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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 不知道”。
然后我说:“请书记员将我刚才提出的问题及证人的回答记录在案。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一个连自己的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都不知道的人,能否作证?请考虑其作证资格。”
有的律师,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很可能不再继续发问,不了了之算了。
我还是选择了继续发问。
也许有的人说,证人不可能不知道自己的生日与家庭住址,只是不想回答律师的问题。
他为什么不想回答律师的问题呢?
这又说明什么问题呢?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辩护律师的庭审发问,要具备应变能力。】
作者题外话:夕阳芳草寻常物 解用都为绝妙词。 。。 最好的txt下载网
第九节 广告牌后
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庭审发问,印证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推翻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
还有一个*案子。
受害人证实被告人在一个饭店门口的广告牌后面,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被告人最初不承认,后来“承认了”。
我会见被告时,被告人说自己是冤枉的。
并讲述了自己的理由:
受害人所说的饭店,是邻村的人承包的,但是地点在被告人本村,并且在本村的十字路口,十字路口有路灯。
广告牌紧挨着饭店的门口,饭店的门口也有灯。
受害人所说的案发时间,饭店人来人往,都能看见,不可能在那里和受害人发生性关系。
还有,本村人都认识他,吃饭的很多人也都认识他,根本不可能发生那种事。
我觉得被告人说的情况,如果真实的话,案件确实疑问很大。
除非有包天色胆,有城墙脸皮。
我到案发现场看了一下。
饭店及广告牌的位置确实和被告人说的一样。
我找了专业人士,分别在白天和晚上拍了照片。
作者题外话:猛虎虽猛犹可喜 横行只在深山里 。。 。。
第九节 广告牌后 之二
庭审调查阶段,就现场状况,向被告人提出了相应问题。
到了辩护律师举证时,我将照片提供给了合议庭。
两者互相印证。
辩护意见被采纳。
也许有人会问:当时侦查人员为什么没有注意到这个情况呢?
有必要解释一下:
一是这个案子涉及多起犯罪;
二是受害人当时没有报案,之后,办案人员认为现场已经被破坏,没有到现场勘查;
三是受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一致”,足以定案。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庭审发问,印证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推翻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
作者题外话:明珠自有千金价 莫为游人作弹丸
第十节 铁棍只向头上落 之一
辩护律师的发问,如果切中要害,会改变案件的定性,关乎被告人的生死。
有这样一个案子:
两个人互相认识,关系也算可以。
一天,两人发生争执,其中一个人“用铁棍朝对方头部猛击数下,致其颅脑损伤死亡”。
在这个案件中,我是作为受害方刑事附带民事代理人参与庭审的。
作为受害方代理人,就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现当事人的诉求:从严惩处被告人。
但,卷宗材料证实的事实对被告人有利,倾向于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量刑规定:“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故意杀人罪的量刑规定:“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先后顺序不同,最终结果差别很大。
作者题外话:宁为宇宙闲吟客怕作乾坤窃禄人
第十节 铁棍只向头上落 之二
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受害方对案件的定性有异议,要求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与侦查机关交涉,意见没有被采纳。
又和审查起诉机关交涉。
庭审时,被告人本人,还是想往故意伤害罪上靠,在回答相关问题时说:“我只想教训一下他,并不想杀死他,我们俩关系很好,为这点事,我不可能想要他的命。”
他的回答是很高明的。
这句话,反映出他的主观故意:伤害对方,而不是杀死对方。
主观故意是法定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同一个犯罪行为,主观故意不同,最终定性就不一样,量刑幅度、判决结果就会不同,有的差别很大。
这也是侦查机关定性为故意伤害的理由。
这个案件,侦查机关定性不准,问题出在侦查机关仅凭被告人本人的一句话,认定他的主观故意:伤害而非杀人,进而定性为故意伤害,而不是故意杀人。
遇到这种情况,只要多少懂点法律的人,都会这样回答。
所以,侦查机关的定性应该是“欠严谨”。
按照法律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四:
一是犯罪主体;
二是犯罪客体;
三是犯罪主观方面;
四是犯罪客观方面。
给任何一个犯罪行为定性,都应全面考虑四个构成要件。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客观外在表现。
有时,犯罪的客观方面能够反映、印证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正确定罪量刑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本案中,就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而言,有几个关键点:
凶器:铁棍;
击打部位:头部,且只击打头部;
击打方式:猛击数下。
这能说明什么问题呢?是伤害呢还是杀人呢?
