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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谎-第2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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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种意见认为宁宁的行为是过失犯罪的一种。宁宁手里拿的不是烧火棍,是能杀人的枪,他应该能预见可能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虽然他可能忘记了之前给枪装子弹的事,但子弹是否是宁宁无意装进枪膛的,属于孤证,没有其他证据能佐证。并且,宁宁在得知宁全福死亡的情况下隐瞒不报,所以,应该以过失罪判决。
    第三种意见认为宁宁打死宁全福纯属意外。宁宁主观上并没想打死宁全福,他并不知道或者忘了枪里有子弹。并且,是宁全福先拿起枪的。所以,不构成犯罪。
    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宁宁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那天,宁宁被两个法警押上法庭。他的眼睛在旁听席上搜索,渴望看到什么。旁听席上没有宁宁要找的目标,他有些失落,抬眼望向远处。
    突然,他的眼睛一亮。
    法庭大门处走进来一个人,橘黄色的长围巾随着款款的步伐摆动飞舞,身后是追随而来的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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