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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改革家雍正-第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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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熙年间,农民以小规模的运动表达了反对丁税的强烈愿望。浙江宁波农民提出了“随地派丁”的主张,遭到富豪的反对,双方相持不下,进行了很长一段时间的斗争。浙江钱塘的农民,分为三种,有产业的称为“乡丁”,无产业的称为“市丁”,外来流寓的称为“光丁”,他们各自都要承担丁徭。光丁无产应徭,承受不起,要求“从田起丁,人不纳丁”,即计算赋税时不要把人丁考虑在内。浙江地方官不同意,双方僵持不下,贫民的斗争持续不断。   
  问题的严重性引起了一些地方官员的注意,他们主张改变徭法。学官盛枫明确提出丁银均入田税的意见。他说:把一县的丁银平均分摊到全县田亩中,每一亩所增加的有限,不是大毛病,而贫民则免除供输,会使国课有保障,官员考成无问题,这是“穷变通久之道”。反对丁随粮办的官员也十分多,归善知县邱家穗讲出两条理由:一是丁随于粮,将使游手之人无所管羁;二是穷人富人都是人,都应有徭,摊丁入粮,使贫者躲过,让富人代他们出丁银,也是不公平的。他站在富人的立场,坚持丁粮分担。   
  在意见不统一情况下,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清政府颁布了“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诏令。康熙帝在谕旨中指出:“今海宇承平已久,户口日繁,若按现在人丁加征钱粮,实有不可。人丁虽增,地亩并未加广,应令各省督抚,将现今钱粮州内有名丁数,勿增勿减,永为定额。其自后所生人丁,不必征收钱粮。”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这条诏令开始在全国实行,均以康熙五十年(1711年)人丁数字征徭,此后新增人丁不再承担丁徭。这项改革,为雍正帝实现摊丁入亩制度创造了条件,即清政府把全国的征税人口固定下来,实行摊丁入亩就有了固定的丁税额,便于向田赋中归加。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有利于封建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和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提高。   
  但是,“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并不能解决赋徭不均的矛盾。它只承认今后滋生的人口不再征收赋税了,而现有人口还是要收税的。贫苦农民现有的丁徭照样交不出,逃税现象依然存在,而且这也带来了新的问题,由于人丁的生老病死和流动迁徙是不可避免的、是随时变化的,如何在具体的民户中开除旧的丁银额,增添新的丁银额就不像以前那么简单了;随着人口的增加,需要不断地重新计算每个人丁应担负的丁银额,这既是一项繁复而难度大的工作,也为官吏的贪赃舞弊提供了机会。   
  面对“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政策在实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一些地方官员不得不再次考虑赋役制度的改革问题,寻求落实丁银的具体办法。有的主张按土地征收,有的则持反对意见。如御史董之燧在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就敏锐地察觉到了这个问题,建议把丁银总数统计明白,平均摊入到田亩中,按田亩征收。福州人李光坡坚决反对,他认为按田亩派丁,各地田亩面积大小不同,做不到平均,如果依田粮派丁,则税粮有轻有重,不可能不出现偏差。他还认为丁并于粮,实行长了,或许有人会认为有粮赋而没有丁银,就会添设丁课,形成加赋的大毛病。虽然他的态度有点顽固的倾向,但他确实提出了实行丁并于粮可能碰到的问题。   
  摊丁入亩制度经过长期激烈的讨论,直到康熙帝辞世,是否实行摊丁入亩制度,还在争论之中,雍正帝即位之初,就面临着这个棘手的、但又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摊丁入亩,普遍推行   
  雍正帝即位后,第一个触及摊丁入亩问题的是山东巡抚黄炳。雍正元年(1723年)六月,黄炳因境内各地连年遭遇旱灾,民生艰难,奏请按地摊丁,以解民困。黄炳与学官盛枫等人有所不同,他身为封疆大吏,更感到丁粮分征下贫民逃亡问题的严重性,他认为有地则纳丁银,无地则去丁银,使贫富负担平均才是良政,因而主张丁银摊入地亩征收。雍正帝认为 “摊丁之议,关系甚重,岂可草率从事”,不但没有采纳黄炳的建议,反而责备他 “冒昧渎陈”。尽管雍正帝驳回了黄炳的奏请,但他对各地赋役之重的状况仍然作出了反应。六月十三日,雍正帝谕曰:“陕西、甘肃地丁银每一钱额外加征三厘,每米一斗额外加征三合,本均作为备荒之用,然而无赈济之实,着自雍正元年始,将额外加征米银永行停止,旧欠亦悉予根除。”同月,又停征山东、山西、河南历年带征旧欠钱粮,宽限一年。所有这些,既是雍正帝宽以待民的表现,又暴露出了原先陈旧传统中丁银分开税制的弊端。   
