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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书-第10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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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之节,异在室之恩。而父母有罪,追刑已出之女;夫党见诛,又有随姓之戮。

一人之身,内外受辟。今女既嫁,则为异姓之妻;如或产育,则为他族之母,此

为元恶之所忽。戮无辜之所重,于防则不足惩奸乱之源,于情则伤孝子之心。男

不得罪于他族,而女独婴戮于二门,非所以哀矜女弱,蠲明法制之本分也。臣以

为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之妇,从夫家之罚。宜改旧科,以为永制。”于

是有诏改定律令。

文帝为晋王,患前代律令本注烦杂,陈群、刘邵虽经改革,而科网本密,又

叔孙、郭、马、杜诸儒章句,但取郑氏,又为偏党,未可承用。于是令贾充定法

律,令与太傅郑冲、司徒荀顗、中书监荀勖、中军将军羊祜、中护军王业、廷尉

杜友、守河南尹杜预、散骑侍郎裴楷、颍川太守周雄、齐相郭颀、骑都尉成公绥、

尚书郎柳轨及吏部令史荣邵等十四人典其事,就汉九章增十一篇,仍其族类,正

其体号,改旧律为《刑名》、《法例》,辨《囚律》为《告劾》、《系讯》、《

断狱》,分《盗律》为《请赇》、《诈伪》、《水火》、《毁亡》,因事类为《

卫宫》、《违制》,撰《周官》为《诸侯律》,合二十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

千六百五十七言。蠲其苛秽,存其清约,事从中典,归于益时。其余未宜除者,

若军事、田农、酤酒,未得皆从人心,权设其法,太平当除,故不入律,悉以为

令。施行制度,以此设教,违令有罪则入律。其常事品式章程,各还其府,为故

事。减枭斩族诛从坐之条,除谋反適养母出女嫁皆不复还坐父母弃市,省禁固相

告之条,去捕亡、亡没为官奴婢之制。轻过误老少女人当罚金杖罚者,皆令半之。

重奸伯叔母之令,弃市。淫寡女,三岁刑。崇嫁娶之要,一以下娉为正,不理私

约。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也。凡律令合二千九百二十六条,十二万六千三

百言,六十卷,故事三十卷。泰始三年,事毕,表上。武帝诏曰:“昔萧何以定

律令受封,叔孙通制仪为奉常,赐金五百斤,弟子百人皆为郎。夫立功立事,古

今之所重,宜加禄赏,其详考差叙。辄如诏简异弟子百人,随才品用,赏帛万余

匹。”武帝亲自临讲,使裴楷执读。四年正月,大赦天下,乃班新律。

其后,明法掾张裴又注律,表上之,其要曰:

