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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尔洪原本是坚定的联邦主义者,后来由于充分意识到南北冲突的严重性和南方面临的险境,不得不改变立场,为本地区的利益辩护。他死于内战前的1850年,临终前不久,他在国会的发言中系统地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断言,联邦正在分裂,已经不存在全国性的政党了,连教会也成了区域性的,原因是北方的强大打破了制宪时南北的区域平衡。北方控制了联邦政府,将关税强加于无助的南方,还不让南方平等地进入新领地。他还抱怨,从1835年开始废奴主义者不断地攻击南方体制。然而和所有自知理亏的人一样,卡尔洪只是一味抱怨别人对他说三道四,却绝口不提奴隶制本身是否应该受到攻击。
卡尔洪指出,1790年宪法刚实施时,全国人口近400万,北方只比南方多45万人。当时共有16个州,南北各8个。由于奴隶按五分之三个自由人计算,所以北方在众议院和选举人团中略占优势,但仍在南方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而这种平衡是当时各州愿意加入联邦的基本原因。到了1840年,这一平衡已被打破,全美总人口达到1700万,北方将近1000万,南方只有700多万,相差约240万。北方有众议员135人,南方只有87人,相差近50人。北方在州数上也超过了南方,因此在参众两院和选举人团里都占绝对优势。由于他们左右着政策倾向,南方被排斥在公共领地之外,无法建立新州,照此发展,趋势只会越来越有利于北方。
更有甚者,北方仇视南方的社会组织和种族关系,视之为美国的污点,必欲消灭之。北方两党对废奴宣传不仅从未加以制止,反而逐渐受其影响,大众亦然,连强大的宗教体系也未能抵制,他们的这一仇视随时可能转化成行动。在北方的绝对控制之下,联邦政府可以轻而易举地通过立法来为他们服务,而南方却完全无力阻止这个政府来摧毁南方的现存体制。联邦的纽带已然被削弱瓦解了,除武力外,将再无维系的力量,因此南方已经无法安全而有尊严地留在联邦内。应该说,卡尔洪的推理是完全符合逻辑的,准确地预见了事态的发展。南方确实只剩两条路可走——要么废奴,要么脱离。遗憾的是,他始终无反思之诚意,从不反求诸己。
诚然,卡尔洪本人还是想维持这个联邦的。他提出了几点要求,作为南方留在联邦的条件:1)满足南方对新获领土的平等要求;2)北方必须严格执行逃奴法;3)北方停止废奴鼓噪;4)修宪,以保障南方自卫权利。卡尔洪认为,美国当时的情况是,一个地区由于人数的优势而完全控制了全国政府和制度,少数沦为多数的牺牲品而无力自保,双方对立而仇视。针对少数服从多数这一原则所造成的弊病,他提出“一致多数”(concurrent majorities)的理论,即全国立法必须取得各地区的多数,这是他从少数的利益出发,试图限制多数优势的策略。据此理论,他也曾建议过设立双总统制,一个代表北方,一个代表南方,各自有否决权。他在发言的最后说,如果现在不解决南北冲突,恐怕将来再无机会。如果北方不能答应南方的条件,请明说,让我们和平分手。他很无奈地表明;“我已经充分、自由、坦白地表述了自己的意见,可能的话,就挽救联邦,不行的话,就挽救地区。无论发生什么,我已经没有责任了。”
卡尔洪从制定宪法时的背景入手,强调南北势力的均衡,诉诸州权和少数权利。他利用宪法对奴隶制的默认,强调南方的宪法权利和南方作为少数的权利,以防止北方作为多数将其意志合法地强加于他们,但他却似乎没有意识到,他的少数权利理论很可能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因为即使在南方,拥有奴隶和庄园的人也只占白人的极少数,大庄园奴隶主更是少数中的少数。卡尔洪在对待奴隶制的态度上已经开始背离杰斐逊,他不再否定奴隶制,但也不肯定,只是说如若摧毁奴隶制,对南方的白人和黑人都将是一场灾难。
《美国自由主义的历史变迁》 内战:自由主义清理门户南方的理论困境(2)
州权论的不彻底性
州权与联邦权之争是美国早期政治的一大焦点,长期骚扰着这个年轻的共和国,直到打了一场内战才基本解决此问题。州权的问题是美国先有州后有国的历史事实所决定的,从13州联盟反英开始,就产生了各州和这个联盟的关系问题。1776年,当大陆会议准备将奴隶按人头包括在全部人口内来征税时,南卡罗来纳就威胁要退出联邦。在制宪会议中,麦迪逊也一再提请关注联邦瓦解的可能性,极力加以防范。
美国政府按宪法成立后,州权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各州是否有权宣布联邦法律违宪?二是各州是否有权合法退出联邦?
