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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清白的女人-第4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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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团受了委屈,大哭起来,说:“你不是我爸爸,谁是我爸爸?”正平说:“谁爱是谁是,反正我不是。”
静飞把团团扯过来揽在怀里,说:“你对一个小孩子说这些干什么?他只是个孩子,他什么也不懂。”正平道:“他是个小孩子,与我有什么关系?他又不是我的孩子,谁的孩子让谁去管!我没有管他的义务。”
静飞只说了一声:“你……”便哑了声,她默默地抱起团团进了里屋换衣服,俩人都换好干衣服后,对团团说:“你在这屋里玩积木,不要出去惹爸爸生气,爸爸这几天不高兴。”团团说:“爸爸都不高兴好几天了,他什么时候才能高兴起来呀?”静飞只摸了摸他的头没说话。
她回到客厅,坐在另一个沙发里,思考了半天才说:“正平,你何必对孩子这种态度?”正平说:“那我该用什么态度对待他?”静飞说:“像从前一样爱他不行吗?”正平说:“当然不可能。”静飞说:“为什么?”
正平说:“从前我被蒙在鼓里,傻乎乎地爱着一个别人的孩子,这是我的耻辱,任何一个中国男人也无法容忍这种耻辱。”静飞说:“团团是我的孩子,模样像我,性格脾气也像我,跟那个人没有关系。”正平说:“但是他跟我也没有关系,我没义务再爱他,想爱也爱不起来。”
静飞说:“可你以前非常爱他呀,继续爱下去不行吗?”正平说:“我受够了,想想从前我真傻,他刚出生时,我天天抱着哄他,为了不让他哭,我三天两夜没合眼,吃着吃着饭就睡着了。我付出了那么多,却是在替仇人养孩子。”静飞说:“可团团只认为你是他爸爸。”
正平说:“我不需要,我只爱自己的孩子,他是鸠占鹊巢。我是男人,我要延续自己的血脉,他无法代替我的亲骨肉。”静飞说:“血缘有那么重要吗?七八年的亲情还比不上血脉吗?”正平说:“我认为是这样。”


第 61 章 痛苦总在离别时(4)