律始于《刑名》者,所以定罪制也;终于《诸侯》者,所以毕其政也。王政

布于上,诸侯奉于下,礼乐抚于中,故有三才之义焉,其相须而成,若一体焉。

《刑名》所以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差,明发众篇之多义,补其章条

之不足,较举上下纲领。其犯盗贼、诈伪、请赇者,则求罪于此,作役、水火、

畜养、守备之细事,皆求之作本名。告讯为之心舌,捕系为之手足,断狱为之定

罪,名例齐其制。自始及终,往而不穷,变动无常,周流四极,上下无方,不离

于法律之中也。

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

亏礼废节谓之不敬,两讼相趣谓之斗,两和相害谓之戏,无变斩击谓之贼,不意

误犯谓之过失,逆节绝理谓之不道,陵上僣贵谓之恶逆,将害未发谓之戕,唱首

先言谓之造意,二人对议谓之谋,制众建计谓之率,不和谓之强,攻恶谓之略,

三人谓之群,取非其物谓之盗,货财之利谓之赃:凡二十者,律义之较名也。

夫律者,当慎其变,审其理。若不承用诏书,无故失之刑,当从赎。谋反之

同伍,实不知情,当从刑。此故失之变也。卑与尊斗,皆为贼。斗之加兵刃水火

中,不得为戏,戏之重也。向人室庐道径射,不得为过,失之禁也。都城人众中

走马杀人,当为贼,贼之似也。过失似贼,戏似斗,斗而杀伤傍人,又似误,盗

伤缚守似强盗,呵人取财似受赇,囚辞所连似告劾,诸勿听理似故纵,持质似恐

猲。如此之比,皆为无常之格也。

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意善功恶,以金赎之。故律制,

生罪不过十四等,死刑不过三,徒加不过六,囚加不过五,累作不过十一岁,累

笞不过千二百,刑等不过一岁,金等不过四两。月赎不计日,日作不拘月,岁数

不疑闰。不以加至死,并死不复加。不可累者,故有并数;不可并数,乃累其加。

以加论者,但得其加;与加同者,连得其本。不在次者,不以通论。以人得罪与

人同,以法得罪与法同。侵生害死,不可齐其防;亲疏公私,不可常其教。礼乐

崇于上,故降其刑;刑法闲于下,故全其法。是故尊卑叙,仁义明,九族亲,王

道平也。

律有事状相似而罪名相涉者,若加威势下手取财为强盗,不自知亡为缚守,

将中有恶言为恐猲,不以罪名呵为呵人,以罪名呵为受赇,劫召其财为持质。

此六者,以威势得财而名殊者也。即不求自与为受求,所监求而后取为盗赃,输

入呵受为留难,敛人财物积藏于官为擅赋,加欧击之为戮辱。诸如此类,皆为以

威势得财而罪相似者也。

夫刑者,司理之官;理者,求情之机,情者,心神之使。心感则情动于中,

而形于言?畅于四支,发于事业。是故奸人心愧而面赤,内怖而色夺。论罪者务

本其心,审其情,精其事,近取诸身,远取诸物,然后乃可以正刑。仰手似乞,

俯手似夺,捧手似谢,拟手似诉,拱臂似自首,攘臂似格斗,矜庄似威,怡悦似

福,喜怒忧欢,貌在声色。奸真猛弱,候在视息。出口有言当为告,下手有禁当

为贼,喜子杀怒子当为戏,怒子杀喜子当为贼。诸如此类,自非至精不能极其理

也。

律之名例,非正文而分明也。若八十,非杀伤人,他皆勿论,即诬告谋反者

反坐。十岁,不得告言人;即奴婢捍主,主得谒杀之。贼燔人庐舍积聚,盗赃五

匹以上,弃市;即燔官府积聚盗,亦当与同。欧人教令者与同罪,即令人欧其父

母,不可与行者同得重也。若得遗物强取强乞之类,无还赃法随例畀之文。法律

中诸不敬,违仪失式,及犯罪为公为私,赃入身不入身,皆随事轻重取法,以例

求其名也。

夫理者,精玄之妙,不可以一方行也;律者,幽理之奥,不可以一体守也。

或计过以配罪,或化略以循常,或随事以尽情,或趣舍以从时,或推重以立防,

或引轻而就下。公私废避之宜,除削重轻之变,皆所以临时观衅,使用法执诠者

幽于未制之中,采其根牙之微,致之于机格之上,称轻重于豪铢,考辈类于参伍,

然后乃可以理直刑正。

夫奉圣典者若操刀执绳,刀妄加则伤物,绳妄弹则侵直。枭首者恶之长,斩

刑者罪之大,弃市者死之下,髡作者刑之威,赎罚者误之诫。王者立此五刑,所

以宝君子而逼小人,故为敕慎之经,皆拟《周易》有变通之体焉。欲令提纲而大

道清,举略而王法齐,其旨远,其辞文,其言曲而中,其事肆而隐。通天下之志

唯忠也,断天下之疑唯文也,切天下之情唯远也,弥天下之务唯大也,变无常体

唯理也,非天下之贤圣,孰能与于斯!

夫刑而上者谓之道,刑而下者谓之器,化而裁之谓之格。刑杀者是冬震曜之

象,髡罪者似秋雕落之变,赎失者是春阳悔吝之疵之。五刑成章,辄相依准,法

律之义焉。

是时侍中卢珽、中书侍郎张华又表:“抄《新律》诸死罪条目,悬之亭传,

以示兆庶。”有诏从之。

及刘颂为廷尉,频表宜复肉刑,不见省,又上言曰:

臣昔上行肉刑,从来积年,遂寝不论。臣窃以为议者拘孝文之小仁,而轻违

圣王之典刑,未详之甚,莫过于此。

今死刑重,故非命者众;生刑轻,故罪不禁奸。所以然者,肉刑不用之所致

也。今为徒者,类性元恶不轨之族也,去家悬远,作役山谷,饥寒切身,志不聊

生,虽有廉士介者,苟虑不首死,则皆为盗贼,岂况本性奸凶无赖之徒乎!又令

徒富者输财,解日归家,乃无役之人也。贫者起为奸盗,又不制之虏也。不刑,

则罪无所禁;不制,则群恶横肆。为法若此,近不尽善也。是以徒亡日属,贼盗

日烦,亡之数者至有十数,得辄加刑,日益一岁,此为终身之徒也。自顾反善无

期,而灾困逼身,其志亡思盗,势不得息,事使之然也。

古者用刑以止刑,今反于此。诸重犯亡者,发过三寸辄重髡之,此以刑生刑;

加作一岁,此以徒生徒也。亡者积多,系囚猥畜。议者曰囚不可不赦,复从而赦

之,此为刑不制罪,法不胜奸。下知法之不胜,相聚而谋为不轨,月异而岁不同。

故自顷年以来,奸恶陵暴,所在充斥。议者不深思此故,而曰肉刑于名忤听,忤

听孰与贼盗不禁?

圣王之制肉刑,远有深理,其事可得而言,非徒惩其畏剥割之痛而

不为也,乃去其为恶之具,使夫奸人无用复肆其志,止奸绝本,理之尽也。亡者

刖足,无所用复亡。盗者截手,无所用复盗。淫者割其势,理亦如之。除恶塞源,

莫善于此,非徒然也。此等已刑之后,便各归家,父母妻子,共相养恤,不流离

于涂路。有今之困,创愈可役,上准古制,随宜业作,虽已刑残,不为虚弃,而

所患都塞,又生育繁阜之道自若也。

今宜取死刑之限轻,及三犯逃亡淫盗,悉以肉刑代之。其三岁刑以下,已自

杖罚遣,又宜制其罚数,使有常限,不得减此。其有宜重者,又任之官长。应四

五岁刑者,皆髡笞,笞至一百,稍行,使各有差,悉不复居作。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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