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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倍其实,三其法:以上生者,四其实,三其法。所以明阳下生阴,阴上生阳。
起子,为黄钟九寸,一。
丑,三分之二。
寅,九分之八。
卯,二十七分之十六。
辰,八十一分之六十四。
巳,二百四十三分之一百二十八。
午,七百二十九分之五百一十二。
未,二千一百八十七分之一千二十四。
申,六千五百六十一分之四千九十六。
酉,一万九千六百八十二分之八千一百九十二。
戌,五万九千四十九分之三万二千七百六十八。
亥,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分之六万五千五百三十六。
如是周十二辰,在六律为阳,则当位自得而下生阴,在六吕为阴,则得其所
衡而上生于阳,推算之术无重上生之法也。所谓律取妻,吕生子,阴阳升降,律
吕之大经也。而迁又言十二律之长,今依淮南九九之数,则蕤宾为重上。又言五
音相生,而以宫生角,角生商,商生徵,徵生羽,羽生宫。求其理用,罔见通途。
及元始中,王莽辅政,博征通知钟律者,考其音义,使羲和刘歆典领调奏。
班固《汉书》采而志之,其序论虽博,而言十二律损益次第,自黄钟长九寸,三
分损一,下生林钟,长六寸。三分益一,上生太蔟而左旋,八八为位。一上一下,
终于无射,下生中吕。校其相生所得,与司马迁正同。班固采以为志。
元帝时,郎中京房知五音六十律之数,上使太子傅玄成、谏议大夫章杂试问
房于乐府,房对:“受学于故小黄令焦延寿。六十律相生之法:以上生下,皆三
生二;以下生上,皆三生四。阳下生阴,阴上生阳,终于中吕,而十二律毕矣。
中吕上生执始,执始下生去灭。上下相生,终于南事,而六十律毕矣。夫十二律
之变至于六十,犹八卦之变至于六十四也。宓牺作《易》,纪阳气之初以为律法。
建日冬至之声,以黄钟为宫,太蔟为商,姑洗为角,林钟为徽,南吕为羽,应钟
为变宫,蕤宾为变徵,此声气之元,五音之正也。故各统一日,其余以次运行,
当日者各自为宫,而商角徽羽以类从焉。《礼运》曰“五声、六律、十二管还相
为宫”,此之谓也。以六十律分期之日,黄钟自冬至始,及冬至而复,阴阳、寒
燠、风雨之占生焉。于以检摄群音,考其高下,苟非革木之声,则无不有所合。
《虞书》曰“律和声,此之谓也。”
京房又曰:“竹声不可以度调,故作准以定数。准之状如瑟,而长丈,十三
弦,隐间九尺,以应黄钟之律九寸。中央一弦,下有画分寸,以为六十律清浊之
节。”房言律详于歆所奏,其术施行于史官,候部用之,文多不悉载。截管为律,
吹以考声,列以效气,道之本也。术家以其声微而体难知,其分数不明,故作准
以代之。准之声明畅易达,分寸又粗,然弦以缓急清浊,非管无以正也。均其中
弦,令与黄钟相得,案画以求诸律,则无不如数而应者矣。《续汉志》具载其六
十律准度数,其相生之次与《吕览》、《淮南》同。
汉章帝元和元年,待诏候钟律殷肜上言:“官无晓六十律以准调音者。故待
诏严崇具以准法教子男宣,原召宣补学官,主调乐器。”诏曰:“崇子学审晓律,
别其族,协其声者,审试。不得依托父学,以聋为聪。声微妙,独非莫知,独是
莫晓。以律错吹,能知命十二律不失一,乃为能传崇学耳。”试宣十二律,其二
中,其四不中,其六不知何律,宣遂罢。自此律家莫能为准。
灵帝熹平六年,东观召典律者太子舍人张光等问准意,光等不知,归阅旧藏,
乃得其器。形制如房书,犹不能定其弦缓急。音,不可书以晓人,知之者欲教而
无从,心达者体知而无师,故史官能辨清浊者遂绝。其可以相传者,唯候气而已。
汉末纷乱,亡失雅乐。魏武时,河南杜夔精识音韵,为雅乐郎中,令铸铜工
柴玉铸钟,其声均清浊多不如法,数毁改作,玉甚厌之,谓夔清浊任意,更相诉
白于魏武王。魏武王取玉所铸钟杂错更试,然后知夔为精,于是罪玉。
泰始十年,中书监荀勖、中书令张华出御府铜竹律二十五具,部太乐郎刘秀
等校试,其三具与杜夔及左延年律法同,其二十二具,视其铭题尺寸,是笛律也。
问协律中郎将列和,辞:“昔魏明帝时,令和承受笛声以作此律,欲使学者别居
一坊,歌咏讲习,依此律调。至于都合乐时,但识其尺寸之名,则丝竹歌咏,皆
得均合。歌声浊者用长笛长律,歌声清者用短笛短律。凡弦歌调张清浊之制,不
依笛尺寸名之,则不可知也。”
勖等奏:“昔先王之作乐也,以振风荡俗,飨神祐贤,必协律吕之和,以节
八音之中。是故郊祀朝宴,用之有制,歌奏分献,清浊有宜。故曰“五声、十二
律还相为宫”,此经传记籍可得知者也。如和对辞,笛之长短无所象则,率意而
作,不由曲度。考以正律,皆不相应;吹其声均,多不谐合。又辞‘先师传笛,
别其清浊,直以长短。工人裁制,旧不依律。’是为作笛无法。而和写笛造律,
又令琴瑟歌咏,从之为正,非所以稽古先哲,垂宪于后者也。谨条牒诸律,问和
意状如左。及依典制,用十二律造笛象十二枚,声均调和,器用便利。讲肄弹击,
必合律吕,况乎宴飨万国,奏之庙堂者哉?虽伶夔旷远,至音难精,犹宜仪形古
昔,以求厥衷,合乎经礼,于制为详。若可施用,请更部笛工选竹造作,下太乐
乐府施行。平议诸杜夔、左延年律可皆留,其御府笛正声、下徽各一具,皆铭题
作者姓名,其余无所施用,还付御府毁。”奏可。
勖又问和:“作笛为可依十二律作十二笛,令一孔依一律,然后乃以为乐不?”
