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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权力颁布一些法规。一旦紧急状态终止,这些法规将随之失效。还规定,当总统因国家安全、社会经济生活以及外交政策的执行受到外国威胁而宣布紧急状态时,总统可以根据该法,对于与外国或外国人有利害关系的外汇管制,国际支付以及货币、证券和财产的转让或转移行使特别权力。
法国总动员法。法国政府于1952年8月31日颁布施行。内容包括:实施动员的时机,政府在动员中的主要职责,征召和征用范围,议会监督及战时经济体制和特种处置等,共5节66条。该法规定,当遭受侵犯之状甚为明显,而使国家必须采取防卫措施时;或出现国际公约所预期之状况时;或当国际局势紧张时期,必须采取某项措施时;以及国际公约无法解决某项争端时,为使平时体制转入战时体制,应即实施全部或部分动员。凡不受兵役义务约束的人员,且无任何职业者,应在其原籍或居住地的省政府登记,以便于为国家利益而工作,服务年限不得少于一年。
瑞士联邦民防法。瑞士联邦议会于1962年3月23日颁布施行。内容包括总则,民防机构,民防任务,民防教育,民防装备、器材、设施和装置,民防费用及追究损失的责任等共13章93条。该法规定,民防是国防的一个组成部分,民防的目的是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保护财产。联邦成立民防局,作为从属于联邦司法警察部的执行机关。拥有1000人以上的镇,其住宅相对集中的,设立民防机构。民防主要包括:对居民进行战争危险和防护可能性的教育;防止使用原子、生物和化学武器;保护极其重要的财产和有文化价值的财产;照顾伤员、残疾者和病人;帮助无家可归和贫困的人等。在局部动员或者当部队为了战争已经动员起来时,联邦委员会也可以动员民防机构。凡年满20岁的男人都有在民防中服务的义务,如果情况需要,联邦委员会可以提高年龄限制,但最高达65岁,年轻人年满16岁就有在民防中服务的义务;因紧急原因,各州可以免除年龄限制。
加拿大战争法。加拿大议会在战时、受到侵略或爆发叛乱时授予政府首脑某些权力的法令,共9条。该法规定:由于爆发和将要爆发战争、入侵或叛乱,政府首脑根据维护加拿大安全、防务、和平、秩序和福利的需要,有审查、管制和禁止出版物、文件、地图、计划、照片、通信和通信工具权;逮捕、拘留、隔离和驱逐出境权;港口、码头、加拿大领海和船只活动的管制权;陆上、空中或水上运输,以及人员和物资流动的管制权;商业、出口、进口、生产、制造管制权。对违反有关命令和条例者可予以惩处,可即时判决或予以起诉;未经司法部长批准,任何根据本法被驱逐出境者、被逮捕或拘留的敌侨、敌侨嫌疑者或禁止出加拿大境者,不得据保开释或释放或审判;宣布战争、入侵或叛乱已真正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声明公布后,应立即提交议会。如议会休会,则应在议会开会后15天内提交议会。
事实上,防灾立法的过程也是一个统一认识,规范行为,展开有效工作的过程。
2。我国的城市防灾减灾法律体系构想
根据具体国情和实际需要,我国的减灾法律体系应当包括综合减灾基本法、部门减灾法、减灾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减灾法规四个层次。由于安全与减灾的法制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应遵守目标一致、方针一致、直辖市互补、分项把关的原则。从国外的实践看,集安全、减灾、环保等内容为一体的综合减灾体系虽未形成,但立法体系一般包括灾害管理基本法及灾害管理部门法。作为城市防灾法及其立法研究要注意三点:其一,强化城市防灾管理立法体系研究,并落实在程序及规范上,日常出现的城市建设问题并不都与灾害有关,而减灾又是特殊的应急行为。因此,城市建设防灾立法的工作应如消防审查、安全防范审查一样,开展以城市重大项目风险评估的方法研究。从某种意义上讲,呼唤《重大建设项目风险评估导则》立法已势在必行。其二,强化建设以《城市防灾法》为中心法规研究,城市立法是一类大体系问题,按国外减灾立法惯例,以遵循(1)防灾基本法→(2)部门减灾法→(3)减灾行政法规及规章→(4)地方性减灾法规这四大层次。我们认为,城市防灾法应是(2)、(3)、(4)三个法规的组合,其中体现着较为完善的系统工程思路;其三,从21世纪中国城市发展战略观去考虑,中国城市减灾立法建设应步入快车道即面对城市灾情的复杂化及多样化,应尽快落实组织强有力专家队伍,编制更趋完善、更有约束力的《城市防灾法》及其法规体系,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城市化减灾发展需要。