 这天公司出外搞活动时,肖申竟然把价值五千多元的笔记本给弄丢了,正平狠批了他一通,并责令要他赔偿,可肖申却满不在乎,说:“我们辛辛苦苦替公司卖命,丢了这点东西还让赔偿,公司也太不仗义了。”
正平说:“你作为公司的员工,理所应当认认真真执行工作。你工作也是为了你自己生活,怎么会成了为公司卖命呢?再说了,笔记本是公共财物,谁弄丢了由谁赔偿,这是公司的明文规定,如果不让你赔偿,以后再出现这种情况又该怎么办?”
肖申梗着脖子,强硬地说:“我没钱,我赔不起。”正平说:“你就从你工资里扣。”肖申翻了翻眼睛,哼了一声说:“我的工资可不能扣。”
正平问:“为什么?”肖申阴阳怪气地说:“我还要靠工资来养家养儿子呢,我儿子可是亲生的,不能让他受一点点委屈,这是亲爹的义务。”
原来正平家里的事已经在公司传开,大家都已经知道,正平的儿子是个野孩子,孩子的亲爸爸是他老婆的前男友,他其实是在替别人养孩子。所以今天肖申才敢于对他如此嚣张。正平愤恨之极却又说不出一句话。
正平接到了公安局的通知,急忙赶去了刑警队,却得知了一个意外的消息:陈召忻已经被释放了。他震惊不已,问:“为什么放了他?他可是一个犯罪分子啊。”
万警官说:“我们经过周密调查后,认为陈召忻所涉强-奸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立案,我们只能对陈召忻解除羁押,无罪释放。”
正平说:“证据不足?怎么可能?那孩子不就是明摆着的证据吗?你们不是进行过DNA检测吗?结果是什么?孩子和陈召忻没有血缘关系吗?”
万警官拿出一张检测表格说:“经过检测DNA,你和孩子之间没有任何血缘关系,而陈召忻和孩子存在血缘关系的可能性是99。9999%,也就是说陈召忻的确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但是这只能证明闵静飞和陈召忻曾经发生过性关系,而这与强-奸罪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没有证据能证明这是一起强-奸案。”
正平说:“据我所知,我妻子并没和陈召忻谈过恋爱,他的强-奸行为应该是真实存在的。”
万警官说:“问题就在这里,如果当初闵静飞在遭受侵害后当即报警,我们就可以根据伤痕及现场状况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从而锁定犯罪嫌疑人。可是你们现在才来报警,毕竟事情已经过去了八年,时过境迁,所有的证据都已经湮灭了。我们办案子必须要证据确凿,没有证据就不能定罪。我们进行了深入调查,据他们的多个都同学反映,当时陈召忻确实追求过闵静飞,而且在一次同学聚会后,还曾经看见过陈召忻开车送闵静飞回家。”
正平说:“可凭这些也不能证明他们谈过恋爱呀?”万警官说:“但是这些情况的存在就无法排除他们之间有恋爱关系。”正平说:“当时静飞真的没有接受他的追求,更没和他谈过恋爱。”
万警官说:“还是那个问题,证据!这一切都需要证据,如果他俩是一对陌生人,谁也不认识谁,那就好办了。但是他们两人曾经是同学,陈召忻一直声称当时他和闵静飞在谈恋爱,发生关系也是双方自愿。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他是强-奸。给一个人定罪必须慎之又慎,在缺乏证据的前提下,我们无法立案,这叫无罪推定,疑罪从无。”
正平不解,说:“什么意思?”
万警官说:“如果证据确实充分,既是犯罪嫌疑人不开口,零口供也可以给他定罪。可要是证据不足,就算罪犯自己承认有罪也不能判决,我们不允许嫌犯自证其罪。何况陈召忻根本不承认他曾经强-奸过闵静飞。所以就把他释放了。”
正平说:“你们这样轻易放走他,其实是放走了一个坏人,等于是让坏人逍遥法外。”
万警官说:“没办法,缺乏证据就不能定罪,法律的原则是宁可放走十个坏人,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这案子就到此为止了。”
正平说:“那孩子怎么办?我替别人养孩子已经七年了,难道我还要继续抚养这个孩子吗?”
万警官说:“这个问题可以走诉讼程序,因为我们已经检测证明,陈召忻是孩子的亲生父亲,那么他对这个孩子就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你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求让陈召忻把孩子领回,并让他依法补偿你这几年来为孩子所付出的花费。”
正平恨恨地说:“我一定去法院起诉,绝不能轻易放过他。”
尽管万警官给他做了一番解释,正平还是有些云里雾里,陈召忻明明犯了罪,为什么会在警察眼皮下安全逃脱了法律制裁。这个姓陈的会不会有亲戚朋友在公安局工作,从而才可以内外勾结徇私枉法。
他打电话向何川提出了这个疑问,并问何川:“你在司法机关有没有可以说得上话的朋友,许他姓陈的走门路,我们也可以走,而且我们是为了匡扶正义打击邪恶才走门路的,更应该走的理直气壮。”
何川想起他从前的一个老邻居在司法局工作,名叫沈东,虽然不太清楚司法局和公安局有什么关系,可至少司法局应该和法律沾边。
正平跟着何川来到了沈东家里,沈东约有五十多岁,面目和善,何川称呼他为叔叔,正平也就随着叫叔叔。
沈东听了他们叙述的情况,思忖片刻说:“据我看来,这里面应该不存在徇私枉法的黑幕。那位警官说的没错,公安机关侦办案件必须以证据为准,罪与非罪之间都要以证据为界定,证据不足自然就无法定罪。在这个案件中,最大的失误就在于八年前你妻子遭受侵害后没有当即报警,从而造成了证据的湮灭。这也不仅仅是她一个人的情况,中国女性常存在这种现象,遭遇性侵害时,为了顾及名声而选择忍气吞声,结果导致罪犯逍遥法外。”
正平说:“你们不是常讲要违法必究吗?”
沈东说:“违法必究是司法机关所追求的最高理想,可什么是违法?还必须靠证据来界定。前几年出现过像佘祥林之类的冤案,为了避免误伤无辜,所以现在公安机关办案十分慎重,必须严格依照程序操作,因为只有程序的正义才能保证结果的正义。依我看,那陈召忻应该是得到了律师的指点,是律师帮他策划了那一套说辞,用来规避法律的制裁。”
正平说:“这律师也太可恨了,帮助坏人逃避法律的惩罚,这不是为虎作伥吗?”
沈东说:“这也很正常,律师的工作就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他们利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服务,从中获取相应的报酬。律师从来不代表正义,律师只代表合法利益。在律师眼里没有好人坏人,只有当事人。谁给钱,律师就代表谁的利益。你也可以聘请律师帮你打官司,起诉陈召忻,叫他赔偿你的抚养费。”
他们告别了沈东,正平聘请了一个叫杨放的律师,让他帮助起草诉状准备起诉陈召忻。


第 62 章 痛苦总在离别时(5)

 陈召忻一进家门,妻子李云就对她怒目而视,劈头就问:“你怎么回来了?强-奸妇女不是要坐牢吗?”陈召忻辩解说:“那些都是没影的事,是那个女人要诬陷我。”
李云问:“你和她是什么关系?她为什么要诬陷你?”陈召忻说:“以前我和她谈过恋爱,她现在生活过得很穷困,想给我要一大笔钱,我没答应她,她才诬告我,说我以前曾强-奸过她。”李云问:“你究竟有没有干过这种事?”
陈召忻说:“当然不会有,否则公安局不能把我放回来呀?”李云一下子想起来,说:“你是不是给了那个女人一万块钱?才把这件事给摆平的。”陈召忻问:“什么一万块钱?”
李云说:“你不要再瞒我了,你挪用公款,拿了厂里一万块钱,你叫公安局带以后,厂子里急忙查你的帐,结果查出短款一万元。关主任就通知了我,说如果不补上这缺口,就要对你采取司法措施。我考虑你已经被公安局带走了,假若厂里再把你告了,你就是罪上加罪,我赶快拿了家里的一万块钱交到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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