和辞:“太乐东厢长笛正声已长四尺二寸,今当复取其下徵之声。于法,声浊者
笛当长,计其尺寸乃五尺有余,和昔日作之,不可吹也。又,笛诸孔虽不校试,
意谓不能得一孔辄应一律也。”案太乐四尺二寸笛正声均应蕤宾,以十二律还相
为宫,推法下徵之孔当应律大吕。大吕笛长二尺六寸有奇,不得长五尺余。辄令
太乐郎刘秀、邓昊等依律作大吕笛以示和,又吹七律,一孔一校,声皆相应。然
后令郝生鼓筝,宋同吹笛,以为杂引、《相和》诸曲。和乃辞曰:“自和父祖汉
世以来,笛家相传,不知此法,而令调均与律相应,实非所及也。”郝生、鲁基、
种整、朱夏皆与和同。
又问和:“笛有六孔,及其体中之空为七,和为能尽名其宫商角徵不?孔调
与不调,以何检知?”和辞:“先师相传,吹笛但以作曲,相语为某曲当举某指,
初不知七孔尽应何声也。若当作笛,其仰尚方笛工依案旧像讫,但吹取鸣者,初
不复校其诸孔调与不调也。”案《周礼》调乐金石,有一定之声,是故造钟磬者
先依律调之,然后施于厢悬。作乐之时,诸音皆受钟磬之均,即为悉应律也。至
于飨宴殿堂之上,无厢悬钟磬,以笛有一定调,故诸弦歌皆从笛为正,是为笛犹
钟磬,宜必合于律吕。如和所对,直以意造,率短一寸,七孔声均,不知其皆应
何律,调与不调,无以检正,唯取竹之鸣者,为无法制。辄部郎刘秀、邓昊、王
艳、魏邵等与笛工参共作笛,工人造其形,律者定其声,然后器象有制,音均和
协。
又问和:“若不知律吕之义作乐,音均高下清浊之调,当以何名之?”和辞:
“每合乐时,随歌者声之清浊,用笛有长短。假令声浊者用三尺二笛,因名曰此
三尺二调也;声清者用二尺九笛,因名曰此二尺九调也。汉魏相传,施行皆然。”
案《周礼》奏六乐,乃奏黄钟,歌大吕;乃奏太蔟,歌应钟,皆以律吕之义,纪
歌奏清浊。而和所称以二尺,三尺为名,虽汉魏用之,俗而不典。部郎刘秀、邓
昊等以律作笛,三尺二寸者应无射之律,若宜用长笛,执乐者曰请奏无射;二尺
八寸四分四厘应黄钟之律,若宜用短笛,执乐者曰请奏黄钟。则歌奏之义,若合
经礼,考之古典,于制为雅。
《书》曰:“予欲闻六律、五声、八音,在治忽。”《周礼》、《国语》载
六律六同,《礼记》又曰“五声、十二律还相为宫”。刘歆、班固撰《律历志》
亦纪十二律,惟京房始创六十律。至章帝时,其法己绝,蔡邕追纪其言,亦曰今
无能为者。依案古典及今音家所用,六十律者无施于乐。谨依典记,以五声、十
二律还相为宫之法,制十二笛象,记注图侧,如别,省图,不如视笛之孔,故复
重作蕤宾伏孔笛。其制云:
黄钟之笛,正声应黄钟,下徵应林钟,长二尺八寸四分四厘有奇。正声调法,
以黄钟为宫,则姑洗为角,翕笛之声应姑洗,故以四角之长为黄钟之笛也。其宫
声正而不倍,故曰正声。
正声调法:黄钟为宫,第一孔也。应钟为变宫,第二孔也。南吕为羽,第三
孔也。林钟为徵,第四孔也。蕤宾为变徵,第五附孔也。姑洗为角,笛体中声。
太蔟为商。笛后出孔也。商声浊于角,当在角下,而角声以在体中,故上其商孔,
令在宫上,清于宫也。然则宫商正也,余声皆倍也;是故从宫以下,孔转下转浊
也。此章记笛孔上下次第之名也。下章说律吕相生,笛之制也。正声调法,黄钟
为宫。作黄钟之笛,将求宫孔,以始洗及黄钟律,从笛首下度之,尽二律之长而
为孔,则得宫声也。宫生徵,黄钟生林钟也。以林钟之律从宫孔下度之。尽律作
孔,则得徵声也。徵生商,林钟生太蔟也。以太蔟律从徵孔上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