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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6-影像中的司法-第2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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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生涯第一个案件,不计代价为被告刘惠兰伸张正义,甚至放弃了他与大律师女儿的爱情。凭借其不屈不挠的精神和细致、认真、专业的调查取证,他在庭审中充分展现了雄辩之才。然而就在几可获胜之际,主控官突然使出一招杀手锏——传唤当年孤儿院接收孤儿的修女,以期证明律师与被告实为母子关系。修女在情与法之间徘徊……随着结尾一句百感交集的“恭喜”,刘志鹏匆匆离开。在情与法的较量中,情的理智最终战胜了法的冷漠和无情。    影片以《法外情》为题,其用意自然在一个“情”字上。“情”在很多情况下往往和法律相统一。然而,一般意义上的“情”是指和法律的冷漠无情相对应的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所以,在较多的情景下,情与法是不兼容,甚至相互排斥的。法律是调整社会秩序的规范之一,但此外,道德、风俗、习惯、惯例都是社会生活必不可少的,处理社会矛盾和冲突的规则。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日益与稳定的法律之间存在着某些不可调和的冲突,而立法的不成熟、不完善也可能导致情与法的不兼容。本片中,修女玛利亚在作证时内心的矛盾冲突正是情与法交锋的直接表现。在庭上,主控官要求修女说出刘志鹏是不是被告的亲生儿子。如果她的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根据英国法“辩护律师不能与被告有亲属或血统关系,故意违反者将视作藐视法庭,所涉及案件一律发回重审”之规定,本案将发回重审,并且刘志鹏将不能再担任刘惠兰的辩护律师。如果她的答案是否定的,则法官将判被告胜诉,但修女玛利亚却违背了其所遵守的“不说谎”的信仰,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证人不得作伪证的规则。此时,修女内心必定无比矛盾和彷徨,情与法难以抉择。在两难的夹缝中,她第一次选择了说谎。在众人的目光中,她紧握胸前的十字架,说了一声:“No!”被告胜诉了。    虽然修女违背了她的誓言——作证前手拿圣经向上帝发誓她所说的都是真话,也违反了法律——证人须陈述真情。但作为观众,我们理解她的选择,甚至赞赏、信任她对上帝的违背和对法律的违反。为什么?这是因为,主导我们生活的不仅仅是“法”,更多的是“法”以外的东西。在这个案件中,至少在很多类似的案件里,社会公众会倾向于选择“情”大于“法”。社会不仅需要依靠法律来维护秩序,也需要法外情来维系人与人之间的温情和宽容。在相当多的情境中,用法律解决不好的冲突,往往可以用情感等道德领域的原则来适当、合理地加以处理。人道的“情”代替了冷漠的“法”,变通的、亲和的法外情代替了僵硬、死板的法律,结果取得了更好的社会效果。    当然,“法外情”并不是什么“法外施恩”,也不是“人情”和“滥情”。有人认为“徇情枉法”的现象太多,“法外施恩”、人情关系太多,以至处处迁怒于“情”,认为在“法”与“情”之间只能选择“法”,完全置“情”于不顾。而现实却告诉我们,法律和人情哪一项也丢不得。人情的存在不是太多,相反却少的可怜。现实生活的许多实例不断在拷问我们的良知:“人情”何在,“人心”何在?    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如果一个人的信仰和道德沦丧,只剩下一副空皮囊,则见利忘义、见死不救也就不足为奇了。现世的一切法律,对此也毫无办法!法律只能强制人们遵守法律,却不能强求他们遵守道德,更不能要求人们对自己的良心负责。法外情属于道德的范畴。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依赖于道德而存在,但又不完全依附于道德规范。而正是因为有道德的支撑,法律制度才更能发挥道义方面的作用。倘若法律不承认或者舍弃道德因素,那么,它是否有拘束力或者能在多大程度上具有约束力都是有疑问的。    诚然,修女违背了现实的法律,甚至神的法律,但她却依从良知,遵循了更高的“自然法”。这种法不可能完全反映在所谓的法条上,甚至有时与法条相冲突,但它却实实在在地存在着。它存在于每一个有良知的人心中,在适当的时候,它发射出仁慈但威力无比的光芒。它时刻在提醒着我们遵从良知,约束着我们的行动。这种法不需要专门机构制定,但却要我们自身不断地去感悟和提升。    良好社会秩序的建构不仅需要完备的法律,更需要良心、人情、道德的有力支撑。法循乎情,情合于法,也许在现实中不容易实现,但却是我们努力追求的目标。善的法治应当是法与情的融洽,而不应该是玛利亚们所面对的令其内心倍受煎熬的艰难抉择。    除了法律,社会还需要什么?影片的名字已经给了我们答案。


