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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嫌疑犯表示认罪的情况是最皆大欢喜的。当然,也有一些罪犯虽然不认罪,但是却明显属于“垂死挣扎”,比如,有大量证人目睹其犯罪,证据确凿,当场人赃俱获的。就象我在前面提到的,在纽约地铁开枪滥射的那名黑人,他手持半自动步枪,在车厢的走道上边走边射,总共造成六人死亡,十九人受伤。他也是在法庭上宣布不认罪的。同时,他不要律师,要求为自己辩护。由于事情发生在拥挤的地铁上,证人(包括受伤的幸存者)很多,这个牙买加移民却在自我辩护中宣称,所有的证人都是因为他是黑人而在陷害他。尽管他不否认枪是他的,但是他辩称是别人从他手中拿走了枪,杀了人再把枪还给他的。他在法庭上也是西装笔挺,侃侃而谈,以奇怪的逻辑自比是圣徒受难,但是我相信当全体陪审团员一致通过,认定他的六项一级杀人罪“罪名成立”的时候,肯定不会有丝毫的心理负担,也不会有任何人相信他是被冤枉的。
困难的是那些没有证人亲眼看到犯罪过程,嫌疑犯则坚决否认有罪。在这种情况下,要确认罪犯有时是非常困难的。你从刚才我提到的案例中可以看到,有时即使有证人,都会发生指认错误。有化验报告,也有可能产生偏差。但是对于涉嫌的这一个公民,就很可能要为一个证据上的偏差而付出一生的自由作为代价。你必须理解这一点,在美国这样一个把公民自由看得高于一切的国家,是没有一个人愿意看到这种情况发生的。一个无辜的人失去自由,是美国人认为最不可容忍的事情了。
当辛普森案冗长的作证阶段把全美国都搞得失去耐心的时候,有一天,我和一群美国朋友在一起聊到正在进行的审判,大家开始取笑法官,取笑律师,拿这场审判开玩笑。后来,其中一个名叫戴尔希的白人女孩说,不管大家怎样取笑这场审判,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如果到最后还是确定不了辛普森是否有罪,那么,就会有两种错判的可能:一是他真的杀了人而被放掉,二是他没杀人而被判了无期徒刑。在这两种情况下,我宁可他是杀了人而被放掉了,也不愿意看到他是有可能被冤枉的,却待在牢里。对于这一点,所有在场的人都表示同意。
我逐步理解了美国人对于这一类问题的原则,他们一般来说,对刑事案件的审判从来不持有完全“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的乐观态度。他们相信会发生一些情况使大家都难以判别,在这种情况下,我惊讶地发现,他们的原则很简单,就是“宁可放过一千,不可错杀一个”!
因此,在法庭上,检察官最重要的,是要提供“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据。在辛普森一案中,辛普森对于他和妮可的离异始终没有想开,而且在他们分开之后,曾多次到妮可居住的地方,不仅发生争吵,还情绪失控动手打过妮可,以至于有一次当他愤怒地冲向妮可住所的时候,妮可吓得打报警电话。这一类电话都是有录音的。这一录音在法庭上曾一再播放。同时,妮可还在银行租了一个保险柜,里面有她被辛普森殴打以后脸上带伤的照片,还有一份遗嘱,似乎也在暗示辛普森对她有生命威胁。再者,其他人,包括辩护律师在内,都提不出使人信服的有动机的其他任何嫌疑犯。
可是,这一切都还不是“超越合理的怀疑”的证据。包括出租车司机所提供的证词等,也还不是“超越合理的怀疑”的证据。在作案现场没有人证的情况下,真正有份量的,应该是那些现场的血液取样DNA检验报告,以及血手套,血袜子等物证,但是提供物证的同时,检察官必须向陪审团证明,取证是科学的,证人是可信的,是“超越合理的怀疑”的。
同时,辩方律师却根本不必去证明什么,辩方律师所必须作的事情,就是对证据提出怀疑,并且使陪审团对证据的可信度也发生怀疑,那么,就胜利有望了。
在检方证人非常漫长的作证过程中,辩方律师竭力使人们相信,检方所提供的证据,有可能是警察栽赃的结果。说实话,我一开始是不相信这样一个方向有可能走得通的。要让陪审团相信这样一个看上去很离谱,而且非常异乎寻常的假设,实在是太难了。在我看来,有几个地方辩方律师使人感觉很勉强。比如,他们假设妮可有可能是被哥伦比亚贩毒集团杀死的,因为妮可有吸毒的历史,如果大量购买毒品又不能支付的话,犯毒集团是有谋杀此类客户的情况。但是,这种谋杀一般都十分“专业”,不仅用枪,而且干脆利落,从此案的现场看根本不象。更何况这只是猜测,没有任何依据。另外就是他们对冯警官表现得过分的攻击。他们还曾提出,辛普森在运动生涯中,身体受过伤,这些旧伤导致他根本不可能做到去刀夺两命,可是辛普森在从球场上退役之后,偏偏不甘寂寞,拍摄了大量商业性的健身录像带。检方马上在法庭上放起了这些录像,只见镜头前的辛普森体魄强健,动作自如,还不停地在开着玩笑,看得他自己和辩护律师都哭笑不得。
