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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诱鸟,宝贝-第5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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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来说,只有出了合同并且履行了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合同才真正开始生效。


《我们是诱鸟,宝贝》 第四部分第七十三章 (12)

    那位采访记者对于没有按我修改的稿件发表感到不安,在几天之后,给我来信深表歉意:“我在接到您的修改稿后,立即传给了编辑,还当即打电话认真地叮嘱了一遍,当时时间绰绰有余,但是他们就是没有照改!我除了气愤没有任何可以作为的了。”我当时似乎已经预感到这篇采访文章的报道重点有可能会偏离我的谈话内容,因此在17日当天又将采访要点整理成文,发给了一些媒体的朋友。后来,《东方早报》、《南京晨报》、《北京晚报》、《南方都市报》等据此刊发了比较客观的报道。在所有报道中,我认为,《南方都市报》的田志凌写的《耶利内克中文版权代理人呼吁国内加强版权意识》(刊发在该报2005年10月25日)道出了我之所以走到前台的原因。    
    近几年,国内出版社的购买版权的意识还是比较强的,国内图书出版方面的版权问题已经比较规范,出版外国版权作品在中国必须办理登记,因此所有出版社都知道必须获得授权。但是,出版社在执行版权合同方面却不尽如人意,还有很多不够规范的地方。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这次就是因为对版权合同不够重视,没有履行版权合同的规定按期延长合同,结果导致原先签订的合同早已过期,在诺奖公布后才发现合同已经作废。在所有版权合同里都有多少时间内不出版则算作失效的条款,可是国内的出版社往往不重视合同。其实,中国出版社在合同有效期内提出合适的理由,要求延期出版,是一件很简单的事。这是一次惨痛的教训。我希望,这件事能够引起其他中国出版社的足够重视,加强版权观念。有的出版社,为了抢时间,还没有获得授权,就安排译者翻译,这是一种对译者不负责的做法。试想一下,如果这家出版社最后没有获得授权,他们该如何向译者交待呢?所以我总是提醒我认识的译者,一定要在与出版社签订了合同之后才能动笔开译。译者也要加强版权意识,学会保护自己,在出版外国图书涉及到版权的各个环节里,译者是最弱的一环。另外,我也想呼吁报刊媒体也能够加强版权观念。某些报刊登载耶利内克作品片段的做法,也是没有经过授权的不规范行为。报刊选登,也是需要获得授权的,而且授权者也会因为要求授权的时间而有所不同,在中国出版社获得了中文简体字版权之后,如果希望选登,就要获得该中国出版社的授权,另外,在字数、次数、选登费用、收入的分配等问题上也都有具体的规定。    
    从耶利内克获奖到她的书大规模出版,中间只有大半年的时间。这是国内出版界追踪诺奖速度最快的一次,从目前已经出版的《钢琴教师》、《情欲》、《贪婪》等书的销量来看,这可能也是诺贝尔文学奖作家迄今在中国大陆最成功的一次。    
    诺贝尔文学奖,每年都要颁发。诺贝尔文学奖有很高的知名度,引来媒体极大的热情,也吊起读者很高的期待,可以为任何一个在中国尚不知名的外国作家迅速敞开出版大门,这一切都为获奖作品的销售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契机。出版社抓住时机,迅速取得版权并且把获奖作品推向市场,完全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出版诺奖作家的作品,应该和出版任何一本图书一样,本来就不应该有固定的模式。这次安排耶利内克的版权,国内五家机构联手合作,尽快出书,可以说是一次别出心裁的尝试。各出版社在翻译人员的确定上,都采取了“老年译者和中年译者配合,以中年译者为主”的做法,这样基本上做到了既保证了译文质量,又能尽快出版。这一次全面、系统、迅速地译介耶利内克的主要作品,是迄今我国翻译任何德语作家时都从未有过的,将在中国介绍德语文学的历史上占有相当地位。借写“编后记”的机会,将整个过程总结一下,希望能够给今后出版诺奖作家的作品提供一些可以借鉴的经验和教训。    
    2005年7月于德国凯克海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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