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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给价。匿者以私法坐,限外人告者,以知而不纠坐其官。寺观许童行告者赏。
俟铜多,别具以闻。”八月,定从便易钱法,听人输纳于京师,而于山东、河北、
大名、河东等路依数支取。后铸大钱一直十,篆文曰“泰和重宝”,与钞参行。
五年,上欲罢交钞工墨钱,复以印时常费遂命贯止收六文。
六年四月,陕西交钞不行,以见钱十万贯为钞本,与钞相易,复以小钞十万
贯相参用之。六年十一月,复许诸路各行小钞。中都路则于中都及保州,南京路
则于南京、归德、河南府,山东东路则于益都、济南府,山东西路则于东平、大
名府,河北东路则于河间府、冀州,河北西路则于真定、彰德府,河东南路则于
平阳,河东北路则于太原、汾州,辽东则于上京、咸平,西京则于西京、抚州,
北京则于临潢府官库易钱。令户部印小钞五等,附各路同见钱用。七年正月,敕
在官毋得支出大钞,在民者令赴库,以多寡制数易小钞及见钱,院务商税及诸名
钱,三分须纳大钞一分,惟辽东以便。时民以货币屡变,往往怨嗟,聚语於市。
上知之,谕旨于御史台曰:“自今都市敢有相聚论钞法难行者,许人捕告,赏钱
三百贯。”五月,以户部尚书高汝砺议,立“钞法条约”,添印大小钞,以钞库
至急切,增副使一员。汝砺又与中都路转运使孙铎言钱币,上命中丞孟铸、礼部
侍郎乔宇、国子司业刘昂等十人议,月余不决。七月,上召议于泰和殿,且谕汝
砺曰:“今后毋谓钞多,不加重而辄易之。重之加于钱,可也。”明日,敕:
“民间之交易、典质、一贯以上并用交钞,毋得用钱。须立契者,三分之一用诸
物。六盘山西、辽河东以五分之一用钞,东鄙屯田户以六分之一用钞。不须立契
者,惟辽东钱钞从便。犯者徒二年,告者赏有差,监临犯者杖且解职,县官能奉
行流通者升除,否者降罚,集众沮法者以违制论。工墨钱每张止收二钱。商旅赍
见钱不得过十贯。所司籍辨钞人以防伪冒。品官及民家存留见钱,比旧减其数,
若旧有见钱多者,许送官易钞,十贯以上不得出京。”又定制,按察司以钞法流
通为称职,而河北按察使斜不出巡按所给券应得钞一贯,以难支用,命取见钱。
御史以沮坏钞法劾之,上曰:“纠察之官乃先坏法,情不可恕。”杖之七十,削
官一阶,解职。
户部尚书高汝砺言:“钞法务在必行,府州县镇宜各籍辨钞人,给以条印,
听与人辨验,随贯量给二钱,贯例虽多,六钱即止。每朝官出使,则令体究通滞
以闻。民间旧有宋会子,亦令同见钱用,十贯以上不许持行。榷盐许用银绢,余
市易及俸,并用交钞,其奇数以小钞足之,应支银绢而不足者亦以钞给之。”上
遣近侍谕旨尚书省:“今既以按察司钞法通快为称职,否则为不称职,仍于州府
司县官给由内,明书所犯之数,但犯钞法者虽监察御史举其能干,亦不准用。”
十月,杨序言:“交钞料号不明,年月故暗,虽令赴库易新,然外路无设定库司,
欲易无所,远者直须赴都。”上以问汝砺,对曰:“随处州府库内,各有辨钞库
子,钞虽弊不伪,亦可收纳。去都远之城邑,既有设置合同换钱,客旅经之皆可
相易。更虑无合同之地,难以易者,令官库凡纳昏钞者受而不支,于钞背印记官
吏姓名,积半岁赴都易新钞。如此,则昏钞有所归而无滞矣!”
