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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10'可是在美国行政立法中却没有职权立法,只有授权立法。其二、加强对职权立法的监督和控制,当然可以减少其负面作用,但是对行政立法的控制本身包括两个方面,即对行政立法“进口”的控制和对“出口”的控制,赞成职权立法的学者所讲的控制仅限于“出口”,其控制是不全面的。且不说我国目前对行政立法“出口”的控制无力的状况,即使在存在完善的事后监督控制的情况下,事前的控制也是相当重要的。如果“进口”开得太大,不仅增加了在“出口”处进行控制的困难,而且也影响“出口”控制的效果。就像人的进食一样,与其吃得过饱或者吃进带病菌的食物后再打针吃药来帮助消化或者消灭病菌,还不如开始就少吃食物或者不吃带病菌的食物。行政职权立法无需权力机关的事先授权,使行政机关的权力过大,很容易产生种种弊端,对公民权利的威胁远远大于授权立法,因此应当取消。
取消职权立法,需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1。加强权力机关的立法。这就需要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如减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名额,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制,实行直选和加强竞选,延长会期等等,以加强权力机关的立法职能。同时需要立法的法典化,减少或避免原则性立法或框架性立法,尽可能使人大立法具体化并具备超前性。2。增加授权立法,同时应当使授权立法更加规范,使授权更加具体,加强授权法控制。当然,取消职权立法还需要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修改宪法有关条文,同时修改组织法、立法法。
在完全取消职权立法存在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先采取过渡性的做法,即借鉴日本的经验,即规定职权立法仅限于执行性行政立法,即在已经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法律的规定加以具体化,并且不得创设公民的义务或者限制公民的权利。
看完正篇文章后,徐富聪已经在思考如何建立一个他心中认为是最完美的法律架构来,因为他知道只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让一个国家真正的变的强大起来,毕竟无规矩不成方圆,这是一条永恒不变的真理,不过要由人治转变为法治,这绝对不是一两天就能做成的事情,这必须靠国家大力推行同时,还必须让更多的人明白现在复国军所制定的法律不再是为某人,或者是某个特权阶级服务的了。它所服务的目标是人民。
3276重生 第二百七十六章
就在徐富聪为建国做着理论准备的时候,与他有同样思维的复国军高级军政人员也同样在为这个事情而忙活了起来。因为在他们看来,只要他们彻底的掌控了黑龙江,那么司令绝对会立即宣布建国的相关事情,所以与其倒时候去忙,还不如现在就未雨绸缪,早做准备的好,这样可以在宣布建国的时候,他们可以做更充足的准备啊。
此时已经身为财务部部长的包元不但自己在为建国的收支进行着合理的规划和安排,而且还让手下的税务司司长戚寰也做着同样的准备。对于此,税务司司长似乎并不显得有一丝的着急和焦躁,而是在回到办公室不久,便立即写出了一份名为:论地方政府间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法规,其内容如下:
【摘要】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的产生,客观上基于财政分权的结果,主观上缘自地方政府绩效的考虑。对处在经济转型期的中国来说,虽然税权高度集中于中央,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同样难以避免。若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能遵循一定的秩序要求,无疑将有益于资源配置的优化和公共服务质量的提高。经济转型期制度约束环境的弱化与地方政府事权界定的模糊,使得税收竞争进退失据、容易逾越正当的界限。地方政府间的税收不当竞争亟待全面的法律规制,以便为税收竞争提供常规性的制度保障,符合“依法治税”精神。
【关键词】财政分权;政府绩效;税收竞争;税收不当竞争;法律规制
【正文】
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不仅常见于西方发达国家,而且存在于经济转型国家。对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问题的研究,目前主要集中于经济学领域。法学上对地方政府间税收不当竞争的认识不足、研究较少。“法治是现代社会治理的最有效的办法,人类选择法制,就是使社会控制资源得以最大化利用,用惯例与常规来解决问题,使治理风险最小化、成本最小化。法律的规制、权力的分离和行政的透明,都是基于对人性的不信任和人们对自我有了清晰认识后所建立的他律机制。”'1'有鉴于此,本文在借鉴税收学上关于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立足法学的研究视角,因循“为权利提供救济”、“给权力施加约束”的研究思路,探讨建立常规性规制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有序进行的法律体系问题。
