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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书-第1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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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岁刑者,皆髡笞,笞至一百,稍行,使各有差,悉不复居作。然后刑不复生刑,

徒不复生徒,而残体为戳,终身作诫。人见其痛,畏而不犯,必数倍于今。且为

恶者随发被刑,去其为恶之具,此为诸已刑者皆良士也,岂与全其为奸之手足,

而蹴居必死之穷地同哉!而犹曰肉刑不可用,臣窃以为不识务之甚也。

臣昔常侍左右,数闻明诏,谓肉刑宜用,事便于政。愿陛下信独见之断,使

夫能者得奉圣虑,行之于今。比填沟壑,冀见太平。《周礼》三赦三宥,施于老

幼悼耄,黔黎不属逮者,此非为恶之所出,故刑法逆舍而宥之。至于自非此族,

犯罪则必刑而无赦,此政之理也。暨至后世,以时崄多难,因赦解结,权以行之,

又不以宽罪人也。至今恒以罪积狱繁,赦以散之,是以赦愈数而狱愈塞,如此不

已,将至不胜。原其所由,内刑不用之故也。今行肉刑,非徒不积,且为恶无具

则奸息。去此二端,狱不得繁,故无取于数赦,于政体胜矣。

疏上,又不见省。

至惠帝之世,政出群下,每有疑狱,各立私情,刑法不定,狱讼繁滋。尚书

裴頠表陈之曰:

夫天下之事多涂,非一司之所管;中才之情易扰,赖恒制而后定。先王知其

所以然也,是以辨方分职,为之准局。准局既立,各掌其务,刑赏相称,轻重无

二,故下听有常,群吏安业也。旧宫掖陵庙有水火毁伤之变,然后尚书乃躬自奔

赴,其非此也,皆止于郎令史而已。刑罚所加,各有常刑。

去元康四年,大风之后,庙阙屋瓦有数枚倾落,免太常荀寓。于时以严诏所

谴,莫敢据正。然内外之意,佥谓事轻责重,有违于常。会五年二月有大风,主

者惩惧前事。臣新拜尚书始三日,本曹尚书有疾,权令兼出,按行兰台。主者乃

瞻望阿栋之间,求索瓦之不正者,得栋上瓦小邪十五处。或是始瓦时邪,盖不足

言,风起仓卒,台官更往,太常按行,不及得周,文书未至之顷,便竞相禁止。

臣以权兼暂出,出还便罢,不复得穷其事。而本曹据执,却问无已。臣时具加解

遣,而主者畏咎,不从臣言,禁止太常,复兴刑狱。

昔汉氏有盗庙玉环者,文帝欲族诛,释之但处以死刑,曰:“若侵长陵一抔

土,何以复加?”文帝从之。大晋垂制,深惟经远,山陵不封,园邑不饰,墓而

不坟,同乎山壤,是以丘阪存其陈草,使齐乎中原矣。虽陵兆尊严,唯毁发然后

族之,此古典也。若登践犯损,失尽敬之道,事止刑罪可也。

去八年,奴听教加诬周龙烧草,廷尉遂奏族龙,一门八口并命。会龙狱翻,

然后得免。考之情理,准之前训,所处实重。今年八月,陵上荆一枝围七寸二分

者被斫,司徒太常,奔走道路,虽知事小,而案劾难测,搔扰驱驰,各竞免负,

于今太常禁止未解。近日太祝署失火,烧屋三间半。署在庙北,隔道在重墙之内,

又即已灭,频为诏旨所问。主者以诏旨使问频繁,便责尚书不即案行,辄禁止,

尚书免,皆在法外。

刑书之文有限,而舛违之故无方,故有临时议处之制,诚不能皆得循常也。

至于此等,皆为过当,每相逼迫,不得以理,上替圣朝画一之德,下损崇礼大臣

之望。臣愚以为犯陵上草木,不应乃用同产异刑之制。按行奏劾,应有定准,相

承务重,体例遂亏。或因余事,得容浅深。

頠虽有此表,曲议犹不止。时刘颂为三公尚书,又上疏曰:

