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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闰,以减入纪月,余以岁中去之,余为入岁月,命以天正起,算外,星合月也。
其在闰交际,以朔御之。
推合月朔:以通数乘入纪月,满日法得一为积日,不尽为小余。以六十去积
日,余为大余,命以所入纪,算外,星合朔日也。推入月日:以通数乘月余,合
月法乘朔小余,并之,通法约之,所得满日度法得一,则星合入月日也,不满为
日余。命日以朔,算外,入月日也。
推星合度:以周天乘度分,满日度法得一为度,不尽为余,命以牛前五度起,
算外,星所合度也。
求后合月,以月数加入岁月,以余加月余,余满合月法得一月,月不满岁中,
即在其年;满去之,有闰计焉,余为后年;再满,在后二年。金、水加晨得夕,
加夕得晨也。求后合朔,以朔大小余数加合朔月大小余,其月余上成月者,又加
大余二十九,小余一千四百一十九,小余满日法从大余,命如前法。求后入月日,
以入月日、日余加入月日及余,余满日度法得一。其前合朔小余满其虚分者,去
一日;后小余满二千四百一十九以上,去二十九日;不满,去三十日,其余则后
合入月日,命以朔。求后合度,以度数及分,如前合宿次命之。
木:晨与日合,伏,顺,十六日九十九万七千八百三十二分,行星二度百七
十九万五千二百三十八分,而晨见东方,在日后。顺,疾,日行五十七分之十一,
五十七日行十一度。顺,迟,日行九分,五十七日行九度而留。不行,二十七日
而旋。逆,日行七分之一,八十四日退十二度,而复留二十七日。复迟,日行九
分,五十七日行九度而复顺。疾,日行十一分,五十七日行十一度,在曰前,夕
伏西方。顺,十六日九十九万七千八百三十二分,行星二度百七十九万五千二百
三十八分,而与日合。凡一终,三百九十八日百九十九万五千六百六十四分,行
星三十三度百四十七万二千八百六十九分。
火:晨与日合,伏,七十二日百七十九万二千六百一十五分,行星五十六度
百二十四万九千三百四十五分,而晨见东方,在日后。顺,日行二十三分之十四,
百八十四日行百一十二度。更顺,迟,日行十二分,九十二日行四十八度而留。
不行,十一日而旋。逆,日行六十二分之十七,六十二日退十七度,而复留十一
日。复顺,迟,日行十二分,九十二日,行四十八度而复疾。日行十四分,百八
十四日行百一十二度,在日前,夕伏西方。顺,七十二日百七十九万二千六百一
十五分,行星五十六度百二十四万九千三百四十五分,而与日合。凡一终,七百
八十日三百五十八万五千二百三十分,行星四百一十五度二百四十九万八千六百
九十分。
土:晨与日合,伏,十九日三百八十四万七千六百七十五分半,行星二度六
百四十九万一千一百二十一分半,而晨见东方,在日后。顺,行百七十二分之十
三,八十六日行六度半而留。不行,三十二日半而旋。逆,日行十七分之一,百
二日退六度而复留。不行,三十二日半复顺,日行十三分,八十六日行六度半,
在日前,夕伏西方。顺,十九日三百八十四万七千六百七十五分半,行星二度六
百四十九万一千一百二十一分半,而与日合。凡一终,三百七十八日六十七万五
千三百六十四分,行星十二度五百九十六万二千二百五十六分。
金:晨与日合,伏,六日退四度,而晨见东方,在日后而逆。迟,日行五分
之三,十日退六度。留,不行,七日而旋。顺,迟,日行四十五分之三十三,四
十五日行三十三度而顺。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十四,九十一日行百五度而顺。
益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二十一,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二度,在日后,而晨伏东
方。顺,四十二日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分,行星五十二度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分,
而与日合。一合,二百九十二日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分,行星如之。
金:夕与日合,伏,顺,四十二日十九万四千九百九十分,行星五十二度十
九万四千九百九十分,而夕见西方,在日前。顺,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二十
一,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二度而更顺。迟,日行一度十四分,九十一日行百五度而
顺。益迟,日行四十五分之三十三,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而留。不行,七日而旋。
逆,日行五分之三,十日退六度,在日前,夕伏西方。逆,六日,退四度,而与
