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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报警。2000年洛阳“12·25”东阳商厦特大火灾,吞噬了309人的生命。最初4名电焊工引发火灾,在自己救火不及后没报警就逃跑了。有关专家认为,从许多大火的情况分析,我们的国民安全文化教育远远不能适应灾难频发的现实需要。
管理缺位:8个部门管不住一个火灾
火灾是社会公共安全事故的集中表现。在我国,火灾预防工作涉及的管理单位不止一家,一旦发生火灾,参与灭火的更是涉及铁路、港航、民航、军队、矿山、核设施主管单位、林业、公安消防等8个部门。然而,这种按部门分割的救火防护体系看似“各司其职”,实际却因为“管理缺位、责任失位”,直接造成我国火灾防护体系投资建设重复、救火效率低下、火灾损失惨重。
由于管理缺位,即使发现了火灾隐患,也难以清除,留下安全死角。按相关法律规定,消防工作由政府领导、企事业单位自行负责,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但目前社会自我检查、自我整改的意识不强。近年来频频引发火灾的往往是那些以街为市、堵塞消防通道、在整改时各职能部门相互推诿的地区。社会单位整改缺乏资金,导致消防部门的督促工作往往有心无力。
有效预防火灾等突发公共安全事故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迫切需要,但这也是当前不少地方政府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吉林中百商厦发生特大火灾,54人丧生,70多人受伤。后经调查,建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中百商厦许多方面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设计结构根本不符合防火要求,二楼四周的玻璃窗都被铁栏杆护着,发生火灾后谁也无法跳出去。对这些问题,商业部门长期失察,消防、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门也没有严格督促其落实整改。
责任失位:预防机制存在漏洞
火灾预防管理缺位的背后,是各部门责任的失位。由于责任划分不清,导致一些地方消防管理规定形同虚设。我国处于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各种火灾隐患还未得到有效控制,必须加快健全火灾救防的应急机制,才能为经济建设和群众生活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欧洲就设置了颜色不同的警报,能够有效地反映灾害严重程度,提醒大家注意防范。芬兰的紧急响应机制,可以在半个小时内让全国的人进入地下。与这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火灾预警机制相当落后。
正因如此,我国的一些灾害事故最终造成了本不应该的损失。开县发生井喷事故时,有些群众不是紧急向外跑,而是站在那里看热闹,感觉不舒服时,想跑已经跑不动了。而且这个建在村庄周边的高危天然气气井,竟没有制订出现事故时如何应对、如何组织群众撤离的紧急预案。
首先应该加强各部门负责人的火灾责任意识,由于责任事故造成火灾伤亡的,应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其次,应通过法律规定建立一个灾害事故的统管部门,明确其职能和权力,保证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能够“管理有序、责任到位”。第三,应学习发达国家的经验,设立消防保险,由保险公司分担检查火灾隐患的工作,并且让保险公司参与社区消防站的建设,消防部门腾出精力专门从事灭火救援工作。
山东省在全国首创征召合同制消防员,建立起以公安现役部队为主体、以合同制消防员为补充、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并存的灭火救援体系。山东省征召的1766名合同制消防员已经全部投入一线执勤。
救火机制尚待理顺
火灾发生后,能不能迅速动员组织力量进行有效处置,是各级政府处理突发灾难事故能力的试金石。然而,当前这种沿袭前苏联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条块分割”的消防分工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火灾事故救援的需求。
如今救火机构越来越多,分工越来越细,效率却越来越低。山上和山下着火由不同部门救援,水上与岸上救火也由不同部门负责。这种救火分工模式效率很低,造成救火单位忙闲不均。有的单位一天要出动火警几十次,有的单位一年也没有几次行动。而且各个救火单位使用的器材基本相同,分区域、分行业设置导致救火建设投资重复,浪费人力、物力。
我国现行的体别是,矿山、水上、化学工业部门等救援机构,由企业自己建立管理,主要负责处置本企业的灾害事故,一旦事故蔓延到社区,企业救援队伍就很难处置。此外,一些企业的救援机构受企业效益影响,基本处于瘫痪状态,战斗力大打折扣。根据发达国家处置火灾事故的经验,现代城市应以消防为主体,组建综合性的火灾救援队伍,形成通用性的常备救援力量,比如欧洲的消防要承担救火、救灾、救护、救助等职能,便于统一管理、统一装备,提高救火救灾效率。
火灾与爆炸惨痛的群死群伤