一、政府间税收竞争产生的主客观原因
经济学上的财政联邦制理论与政治学上的政府绩效管理制度,有助于全面把握政府间税收竞争的成因,只有这样,法学研究政府间税收竞争的法律规制问题时才能有的放矢。
(一)税收竞争客观上源于财政分权
“一个国家的财政结构是分散的或集中的,要视其政体是联邦制或单一制而定,而不是相反。”单一制的特征是:一切地方政府的权力均来自于中央政府授予,地方政府的重要官员由中央任命;每一级政府只管理隶属于其的下一级政府,最基层的政府才直接统治人民。单一制国家的政府间结构关系传统上仅采取自上而下的单向控制模式。然而,联邦制所主张的双向控制或曰相互依赖模式,即通过设置协调机制或制度保障因素,来确保两个层级的政府之间既在政府组成、立法与执法等层面上相互依赖、利益上又各自相对独立。中国尽管仍然坚持单一制和中央集权,实际上的政府间关系更接近相互控制模式,有经济学者认为,中国经济转型所以取得相对成功,要归功于M型体制结构或曰“创造市场的准联邦制”。
政府间财政关系即政府间的财权与财力划分及其相互关系。财权与财力在各级政府间的分配量度,直接关系到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各自利益的满足程度或实现程度,财权与财力的归属与分配,则涉及中央与地方各自利益及两者的对比度。财政分权并非联邦制国家专属的,很多单一制国家也采取财政分权模式,而且分权化愈加明显。所谓财政分权,是指中央政府赋予地方政府在债务安排、税收管理和预算执行等一定的自主权。财政分权理论旨在解释地方政府存在的合理性:中央政府不能够按照每个居民的偏好和资源条件供给公共产品,地方政府的存在有利于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与发达国家通过宪法或法律界定各级政府事权的做法不同,经济转型国家的政府间财政关系因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未定而极不稳定。
我国自一九九四年实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改革以来,'7'财政分权改革逐步铺开;二零零三年《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两千零六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再次肯定:“调整和规范中央与地方、地方各级政府间的收支关系,建立健全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明确界定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合理调整政府间财政收入划分”。目前,我国宪法和法律尚未明确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以及与之相称的财权,未来政府间的财政关系还可能存在较大幅度的调整空间。
西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主要理论——财政联邦制理论,至今已产生了两代:传统理论和新近理论。'10'传统理论以蒂布特、马斯格雷夫、奥茨等理论为代表。蒂布特的“用脚投票”理论是财政分权的经典模型。“蒂布特理论”指出,从经济效率的角度来说,由地方政府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将更有效率。不是政府在适应选民,而是能吸引最优数量居民的政府可以被接纳。通过竞争,居民对公共产品的偏好得以揭示,公共产品提供效率从而得以提高。人们可能基于对地方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物品与所征税收的比较,来选择居住区域,即“用脚投票”。马斯格雷夫指出,中央与地方政府分别提供全国性与地方性公共产品;具有外部性和规模经济的地方性公共产品,则由中央政府提供或由中央政府协调地方政府联合提供。奥茨认为,如果集中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不会节约成本,且不存在辖区间的外部性,那么每个辖区自己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至少与统一提供获得的福利一样高。
如果说传统理论的精髓是通过财政分权、赋予地方政府更多责任来促进地方政府的竞争与经济效率的提高的话,新近理论则尝试运用企业理论分析政府激励问题。新近理论注意到发展中国家、经济转型国家的政府间关系比发达国家可能存在更多的问题。巴丹、温加斯特等学者认为,经济转型国家的人口流动性不强、公众的监督能力有限,地方政府的政治责任观念比较薄弱,地方政府征税水平和征管能力都较低。钱颖一等指出,财政联邦制作为一种承诺,具有维护市场有效体制的潜在力量,给市场维护提供激励。吕费斯曼将政府间财政关系视为不完全契约,认为若某一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有溢出效应的话,政策协调总是互惠的、可以增进地方收益。在没有成本分摊时,中央补助可起决定性作用,政治交易过程本身就可以消除低效率;而有成本分摊时,财政分权的效率则明显占优。
(二)税收竞争主观上源于政府绩效管理
存在于各种同时规范其行为的制度环境中的地方政府,其所以进行税收竞争,财政分权是客观因素。财政分权使得地方政府产生了相互独立的利益诉求,由此,有学者提出,在经济转型国家,特别是中国和俄罗斯,都存在地方政府作为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