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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中国古代史-张传玺-第6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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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由于世界资本帝国主义列强的不断入侵,而日益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宋辽金元时期包括北宋与辽及西夏(公元960—1127年)、南宋与金(公元1127—1279年)、元(公元1271—1368年)三个历史阶段。在这一时期,中国的封建社会继续发展,各民族之间有矛盾,有斗争,后来逐步融合。
        第一节 北宋辽西夏(960—1127)
  一、北宋的中央集权
  1。北宋的统一
  赵匡胤代周称帝以后,原后周昭义节度使(治今山西长治)李筠联合北汉割据泽州(今晋城),淮南节度使(治今杨州)李重进也起兵反对赵匡胤。赵匡胤于建隆元年(960年)六至十一月亲征泽州和扬州,先后灭二李,巩固了他的统治。此后,赵匡胤即着手准备实现国家的统一。其战略方针的主要特点是先易后难,先南后北。自乾德元年(963年)至开宝八年(975年),北宋先后灭荆南、湖南、后蜀、南汉、南唐等割据势力。开宝九年(976年),赵匡胤死,其弟光义(太宗)即位,继续进行统一战争。太平兴国三年(978年),割据漳、泉二州的陈洪进和吴越王钱俶先后献地投降。北宋基本上统一了南方,转而全力进攻北汉。979年(太平兴国四年),北汉主刘继元降,五代十国分裂割据的局面基本结束。但是,北宋的统一与汉、唐不能相比,在当时中国境内,除北宋外,还有辽、西夏、吐蕃、大理等几个较强的民族政权与它对峙。
  2。加强中央集权制度
  北宋建立后,宋太祖君臣总结唐末五代君弱臣强、政权屡更的教训,认为“惟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则天下自安矣”。①于是,在权、兵、钱、法等几个方面逐步加强中央集权。政治制度 宋初的中央政权在形式上大致沿袭唐朝制度,但实际上省、台、寺、监官无定员,无专职,除少数部门外,多为闲散机构,有名无实。宰相也不再由三省长官充当,而是另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宰相。又增设参知政事为副相,通常称为“执政”,与宰相合称“宰执”。宰执办公地点称“中书门下”(政事堂)。但宋朝宰相仅负责行政,最高军事首脑则是枢密院长官枢密使(亦称“执政”)。中书门下与枢密院合称“二府”,共掌文武大权;另外,又设三司,下辖盐铁、户部、度支三部,是最高的财政机构,号称“计省”,其长官为三司使,亦称“计相”,地位略次于执政。于是,“中书主民,枢密院主兵,三司主财,各不相知,”①分别对皇帝直接负责。这样,原来集政权、财权、军权于一身的宰相的权力被一分为三,宰执、枢密使、三司使互相牵制,从而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帝对政权的直接控制。宋朝还在御史台之外,增设谏院,置谏官。谏官不仅任谏职,而是常常与台官一道,弹劾宰执、大臣,使相权进一步受到牵制。在地方上,宋初将全国分为十道,太宗时,又改为十五路,以后路的数目还有增加。各路大体有四司:安抚使司,掌一路兵民之事,简称“帅司”;转运使司,掌一路财赋,简称“漕司”;提点刑狱司,掌一路刑狱,简称“宪司”;提举常平司,掌一路常平仓、义仓、赈灾事,简称“仓司”。因其长官安抚使、转运使、提点刑狱、提举常平兼有监督地方官吏之责,所以此四司亦合称“监司”,还是中央的派出机构,不是一级地方政府。宋朝的地方行政机构是州、县两级。与州平行的还有府、军、监。府一般设于要地,如东京开封府、西京河南府等②;军设于军事要冲;监设于坑冶、铸钱、牧马、产盐地区。州、府、军、监的长官分别称知州、知府、知军、知监。又设立州通判一职,用以监视知州,所发文书要知州与通判同时签署才生效。县的长官称知县或县令,还有管户口钱粮的主簿和管军事、治安的尉。这样,宋朝中央通过监司控制地方上的行政、军政、财政、司法,督责地方官吏;又通过通判限制、分割知州的权力,从而加强了对地方上的控制。另外,宋朝改变了唐末五代以来的节度使兼管其他州、军(称为支郡)的作法,一般节度使除管所在的大藩府外,不再兼领支郡。并规定州的长官必须用文臣。这就大大减少了地方武装割据的可能。宋朝还实行官衔与实际职务分离的官吏任用制度,即“官、职、差遣”制度。官即官名,如尚书,侍郎之类,只是一种虚衔,作为叙级、定薪俸之用;职亦称贴职,是授予一部分文官的荣誉衔,并无实际职掌,如学士、直阁之类;差遣才是官员所担任的实际职务,故亦称职事官,枢密使、三司使等,属于此类。