  雍正元年七月,直隶巡抚李维钧上疏雍正帝,要求在直隶州内将丁银并入田亩之中征收,认为这“实在是对贫民百姓大有益处”。李维钧吸取了黄炳的教训,他深知有力之家不乐意这样办,可能会出来阻挠;而户部只知按陈规办事,也不会同意,因此要求雍正帝“乾纲独断”,批准他在辖区内进行。雍正帝不再像对待黄炳那样,而是对李维钧的建议很重视,把他的奏折交给户部及九卿、詹事、科道一起讨论,并明确指出:“此事尚可少缓,更张成例,似宜于丰年暇豫,民安物阜之时,以便熟筹利弊,期尽善尽美之效。”雍正帝把丁归田粮视为要事,主张小心处理,以期达到最好的效果。九月,户部复议,同意李维钧的主张。雍正帝还不放心,再次提出让九卿复议。如此从元年六月黄炳提出,一直到十一月,雍正帝才正式批准。   
  自从雍正帝批准在直隶实行摊丁入亩制度后,各地普遍开始推行。雍正二年春天,黄炳开始在山东实行。同年十二月,云南巡抚杨名时奏报他的辖区“子孙丁”的严重情况:有的人户早已没有半寸土地,人丁也不兴旺,但丁役册上有多人的丁役,历代相传,编审时也不予减除,使孤贫之丁承继上辈的徭役。杨名时表示要改变这种不合理情形,向直隶学习,使丁从粮办。雍正帝同意了他的要求。雍正四年(1726年),河南、陕西、浙江、甘肃也先后实行了摊丁入亩制度。五年(1727年),江苏、安徽、江西相继实行。七年(1729年),湖北也实行了。至此,绝大部分省份均先后在雍正年间实行了摊丁入亩制度。山西省和贵州省稍迟,是在乾隆年间开始实行的。盛京(今沈阳)、吉林等地,最初因“户籍无定”而未实行,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盛京实行,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吉林实行。   
  在实行摊丁入亩制度的过程中,中央政府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各省都本着简便、高效、灵活的原则,结合实际进行探索。多数地区均以县为单位,把康熙五十年该县的丁银总数,按亩分摊到田赋中去,随田赋一并征收。具体办法有两种:一是将一州县的丁银平均摊入田赋中,即原来应纳的田赋银若干,再加纳平均摊入的丁银若干,由土地所有者统一完纳。如直隶各州县,每田赋银一两,摊入丁银二钱七厘;再如河南确山县,每田赋银一两,摊派丁银一分八厘。这种办法,着眼于田赋,田赋多的,摊入的丁银就多;田赋少的,摊入的丁银就少。运用这种办法的还有广东、四川、直隶、福建、山东、云南、河南、陕西、浙江、甘肃、江西、广西、湖北、山西诸地。另一种是把一州县的丁银平均摊入到田亩之中。如安徽祁门县每亩土地摊入丁银一分六厘。这种办法,是着眼于田亩,土地多的,摊入的就多;土地少的,摊入的就少。采用这种办法的只有江苏和安徽两地。   
  摊丁入亩制度的实施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是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明朝一条鞭法的深化和发展,是中国封建社会赋役制度上的一次有积极意义的重大改革,对清代社会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第一,摊丁入亩制度的实施,结束了清初赋役制度的混乱局面,保证了中央政府的钱粮收入,这是实行摊丁入亩制度最主要的目的。以田赋征收数额为例,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共收田赋银24449724两,粮4731400石。嘉庆十七年(1812年),共收田赋银32845474两,粮4356382石。按每石粮均折银1两计算,则嘉庆十七年所收田赋数额,较之康熙二十四年所收田赋数额增加了27。49%。   
  第二,摊丁入亩制度的实施,合理了税负。按田亩多少来征收所有赋税,改变了原来丁、地分征带来的赋役不均状况,使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可以不负担或少负担赋税,并把原来归农民负担的部分税款转摊到地多丁少的地主富户身上,这种损富益贫的政策保证了赋税负担的相对合理化和平均化。对这一点,雍正帝很清楚,他说“丁银摊入地亩一事,于穷民有益,而于缙绅富户不便”。雍正帝的臣僚也明白,如福建布政使沈廷正也说:“丁银归并地亩,于穷黎有益。”可见,雍正帝实行摊丁入亩制度,是有意识地压抑富户,扶植贫民。    
  第三,摊丁入亩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劳动人民的负担。因为这一制度的实施,使那些无地的贫民,不再缴纳丁银,地少丁多的贫困农户的负担就相应得到了减轻。   
  第四,摊丁入亩制度的实施,使得劳动人民和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有了一定的松弛。封建国家的赋役制度经过两千多年的演变之后,终于完成了赋役合并,解除了对贫民的差徭征发和丁银负担,统一了全国的赋税制度,基本上废止了人丁税,大大松弛了封建人身依附关系,加快了人口的迁移和流动,为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第五,摊丁入亩制度的实施,活跃了经济。实行摊丁入亩制度后,废除了计丁征税制,取消了户丁编审制,人民有了较多的职业选择和迁移流动的自由,从而加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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