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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在其长达两百年的宪政史中,有三次行使了主权,因此,人民主权这种拟制也就三次获得其现实的生命。而法官们在解释具体案件的时候,他们面临的情况要远比原意解释派提出的命题更加困难,他们不仅要回到一七八七年建国时期奠定的原则,他们还要回到一八六零年美国内战之后的重建时期确立的原则,以及回到一九三零年代新政时期确立的原则。而每一次的高级立法都会对此前的原则有所扬弃,而又有所更新。法院所做的永远都是一个维持者的角色,在人民进入新一次的高级立法之前,他们要去对以往高级立法确立下来的原则进行维护,并加以综合,运用到当下的案件当中。所以,在阿克曼这里,最高法院不会面临反民主的难题问题。因为,最高法院所遵循的是高级立法时刻确立下来的原则,保证常规立法不越轨;最高法院的功能在于维护这些原则不会受到野心勃勃的政客们的侵蚀。如果他们声称自己得到了人民的授意,那么,他们的主张、议程和建议就要经受高级立法程序这一标准的严重考验。在绝大部分情况下,这些主张、议程和建议都无法通过高级立法程序的考验。他们为此就必须要接受此前的宪政时刻为他们设下的种种限制。可以说,由常规政治和宪法政治所构成的双轨制民主是现代社会政治的稳定的一个基石。因为政治不仅要保证上情下达,还必须有下情上达的通道。如果说常规政治保证了国家意志的实现;那么,宪法政治赋予了公民意志以相应的空间。这样的双轨制既能防止国家的软弱无,也会避免国家的压制无度,从而得以实现政治的稳定。
二元民主论诉诸人民主权。人民主权总是潜在的,政府的各个分支,还有一般民众都可以随时以它来相号召,尽管并不一定能够成功。这意味着二元论具有和未来进行对话的开放性,从而摆脱原意解释的还原主义倾向。阿克曼认为,他提出二元论是要揭示出美国宪政发展的潜在动力,使得人们能够有意识地借助这种二元论的范式更好地促进美国的宪政主义,所以,他的二元论是一个敞开的体系。而这种敞开性使得人民主权在现实中得以长青,成为活的原则,而不是死的文字。
五、人民何在?
阿克曼在考察美国宪政历史的基础上,提出了其二元主义的宪政理论。阿克曼对美国宪政独特性的自豪感溢于言表,否则,他就不会拒绝从欧洲的理论中寻求美国宪法解释之有益养料了。但是,他没有象原意解释者那样试图从建国者的意图中去寻求人民的意志。他认为,至少有三个历史性时刻我们人民发出了自己的声音。而在这三个时刻,作为重要推动者的机构是不一样的,在最初的时候,是联邦党人;而在建国时期,领导者是国会;而在新政时期,则是总统。而这样的一种机构之间的对话恰恰构成了美国宪法活力的最重要的来源。立法、司法、行政每一个部门都是宪法的实施者和解释者,而人民才是最后的裁决者。由于人民主权,所以任何一个部门都不能宣称他完全代表了人民,因为人民授予了每个机关部分的权力,而人民才是权力的源泉。
作为一种以历史为基础的理论,阿克曼的理论贡献更多的在于事后解释,而不在于事先预测。他的二元宪政论是在美国两百年历史的基础上总结出来的框架。尽管这种框架具有朝向未来的一面,但它无法去预测什么时候人民主权会真正的被行使。我们搁下阿克曼理论的预测力量不说,我们先看一下他的解释可能存在的其他问题。
首先,阿克曼的理论中有一个巨大的断裂,也就是说只关心经济利益的公民任何可能成为宪法政治中积极参与的公民。自从资本主义成为现代社会的基本形态之后,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个人追逐私利尚且不够,为了造成更大的声势,人们还结合成相应的利益集团来实现自己的目的。休谟在其论派性的文章中,依派系斗争的起源将其分成三类:因利益不同而生的、源于信仰不同而导致的以及因意气而产生的。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十篇中继承了休谟的观点,并在对党争分析的基础上形成有关多元主义民主政治的一般性理论。麦迪逊非常细致地对待这个问题,在探究了党争出现的原因之后,并且指出其救治之道。麦迪逊指出,党争的出现不外乎三个原因:经济利益、情感因素以及意识形态;'29'而消灭党争的办法则有两种:消灭其原因和消灭其结果。在看来,消灭原因是不可能的,因为党争之于自由正如火之于空气,消灭了党争意味着自由同时也被消灭了,所以我们只能通过控制党争的结果来限制党争。而正是在这个问题上,大共和国凸显了其无与伦比的优势。共和政府比民主政府管辖更为众多的公民和更为辽阔的国土;这种情况使得党争以及派系联合没有在小共和国中那么可怕。在小共和国中,因其人数不多,派系也不会太多,因此一个派系独大,压迫其他派系的可能性随之增大。