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发生群死群伤火灾的悲剧,成为当前我国火灾危害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据统计,1991年至2000年,全国发生在公共聚集的公共场所的特大火灾共264起,占同期全国特大火灾总数的27。2%,共造成1750人死亡,占同期全国特大火灾死亡人员总数的50。9%。如:1993年2月14日,河北省唐山市林西百货大楼火灾,死亡81人,受伤54人;1994年11月27日,辽宁省阜新市艺苑歌舞厅火灾,死亡233人,受伤20人;1994年12月8日,新疆克拉玛依市友谊馆火灾,死亡323人,受伤130人;2000年3月29日,河南省焦作市天堂音像俱乐部火灾,死亡74人;2000年12月25日,河南省洛阳市东都商厦火灾,死亡309人。2002年,全国公共场所发生火灾9499起,死333人。2003年2月2日,哈尔滨市道外区天潭酒店发生特大火灾,死亡33人。2004年2月13日至15日仅三天时间,全国就发生了28起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共造成140余人死亡。由于单体建筑规模“城市化”,使火灾隐患增加。如某城市步行街,全长430米,棚顶长350米,宽20米,高10米,内部集购物休闲、娱乐、餐饮、住宿等为一体,相当于一个全封闭长廊式“小城市”,可以设想,一旦发生火灾,非造成群死群伤灾害不可!遏制群死群伤火灾成为我国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控制是现代化城市消防的一大关键。
为何群死群伤火灾如此频发?火灾背后是否存在某些带共性的问题?有没有解决的良方?
安全门上锁是造成火灾中群死群伤的重要原因。通过对群死群伤特大火灾事故进行分析发现,这些火灾发生后,往往只有惟一的安全出口供人们逃生。在营业时锁安全门是一种严重侵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场所负责人应该知道一旦失火,里面的人员将无法及时逃生,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而他轻信可以避免,结果导致悲剧发生,从情理上讲这种行为叫过失杀人。现行法律法规对这种尚未造成事故后果的行为只是认定为违反消防法规,这种行为被消防监督部门发现后,只能责令其当场改正,而不能直接对其进行处罚。因此,建议修改有关规定,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疏散条件的公共聚集场所不得使用,对违者处以治安拘留处罚,并责令其停产停业,对于营业时锁安全门的行为要从重处罚。
由于缺乏强制力,火灾隐患久拖不改,最终养患成灾。在已经发生的群死群伤特大火灾事故中,有超过80%的火灾在发生前消防部门已经发现了隐患,并且已经对有关单位下达了整改通知书,有的甚至已经被责令停产停业,但灾难还是没能够避免。消防部门身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责,然而法律并没有赋予其查封或强制执行停产停业的权力,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使整改工作程序复杂、效率低下,一些火灾事故往往就是在漫长的整改过程中发生的。基层消防部门对于隐患久拖不改的问题苦于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往往是“年年整年年改,隐患依然存在”,因此建议法律赋予公安消防机构采取查封、停产停业等强制措施的权力,隐患整改了的结案销案,不能整改的,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科学评估,然后采取相应对策。否则,火灾隐患整改难的状况很难得到改观。
公共娱乐场所的装饰装修工程大都使用木材、纤维板、聚合塑料、泡沫等可燃材料。这些材料有的未经过阴燃处理,有的虽经过简单处理,但达不到防火规范要求,燃点低,极易燃烧,且燃烧迅速,放出大量的有毒烟气和热量。同时,用火用电多,吸烟多;用电量大,而电气的很多方面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有些线路年久失修——老化、裸露,常处于超负荷状态,极易发生火灾事故。
大量事故表明,酿成公共场所最大灾害的原因是人员盲目拥挤。例如,香港赛马场发生看台坍塌失火,由于人员挤踩,导致604人死亡。如果社会安全教育缺位,人们在公共场所缺乏礼让的观念,悲剧就很难避免。
积极探索有效的消防监督模式,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治理火灾隐患。火灾隐患的种类多而且复杂,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数千条,不符合其中任何一条就是火灾隐患。有些火灾隐患是可以整改的,而有些是无法整改的;有些火灾隐患是因为规范修订后才是隐患,而修订前不是隐患。现行的消防监督管理法规对火灾隐患只是简单地分为重大火灾隐患和一般火灾隐患,只要是火灾隐患一概要求彻底整改,整改不了的就要处罚。对于一些根本整改不了的火灾隐患,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如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颁布之前修建的建筑没有设防烟楼梯间,要改只能将楼拆掉。对这类火灾隐患不能搞一刀切,应该实事求是地处理,要分别对待。只有集中力量抓住那些重大隐患整改不放松,才能真正减少群死群伤火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