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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正义-第8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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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羊》说‘殷三千诸侯,周千八百诸侯’。《古春秋左氏传》说‘禹会诸侯於涂山,执玉帛者万国’。唐虞之地万里,容百里地万国。其侯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馀为天子间田。许慎谨按:《易》曰:‘万国咸宁。’《尚书》云:‘协和万邦。’”从《左氏》说。郑駮之云:“而诸侯多少,异世不同。万国者,谓唐虞之制也。武王伐纣,三分有二,八百诸侯,则殷末诸侯千二二百也。至周公制礼之后,准《王制》千七百七十三国,而言周千八百者,举其全数。”又《异义》:“《今尚书》欧阳夏侯说‘中国方五千里’,《古尚书》说‘五服旁五千里,相距万里’。许慎谨按:以今汉地考之,自黑水至东海,衡山之阳至於朔方,经略万里。”从《古尚书》说‘郑氏无駮,与许同。按《易·下系》云:“一君二民,君子之道。二君一民,小人之道。”郑注:“一君二民,谓黄帝尧舜,谓地方万里为方千里者百,中国之民居七千里,七七四十九,方千里者四十九。夷狄之民居千里者五十一,是中国夷狄,二民共事一君。二君一民,谓三代之末,以地方五千里,一君有五千里之土,五五二十五,更足以一君二十五,始满千里之方五十,乃当尧舜一民之地,故云二君一民。”实无此二君一民,假之以地广狭为优劣也。
 
  天子,百里之内以共官,千里之内以为御。谓此地之田税所给也。官谓其文书财用也。御谓衣食。○共音恭。 
  '疏'“天子”至“为御”。○正义曰:此一节论畿内千里之地田税所共给之事。○注“谓此”至“衣食”。○正义曰:经云“百里之内”者,谓去王城百里,四面相距则二百里。经云“千里之内以为御”者,谓四面相距为千里,去王城四面五百里,二者相互。云“此地之田税所给也”者,依《周礼》有口率出泉,恐此是口率之泉,故云“此地之田税所给也”。知非口率出泉所给者,按《周礼》大府九赋之泉,各有所给,故其职云“关市之赋,以醋荃之膳服。邦中之赋,以待宾客。四郊之赋,以待稍秣。家削之赋,以待匪颁。邦甸之赋,以待工事。邦县之赋,以待币帛。邦都之赋,以待祭祀。山泽之赋,以待丧纪。币馀之赋,以待赐予”,是口率出泉,各有所用也。知“官谓其文书财用也”者,以其称官,是官府所须,故为文书财用。御是进御所须,故为衣食。但官卑亵,故用近物;御为尊重,故用远物,此为殷法也。但未知有口率出泉以否。
 
  千里之外设方伯,五国以为属,属有长。十国以为连,连有帅。三十国以为卒,卒有正。二百一十国以为州,州有伯。属、连、卒、州,犹聚也。伯、帅、正,亦长也。凡长皆因贤侯为之。殷之州长曰伯,虞夏及周皆曰牧。○帅,色类反,注及下同。卒,子忽反,下及注同。牧音木。八州八伯,五十六正,百六十八帅,三百三十六长。八伯各以其属,属於天子之老二人,分天下以为左右,曰二伯。老谓上公。《周礼》曰:“九命作伯。”《春秋传》曰:“自陕以东,周公主之。自陕以西,召公主之。”○陕,失冉反,一音古洽反。召,诗照反。 
  '疏'“千里”至“二伯”。○正义曰:此一节论千里之外设方伯及连帅卒正兼二伯之事,各随文解之。○注“属连”至“曰牧”。○正义曰:属是系属,连是连接,卒是卒伍,州是聚居,故云“属、连、卒、州,犹聚也”。伯、帅、正俱是长,但异其名。云“凡长皆因贤侯为之”者,既长诸侯,非贤不可,故知贤侯为之。言因者,因其州内贤侯,非州外别取州牧,则知以贤侯为之,故下《曲礼》以侯为牧。周制牧下有二伯,则侯伯皆得为之,故《诗·旄丘》“责卫伯也”。卫是侯爵,而为州伯。张逸疑而问郑,郑答云:“侯德適任之,谓卫侯之德,適可任州伯也。”然则伯之贤者,亦可进为牧,故《周礼·宗伯》“八命作牧”,注云“谓侯伯有功德者,加命得专征伐,是伯得为牧也”。郑必知州牧之下,更有二伯者,以《左传》云五侯九伯,服、杜皆为五等诸侯,九州之伯。《郑志》云:“若征五等诸侯九州之伯,何夹辅之有?大公为王官伯,分主自陕以东,不可分为四侯半,故称五侯。四州有八伯,畿内有一伯,故为九伯也。”按《郑志》注《尚书》为八伯,张逸问云:“九州而八伯者何?”郑答云:“畿内之州不置伯,有乡遂之吏主之。”伯即牧也。故《周礼·大宰》云“施典于邦国,建其牧,立其监”,是畿外邦国有牧,畿内不置也。畿内既不置牧,则应无牧下之伯。而立五侯九伯,畿内有一伯者,但比拟畿外应有而言之,其实无也。州长既用贤侯为之,则卒正、连帅、属长,节级用伯、子、男贤者而为之。郑注《曲礼》云“二王之后不为牧”,则殷亦当然。殷既亦有连、属、卒等,则周亦然也。故《诗·旄丘》责卫伯不能修方伯连率之职是也。云“虞夏及周皆曰牧”者,按《尚书·舜典》云“觐四岳群牧”,又云“咨十有二牧“,是虞称牧也。虞虽称牧,亦称伯,故《书传》云“惟元祀,巡此四岳八伯”。按《左传》宣三年云夏之方有德也,贡金九牧”,是夏称牧也。《大宰》云“建其牧”,是周称牧也。故云“虞夏及周皆曰牧”。○注“周礼”至“主之”。○正义曰:“九命作伯”,《大宗伯职》文。“《春秋传》曰”以下,《春秋》隐五年公羊传文。故传云“三公者何?天子之相也。自陕而东者,周公主之。自陕而西者,召公主之,一相处乎内”是也。
 
