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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降资历内,三降两降各免一降,一降者勿降。省令译史合得县令资历内,免录
事及下县令各一任。密院令史三考以上者,同前免之。台、部、宗正府、统军司
令译史,合历县令任数,免下令一任。外路右职文资诸科,合历县令亦免一任。
当过检法知法,三考得录事者,已后两除一差。”
明昌三年,上曰:“旧制,每季到部求仕人,识字者试以书判,不识字者问
以疑难三事,体察言行相副者。其令自今随季部人并令依条试验。”宰执奏曰:
“既体察知与所举相同,又试中书判,若不量与升除,无以示劝。”遂定制,若
随朝及外路六品以上官则随长任用,外路正七品官拟升六品县令一等除授,任满
合降者免降,从七品以下于各等资历内减两任拟注,以后体察相同即依已升任使,
若体察不同者本等注授,若见任县令升中上令者、并掌钱谷及丁忧去者,候解由
到部。诸局分人亦候将来出职日准上拟注。猛安谋克拟依前提刑司保举到升任例,
施行时尝令随门户减一资历。明昌七年,敕复令如旧。泰和元年,上以县令见守
阙,近者十四月,远者十六月,又以县令丞簿员阙不相副,敕省臣:“右选官见
格,散官至明威者注县令,宣武者注丞簿,虽曾犯选格及亏永者亦注,是无别也。”
遂定制,曾犯选格及亏永者,广威注令,明威注丞簿。卫绍王大安元年,以县令
阙少,令初入上中下令者,与其守阙可令再注丞簿一任,俟员阙相副则当复旧。
宣宗贞祐二年,以播越流离,官职多阙,权命河朔诸道宣抚司得拟七品以下,
寻以所注吏部不知,季放之阙多至重复,乃奏罢之。时李英言:“兵兴以来,百
务烦冗,政在用人,旧虽有四善、十七最之法,而拔擢蔑闻,几为徒设。大定间,
以监察御史及审录官分诣诸路,考核以拟,号为得人,可依已试之效,庶几使人
自励。”诏从之。三年,户部郎中奥屯阿虎言:“诸色迁官并与女直一体,而有
司不奉,妄生分别,以至上下相疑。”诏以违制禁之。初,宣宗之南迁也,诏吏
部以秋冬于南京、春夏于中都置选,而赴调者惮于北行,率皆南来,遂并于南京
设之。三月,命汰不胜官者,令五品以上官公举,今季赴部人内,先择材干者量
缓急易之。兴定元年,诏有司议减冗员。又诏,自今吏部每季铨选,差女直、汉
人监察各一员监视,又尽罢前犯罪降除截罢、及承应未满解去而复为随处官司委
使者。又定制,权依剧县例俱作正七品,令随朝七品、外路六品以上职事官,举
正七品以下职事官年未六十无公私罪堪任使者,岁一人,仍令兼领枢密院弹压之
职,以镇军人。凡上司不得差占及凌辱决罚。到任半年,委巡按官体访具申籍记。
又半年覆察,考满日分等升用。如六事备为上等,升职一等,四事为中等,减二
资历,其次下等减一资历,不称者截罢。
凡省选之制,自熙宗皇统八年以上京僻远,始命诣燕京拟注,岁以为常。贞
元迁都,始罢是制。其常调制,正七品两任升六品,六品三任升从五品,从五品
两任升正五品,正五品三任升刺史。凡内外官皆以三十月为考,随朝官以三十月
为任,升职一等。自非制授,尚书选在外官,命左司移文勾取。承安三年,始命
置簿勾取。
大定十五年,制凡二品官及宰执枢密使不理任,每及三十月则书于贴黄,不
及则附于阙满簿。内外三品官以五十月为任。泰和三年,制凡文资右职官应迁三
品职事者,五品以上历五十月,六品以下及门荫杂流职事至四品以上而散官应至
三品者,皆历六十月,方许告迁。七年,自按察使副依旧三十月理考外,内外四
品以四十月理考,通八十月迁三品。泰和八年,诏以门荫官职事至四品者甚少,
自今至刺史而散官应至三品者,即许告迁三品。此省选资考之制也。
世宗大定元年,上谓宰臣曰:“朕昔历外任,不能悉知人之优劣,每除一官
必以不称职为忧。夫荐贤乃相职,卿等其各尽乃心,勿贻笑天下。”又曰:“凡
拟注之际当为官择人,勿徒任亲旧,庶无旷官矣。”又曰:“守令之职当择材能,
比闻近边残破多用年老及罪降者,是益害边民也。若资历高者不当任边远,可取
以下之才能者升授,回不复降,庶可以完复边陲也。”边升之制,盖始于此。三
年,诏监当官迁散官至三品尚任县令者,与省除。四年,敕随朝六品以繁剧局分
官有阙者,省不得拟注,令具阙及人以闻。六年,制官至三品除,朝廷约量劳绩
岁月,特恩迁官。七年,制内外三品官遇拟注,其历过成考以上月日,不曾迁加,
或经革拨,可于除目内备书以闻。又敕,外路四品以上职事官、并五品合升除官,