日合。凡再合一终,五百八十四日三十八万九千九百八十分,行星如之。
水:晨与日合,伏,十一日退七度,而晨见东方,在日后。逆,疾,一日退
一度而留。不行,一日而旋。顺,迟,日行八分之七,八日行七度而顺。疾,日
行一度十八分之四,十八日行二十二度,在日后,晨伏东方。顺,十八日二千三
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行星三十六度二千三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而与
日合。凡一合,五十七日二千三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行星如之。
水:夕与日合,伏,十八日二千三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行星三十六度
二千三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一分,而夕见西方,在日前。顺,疾,日行一度十八
分之四,十八日行二十二度而更顺。迟,日行八分之七,八日行七度而留。不行,
一日而旋。逆,一日退一度,在日前,夕伏西方。逆,十一日退七度,而与日合。
凡再合一终,百一十五日千八百九十六万一千三百九十五分,行星如之。
五星历步术:以法伏日度余,加星合日度余,余满日度法得一从全,命之如
前,得星见日及度余也。以星行分母乘见度分,如日度法得一,分不尽,半法以
上,亦得一,而日加所行分,分满其母得一度。逆顺母不同,以当行之母乘故分,
如故母而一,当行分也。留者承前,逆则减之,伏不书度,除斗分,以行母为率。
分有损益,前后相御。
凡五星行天,迟疾留逆,虽大率有常,至犯守逆顺,难以术推。月之行天,
犹有迟疾,况五星乎!唯日之行天有常,进退有率,不迟不疾,不外不内,人君
德也。
求木合终岁数法,以木日度法乘一木终之日,内分,周天除之,即得也。求
木合终合数法,以木日度法乘周天,满纪法,所得复以周天除之,即得。五星皆
放此也。
魏黄初元年十一月小,己卯蔀首,己亥岁,十一月己卯朔旦冬至,臣伟上。”
刘氏在蜀,不见改历,当是仍用汉《四分法》。吴中书令阚泽受刘洪《乾象
法》于东莱徐岳字公河。故孙氏用《乾象历》,至于吴亡。
晋武帝泰始元年,有司奏:“王者祖气而奉其囗终,晋于五行之次应尚金,
金生于己,事于酉,终于丑,宜祖以酉日,腊以丑日。改《景初历》为《泰始
历》。”奏可。
史臣按,邹衍五德,周为火行。衍生在周时,不容不知周氏行运。且周之为
历年八百,秦氏即有周之建国也。周之火木,其事易详。且五德更王,唯有二家
之说。邹衍以相胜立体,刘向相生为义。据以为言,不得出此二家者。假使即刘
向之说,周为木行,秦氏代周,改其行运。若不相胜,则克木者金;相生则木实
生火。秦氏乃称水德,理非谬然,斯则刘氏所证为不值矣。臣以为张苍虽是汉臣,
生与周接,司秦柱下,备睹图书。且秦虽灭学,不废术数,则有周遗文虽不毕在,
据汉水行,事非虚作。贾谊《取秦》云:“汉土德。”盖以是汉代秦。详论二说,
各有其义。张苍则以汉水胜周火,废秦不班五德。贾谊则以汉土胜秦水,以秦为
一代。论秦、汉虽殊,而周为火一也。然则相胜之义,于事为长。若同苍黜秦,
则汉水、魏土、晋木、宋金;若同贾谊《取秦》,则汉土、魏木、晋金、宋火也。
难者云:“汉高断蛇而神母夜哭,云赤帝子杀白帝子,然则汉非火而何?”斯又
不然矣。汉若为火,则当云赤帝,不宜云赤帝子也。白帝子又何义况乎?盖由汉
是土德,土生乎火,秦是水德,水生乎金,斯则汉以土为赤帝子,秦以水德为白
帝子也。难者又曰:“向云五德相胜,今复云土为赤帝子,何也?”答曰:“五
行自有相胜之义,自有相生之义。不得以相胜废相生,相生废相胜也。相胜者,
以土胜水耳;相生者,土自火子,义岂相关。”
崔寔《四人月令》曰:祖者,道神。黄帝之子曰累祖,好远游,死道路,故
祀以为道神。合《祖赋序》曰:汉用丙午,魏用丁未,晋用孟月之酉。曰莫识祖
之所由。说者云祈请道神,谓之祖有事于道者,君子行役,则列之于中路,丧者
将迁,则称名于阶庭。或云,百代远祖,名谥凋灭,坟茔不复存于铭表,游魂不
得托于庙祧,故以初岁良辰,建华盖,扬彩旌,将以招灵爽,庶众祖之来凭云尔。
晋江左时,侍中平原刘智,推三百年斗历改宪,以为《四分法》三百年而减
一日,以百五十为度法,三十七为斗分。饰以浮说,以扶其理。江左中领军琅邪
王朔之以其上元岁在甲子,善其术,欲以九万七千岁之甲子为开辟之始,何承天
云“悼于立意”者也。《景初》日中晷景,即用汉《四分法》,是以渐就乖差。
其推五星,则甚疏阔。晋江左以来,更用《乾象五星法》以代之,犹有前却。
宋太祖颇好历数,太子率更令何承天私撰新法。元嘉二十年,上表曰:
臣授性顽惰,少所关解。自昔幼年,颇好历数,耽情注意,迄于白首。臣亡
舅故秘书监徐广,素善其事,有既往《七曜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