自近世以来,法渐多门,令甚不一。臣今备掌刑断,职思其忧,谨具启闻。

臣窃伏惟陛下为政,每尽善,故事求曲当,则例不得直;尽善,故法不得全。

何则?夫法者,固以尽理为法,而上求尽善,则诸下牵文就意,以赴主之所许,

是以法不得全。刑书征文,征文必有乖于情听之断,而上安于曲当,故执平者因

文可引,则生二端。是法多门,令不一,则吏不知所守,下不知所避。奸伪者因

法之多门,以售其情,所欲浅深,苟断不一,则居上者难以检下,于是事同议异,

狱犴不平,有伤于法。

古人有言:“人主详,其政荒;人主期,其事理。”详匪他,尽善则法伤,

故其政荒也。期者轻重之当,虽不厌情,苟入于文,则循而行之,故其事理也。

夫善用法者,忍违情不厌听之断,轻重虽不允人心,经于凡览,若不可行,法乃

得直。又君臣之分,各有所司。法欲必奉,故令主者守文;理有穷塞,故使大臣

释滞;事有时宜,故人主权断。主者守文,若释之执犯跸之平也;大臣释滞,若

公孙弘断郭解之狱也;人主权断,若汉祖戮丁公之为也。天下万事,自非斯格重

为,故不近似此类,不得出以意妄议,其余皆以律令从事。然后法信于下,人听

不惑,吏不容奸,可以言政。人主轨斯格以责群下,大臣小吏各守其局,则法一

矣。

古人有言:“善为政者,看人设教。”看人设教,制法之谓也。又曰:“随

时之宜”,当务之谓也。然则看人随时,在大量也,而制其法。法轨既定则行之,

行之信如四时,执之坚如金石,群吏岂得在成制之内,复称随时之宜,傍引看人

设教,以乱政典哉!何则?始制之初,固已看人而随时矣。今若设法未尽当,则

宜改之。若谓已善,不得尽以为制,而使奉用之司公得出入以差轻重也。夫人君

所与天下共者,法也。已令四海,不可以不信以为教,方求天下之不慢,不可绳

以不信之法。且先识有言,人至遇而不可欺也。不谓平时背法意断,不胜百姓愿

也。

上古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夏殷及周,书法象魏。三代之君齐圣,然咸弃曲

当之妙鉴,而任征文之直准,非圣有殊,所遇异也。今论时敦朴,不及中古,而

执平者欲适情之所安,自托于议事以制。臣窃以为听言则美,论理则违。然天下

至大,事务众杂,时有不得悉循文如令。故臣谓宜立格为限,使主者守文,死生

以之,不敢错思于成制之外,以差轻重,则法恒全。事无正据,名例不及,大臣

论当,以释不滞,则事无阂。至如非常之断,出法赏罚,若汉祖戮楚臣之私己,

封赵氏之无功,唯人主专之,非奉职之臣所得拟议。然后情求傍请之迹绝,似是

而非之奏塞,此盖齐法之大准也。主者小吏,处事无常。何则?无情则法徒克,

有情则挠法。积克似无私,然乃所以得其私,又恒所岨以卫其身。断当恒克,世

谓尽公,时一曲法,乃所不疑。故人君不善倚深似公之断,而责守文如令之奏,

然后得为有检,此又平法之一端也。

夫出法权制,指施一事,厌情合听,可适耳目,诚有临时当意之快,胜于征

文不允人心也。然起为经制,经年施用,恒得一而失十。故小有所得者,必大有

所失;近有所漏者,必远有所苞。故谙事识体者,善权轻重,不以小害大,不以

近妨远。忍曲当之近适,以全简直之大准。不牵于凡听之所安,必守征文以正例。

每临其事,恒御此心以决断,此又法之大概也。

又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

不及,皆勿论。法吏以上,所执不同,得为异议。如律之文,守法之官,唯当奉

用律令。至于法律之内,所见不同,乃得为异议也。今限法曹郎令史,意有不同

为驳,唯得论释法律,以正所断,不得援求诸外,论随时之宜,以明法官守局之

分。

诏下其事。侍中、太宰、汝南王亮奏以为:“夫礼以训世,而法以整俗,理

化之本,事实由之。若断不断,常轻重随意,则王宪不一,人无所错矣。故观人

设教,在上之举;守文直法,臣吏之节也。臣以去太康八年,随事异议。周悬象

魏之书,汉咏画一之法,诚以法与时共,义不可二。今法素定,而法为议,则有

所开长,以为宜如颂所启,为永久之制。”于是门下属三公曰:“昔先王议事以

制,自中古以来,执法断事,既以立法,诚不宜复求法外小善也。若常以善夺法,

则人逐善而不忌法,其害甚于无法也。案启事,欲令法令断一,事无二门,郎令

史已下,应复出法驳案,随事以闻也。”

及于江左,元帝为丞相时,朝廷草创,议断不循法律,人立异议,高下无状。

主簿熊远奏曰:“礼以崇善,法以闲非,故礼有常典,法有常防,人知恶而无邪

心。是以周建象魏之制,汉创画一之法,故能阐弘大道,以至刑厝。律令之作,

由来尚矣。经贤智,历夷险,随时斟酌,最为周备。自军兴以来,法度陵替,至

于处事不用律令,竞作属命,人立异议,曲适物情,亏伤大例。府立节度,复不

奉用,临事改制,朝作夕改,至于主者不敢任法,每辄关咨,委之大官,非为政

之体。若本曹处事不合法令,监司当以法弹违,不得动用开塞,以坏成事。按法

盖粗术,非妙道也,矫割物情,以成法耳。若每随物情,辄改法制,此为以情坏

法。法之不一,是谓多门,开人事之路,广私请之端,非先王立法之本意也。凡

为驳议者,若违律令节度,当合经传及前比故事,不得任情以破成法。愚谓宜令

录事更立条制,诸立议者皆当引律令经传,不得直以情言,无所依准,以亏旧典

也。若开塞随宜,权道制物,此是人君之所得行,非臣子所宜专用。主者唯当征

文据法,以事为断耳。”

是时帝以权宜从事,尚未能从。而河东卫展为晋王大理,考敗适掠胁缓锨

者,又上书曰:“今施行诏书,有考子正父死刑,或鞭父母问子所在。近主者所

称《庚寅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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