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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月,祥禫变除,礼毕余一期,不应复有禫。宣下以为永制。”诏可。
孝武孝建三年三月,有司奏:“故散骑常侍、右光禄大夫、开府仪同三司义
阳王师王偃丧逝。至尊为服緦三月,成服,仍即公除。至三月竟,未详当除服与
不?又皇后依朝制服心丧,行丧三十日公除。至祖葬日,临丧当著何服?又旧事,
皇后心丧,服终除之日,更还著未公除时服,然后就除。未详今皇后除心制日,
当依旧更服?为但释心制中所著布素而已?勒礼官处正。”太学博士王膺之议:
“尊卑殊制,轻重有级,五服虽同,降厌则异。礼,天子止降旁亲;外舅緦麻,
本在服例,但衰绖不可临朝飨,故有公除之议。虽释衰袭冕,尚有緦麻之制。愚
谓至尊服三月既竟,犹宜除释。”又议:“吉凶异容,情礼相称。皇后一月之限
虽过,二功之服已释。哀情所极,莫深于尸柩,亲见之重,不可以无服。案周礼,
为兄弟既除丧已,及其葬也,反服其服。轻丧虽除,犹齐衰以临葬。举轻明重,
则其理可知也。愚谓王右光禄祖葬之日,皇后宜反齐衰。”又议:“丧礼即远,
变除渐轻;情与日杀,服随时改。权礼既行,服制已变,岂容终除之日,而更重
服乎?案晋泰始三年,武帝以期除之月,欲反重服拜陵,频诏勤勤,思申棘心。
于时朝议譬执,亦遂不果。愚谓皇后终除之日,不宜还著重服,直当释除布素而
已。”太常丞朱膺之议:“凡云公除,非全除之称。今朝臣私服,亦有公除,犹
自穷其本制。膺之云,晋武拜陵不遂反服,此时是权制。既除衰麻,不可以重制
耳,与公除不同。愚谓皇后除心制日,宜如旧反服未公除时服,以申创巨之情。”
余同膺之议。国子助教苏玮生议:“案三日成服即除,及皇后行丧三十日,礼无
其文。若并谓之公除,则可粗相依准。凡诸公除之设,盖以王制夺礼。葬及祥除,
皆宜反服。未有服之于前,不除于后。虽有齐斩重制,犹为功緦除丧。夫公除暂
夺,岂可遂以即吉邪?愚谓至尊三月服竟,故应依礼除释。皇后临祖,及一周祥
除,并宜反服齐衰。”尚书令、中军将军建平王宏议谓:“至尊緦制终,止举哀
而已,不须释服。”余同朱膺之议。前祠部郎中周景远议:“权事变礼,五服俱
革,緦麻轻制,不容独异。”谓:“至尊既已公除,至三月竟,不复有除释之义。”
其余同朱膺之议。重加研详,以宏议为允。诏可。
大明二年正月,有司奏:“故右光禄大夫王偃丧,依格皇后服期,心丧三年,
应再周来二月晦。检元嘉十九年旧事,武康公主出适,二十五月心制终尽,从礼
即吉。昔国哀再周,孝建二年二月,其月末,诸公主心制终,则应从吉。于时犹
心禫素衣,二十七月乃除,二事不同。”领仪曹郎朱膺之议:“详寻礼文,心
丧不应有禫,皇代考检,已为定制。元嘉季年,祸难深酷,圣心天至,丧纪过
哀。是以出适公主,还同在室,即情变礼,非革旧章。今皇后二月晦,宜依元嘉
十九年制,释素即吉。”文帝元嘉十五年,皇太子妃祖父右光禄大夫殷和丧,变
除之礼,仪同皇后。
晋孝武太元十五年,淑媛陈氏卒,皇太子所生也。有司参详母以子贵,赠淑
媛为夫人,置家令典丧事。太子前卫率徐邈议:“《丧服》传称,与尊者为体,
则不服其私亲。又君父所不服,子亦不敢服。故王公妾子服其所生母,练冠麻衣,
既葬而除。非五服之常,则谓之无服。”从之。宋孝武大明五年闰月,皇太子妃
薨。樟木为榇,号曰樟宫。载以龙輴。造陵于龙山,置大匠卿断草,司空告后
土,谓葬曰山茔。祔文元皇后庙之阴室,在正堂后壁之外,北向。御服大功九月,
设位太极东宫堂殿。中监、黄门侍郎、仆射并从服。从服者,御服衰乃从服,他
日则否。宫臣服齐衰三月,其居宫者处宁假。
大明五年闰月,有司奏:“依礼皇太后服太子妃小功五月,皇后大功九月。”
右丞徐爰参议:“宫人从服者,若二御哭临应著衰时,从服者悉著衰,非其日如
常仪。太子既有妃期服,诏见之日,还著公服。若至尊非哭临日幸东宫,太子见
亦如之。宫臣见至尊,皆著朱衣。”大明五年闰月,有司奏:“皇太子妃薨,至
尊、皇后并服大功九月,皇太后小功五月,未详二御何当得作鼓吹及乐?”博士
司马兴之议:“案《礼》,‘齐衰大功之丧,三月不从政。’今临轩拜授,则人
君之大典,今古既异,赊促不同。愚谓皇太子妃祔庙之后,便可临轩作乐及鼓吹。”
右丞徐爰议:“皇太子妃虽未山茔,临轩拜官,旧不为碍。梓棺在殡,应县而
