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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之神,同兆之于四郊,报之于明堂。祀天,大裘而冕,祀五帝亦如之。或以为
五精之帝,佐天育物者也。前代相因,莫之或废,晋初始从异议。《庚午诏书》,
明堂及南郊除五帝之位,惟祀天神,新礼奉而用之。前太医令韩杨上书,宜如旧
祀五帝。太康十年,诏已施用。宜定新礼,明堂及郊祀五帝如旧。”诏从之。江
左以后,未遑修建。
汉仪,太史每岁上其年历,先立春、立夏、大暑、立秋、立冬常读五时令,
皇帝所服,各随五时之色。帝升御坐,尚书令以下就席位,尚书三公郎以令置案
上,奉以入,就席伏读讫,赐酒一卮。魏氏常行其礼。魏明帝景初元年,通事白
曰:“前后但见读春夏秋冬四时令,至于服黄之时,独阙不读,今不解其故。”
散骑常侍领太史令高堂隆以为“黄于五行,中央土也,王四季各十八日。土生于
火,故于火用事之末服黄,三季则否。其令则随四时,不以五行为令也,是以服
黄无令。”斯则魏氏不读大暑令也。
及晋受命,亦有其制。傅咸云:“立秋一日,白路光于紫庭,白旗陈于玉阶。”
然则其日旗路皆白也。成帝咸和五年六月丁未,有司奏读秋令。兼侍中散骑常侍
荀奕、兼黄门侍郎散骑侍郎曹宇驳曰:“尚书三公曹奏读秋令,仪注旧典未备。
臣等参议光禄大夫臣华恒议,武皇帝以秋夏盛暑,常阙不读令,在春冬不废也。
夫先王所以顺时读令者,盖后天而奉天时,正服尊严之所重。今服章多阙,加比
热隆赫,臣等谓可如恒议,依故事阙而不读。”诏可。六年三月,有司奏“今月
十六日立夏。今正服渐备,四时读令,是祗述天和隆杀之道,谓今故宜读夏令。”
奏可。
《礼》,孟春之月,“乃择元辰,天子亲载耒耜,措之于参保介之御间,帅
三公九卿诸侯大夫躬耕帝藉”。至秦灭学,其礼久废。汉文帝之后,始行斯典。
魏之三祖,亦皆亲耕藉田。
及武帝泰始四年,有司奏耕祠先农,可,令有司行事。诏曰:“夫国之大事,
在祀与农。是以古之圣王,躬耕帝藉,以供郊庙之粢盛,且以训化天下。近世以
来,耕藉止于数步之中,空有慕古之名,曾无供祀训农之实,而有百官车徒之费。
今修千亩之制,当与群公卿士躬稼穑之艰难,以率先天下。主者详具其制,下河
南,处田地于东郊之南,洛水之北。若无官田,随宜使换,而不得侵人也。”于
是乘舆御木辂以耕,以太牢祀先农。自惠帝之后,其事便废。
江左元帝将修耕藉,尚书符问“藉田至尊应躬祠先农不”?贺循答:“汉仪
无,止有至尊应自祭之文。然则《周礼》王者祭四望则毳冕,祭社稷五祀则絺冕,
以此不为无亲祭之义也。宜立两仪注。”贺循等所上仪注又未详允,事竟不行。
后哀帝复欲行其典,亦不能遂。
汉仪,县邑常以乙未日祠先农,乃耕于乙地,以丙戌日祠风伯于戌地,以已
丑日祠雨师于丑地,牲用羊豕。立春之日,皆青幡帻迎春于东郊外野中。迎春至
自野中出,则迎拜之而还,弗祭。三时不迎。
魏氏虽天子耕藉,藩镇阙诸侯百亩之礼。及武帝末,有司奏:“古诸侯耕藉
田百亩,躬执耒以奉社稷宗庙,以劝率农功。今诸王临国,宜依修耕藉之义。”
然竟未施行。
《周礼》,王后帅内外命妇享先蚕于北郊。汉仪,皇后亲桑东郊苑中,蚕室
祭蚕神,曰苑窳妇人、寓氏公主,祠用少牢。魏文帝黄初七年正月,命中宫蚕于
北郊,依周典也。
及武帝太康六年,散骑常侍华峤奏:“先王之制,天子诸侯亲耕藉田千亩,
后夫人躬蚕桑。今陛下以圣明至仁,修先王之绪,皇后体资生之德,合配乾之义,
而坤道未光,蚕礼尚缺。以为宜依古式,备斯盛典。”诏曰:“昔天子亲藉,以
供粢盛,后夫人躬蚕,以备祭服,所以聿遵孝敬,明教示训也。今藉田有制,而
蚕礼不修,由中间务多,未暇崇备。今天下无事,宜修礼以示四海。其详依古典,
及近代故事,以参今宜,明年施行。”于是蚕于西郊,盖与藉田对其方也。乃使
侍中成粲草定其仪。先蚕坛高一丈,方二丈,为四出陛,陛广五尺,在皇后采桑
坛东南帷宫外门之外,而东南去帷宫十丈,在蚕室西南,桑林在其东。取列侯妻
六人为蚕母。蚕将生,择吉日,皇后著十二笄步摇,依汉魏故事,衣青衣,乘油
画云母安车,驾六騩马。女尚书著貂蝉佩玺陪乘,载筐钩。公主、三夫人、九
嫔、世妇、诸太妃、太夫人及县乡君、郡公侯特进夫人、外世妇、命妇皆步摇、
衣青,各载筐钩从蚕。先桑二日,蚕室生蚕著薄上。桑日,皇后未到,太祝令质
明以一太牢告祠,谒者一人监祠。祠毕撤馔,班余胙于从桑及奉祠者。皇后至西