十一月,上谕户部官曰:“今钞法虽行,卿等亦宜审察,少有壅滞,即当
以闻,勿谓已行而惮改。”汝砺对曰:“今诸处置库多在公廨内,小民出入颇难,
虽有商贾易之,然患钞本不丰。比者河北西路转运司言,一富民首其当存留钱外,
见钱十四万贯。它路臆或有如此者,臣等谓宜令州县委官及库典,于市肆要处置
库支换。以出首之钱为钞本,十万户以上州府,给三万贯,以次为差,易钞者人
不得过二贯。以所得工墨钱充库典食直,仍令州府佐贰及转运司官一员提控。”
上是之,遂命移库于市肆之会,令民以钞易钱。
是月,敕捕获伪造交钞者,皆以交钞为赏。
时复议更钞法,上从高汝砺言,命在官大钞更不许出。听民以五贯十贯例者
赴库易小钞,欲得钱者五贯内与一缗,十贯内与两缗,惟辽东从便。河南、陕西、
山东及它行钞诸路,院务诸税及诸科名钱,并以三分为率,一分纳十贯例者,二
分五贯例者,余并收见钱。
八年正月,以京师钞滞,定所司赏罚格。时新制,按察司及州县官,例以钞
通滞为升降。遂命监察御史赏罚同外道按察司,大兴府警巡院官同外路州县官。
是月,收毁大钞,行小钞。
八月,从辽东按察司杨云翼言,以咸平、东京两路商旅所集,遂从都南例,
一贯以上皆用交钞,不得用钱。十月,孙铎又言:“民间钞多,正宜收敛,院务
税诸名钱,可尽收钞,秋夏税纳本色外,亦令收钞,不拘贯例。农民知之则渐重
钞,可以流通。比来州县抑配市肆买钞,徒增骚扰,可罢诸处创设钞局,止令赴
省库换易。今小钞各限路分,亦甚未便,可令通用。”上命亟行之。
十二月,宰臣奏:“旧制,内外官兵俸皆给钞,其必用钱以足数者,可以十
分为率,军兵给三分,官员承应人给二分,多不过十贯。凡前所收大钞,俟至通
行当复计造,其终须当精致以图经久。民间旧钞故暗者,乞许于所在库易新。若
官吏势要之家有贱买交钞,而于院务换钱兴贩者,以违制论。复遣官分路巡察,
其限钱过数虽许奴婢以告,乃有所属默令其主藏匿不以实首者,可令按察司察之。
若旧限已满,当更展五十日,许再令变易钞引诸物。”是制既行之后,章宗寻崩,
卫绍王继立,大安三年会河之役,至以八十四车为军赏,兵衄国残,不遑救弊,
交钞之轻几于不能市易矣。至宣宗贞祐二年二月,思有以重之,乃更作二十贯至
百贯例交钞,又造二百贯至千贯例者。然自泰和以来,凡更交钞,初虽重,不数
年则轻而不行,至是则愈更而愈滞矣。南迁之后,国蹙民困,军旅不息,供亿无
度,轻又甚焉。
三年四月,河东宣抚使胥鼎上言曰:“今之物重,其弊在于钞窒,有出而无
入也。虽院务税增收数倍,而所纳皆十贯例大钞,此何益哉?今十贯例者民间甚
多,以无所归,故市易多用见钱,而钞每贯仅直一钱,曾不及工墨之费。臣愚谓,
宜权禁见钱,且令计司以军须为名,量民力征敛,则泉货流通,而物价平矣。”
自是,钱货不用,富家内困藏镪之限,外弊交钞屡变,皆至窘败,谓之“坐化”。
商人往往舟运贸易于江淮,钱多入于宋矣。宋人以为喜,而金人不禁也,识者惜
其既不能重无用之楮,而又弃自古流行之宝焉。
五月,权西安军节度使乌林达与言:“关陕军多,供亿不足,所仰交钞则取
于京师,徒成烦费,乞降板就造便。”又言:“怀州旧铁钱钜万,今既无用,愿
贯为甲,以给战士。”时有司轻罪议罚,率以铁赎,而当罪不平,遂命赎铜计赃
皆以银价为准。
六月,敕议交钞利便。七月,改交钞名为“贞祐宝券”,仍立沮阻罪。九月,
御史台言:“自多故以来,全藉交钞以助军需,然所入不及所出,则其价浸减,
卒无法以禁,此必然之理也。近用‘贞祐宝券’以革其弊,又虑既多而民轻,与
旧钞无异也,乃令民间市易悉从时估,严立罪赏,期于必行,遂使商旅不行,四
方之物不敢入。夫京师百万之众,日费不赀,物价宁不日贵耶?且时估月再定之,
而民间价旦暮不一,今有司强之,而市肆尽闭。复议搜括隐匿,必令如估鬻之,
则京师之物指日尽,而百姓重困矣。臣等谓,惟官和买计赃之类可用时估,余宜
从便。”制可。
十二月,上闻近京郡县多籴于京师,谷价翔踊,令尚书省集户部、讲议所、
开封府、转运司,议所以制之者。户部及讲议所言,以五斗出城者可阑籴其半,
转运司谓宜悉禁其出,上从开封府议,谓:“宝券初行时,民甚重之。但以河北、
陕西诸路所支既多,人遂轻之。商贾争收入京,以市金银,银价昂,谷亦随之。
若令宝券路各殊制,则不可复入河南,则河南金银贱而谷自轻。若直闭京城粟不
出,则外亦自守,不复入京,谷当益贵。宜谕郡县小民,毋妄增价,官为定制,
务从其便。”
四年正月,监察御史田迥秀言:“国家调度皆资宝券,行才数月,又复壅滞,
非约束不严、奉行不谨也。夫钱币欲流通,必轻重相权、散敛有术而后可。今之
患在出太多、入太少尔。若随时裁损所支,而增其所收,庶乎或可也。”因条五
事,一曰省冗官吏,二曰损酒使司,三曰节兵俸,四曰罢寄治官,五曰酒税及纳
粟补官皆当用宝券。诏酒税从大定之旧,余皆不从。寻又更定捕获伪造宝券官赏。
三月,翰林侍讲学士赵秉文言:“比者宝券滞塞,盖朝廷将议更张,已而妄
传不用,因之抑遏,渐至废绝,此乃权归小民也。自迁汴以来,废回易务,臣愚
谓当复置,令职官通市道者掌之,给银钞粟麦缣帛之类,权其低昂而出纳之。仍
自选良监当官营为之,若半年无过,及券法通流,则听所指任便差遣。”诏议行
之。
四月,河东行省胥鼎言:“交钞贵乎流通,今诸路所造不充所出,不以术收
之,不无缺误。宜量民力征敛,以裨军用。河中宣抚司亦以宝券多出,民不之贵,
乞验民贫富征之。虽为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