不作。祔后三御乐,宜使学官拟礼上。”兴之又议:“案礼,大功至则辟琴瑟,
诚无自奏之理。但王者体大,理绝凡庶。故汉文既葬,悉皆复吉,唯县而不乐,
以此表哀。今准其轻重,侔其降杀,则下流大功,不容撤乐以终服。夫金石宾飨
之礼,箫管警涂之卫,实人君之盛典,当阳之威饰,固亦不可久废于朝。又礼无
天王服嫡妇之文,直后学推贵嫡之义耳。既已制服成丧,虚悬终窆,亦足以甄崇
冢正,标明礼归矣。”爰参议,皇太子期服内,不合作乐及鼓吹。
明帝泰始中,陈贵妃父金宝卒,贵妃制服三十日满,公除。晋穆帝时,东海
国言哀王薨逾年,嗣王乃来继,不复追服,群臣皆已反吉,国妃亦宜同除。诏曰:
“朝廷所以从权制者,以王事夺之,非为变礼也。妇人传重义大,若从权制,义
将安托?”于是国妃终三年之制。孙盛曰:“废三年之礼,开偷薄之源,汉、魏
失之大者也。今若以丈夫宜夺以王事,妇人可终本服,是为吉凶之仪,杂陈于宫
寝;彩素之制,乖异于内外,无乃情礼俱违,哀乐失所乎!蕃国寡务,宜如圣典,
可无疑矣。”
宋文帝元嘉四年八月,太傅长沙景王神主随子南兖州刺史义欣镇广陵,备所
加殊礼下船。及至镇,入行庙。大司马临川烈武王神主随子荆州刺史义庆江陵,
亦如之。
元嘉二十三年七月,白衣领御史中丞何承天奏:
尚书刺:“海盐公主所生母蒋美人丧。海盐公主先离婚,今应成服,撰仪注
参详,宜下二学礼官博士议公主所服轻重。太学博士顾雅议:‘今既咸用士礼,
便宜同齐衰削杖,布带疏履,期,礼毕,心丧三年。’博士周野王议又云:‘今
诸王公主咸用士礼。谯王、衡阳王为所生太妃皆居重服,则公主情礼,亦宜家中
期服为允。’其博士庾邃之、颜测、殷明、王渊之四人同雅议;何惔、王罗云
二人同野王议。”如所上台案。今之诸王,虽行士礼,是施于傍亲及自己以下。
至于为帝王所厌,犹一依古典。又永初三年九月,符修仪亡,广德三主以余尊所
厌,犹服大功。海盐公主体自宸极,当上厌至尊,岂得遂服?台据《经》、传正
文,并引事例,依源责失。而博士顾雅、周野王等捍不肯怗,方称“自有宋以来,
皇子蕃王,皆无厌降,同之士礼,著于故事。緦功之服,不废于末戚,顾独贬于
所生,是申其所轻,夺其所重;夺其所重,岂缘情之谓?”台伏寻圣朝受终于晋,
凡所施行,莫不上稽礼文,兼用晋事。又太元中,晋恭帝时为皇子,服其所生陈
氏,练冠縓缘,此则前代施行故事,谨依礼文者也。又广德三公主为所生母符
修仪服大功,此先君余尊之所厌者也。元嘉十三年,第七皇子不服曹婕妤,止于
麻衣,此厌乎至尊者也。博士既不据古,又不依今,背违施行见事,而多作浮辞
自卫。乃云五帝之时,三王之季。又言长子去斩衰,除禫杖,皆是古礼,不少
今世。博士虽复引此诸条,无救于失。又诘台云“蕃国得遂其私情,此义出何经
记?”臣案南谯、衡阳太妃并受朝命,为国小君,是以二王得遂其服,岂可为美
人比例?寻蕃王得遂者,圣朝之所许也。皇子公主不得申者,由有厌而然也。台
登重更责失制不得过十日,而复不酬答。既被催摄二三日,甫输怗辞。虽理屈事
穷,犹闻义耻服。臣闻丧纪有制,礼之大经;降杀攸宜,家国旧典。古之诸侯众
子,犹以尊厌;况在王室,而欲同之士庶。此之僻谬,不俟言而显。太常统寺,
曾不研却,所谓同乎失者,亦未得之。宜加裁正,弘明国典。
谨案太学博士顾雅、国子助教周野王、博士王罗云、颜测、殷明、何惔、
王渊之、前博士迁员外散骑侍郎庾邃之等,咸蒙抽饰,备位前疑,既不谨守旧文,
又不审据前准,遂上背经典,下违故事,率意妄作,自造礼章。太常臣敬叔位居
宗伯,问礼所司,腾述往反,了无研却,混同兹失,亦宜及咎。请以见事并免今
所居官,解野王领国子助教。雅、野王初立议乖舛,中执捍愆失,未违十日之限。
虽起一事,合成三愆,罗云掌押捍失,三人加禁固五年。
诏敬叔白衣领职。余如奏。元嘉二十九年,南平王铄所生母吴淑仪薨。依礼
无服,麻衣练冠,既葬而除。有司奏:“古者与尊者为体,不得服其私亲。而比
世诸侯咸用士礼,五服之内悉皆成服,于其所生,反不得遂。”于是皇子皆申母
服。
孝武帝孝建元年六月己巳,有司奏:“故第十六皇弟休倩薨夭,年始及殇,
追赠谥东平冲王。服制未有成准,辄下礼官详议。”太学博士陆澄议:“案礼有
成人道,则不为殇。今既追胙土宇,远崇封秩,圭黻备典,成孰大焉。典文式昭,
殇名去矣。夫典文垂式,元服表身,犹以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