但是,有几个地方他们显然是成功的,首先是指出了取证过程的操作不规范,血样保管有漏洞,提出辛普森被警察抽去作化验的血少了一些(暗示有人利用了这份血样去栽赃,给栽赃提供了现实可能性),还提出辛普森作案时间的疑问。另外,给陪审团留下深刻印象的一个场面,就是让辛普森试戴在现场拣到的那双血手套。尽管检方此后调动了一切手段证明手套的本来的尺码是合适的,只是有些缩水了,但是在法庭上,辛普森吃力地把两只大手硬撑进显然偏小的手套,我相信这样一个景象比任何说明给人留下的印象都更为强烈。
尽管如此,当检方的证人纷纷作证完毕的时候,并没有给人一种形势明朗的感觉,也丝毫看不出辩方有绝对取胜的迹象。在美国,被告被警察掌握了一大堆证据,却反过来指责警察是栽赃,这种情况毕竟还是罕见的。如果被告的律师不拿出点什么绝招来的话,很难取信于陪审团。同时,形势不明朗的状态,对检方也是一个不详之兆,因为这说明检方的证据仍处于被挑战的过程之中。
在这一段时间里,辛普森本人也尽了他最大的努力在外界争取同情。他设立了一个免费的热线电话,以收集寻找凶手的线索,以巨款悬赏捉拿凶手,同时他还在牢里写了一本书为自己辩解。从我的感觉,这些举动收效甚微。人们依然将信将疑。
当时,在我周围的美国人中间,很多人都倾向于认为辛普森也许是杀了人,大家的依据主要还是凭感觉,觉得除了他之外,实在找不到另外一个人有这样说得过去的杀人动机和那么多疑点。同时,他们也多数认为辛普森最后能够“脱身”,因为他们都熟悉美国的司法制度,感觉检方提供的证据没有达到无可挑剔的程度。因此,作为这样一个重大案件的定罪,很可能是不够的。
今天就先写到这里。
祝 好!
林达
第十二封信
卢兄:你好!
我接着上次谈了一半的辛普森案继续写下去。
由于时间拖得非常长,陪审团的隔离时间已经到了创记录的水平。在此期间,有十名陪审员由于种种原因,或是被取消资格,或是主动要求离开了陪审团。幸而,十二名陪审员之外,还有十二名候补陪审员。自始至终,候补陪审员是和正式的陪审员一起参加法庭的审理活动的。每当一名陪审员因故离开的时候,就有一名候补的顶上去。一旦候补的全部顶完,再有人必须退出的话,审判就可能由于陪审团的人数不足而宣告失败,一切都要重新开始。因此,所有的人都在捏把汗,已经审了那么久,可千万别到最后关头因为陪审团人数不足给弄砸了。好在,剩下的这些人一直坚持到了最后。
陪审员是法庭中最神秘的一群人。一方面,是因为他们手中所掌握的“生杀大权”所引起的神秘感,另一方面,法庭上的摄相机镜头已经扫到了所有的人,一切都是公开的,只有陪审员从来没有在大家面前出现过。因为这是不允许的。因此,每当有一个陪审员“从神秘中退出”的时候,总是有一大群记者跟在后面。一般来说,他们都遮面而过,匆匆钻进汽车,就从此不再露面了,因为他们不愿意由于这样一段陪审员的经历而影响自己和家庭的平静生活。但是,也有一旦卸下这个身份,解脱了法律约束,就回答记者提问,甚至接受电视台采访的。看着这些陪审员,我有时会大叫起来:美国人就让这样的人决定一个大案的判决啊!我算是服了,这完完全全就是从马路上随意找来的普通人,普通得让你想不通:一个世界上最科学发达,工业先进的国家,怎么会把所有大案的判决权就交给了甚至可以是文盲的老百姓,却让一大帮法学博士在一旁干瞪眼!
被告律师所提供的证人很少,与检方的听证时间相比,这一段听证时间也显得很短。但是,出来了好几个国家级,甚至国际级的大师。其中有一个诺贝尔奖的获得者。也许因为我们是中国人,我们特别留意一名华裔证人,事实上,他的出场也引起了所有人的关注,因为这位李博士是世界有名的高级犯罪学专家。他是辛普森的律师夏皮罗的朋友,他们的相熟是很自然的。夏皮罗是名律师,手上经过的都是大案,而李博士是著名犯罪学家,从技术的角度给过夏皮罗很多的帮助。他曾经为许多大案提出关键性的证据。这些证据,有用于为罪犯定罪的,也有帮助了嫌疑犯解脱的,他只是站在科学的角度提出科学证据,这就是他的工作。正是他这些科学的研究成果和不偏不倚的科学态度,受到相关领域的普遍尊重。在辛普森从芝加哥刚刚回到洛杉矶时,他就接到了夏皮罗要他在科学证据方面协助的请求,并且在其后答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