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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学点法律常识-第4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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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尽管房屋所有权人已经发生变更,但房屋租赁合同仍然有效,钱某可以继续租赁该房屋,法院支持钱某的主张。
    “买卖不破租赁”规则被我国多部法律所确认,房屋在租赁期间,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此外,承租人还有买卖的优先权,即出租人出卖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有人认为上述规则对买受人太不利了,其实这个问题可以辩证得看,买受人虽然不能要求承租人搬出去,但是可以找承租人收取房租,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少买受人的损失。如果承租人已经缴纳了租赁期限内的全部房租,那么买受人可以要求原来的房东即出卖人给付从房屋所有权移转之日起至租赁期限止的房租。等到租赁期限届满,买受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续约。
    法律课堂: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在调节社会生活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存在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有利于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在平等保护租赁双方当事人权益的同时,对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权利也给予特别的保护,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
    其次,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社会的发展,使公民之间的经济活动越来越频繁,交易形式也越来越复杂,“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可以稳定租赁房屋的占有使用状态,大大降低承租人的承租风险,有效发挥租赁物的效用,有效避免经济秩序混乱。
    再次,体现了公平正义与经济效率的民法基本原则。“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对所有权的限制只是禁止权利滥用,并非剥夺其最终的处分权,这种限制并没有超出合理的范围。在这个意义上,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反映了现代民法的价值取向,即通过立法调整权利在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分配,最大限度地追求公平正义和经济效率。
    第九章
    生命的代价
    ——医疗法律常识
    患者如此维权——医患关系
    2007年,天津人陈海在医院接受了截肢手术,手术后陈海觉得自己被截肢是由于医院的过失造成的,遂带领十余人大闹医院。天津市红桥公安分局出动40余名警力,对其中9人进行了刑事拘留。
    2006年7月14日,垦利县董集乡某村村民崔某因交通事故致伤后被送往利津县某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凌晨零时死亡。7月16日,崔某的父亲叫上几名村民纠集众人到东营市利津县某医院门诊楼大厅内大摆祭品、放哀乐、烧纸钱,只为向医院讨个说法。最终,利津县人民法院对4名被告做出判决。崔某的父亲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其哥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另外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管制两年。
    患者采用“闹医院”的行为来维权是违法的,它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而且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经济收益为目的的。卫生部发言人毛群安说:“卫生部要坚决打击这种行为。”同时,他提醒医疗机构,对这种违法行为应坚决给予回击。
    虽然卫生部发言人将此定义为违法行为,但采用“闹医院”的方式来维权的事件并未就此止步,反而呈现出愈演愈烈之风。
    2009年6月18日,福建南平市杨厝村的杨俊斌被诊断出患有肾结石,去南平市第一医院做手术,打掉结石。
    6月20日,杨俊斌在交了6000元费用后进行了手术。手术非常顺利,随后他被送进重症监护室观察。手术当晚,杨俊斌突然感到腰痛难忍,其妻子赶快叫来医生。医生答复说术后有疼痛感是正常的。为了止疼,医生给杨俊斌使用了安痛宁,见效果不明显,又为其注射了杜冷丁。不久,杨俊斌死亡。
    杨家亲属无法接受这突然的变故,杨俊斌的家人扣住主管医生胡言雨和王波,要求给个说法,并且拒绝移动尸体,纷争就此开始。
    此后,医院要求对杨俊斌的尸体进行鉴定,以查明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并视过错的责任程度确定赔偿额度。不料此举却惹怒了杨家的亲属,杨家人坚决不同意进行尸检。杨家人一致认为死了人,赔偿就是了,但双方就赔偿额度无法达成一致。
