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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是灰色的,实践之树常青。立法永远无法赶上实践发展的步伐。更重要的是,我们必须看到,目前的循环经济法还只是停留在促进和保障循环经济发展的阶段,并没有达到它的最高理想。
循环经济立法的最高理想应当是促进和保障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形成,或者叫循环型社会的形成。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在社会生产、建设、流通和消费各个领域,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各种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环境占用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2)但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其要求绝不仅限于此。它不仅在于发展循环经济,还要求保护修复自然生态、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强化资源管理、合理利用海洋和气候资源。(3)这是循环型社会比循环经济更为丰富的内涵。
循环型社会以自然与社会共存为目标,它是可持续发展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是实现人类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经济社会。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就需要建立这样的社会经济体制,即:人类的经济活动不破坏包括人类生命在内的自然界的物质循环的均衡。应该说循环型社会的理念正在于此。(4)不仅是人类的经济活动,包括政治活动、社会活动和人类的其他一切活动,都需要努力追求人类社会与生态自然之间的和谐共处。这是循环型社会超越于循环经济的更高的追求,也应当成为循环型社会立法超越于循环经济立法的更高的目标和追求。
在循环型社会,人、人类、后代人、土著民以及动植物等都具有权利,并且这些权利构成错落有致的权利谱系,构成严密的权利制衡与权利冲突解决机制,表现在责任机制中,则形成个人责任与社会连带责任、生产者责任与消费者责任、公众责任与国家责任之均衡与和谐;在循环型社会,环境法开始规制消费行为,成为循环型社会消费机制的特征;(5)在循环型社会,公众参与机制非常发达。社会公众的参与,特别是环境保护组织和其他非政府非营利组织的广泛参与,促使各国政府、企业、公民、其他组织以及国际组织等人类社会所有主体选择对环境更为友善的生产方式、生活习惯和行为模式。
显然,循环型社会是更加符合生态文明要求的社会,是更加接近生态文明理想的社会。而目前的循环经济还无法达到那样的高度,目前的循环经济立法也无法作出那样的法律规定。
但是,毫无疑问,循环型社会代表了循环经济发展的方向,循环型社会法代表了循环经济立法努力的方向。未来循环经济立法的最终目标应当是构建促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并保障循环型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和法律责任。迈向更加符合生态文明要求的循环型社会,这既是循环经济立法的未来发展趋势,也是环境立法的未来发展趋势。
【注释】
(1)“两高一资”即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顾名思义,对企业而言,主要是指高耗能企业、高污染企业及资源性产品企业。
(2)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组:《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6页。
(3)具体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第六编。
(4)'日'岩佐茂:《环境的思想》(修订版),韩立新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第2版,第211页。
(5)郑少华:《从对峙走向和谐:循环型社会法的形成》,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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