很明显。
作者题外话:泽被鱼鸟悦 令行草暮春
第十节 铁棍只向头上落 之三
为此,庭审发问时,作为受害方代理人,我向被告人依法提问,其中有这样几问:
问:“被告人,你说不想杀死受害人,你为什么用铁棍专门猛击受害人的头部,而不是其他部位呢?”
答:“我不是有意击打受害人的头部,是因为铁棍举起来了,落到他的头上的。”
问:“铁棍举起来后,只能往头上落吗?”
答:(被告人不语)
问:“用铁棍猛击和铁棍自然落下有什么不同?”
答:(被告人不语)
问:“你知道用铁棍猛击头部数下的后果吗?”
答:(被告人不语)
通过我巧妙的发问,当庭推翻了被告人的供述:我只想教训受害人,不想杀死他。
最终,合议庭以故意杀人罪给被告人定罪量刑,维护了受害方合法权益,受害方很满意。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辩护律师的发问,有时改变罪名,决定量刑,关系到被告人的生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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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用发问突破 之一
通过当庭发问,推翻控方关键情节,往往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一个盗窃案件。
一案十被告,盗窃原油数十起,几百吨,价值很大。
是在输油管道上打眼,从输油管道里偷油。
庭审,是按盗窃罪审理。
盗窃罪,盗窃数额是决定量刑幅度的诸多重要情节之一。现在盗窃罪的量刑幅度,主要是根据盗窃数额。
这样的案件,结果,可想而知。
我是给第一被告辩护。
我在会见被告人时,他说已经做好了最坏的思想准备。
推翻有关盗窃数额的证据,是本案关键。
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突破口,不同的方式。
本案,我是通过庭审发问的方式。
开庭时,我向各相关被告人提了相似的问题:
问:“被告人某某,你不要看起诉书,实事求是的回答我几个问题行吗?”
答:“好的。”
问:“你说一下起诉书指控的第五笔,从xx地方盗窃原油多少吨?”
答:“不知道。”
问:“第二十笔呢?”
答:“不知道。”
问:“起诉书指控的其他几笔盗窃犯罪事实,具体盗窃原油的数量,你清楚吗?”
答:“不清楚。”
作者题外话:知其雄 守其雌 为天下谿。 。。 最好的txt下载网
第十一节 用发问突破 之二
问:“既然不清楚,卷宗材料中你的供述,怎么都清楚的说明了每次的盗窃数量,并且与其他被告人的供述都一致呢?”
答:(被告人说明了材料上原油数量的形成过程,不便多写。)
各个被告人的回答几乎一致。
通过发问,当庭撼动了控方认定盗窃原油数量的证据材料,进而撼动了控方关于盗窃价值的认定。
为成功辩护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辩护律师通过庭审发问,当庭证明某个或某些关键情节,是一个不错的辩护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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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节 专业律师 专业灵感
这里需要说一下:
庭审发问,特别是向其他被告人发问的时候,要稳妥。
有把握的问题,才可以问,防止其他被告人的回答对整个案件的辩护不利,对自己的当事人不利。
怎样才能做到稳妥呢?
其他被告如果有辩护人,则通过辩护人了解相关情况,但是,千万防止“变相串供”。
也可以通过其他被告人的庭审表现分析:
看他之前回答问题的思路;
看他的眼神。如果他以仇视的眼神看某一个被告人,他的回答很可能对那位被告人不利。
其实,辩护律师要用自己特有的“灵感”来把握庭审过程中的相关状况,很微妙。
有的案子,往往是辩护律师的“灵感”,决定辩护的效果。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真正的专业辩护律师,要懂得寻找“灵感”,把握“灵感”,发挥“灵感”,要是“那块料”。】
作者题外话:不知细叶谁裁出二月春风似剪刀 。 。。 想看书来
第十三节 跑题
写到这里。
忽然觉得有点“跑题”。
“跑”就“跑”。
索性“跑”的远一点。
和大家说几句“题”外话。
从开始写作到现在,一直是一个人,坐在电脑前,周围没有任何资料。
先确定好主题,大体准备几个案例,随想随写,随写随想。
包括“警言”也不去刻意总结。
尽量自然、健康、实用。
做“原生态,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