而在大共和国中,因为人数众多、利益多元,各种派系因其相互之间的倾轧而取消了彼此的力量,大共和国的存在为各种利益的扩张与生长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空间与机会。麦迪逊认为人们由于意识形态、经济利益、个人崇拜等方面的原因形成诸多的利益集团。在一个大国之中,利益集团的众多意味着没有任何一个利益集团能够取得主导性的位置,各种利益集团之间因此取得一种均势。麦迪逊提出的利益多元主义开启了现代政治学的先河。自从麦迪逊以来,现代政治开始建立在利益,而不是公民德行之上。古典政治中对于公共善好的追求在现代已经被对个人利益的追逐所替代。赫希曼在《激情与利益》一书中就详细描述了近代以来,古典的对于德行的热切渴求是如何逐渐消退,而对于利益的获取又是如何逐步地获得其正当性的。
政治参与热情的弱化是现代政治生活必须解决的基本问题,这是阿克曼所面对的现实,而且他充分意识到这一点。阿克曼必须要一个古典政治哲学已经消亡的时代,部分复活古典政治的理想。但是,阿克曼并没有对传统公民采取一种乡愁式的眷恋,而是要去追求现代私人公民中的有限美德。他提出了一个新的名词,“德行的经济学,”如何最大化地去利用现代公民身上仅剩的公民德行。阿克曼的二元宪政论就是一个实现“德行经济学”的机制。公民参与政治的残留热情可能经过长期的积蓄,然后在一个事关所有人的时刻经由某种机制而被重新激活。阿克曼的现代公民有双重身份,他们在常规政治时期是私人公民;而在高级立法时刻则是私人公民。根据阿克曼的解释,常规立法时刻之所以成为常规立法时刻恰恰是因为公民们只关注其生活中私人的一面,而不关心公共生活;同样的,高级立法时刻之所以成为高级立法时刻正是由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关注超越了他们对常规政治生活的关注。在这样的一个超越常规政治的宪政时刻,我们似乎又看到了古典公民的影子,我们看到了阿克曼在现代社会重建“个人自治”的理想。不过我们要问的是,私人公民与私人公民之间的鸿沟如何跨越?私人公民和私人公民之间的微弱差别是常规政治和宪法政治二元论形成的关键。私人公民如何转化成私人公民?阿克曼并没有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解释。他认为,在事关众人的事情上,私人公民的政治激情会被重新点燃。考虑到现代社会异质化、利益分殊化、文化多元等事实,有什么样的事情会成为众人之事?
其次,阿克曼的宪政时刻具有神秘化的倾向。人们对把建国时期作为宪政高级立法阶段没有多大异议,但是,对于其他两个时期能否算做二元论的表现不无反对意义。另外,对于阿克曼是否遗漏了其他时期也不无看法。阿克曼在《我们人民:奠基》的最后一章,指出了高级立法必须经历的四个阶段,“给出信号、提出建议、深思熟虑以及最后的法典确认。”而他在三部曲的第二卷中则又给出了高级立法必须经历的五个阶段,即每一次的高级立法过程都要历经“示意(signaling)、提议(proposing)、触发(triggering)、批准(ratifying)和巩固(consolidating)五大阶段”。我们因此也可以看出在确立什么是真正的高级立法的困难,而这种困难对于一般民众来说将会显得格外明显。阿克曼对于美国宪政时刻的认定就遭到了相应的质疑和反对。ThomasK。Landry就指出,阿克曼将罗斯福新政看成是高级立法,而将里根革命排除在外的做法就是武断的。他进一步认为,甚至于用阿克曼自己定下的标准,新政也不是高级立法时刻。
再次,美国宪法第五条中规定了宪法修改程序,“国会遇两院各三分之二人数认为必要时得提出本宪法之修正案,或因各州三分之二之州议会的请求召集会议提出修正案。在任何一种情况下,该修正案根据国会建议经以下批准方法之一,或经各州四分之三之州议会,或经各州四分之三之国民大会之批准,即作为本宪法之实际部分而发生效力。”阿克曼将一九三零年代由罗斯福总统推动的新政看成是美国宪法的时刻,拓展了美国高级立法程序的渠道。二元论解释部分回应了二百年前的死者统治生者的难题,但它同时也淡化了美国宪法修正案的力量。阿克曼的高级立法程序是一种宪法文本之外的程序,那么,在没有宪法文本依据的情况下,阿克曼高级立法的四阶段标准究竟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说服读者,它不是以自己的主观好恶代替美国政治的现实。不仅如此,阿克曼试图复活人民主权的努力也遭到质疑:无论是总统主导的,还是国会主导的高级立法中,人民在哪里呢?阿克曼的二元论尽管清澈明晰,并且试图紧扣美国的宪政实践,但在阿克曼所认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