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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籍索匠,直接下帖于团头,团头则督率团内工匠应时而作。
若稽留延误,法律上有明确的治罪条例,即“丁夫杂匠,被官差遣,不依程限而稽留不赴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而将领主司(谓亲领监当者)则罪加一等,一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朝廷“少府监匠,一万九千八百五十人,将作监匠,一万五千人”,即是“散出诸州,皆取材力强壮,技能工巧者”,亦即征自各地民间,而且工匠“不得隐巧补拙,避重就轻”。
丁夫的征发与役使略同于工匠,为方便起见,朝廷以户为单位编制有专门的差科簿。被征发到各类官府手工业机构中的工匠在朝廷官吏的严格管理下,按照有关规章具体劳作。在《大唐六典》明确规定:“凡教诸杂作,计其功之众寡与其难易而均平之,功多而难者,限四年三年成,其次二年,最少四十日,作为等差,而均其劳逸焉。”其注文曰:“凡教诸杂作工业,金银铜铁铸凿镂错镞,所谓工夫者,限四年成,以外限三年成,平慢(漫)者限二年成,诸杂作有一年半者,有一年者,有九月者,有三月者,有五十日者,有四十日者。”对不同的役作项目的完成时间有着明确的规定。
对工匠的技术培训及役作的宏观管理也有着严格规定:“钿镂之工,教以四年;车路(辂)乐器之工,三年;平漫刀槊之工,二年;矢镞竹漆屈柳之工,半焉;冠冕弁帻之工,九月。教作者传家技。四季以令丞试之,岁终以监试之,皆物勒工名。”
若工匠造作不遵章法,法律上有明确的治罪条例,具体负责监当造作的官吏也难辞其咎。《唐律疏议》卷十六《擅兴律》工作不如法条曰:“诸工作有不如法者,笞四十,不任用及应更作者,并计所不任赃、庸,坐赃论减一等。其供奉作者,加二等。工匠各以所由为罪。监当官司,各减三等。”以保证官府手工业制成品的质量。在某些大型工作中,朝廷还实行工头负责制。如武后垂拱四年修建明堂,由薛怀义“充使督作”,凡役工数万之多,施工中“置号头,头一阚,千人齐和”。柳宗元所撰《梓人传》也记载了梓人指挥群工役作的情况:对这个梓人,群工“皆视其色,俟其言,莫敢自断者”。
这里的号头、梓人一类的工头,并不是朝廷官吏,是由朝廷指定的技术方面的负责人,刚才张敬询提到的水利司“常员”中,就包括了这些技术人员和负责人员,只不过在李曜改制之后,河东、河中军械监的这类人员,已经算是朝廷吏员了。
虽然从规矩上来,朝廷的征召和管理似乎也还算合理,但事实上大唐工匠,无论是长上匠,还是短番匠,抑或是中后期大量出现的明资匠、和雇匠,一般都是以服徭役或色役的各种形式,近乎无偿地为官府尽着隶属关系之下的多种义务。朝廷虽有纳资代役的规定,但往往是官样文章,且有些工匠是不准纳资代役的,《大唐六典》即规定“巧手供内者,不得纳资”。总而言之,工匠和丁夫的征发役使具有明显的强制性。
既然是有强制性,那么地区底子越好、情况越乱、节帅越霸道的地区,工匠的获得显然就越方便。李曜在河东为何不为工匠着急?因为河东乃是李唐的王业之基,人口鼎盛、经济发达、又北临边庭,时常有官奴婢、刑徒、流徒等入境,而节帅李克用常年征战,使得战乱较多,失业的流民也就越多,李曜当初征召的流民可不在少数,不光军械监招揽了大批流民,就连他在洺州刺史任上的时候,也招揽了许多。正是托了这些“福”,当初李曜才一直不愁人手。
然而在河中则大不相同,河中这十年之中,虽然也经历了两场战争,一次是张濬讨伐李克用,其中有部分战事发生在河中境内;另一次就是这次梁晋双方因河中军府归属权纠纷导致的争夺战。然而这两场战争都打得很快,而且波及地域很小,伤亡、破坏都不算大。特别是这一次河中争夺战,李曜对流民安置工作的熟悉程度不必多说,后世那么经验,他虽然是国企干部,可就算是听新闻听到的那些处理手段,放在这个时代也完全够用了。因此,战乱对河中稳定造成的影响,非常之小。
除了没有战乱流民,河中又紧邻京城长安,朝廷显然不会发配多少“官奴婢”来河中军府服役,这就又少了一批人手。也就是说,如今河中军械监的人手,除了河中军械监本有的那批人,以及李曜金蚕脱壳从河东军械监调拨一批之外,其余工匠的延揽全都要靠自行招募,河中农业、商业都比较发达,大多数人只要能活下去,自然不肯去做工匠。
李曜皱着眉头,问道:“河东军械监原有的奖惩制度可曾在河中施行?”