一般官员则在所担任的职务之前,冠以“判、知、权、管勾、提举”等字眼,如判寺事、知州、提举常平等,以示差遣。这样做的目的也是为了中央集权。军事制度 靠军队起家的赵匡胤深知军权的重要,因此,他首先解决这一问题。建隆二年(961年)三月,宋太祖去掉殿前都点检这个重要的禁军职位。不久,又在一次酒会上迫使原禁军高级将领交出兵权,并顺势取消了殿前副都点检一职。禁军的领导机构改为殿前司和侍卫司,分别由殿前都指挥使、侍卫步军都指挥使和侍卫马军都指挥使(三帅)统领,而总领禁军的权力集中到皇帝手中。但是,三帅有握兵之重却无发兵之权。宋朝在中央专设枢密院,负责军务。枢密院直接对皇帝负责,宰相及其他官员不得过问。而枢密院虽能调兵遣将,却又不能直接统兵。这样,就实现了统兵权与调兵权的分离,防止了武官将领权力过大。另外,遇有军事行动,统兵将领大多临时委派,平时军队实行“更戍法”,驻地几年一变,统兵将领也随之更换,“兵无常帅,帅无常师”,①目的是防止武将拥兵自重,形成个人势力,策动兵变。
  宋朝还按“强干弱枝、守内虚外”的原则部署兵力。宋初军队分为四种,即禁军、厢军、乡兵和蕃兵。禁军是中央正规军,是北宋军队的主力。厢军是诸州的镇兵,由地方长官控制。乡兵是按户籍抽调的壮丁或招募的地方兵,其任务是在本地防守。蕃兵由边区少数民族组成,驻于边地。禁军选择身强力壮和武艺高强的壮丁担任,较其他军队待遇优厚,装备精良,训练有素,而且全部二十二万禁军中,一半驻京师,一半分守各地。这样,就保证了中央对地方的军事优势,“诸镇皆自知兵力精锐非京师之敌,莫敢有异心者”。①财政与司法制度 唐末五代时期,财政制度混乱,各地藩镇的财赋收入多自己留充军费,很少上交朝廷。宋太祖有鉴于此,接受了赵普的建议,建立起了由中央控制的财政制度,“令诸州自今每岁受民租及管榷之课,除支度给用外,凡缗帛之类,悉辇送京师。”其后,又逐步建立健全了转运使、通判、主薄这样一套地方财政管理机制,地方支用“悉出于三司”。这样,“利归公上而外权削矣”②,地方政府的财权大大削弱。五代时期谈不到有司法制度,藩镇跋扈,任意杀伐滥刑,视人命如草芥,刑部形同虚设。宋朝除在各路由提点刑狱掌司法,严格法制以外,还规定:凡死刑必须申报中央复审核准。司法制度有所恢复,大权基本收归中央。总之,宋朝初年,通过上述各种措施,达到了“以大系小,丝牵绳联,总合于上”,③加强了中央集权,基本消除了唐末五代以来藩镇割据,军阀混战的弊端,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但从另一方面看,北宋过分集权,也带来了严重的恶果:政权过分集中,使机构重叠,官员冗滥,职责不清,互相掣肘、推诿,唯唯诺诺,无所作为。军权过分集中,使兵不知将、将不知兵,指挥不灵,战斗力下降;地方上武装力量薄弱,不堪一击。财权过分集中,造成地方上财政拮据,物质基础薄弱。凡此种种,为北宋种下了积贫积弱的祸根。
  二、北宋与辽的对峙
  1。辽的制度
  辽国最强盛时,疆域“东至于海,西至金山(今阿尔泰山),暨于流沙,北至胪朐河(今蒙古国克鲁伦河),南至白沟(今河北雄县境),幅员万里。”①自从兼并了渤海国、并得到幽云十六州之后,辽国吸收了大量封建的经济成份和封建的传统文化,开始迅速地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官制 辽国境内,民族众多,除契丹族外,还有汉、渤海②、女真、奚、室韦等族。就这些民族的生产和生活方式而言,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以汉人、渤海人为主,耕稼以食,桑麻以衣,过着以农业为主的定居生活;另一类以契丹人为主,过着转徙无常的游牧生活。根据这种不同的情况,辽统治者相应地采取了“蕃汉分治”的政治制度,“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③辽朝中央的官制有南面官制和北面官制两种。所谓南、北面官,系因其官署分设于皇帝大帐南北而得名。“北面治宫帐、部族、属国之政,南面治汉人州县、租赋、军马之事。”④南面官沿袭唐以来的官制,中央设三省六部,官员多用汉人。北面官名称与南面官不同,职掌却大体相似。如北枢密院。相当于兵部,南枢密院相当于吏部,北、南大王院相当于户部,夷离毕院相当于刑部,宣徽院相当于工部,敌烈麻都司相当于礼部。北面官的长官都由契丹贵族担任,其权力比南面官大的多。
  辽在地方上以五京为中心,①将全国分为五道:上京道、中京道、南京道、东京道、西京道。道之下实行部族制和州县制。
  契丹人和其他游牧居民地区采用部族制,分地而居,合族而处,根据各族地位高低和大小又分为大部族和小部族,统治机构为某族司徒府,下有某部族节度使司、某部族详稳司等。汉人和渤海人地区采用州县制。大体仿唐制,州设刺史、同知州事;县设令、丞、主簿、尉。部族、州县之外,还有“头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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