  千里之内曰甸。服治田,出穀税。○甸,大荐反。千里之外曰采,九州之内地,取其美物,以当穀税。○采,苍改反。当,丁浪反,又如字。曰流。谓九州之外也,夷狄流移,或贡或不。《禹贡》荒服之外,“三百里蛮,二百里流”。○蛮,莫还反。 
  '疏'“千里”至“曰流”。○正义曰:此一节总论畿内畿外九州治田及采取美物,并九州之外或贡或否之事,各随文解之。○注“服治”至“穀税”。○正义曰:定本直云“服治田,出穀税”,无甸字。知甸是服治田出穀税者,按《禹贡》“五百里曰甸服”,下又云“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铚”,及秸、粟、米之等,是甸为治田也。○注“九州”至“穀税”。○正义曰:经云“千里之外曰采”,谓规方千里之外,若於王城五百里之外,以殷制言之,中国方三千里,而面别去王城千五百里。今五百里以为畿内,千里之外,惟千里耳。采取美物,故言曰采。周则王畿之外,面别三千里,采取美物,则《大行人》侯服其贡祀物,甸服其贡嫔物,男服其贡器物,采服其贡服物,卫服其贡材物,要服其贡货物是也。○注“谓九”至“里流”。○正义曰:流谓九州之外,或贡或否,流移不定。殷则面别千五百里之外,二千五百里之内,谓之为流。周三千五百里之外,五千里之内为流也。
 
  天子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此夏制也。《明堂位》曰“夏后氏之官百”,举成数也。 
  '疏'“天子”至“元士”。○正义曰:此一经论夏天子设公卿大夫元士之数。○注“此夏”至“数也”。○正义曰:以《周礼》,其官三百六十,此官百二十,故云夏制。以夏制不明,更引《明堂位》“夏后氏之官百”以证之,直云百不云百二十,故云“举成数也”。《王制》之文,郑皆以为殷法。此独云夏制者,以《明堂》殷官二百,与此百二十数不相当,故不得云殷制也。记者,故杂记而言之,或举夏,或举殷也。
 
  大国三卿,皆命於天子,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次国三卿,二卿命於天子,一卿命於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小国二卿,皆命於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命於天子者,天子选用之,如今诏书除吏矣。小国亦三卿,一卿命於天子,二卿命於其君。此文似误脱耳,或者欲见畿内之国二卿与?○选,宣恋反。见,贤遍反。与音馀。 
  '疏'“大国”至“七人”。○正义曰:此一节论夏家天子命诸侯之国卿、大夫及士之数。前既云夏官,此亦夏礼。卿、大夫、士数,五等之国悉同,但大国三卿,并受命於天子也。夏之大国,谓公与侯也。殷、周大国,并公也。崔氏云:“三卿者,依周制而言,谓立司徒兼冢宰之事,立司马兼宗伯之事,立司空兼司寇之事。”故《春秋左传》云季孙为司徒,叔孙为司马,孟孙为司空,此是三卿也。以此推之,故知诸侯不立冢宰、宗伯、司寇之官也。下大夫五人者,崔氏云“三卿命於天子”,则大夫以下,皆其君自命之也。三卿,则上中下三品而含上下。今云“下大夫五人”者,取卿为言耳。知大夫有上下者,按前云次国之下卿,位当大国之上大夫是也。何以五人者?谓司徒之下,置小卿二人,一是小宰,一是小司徒。司空之下,亦置二小卿,一是小司寇,一是小司空也。司马之下惟置一小卿,小司马也。故《公羊》襄十一年“作三军,三军者何?三卿也”,“古者上卿下卿,上士下士”,何休云“古者诸侯有司徒、司空,上卿各一,下卿各二。司马事省,上下卿各一。若有军事,上士相上卿,下士相下卿,足以为治”,今襄公乃益司马,故云作三军,逾王制,故讥之。下卿即大夫也,故此云“下大夫五上,士二十七人”者,云上士者,对府、史之属也。《周礼》五等国悉三卿、五大夫、二十七士,皆与此同。但公国长有四命,孤一人,故《典命》云“公之孤四命,以皮帛小国之君。其卿三命,其大夫再命,其士一命”,侯伯之卿、大夫、士亦如之。子男之卿再命,其大夫壹命,其士不命”。而郑注再引《王制》,以成彼义。当恐周之人数,与《王制》同也。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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