南方动用州权来否决联邦法律的做法始于杰斐逊和麦迪逊。1798年,以约翰·亚当斯为首的联邦党执政时,由他们控制的国会出台了两项法令:“客籍法”和“反颠覆法”,目的据说是为了准备与法国打仗。前者将移民归化为公民所需的最低居住年限从五年延长至十四年,并规定总统有权处置涉嫌危害国家的移民。后者更是明目张胆地限制任何反对政府与总统的集会和言论,直接侵犯了公民权利。当时以杰斐逊为首的共和党在许多问题上都与联邦党执掌的政府有分歧,并公开批评政府,而移民又大多支持共和党,因此这两项法令显然意在削弱共和党的地盘。
杰斐逊对此当然不能无动于衷,但他身为副总统,在政府中也难有作为,更不用说最高法院大法官多数是他的政敌。如何对抗一个合法选举产生的国会所合法通过的法律呢?杰斐逊决定联络南方诸州利用州权来进行对抗。很快,由他本人执笔的“肯塔基决议”和由麦迪逊执笔的“弗吉尼亚决议”相继发表。决议认为各州加入联邦并非无条件服从,而是通过宪法这个契约交出一部分州权给联邦政府,同时保留其余的州权。联邦政府的权力来自加盟之各州,并以宪法明文规定,它无权决定自己的权力范围。如果它可以不经各州同意自行其是,那就是篡改了立约时全体选择的政府形式。当这个政府在自行行使未被赋予的权力时所制定的法律是违宪而无效的,各州有权反对。思想言论自由是任何政府无权取消或限制的,人民自由交流的权利是其他一切公民权利的保障;“客籍法”和“反颠覆法”用意险恶,是违宪和无效的。
肯塔基决议和弗吉尼亚决议显然认为一个州有权来仲裁联邦法的违宪,并可以自行宣布该法在本州无效。但如果这样的话,联邦的基础必将十分脆弱,可以说国将不国。这一点,杰斐逊和麦迪逊自己也很清楚,所以他们在决议中虽然强调联邦政府的权力有限,却不谈州的主权。
此后南方又一而再地动用州权,主要是为了维护奴隶制和抗议国会的高关税。征收进口税一直是联邦政府最主要的财政来源,为了保护国内的制造业,从汉密尔顿任财政部长起,美国就实行保护性关税。特别是1812年战争后,关税一直在提高,以农业为主的南方对此极为不满。1830年,针对南方“自由第一,联邦次之”的喧嚷,韦伯斯特在国会发表著名演说。他指出,创建联邦政府的不是州政府,而是人民。州权和联邦权彼此不是对方的源头,两者都直接来自人民,是人民将不同的权力交给了两个不同的仆人。宪法和联邦法高于州法,这是联邦存在的基础。如果24个州都有权决定联邦法违宪,那联邦就成了根沙绳,与邦联时没什么不同。制订宪法的目的就是要成立一个不必通过各州就能行使权力的政府,这个政府由于实行分权制衡,可以自己决定其权力限度。至于国会法律是否违宪的问题只能由最高法院来裁决,州政府无权越俎代庖。即便联邦政府形成了压迫,人民也能自己保护自己,不用通过州政府。韦伯斯特最后坚定地表示;“自由和联邦,现在到永远,统一不可分!”三天后,杰克逊总统再次毫不含糊地强调;“我们的联邦——必须维持!”
1832年,南卡罗来纳州议会通过法令,拒绝执行联邦关税法,宣布该法在本州境内无效,并要求州的官员宣誓效忠本州与该法令。杰克逊随即向南卡罗来纳人民发布公告,坚决予以制止。他首先以宪法为依据,否定了州对联邦法律具有否决权的说法。他说,宪法乃全国最高法律,各州法律不得与之抵触,否则联邦政府不可能存在。如果法律的合法性由各州决定,那么每个州都可以将不利于自己的法律解释为违宪,这岂非大谬?宪法的制订就是为了“建立更完善的联邦”,用政府的形式来取代松散的邦联,宪法是维系联邦的永久纽带。如果上述致命的理论得势的话,宪法就会成为一纸空文,联邦也将被摧毁。他明确指出;“一个州僭取权力以否定联邦的某项法律,乃是与联邦之存在相违背的,是与宪法的内容明显地互相抵触的,是宪法精神所不容许的,是与宪法所根据的每一项原则不符合的,而且对宪法的伟大目标具有破坏作用。”
接着,杰克逊否定了任何州有退出联邦之权。持退出权的人认为,宪法是主权州之间的契约,各州保留全部主权。杰克逊指出,宪法建立的是一个政府,而非一个联盟,联邦政府代表全国人民,并直接向每个公民行使权力。从立约的那一刻起,各州就不再拥有任何退出的权利。退出联邦不是在破坏一个联盟,而是在摧毁国家的统一,联邦政府对此具有制裁权。联邦是为了所有各州的利益而组成的,是通过相互舍弃一些利益与意见而产生的,那些舍弃的东西也是可以收回的吗?各州不是独立自主的,任何一州无权解除其义务。南卡罗来纳要拒绝执行联邦法,威胁脱离联邦,甚至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