张敬询拱手道:“各项制度都已萧规曹随,严格执行。”
李曜眉头皱得更深了,想了想,又问:“宣传队可曾对此有过覆盖式宣传?”
张敬询微微一叹:“此事是冯书记(指节帅府掌书记冯道)一手督办,宣传组的那些寒门学子着实是将大大小小的村寨都跑遍了,可效果却……不尽如人意。”
李曜以手扶额,一边思索,一边问道:“依你之见,这是为何?”
张敬询道:“某以为,河中与河东不可同日而语,河东战乱频仍,在节帅出任掌军械监前,民生日渐凋敝,因而军械监给出的工钱会显得颇高,各项发明、攻关的奖励更可使人一夜暴富,因此河东失产失业之人竞相涌入。而河中则因为战乱甚少,局势平稳,民间颇有余才,百姓大多能安居乐业,自然不愿放弃本行,来军械监务工。”
他这番话,李曜基本赞同,中国老百姓虽然勤劳、温驯、好统治,但也不得不说,在衣食无忧、生死不愁的情况下,其中大部分人都有一种不愿尝试新事物或者新工作的惰性。从某一方面上来说,这叫沉稳妥帖、不贪功冒进,而从另一方面来说,这就叫墨守成规、不思进取了。
但这一点,李曜认为很难改变,至少这不是他一时半会就能改变,甚至不是一代人两代人能改变的,所以就目前而言,他只能想办法克服这一不利因素。
其实如果图方便,多打仗就可以导致流民四起,但这显然与他一贯的宗旨不符。而如果不靠战争,那就只能靠制度改变,再辅以一些细微的小手段潜移默化。
李曜想着想着,忽然又觉得手头的权力不够用,因为如果要从制度入手,提高工匠阶层的社会地位、日常收入,那显然需要中央权力,这不是一个河中节度使可以办到的。
大唐官府手工业的管理经营,李曜穿越前了解很少,穿越后因为掌握军械监,才逐渐明了。朝廷在手工业问题上,其行政管理系统方面,既有负责政令制定与计划下达的尚书省工部这一中央最高政务机关,也有负责落实政令和实施计划的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等中央事务机关,又有具体组织生产的中尚、左尚、右尚、织染、掌冶、左校、右校、中校、甄官、甲坊、弩坊等署及百工、就谷、库谷、斜谷、太阴、伊阳、诸冶、诸铸钱等监,还有中央和内廷的其他一些机构及地方朝廷的许多机构,上上下下构成了从中央到地方庞大的多层管理体系。
这一体系的各级机构均由朝廷官吏掌握,是大唐政治体系的重要组成方面,相比各节镇的军械监,它的建置更加全面,制度更加完善,上下级机构间的隶属关系清楚,分工明确,职责具体。用后世的话来说,这就是典型的封建官僚管理体制,也是汉代以来官府手工业制度的新的发展。官府手工业由朝廷直接管理经营,政治权力支配干预生产是其最基本的特点。当然在藩镇日渐势大之后,这一体系基本上已经很难直接管辖到地方,如果按照后世的习惯来划分,这中间除了行政部分之外,其余大小作坊的实体,基本相当于后世中国的“央企”。
为何说央企?这些生产实体在管理上有庞大的行政官僚体系负其责,而经营上则以朝廷的统治为基础,保证了官府手工业在大唐整个手工业结构中处于主要的和支配的地位,民间手工业只能处于次要的和服从的地位,形成了自己的发展形态。与门类众多,规模庞大的官府手工业相比,处在大唐朝廷统治之下的民间手工业时常遭受盘剥,始终被限制在狭小的范围内,以被扭曲了的形式运转,无法正常发展,新的生产方式也难以从中产生与成长。
李曜作为后世国企的中高层管理人员,自然非常清楚“官办”的优势和劣势,其实他一直是主张民用产品全部放手,政府或者说朝廷只控制一部分事关国家安全的关键项目的。在目前的大唐,他觉得能够控制武器制造,以及粮食和盐的大批调动基本就够了,只是眼下国家处于实际上的分裂状态,因此构想归构想,还不能实施。
但也许是为了证明“人无远虑,必有近忧”的正确性,远虑他没办法解决,近忧已然产生。发展必然需要人力,而河中军械监却招揽不到足够的人力。那些家中养不活的孩子,其父母宁可他们去应募为兵,也不让他们去做工匠,倒不是因为当兵的收入高过工匠,也不是因为工匠的工作危险性居然能超过士兵,而是因为……工匠地位太低。
“匠籍……”李曜喃喃念了一声,忽然抬头问道:“若我河中废除匠籍制度,敬询,你看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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