皆具阙及人以闻。六品以下官,命尚书省拟定而复奏。上又谓宰臣曰:“拟注外
官,往往未当。州县之官良则政举,否则政隳。卿宜辨论人材,优劣参用,则递
相勉励,庶几成治矣。”又曰:“从来顿舍人例为节副,今宣徽院同签银术可以
特收顿舍,然后授以沧州同知,此亦何功,但其人有足任使,故授以同签也。且
如自护卫、符宝、顿舍考满者与六品五品之职,而与元苦辛特收顿舍者例除,则
是不伦也。”十年,谓宰臣曰:“凡在官者,若不为随朝职任,便不能离常调。
若以卿等所知任使恐有滞,如验入仕名项或廉等第用之亦可。若不称职,即与外
除。”十一年,上谓宰臣曰:“随朝官多自计所历,一考谓当得某职,两考又当
得某职,故但务因循而已。及被差遣,又多稽违。近除大理司直李宝为警巡使,
而奏谢言‘臣内历两考’,意谓合得五品则除六品也。朕以此人干事,尝除监察
御史,及为大理司直,未尝言情见一事,由是除长官,欲视其为政,故授是职。
自今外路与内除者,察其为政公勤则升用,若但务苟简者,不必待任满即当依本
等出之。不明赏罚,何以示劝勉也。”十二年,上谓宰臣曰:“朕尝取尚书省百
官行止观之,应任刺史知军者甚少,近独深州同知辞不习为可,故用之。即今居
五品者皆再任当例降之人,故不可也。护卫中有考满者,若令出职,虑其年幼不
闲政事,兼宿卫中如今日人材亦难得也。若勒留承应,累其资考,令至正五品可
乎?”皆曰:“善。”十六年,敕宰臣:“选调拟注之际,须引外路求仕人,引
至尚书省堂量材受职。”二十一年,谓宰臣曰:“海陵时,与人本官太滥,今复
太隘,令散官小者奏之。”二十四年,以旧资考太滞,命各减一任,临时量人材、
辛苦、资历、年甲,以次奏禀。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定制,自正七品而上皆以两任而后升。明昌四年,以前
制有职官已带三品者不许告迁,有司因之不举,以致无由迁叙。上虑其滞,遂定
制,已带三品散官宝历五十月,从有司照勘,格前进官一阶,格后为始再算。五
年,命宰臣拟注之际,召赴选人与之语,以观其人。六年,命随朝五品之要职,
及外路三品官,皆具人阙进呈,以听制授。七年,敕随朝除授必欲至三十月,如
有急阙,则具阙及人奏禀。寻复令,不须待考满后,当通算其所历而已。承安四
年,敕宰臣曰:“凡除授,恐未尽当。今无门下省,虽有给事中而无封驳司,若
设之,使于拟奏未受时详审得当,然后授之可也。”乃立审官院,凡所送令详审
者,以五日内奏或申省。承安五年,以六品、从五品阙少,敕命历三任正七品而
后升六品。泰和元年,谕旨宰臣曰:“凡遇急阙,与其用资历未及之人,何如止
起复丁忧旧人也。”命内外官通算,合得升等而少十五月者,依旧在职补足,而
后升除,或有余月日以后积算。遇阙而无相应人,则以资历近者奏禀。二年,命
少五月以下者本任补,六月至十四月者本任或别除补之。是制既行之后,至六年,
以一例递升复恐太滥,命量材续禀。卫绍王大安元年,定文资本职出身内,有至
一品职事官应迁一品散官者,实历五十月方许告迁。二品三品职事官应告本品循
迁者,亦历五十月,不得过本品外。四品以下职事官如迁三品者,亦历五十月,
止许告迁三品一资。六品以下职事官历六十月告迁,带至三品更不许告。犯选格
者皆不许。如已至三品以上职事者,六十月亦听。凡迁三品官资及致仕并横迁三
品者,则具行止以闻。四品则六十月告迁,杂班则否。宣宗兴定元年,徒单顽僧
言:“兵兴以来,恩命数出,以劳进阶者比年尤多。贱职下僚散官或至极品,名
器之轻莫此为甚。自今非亲王子及职一品,余人虽散官至一品乞皆不许封公。若
已封者,虽不追夺其仪卫,亦当降从二品之制。”从之。
凡选监察御史,尚书省具才能者疏名进呈,以听制授。任满,御史台奏其能
否,仍视其所察公事具书于解由,以送尚书省。如所察事皆无谬戾为称职,则有
升擢。庸常者临期取旨,不称者降除,任未满者不许改除。大定二十七年前,尝
令六十以上者为之。后,台官以年老者多废事为言,乃敕尚书省于六品七品内取
六十以下廉干者备选。二十九年,令台官得自辟举。明昌三年,复命尚书省拟注,
每一阙则具三人或五人之名,取旨授之。承安三年,敕监察给由必经部而后呈省。
泰和四年,制以给由具所察事之大小多寡定其优劣。八年,定制,事有失纠察者
以怠慢治罪。贞祐二年,定制以所察大事至五、小事至十为称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