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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卡尔.波普尔历史决定论的贫困-第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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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我们不可能知道它是否在过去总是成立的(因为我们的记载可能不充分),或者它是否将适用于未来。
    与这一主张相反,我不认为所描述的境况都只是社会科学所特有,或者会引起特殊困难的。相反,我们的自然环境的变化显然和我们的社会或历史环境的变化一样会使我们得出经验。还有什么能够比日夜交替更明显而又无人不知的规律性呢?然而,如果我们进入北极圈,它就被推翻。拿自然科学的经验同社会科学的经验相比较也许有些困难,但我认为这种被推翻的情况很可能和社会领域中出现的情况一样令人吃惊。再举一个例子,克里特岛在 1900年和三千年前的历史社会环境之间的区别,很难说比克里特与格棱兰在地理和自然环境方面的区别为大。我想,突然地、意料不到地从一个自然坏境转到另一个环境中去,较之社会环境的相应改变更容易产生严重的后果。
    我认为历史决定论者显然过高估计不同社会时期之间多少引人注意的区别的意义,而低估了科学发明的可能性。事实上,开普勒所发现的定律只对行星系统来说是有效的,但它们的有效性并不限于开普勒所居住和观察的太阳系。牛顿也不必退到宇宙的某个部分,去观察不受引力或其他力的影响的物体运动,以便了解惯性定律的重要性。在另一方面,即使在那个系统中没有任何物体按惯性定律运动,这个定律在太阳系中也不会失去其重要意义。同样,没有理由认为我们不能创造对一切社会时期都属重要的社会学理论。尽管各个时期之间有着显著的区别。这并不表明我们不能发现这样的规律,就象格棱兰与克里特之间的显著区别不能证明没有适用于这两个地区的自然规律一样。恰恰相反,这些特点至少在某些情况下似乎具有较为表面的性质(诸如习惯、礼貌、礼仪等等的差别),而且多少与那些据说是某个历史时期或某个社会所特有的规律性相符。(现在一些社会学家把这些规律性称为Principia media)。
    对于这个问题,历史决定论者可能回答说,社会环境的差别比自然环境的差别更为重要;因为,如果社会变化,则人也变化;而这就意味着一切规律性都变化,因为一切社会规律性都依赖于人的本性——人是社会的原子。我们的回答则是,自然界的原子也随着它们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例如,在电磁场的作用下等等),但这并不违反物理学定律,而是符合这些定律。其次,所谓人性变化的意义也不清楚,而难以确定。
    现在我们转到历史决定论者的论点去。他认为在社会科学中我们不能以为我们发现了真正的普遍规律,因为我们无法确定我们在某些时期所看到的规律是否在别的时期也能成立。这一点是可以承认的,但只在它同样可以适用于自然科学而言。在自然科学中,我们显然不能十分肯定我们的规律是否真的普遍有效,或它们是否仅仅适用于某个特定时期(或许仅仅适用于宇宙膨胀时期),或仅仅适用于某个特定区域(或许在一个较弱的引力场的区域)尽管我们不能保证它们普遍有效,但我们也不必在我们的自然规律的公式上加上某个条件,说它们的被断定只是适于它们被观察到能够成立的那个时期,或者只限于“宇宙的目前阶段”。如果我们真的加上这样的条件的话,那么,这并不是值得称赞的科学审慎的标志,而是我们不理解科学程序的标志。因为,科学方法的一个重要设定(posiulate)就是应该寻求其有效性不受限制的那些规律。如果我们承认规律本身也是变化的,那么规律就不可能解释变化,这就得认为变化纯属奇迹。这将是科学进步的终结,因为,如果意料不到的观察被提出来,也没有必要修正理论——规律发生了变化这个特定假说(ad hoc hypothesis)就可“解释”一切了。
    这些论证不但对自然科学而且对社会科学都能成立。
    这样,我结束我对历史决定论的反自然主义学说中较为重要的论点的批评。在我对不那么重要的论点进行讨论之前,我下一步将转到一种泛自然主义学说上去,这个学说认为我们应该寻找历史发展的规律。
 

 

IV。对泛自然主义学说的批评
27.有进化规律吗?规律和趋势