    当天,杨家亲属50多人,一路用“还我爸爸”、“无德医生”等白色大横幅将医院门诊大门封闭、摆满花圈、四处烧纸钱,弄得医院火警报警器长鸣;另一路聚集在泌尿外科,封闭科室通道,将胡言雨拖至死尸旁进行侮辱,要求他去亲吻尸体。
    6月21日,杨家家属将医院门诊的候诊椅全部搬到医院外的中山路、滨江路上,堵塞道路,致使交通中断。他们还封堵医院的所有通道,不许医务人员去上班,致使急救通道也被阻断。
    南平市委、市政府派出了处置突发医疗纠纷事件临时小组,由政法委书记胡祖林和分管副市长何三保带队。临时小组赶到后,采取如下措施:鉴于再不尽快解决此恶性纠纷,可能引发更大的社会群体性事件的情况,要求第一医院立即支付杨家21万元,并退还死者家属所交的全部医疗费用6000元。很快院方付钱,杨家撤离。
    随后,有20多名年轻医生到南平市政府上访,要求政府惩治伤人凶手,出台相关措施,确保今后医院安全的医疗秩序。
    南平市委副书记石建华主持召开专题会议,认为医务人员的诉求是可以理解的,答应开展取证工作,依法追究责任,对今后医患纠纷中的违法活动给予坚决打击,确保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
    轰动全国医卫界的南平事件就此结束。
    患者“闹医院”的现象,反映了患者法律意识的淡薄,如此维权方式真是让人倒抽一口凉气,而且这种方式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法维权。这种维权方式的兴起,从另一侧面也表明了我国原有的权利保障体制已经不能有效地保障患者家属的求偿权,相比成本高而且耗时长的诉讼程序,这种简单的“闹”的方式在求偿过程中的高效、迅速、廉价,无疑对患者家属有着相当大的诱惑。这种“闹”的方式暂时维护了患者自身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是一种很不理智的行为。个别患者通过这种行为,个人的权益似乎得到了伸张,但却是一种将自己的痛苦凌驾于其他患者身上,损害其他患者的就医权利和其他方面利益的行为。
    “闹医院”现象愈演愈烈,还有一个原因是医患之间缺乏沟通和信任。在医患纠纷中,由于多数人对医学并不了解,一旦发生问题便会不分青红皂白的责怪医院,而医生在面对患者的追问时也经常会出现不耐烦的情绪。同时,由于个别医院在面对医患纠纷时,往往是因为患者一闹才考虑赔偿,这种做法也是“闹医院”维权方式滋生的土壤。在求医过程中,医院所暴露出的一些弊端,如从少数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不良行为,居高不下的药价到大药方、红包等,无疑又加剧了医患矛盾的重要原因。
    在医疗纠纷中,由于医方的过错,患者要求其赔偿本没错,但由于一些制度的缺失使得患者在索赔的路上一再受挫,就像南平事件中杨厝村村长所说:“我们是农民,大道理,听不懂,专家鉴定都是你们的人,如果要打官司,一打就是几年,我们耗不起,也没有能力去支付高额的律师费。”这些话,听上去是在胡搅蛮缠,但细细想来也不免让人心寒,没有医学背景,没有资金实力,小老百姓怎么跟医院打官司?显然,当在正当制度中寻求不到公正的医患矛盾解决途径时,处于弱势的患者就会想到非制度化的“讨说法”的途径,虽然采用“闹”的方式虽然得到了赔偿,但同时也违反了多条法律。
    1.扰乱公共秩序。南平案件中,患方家属聚众扰乱医院工作秩序,致使医院门诊、急诊、泌尿外科病房等多个部门完全瘫痪,打砸医院,并造成医院数万元的财产损失,符合扰乱公共秩序罪的各要素。首要分子自然是家属当中召集人员扰乱医疗秩序的人,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人员亦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2.非法拘禁。案件中患方家属非法拘禁多达4名医务人员,时间长达10多个小时,而且还有殴打、侮辱被拘禁人员的情况,已经具备非法拘禁罪构成的各要素。
    3.故意伤害。南平市第一医院医生余修会遭暴徒打伤、砍伤,经法医鉴定,属于轻伤,暴徒伤人手法凶残,已经达到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该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敲诈勒索。患方人员以打砸医院、破坏医院财物,扰乱正常诊疗秩序,非法拘禁、殴打医务人员等各种非法、暴力手段,敲诈医院钱财,要求数额高达30万元以上,最后成功索赔216000元,已经构成了敲诈勒索罪,且数额巨大,兼有各种严重的暴力、犯罪情节,应该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患者面对医疗事故索赔难,是“闹医院”维权方式大肆蔓延的根本原因。可见,要想彻底解决问题最重要的是建立起一条高效、廉价的合法权利保障通道,让患者家属的求偿权在正当合法的诉讼渠道中实现。
    法律课堂:
    “闹医院”的方式不仅扰乱了医院的医疗秩序,还对医护人员的身体或精神造成了伤害,而且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的声誉,给医院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这种方式所带来的恶性循环,最终将影响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导致医院不敢接诊某些病人,从而增加病人不必要的负担,还有医护人员转行等恶性循环,最终不仅仅伤害了医院,更伤害了整个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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