郊升坛,公主以下陪列坛东。皇后东面躬桑,采三条,诸妃公主各采五条,县乡
君以下各采九条,悉以桑授蚕母,还蚕室。事讫,皇后还便坐,公主以下乃就位,
设飨宴,赐绢各有差。
前汉但置官社而无官稷,王莽置官稷,后复省。故汉至魏但太社有稷,而官
社无稷,故常二社一稷也。
晋初仍魏,无所增损。至太康九年,改建宗庙,而社稷坛一庙俱徙。乃诏曰:
“社实一神,其并二社之祀。”于是车骑司马傅咸表曰:
《祭法》王社太社,各有其义。天子尊事郊庙,故冕而躬耕。躬耕也者,所
以重孝享之粢盛。亲耕故自报,自为立社者,为藉田而报者也。国以人为本,人
以谷为命,故又为百姓立社而祈报焉。事异报殊,此社之所以有二也。
王景侯之论王社,亦谓春祈藉田,秋而报之也。其论太社,则曰王者布下圻
内,为百姓立之,谓之大社,不自立之于京都也。景侯此论据《祭法》。《祭法》:
“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景侯解曰,“今之里社是也”。景侯解《祭
法》,则以置社为人间之社矣。而别论复以太社为人间之社,未晓此旨也。太社,
天子为百姓而祀,故称天子社。《郊特牲》曰:“天子太社,必受霜露风雨。”
以群姓之众,王者通为立社,故称太社也。若夫置社,其数不一,盖以里所为名,
《左氏传》盟于清丘之社是也。众庶之社,既已不称太矣,若复不立之京都,当
安所立乎!
《祭法》又曰,王为群姓立七祀,王自为立七祀。言自为者,自为而祀也;
为群姓者,为群姓而祀也。太社与七祀其文正等。说者穷此,因云坟籍但有五祀,
无七祀也。案祭,五祀国之大祀,七者小祀。《周礼》所云祭凡小祀,则墨冕之
属也。景侯解大厉曰,“如周杜伯,鬼有所归,乃不为厉”。今云无二社者称景
侯,《祭法》不谓无二,则曰“口传无其文也”。夫以景侯之明,拟议而后为解,
而欲以口论除明文,如此非但二社当见思惟,景侯之后解亦未易除也。
前被敕,《尚书·召告》乃社于新邑,惟一太牢,不二社之明义也。案《郊
特牲》曰社稷太牢,必援一牢之文以明社之无二,则稷无牲矣。说者曰,举社则
稷可知。苟可举社以明稷,何独不举一以明二?国之大事,在祀与戎。若有二而
除之,不若过而存之。况存之有义,而除之无据乎?
《周礼》封人掌设社壝,无稷字。今帝社无稷,盖出于此。然国主社稷,故
经传动称社稷。《周礼》王祭社稷则絺冕,此王社有稷之交也。封人所掌社壝之
无稷字,说者以为略文,从可知也。谓宜仍旧立二社,而加立帝社之稷。
时成粲义称景侯论太社不立京都,欲破郑氏学。咸重表以为:“如粲之论,
景侯之解文以此坏。《大雅》云‘乃立冢土’,毛公解曰,‘冢土,大社也。’
景侯解《诗》,即用此说。《禹贡》‘惟土五色’,景侯解曰,‘王者取五色土
为太社,封四方诸侯,各割其方色土者覆四方也’。如此,太社复为立京都也。
不知此论何从而出,而与解乖,上违经记明文,下坏景侯之解。臣虽顽蔽,少长
学门,不能默已,谨复续上。”刘寔与咸议同。诏曰:“社实一神,而相袭二位,
众议不同,何必改作!其便仍旧,一如魏制。”
其后挚虞奏,以为:“臣案《祭法》‘王为群姓立社曰太社,王自‘为立社
曰王社。’《周礼》大司徒‘设其社稷之壝’,又曰‘以血祭祭社稷’,则太社
也。又曰‘封人掌设王之社壝’,又有军旅宜乎社,则王社也。太社为群姓祈报,
祈报有时,主不可废。故凡祓社衅鼓,主奉以从是也。此皆二社之明文,前代之
所尊。以《尚书·召告》社于新邑三牲各文,《诗》称‘乃立冢土’,无两社之
交,故废帝社,惟立太社。《诗书》所称,各指一事,又皆在公旦制作之前,未
可以易《周礼》之明典,《祭法》之正义。前改建庙社,营一社之处,朝议斐然,
执古匡今。世祖武皇帝躬发明诏,定二社之义,以为永制。宜定新礼,从二社。”
诏从之。
至元帝建武元年,又依洛京立二社一稷。其太社之祝曰:“地德普施,惠存
无疆。乃建太社,保佑万邦。悠悠四海,咸赖嘉祥。”其帝社之祝曰:“坤德厚
载,邦畿是保。乃建帝社,以神地道。明祀惟辰,景福来造。”
汉仪,每月旦,太史上其月历,有司侍郎尚书见读其令,奉行其正。朔前后
二日,牵牛酒至社下以祭日。日有变,割羊以祠社,用救日变。执事者长冠,衣
绛领袖缘中衣、绛缘以行礼,如故事。自晋受命,日月将交会,太史乃上合朔,
尚书先事三日,宣摄内外戒严。挚虞《决疑》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