    我称之为“泛自然主义”学说的历史决定论与反自然主义学说的历史决定论有许多相同之处。例如,泛自然主义也受整体主义思想的影响,也出于对自然科学方法的误解。由于它们错误地模仿自然科学的方法,也许可以称之为“科学主义的”(在哈耶克教授的意义上)学说。泛自然主义和反自然主义一样具有历史决定论的性质,也许还要严重些。尤其是它们把社会科学的任务看作揭示社会进化的规律,以便预言社会的未来(这是在前面第14…17节所论述的观点)。这个观点或许可以描述为历史决定论的核心。因为这种观点认为社会发展是经历一系列阶段的,于是它一方面把变化的社会和不变的物质世界对立起来,而导致反自然主义:另一方面它又导致泛自然主义的(和所谓科学主义的)信念,认为有所谓“连续性的自然规律”,这个信念在孔德和密尔的时代声称已获得了天文学的长期预测的支持,以及在较晚些时候获得了达尔文主义的支持)确实,近代历史决定论的流行,可以被视为进化论时尚的一部分,这种哲学之所以有如此影响,主要是由于人们提出了关于地球上各种动植物历史的光辉的科学假说,并且它曾经与恰巧成为现存宗教信仰一部分的那种古老的形而上学理论发生了一场激烈冲突之故。
    我们所说的进化假说是关于生物学和古生物学的大量观察的解释(比如,关于形形色色的生物种和属之间有某种相似性的解释),认为相关的种类有共同的祖先。这个解释确实包含某些普遍的自然规律,诸如遗传规律、分异规律和突变规律;但是,这个假说本身并不是一条普遍规律。倒不如说,它具有特殊的、独特的或专有的历史命题的性质。(它和“达尔文和哥尔顿有共同的祖父,这个历史命题在性质上是相同的。)事实上,演化假说不是一条普遍的自然规律,而只是关于地球上动植物祖先的特殊的(或者更确切些说,独有的)历史命题,由于“假说”一词常被用来表述普遍的自然规律,以致使人们对上述事实的理解多少模糊不清。但我们不应该忘记,我们相当频繁地在另一种意义上使用这个词。例如,我们把试验性的医学诊断说成是一种假说,这无疑也是可以的,尽管这样的假说具有独特的和历史的性质而不具有普遍规律的性质。换句话说,所有的自然规律都是假说,但这个事实不应使我们忽视所有的假说并非都是规律,尤其不应忽视历史假说向来不是全称命题),而只是关于某个个别事件或一些这样的事件的单称命题。
    但是,能否有一条进化规律呢?能否有一条T。H。 赫胥黎所说的科学规律呢?他写道:“……科学或迟或早将发现有机物种的进化规律,它是巨大的因果链条的不变秩序,而古今一切有机物种都是其中的环节。……谁怀疑这一点,谁就必定是一个拙劣的哲学家。……”
    我相信这个问题的答案只能是否定的,而且,探求进化的“不变秩序”的规律不能属于科学方法的范围,无论对生物学或社会学来说都是如此。我的理由非常简单。地球上的生命进化或者人类社会的进化,只是一个单独的历史过程。我们可以认为,这样的过程是遵照各种因果规律(如力学定律、化学定律、遗传与变异规律、自然选择规律等等)进行的。然而,对进化过程的描述不是规律,而只是一个单称的历史命题。普遍的规律,就象赫胥黎所说的,是对某个不变秩序的断定,即对某一类的所有过程的断定。况且,尽管没有理由说对个别情况的观察不会促使我们从中提出一个普遍规律,但也没有理由说我们即使走运也不会碰上真理。但是,很明显,任何规律,无论它是用任何方式提出来,在它被科学认真地认可之前,都必须由新的情况来检验。可是,如果我们永远只限于观察一个独一无二的过程,那我们就不能指望对普遍性的假说进行验证,不能指望发现科学所能接受的自然规律。对一个独一无二过程的观察不可能帮助我们预见它的未来发展。对一个正在成长的蝎子进行最仔细的观察也不能使我们预见它变成蝴蝶。H。A。L。弗赛尔把我们这种观点应用于人类社会历史(这正是我们在这里要讨论的主要问题),他还把我们的观点做如下表述:“人们……发展历史中有一个预谋,一种节奏,一个早已是被决定的模式……。但我却只看见一个接一个的事件出现……,只有一个重大的事实——由于它是独一无二的,所以不可能加以概括……。”
    我们怎样才能反驳这个反对意见呢?相信进化规律的人可能提出的论点主要有二。(a)否定我们所认为的进化过程是独一无二的论点,或者(b)断言在一个进化过程中,即使它是独一无二的,我们也可以从中看出一种趋势、倾向或方向,我们可以提出一个假说来表明这种趋势,并以未来的经验对该假说加以检验。(a)和(b)这两个论点并非不相容。
    论点(a)可追溯到远古时期的一个观念——认为诞生、童年、青年、壮年、老年和死亡这种生命周期,不仅适用于单个的动植物,而且也适用于社会、种族,也许甚至可以适用于“整个世界”。柏拉图就曾经用这个古老的学说来解释希腊城邦和波斯帝国的衰败和灭亡。马基雅维里、施宾格勒以及近来的汤因比教授的名著《历史研究》都是这样说的。从这种学说的观点看来,历史是重复的。例如,文明的生命周期律可以用研究动物物种的生命周期的同样方法进行研究。这个学说的一个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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