以制定《北京城市防灾减灾条例》为例,我的建议及提法早在1998年北京市法制委员会主办的“法制与可持续发展”研讨会上作过交流。我认为:要开创首都北京城市减灾可持续发展的新局面,并为“新北京,新奥运”提供安全支持,必须从城市防灾立法开始。城市防灾立法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北京城市防灾减灾条例》应依据《城市规划法》、《环境保护法》、《消防法》、《防震减灾法》、《气象法》、《保险法》、《安全生产法》、《传染病防治法》及《中国21世纪议程》等予以综合、全面地展开。其立法基本模式及主要内容至少包括:
总则:明确城市防灾应纳入北京城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之中。城市减灾与城市环保是两个不同领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实行防灾工作责任制,防灾经费应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组织:应规定减灾管理、减灾科研的机构及责任,应明确综合减灾与现有单灾种防灾的管理关系及独立关系;
社会减灾:在普及安全防灾意识的同时,规范城市各单一灾种的防灾自护标志,充分做好城市防灾的社会协调;
防灾规划:城市防灾规划设计应先行,《条例》应重点对城市防灾规划设计及应急预案做出全面评审,尤其要对2008年奥运场馆安全设计提出保护措施。
灾害预防:明确界定城市灾害的多样化类型,在建立综合防御自然及人为两类灾害的能力的同时,关注流行病及传染病、人防安全、反恐怖破坏等新灾害的趋势;
防灾示范:从城市综合减灾工程及非工程对策上建设城市防灾示范社区工程,并使之与现行正推广的绿色生态小区相配合,使综合减灾及安全度成为城市公众的新需求;
防灾法律:明确制定违反防灾条例的各项惩罚要则,明确规定城市各级人民政府对防灾减灾应承担的义务及权利;
减灾宣传:条例中要充分规定安全防灾文化教育的特殊重要性,并落实从公务员到市民、学生的防灾文化宣传的责任与义务。
城市减灾忠告城市公众安全文化教育应始于社区
北京联合大学等单位新近的一份调查报告,给出了公众对北京城区发生突发灾害可能性要素分析的排序。人们普遍认为,在当今城市,人们最容易遭受的事故与灾害侵袭的种类是:火灾与爆炸、重大交通事故、大面积停水停电,而种种平时宣传较多的极端灾害风险如地震等,其发生概率较低,虽属应抗御的灾害,但绝不可对城市公共安全中其他灾情有任何轻视。研究表明,以“预防为主”的城市公众安全文化教育虽受到重视,但缺少载体,缺乏实践的平台,而借鉴国外安全社区建设的思路,或许为城市公众安全文化的纵深教育找到新途径。
安全社区的概念首次是在1989年世界卫生组织(WHO)第一届事故与伤害预防大会上提出来的,会上通过了《安全社区宣言》。《宣言》指出:任何人都享有健康和安全之权利。从此,推广安全社区概念就成为WHO在推广健康和安全方面的一个重点工作,并委托WHO设在瑞典皇家医科大学的社区安全推广协进中心负责在全球范围内推广这一概念。根据WHO关于安全社区的概念,一个安全社区首先是一个地方社区,这个地方社区至少应该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制定针对所有居民、环境和条件的积极的安全预防方案;二是拥有包括政府、卫生服务机构、志愿者组织、企业和个人共同参与的工作网络,网络中各个组织之间紧密联系,充分运用各自的资源为社区安全服务。根据这一概念,安全社区并非仅仅以社区的安全状况为评判指标,而是指一个社区是否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程序和框架,使之有能力去完成安全目标。安全社区的推广对象涵盖社区内所有人士,不分年龄、性别和职业,目的是要凝聚社区内的各方力量,推动整个社区的安全与健康,让居民不论是在工作场所、日常生活中,还是在娱乐、运动场所及在医院、学校,都能保证安全和健康,最大限度地降低职业伤害、日常生活中的伤害甚至暴力及自杀等各种意外。
WHO社区安全推广协进中心通过在全球发展“安全社区支援中心”,借助“中心”的力量在各地推广安全社区的概念。到2003年3月为止,已经在全球8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10个“安全社区支援中心”,中国香港于2000年3月21日与WHO签署盟约成为全球第6个安全社区支援中心,这些支援中心通过提供技术咨询、培训等协助社区成为WHO认可的安全社区。目前,世界上已有70多个被WHO正式命名的安全社区,大多数分布于欧美地区,而亚洲第一个安全社区是韩国的水原市。2003年3月在香港举行的第12届安全社区年会上,香港屯门区和葵青区被WHO正式命名为安全社区,从而成为华人地区首次被确认的两个安全社区。
现代的安全的概念不再限于生产工作中,而且渗透于社区的各方面。人类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