中国篇二司法的黯淡与叶子菁的完美(图)

    司法的黯淡与叶子菁的完美    ——看《国家公诉》    张  雷    【原    著】:周梅森    【编    剧】:周梅森     【导    演】:蒋绍华    【主    演】:斯琴高娃,高明,郭凯敏    【地    区】:中国    【出    品】: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北京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海报来源】:ent。sina/v/2004… 02…02/ 1051289251。html        看《国家公诉》,我既为主人公的人格魅力所折服,也因其中政治斗争的复杂而惊叹。这部电视剧很精彩也很深刻,人物的塑造,情节的安排,合乎情理,也接近现实。正因为其贴近实际,我们更可以透过故事情节,对其所反映的现实问题进行理性分析。    跌宕曲折的情节,从常山市的一起失火案开始。一场大火令常山市损失惨重,156人在大火中丧生的后果更是震惊全省和全国。于是,事故的原因调查和责任追究不可避免。随着公安局和检察院调查的深入,案情逐渐浮出水面。事故的性质是失火,这意味着很多领导将被追究责任,其中包括常务副省长王长恭在常山的心腹,还包括他曾经的红颜知己。于是,王长恭以保护干部为名,要求检察院听从招呼,将案件定性为放火。但检察长叶子菁却偏偏不听领导的安排,她坚持给常山市人民、给156个亡魂以真相和正义。矛盾由此开始,正常运作的司法过程不再平静。司法的程序开始演化成一场政治斗争。    权力的威胁、人身的危险、生命的危机都接踵而至。司法程序在紧张的政治斗争中前行,而正义的脚步也如履薄冰。但邪恶终究压不住正气,像气泡慢慢在正义的空气中破灭。叶子菁的态度获得了市委主要领导的支持,她终于顶住压力,在有限的时间内,掌握了包括王长恭在内众多领导的渎职或经济犯罪的证据,而这些犯罪正与失火案有关。正是叶子菁的坚持和无畏为该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我们没有理由不为叶子菁的人格魅力所感动。为了还人民以真相,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正义的信念,她宁愿职务不保也绝不妥协,愿意用自己去交换人质。在她眼中,正义如此神圣,以至于生命也可放弃。而当我们感动于叶子菁的精神时,也会得出一个明显的结论,那就是作为检察长的她是如此完美。她拥有维护正义、惟法是尊的法治精神,有着奋不顾身、一心为民的公仆情怀,有着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和超强的工作能力,这些使她在凶险的政治斗争中坚持不妥协,并最终取得了胜利。    不过,现实中我们不能有太多这样的期待,所以我们宁愿在剧情中感动。但感动不能代替思索,叶子菁诚然是完美的,但实际上也正因其完美而凸现了法律和司法的黯淡。因为如果叶子菁不是完美的,在案件侦查和审理过程的任何时候,她都可能会妥协或失败。然而,当我们把正义的实现诉诸检察长的完美而不是制度的合理性时,这是否显得过于软弱无力?    我们当然为叶子菁的胜利而欢呼,因为我们渴望156个亡魂可以在地下安息,更渴望法律的尊严和正义得以维护。但与此同时,我们也会发现,正义的胜利是那么艰难也那么偶然。如果市人大主任陈汉杰是王长恭的心腹而非其曾经的对手,如果市委书记唐朝阳没有无畏的品质和坚定的立场,叶子菁也许早已被调离检察长的职位。而如果叶子菁是一个普普通通的检察长,她也很可能早已妥协,案件的结果或许截然相反。叶子菁胜利了,正义并未姗姗来迟,只是当把正义的实现诉诸人格的完美时,我们终归不免有几分叹息。毕竟人性是有弱点的,预设的制度有什么理由依赖于人们的无私或崇高呢?    叶子菁是完美的,但现实社会中的“叶子菁”却是稀缺的。毕竟,检察官都是常人,我们没有理由期待司法人员在凶险的政治斗争中都能站在正义的一边艰难地应对,在职务不保之际还坚持担当公义的守护神,同理也没有理由期待所有的司法人员都是完美的“叶子菁”。美国宪法的设计者们所设想的美国政府是由中等道德品质的人组成便可以运作良好的政府,这也许会给我们某种启发。叶子菁诚然完美,一如中国历代讴歌的包公和海瑞——包公铁面无私,海瑞一身正气,但冤案却从未绝迹。叶子菁的完美形象也许正是人治思想中对清官追求的继续。正义恒定的实现不应依赖于人格的完美,而应依靠制度的合   理性。    人格的完美当然值得赞颂,但把正义的实现诉诸于人格的完美终归是某种悲哀。因此也许应该追问,到底是什么使叶子菁在一宗普通的失火案件中显得如此完美?正所谓时势造英雄。叶子菁当然高尚,但也只有在需求这种高尚的情境中高尚才得以彰显。实际上正是凶险的政治斗争才使叶子菁的品格得以展现,从而成就了她形象的完美。敢于面对穷途末路的劫匪挺身而出,面临上级政治压力和被撤职的危险时表现出绝不妥协的精神和气魄,这些确实令人钦佩。只是一宗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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