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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接济,都属重要。其长期的影响,则是战后低地国家内之贵族更形没落,荷兰城
镇中之资产阶级愈加抬头。
菲力普以战养战的计划完全失败,营业税值百抽十无法达到预期之目的,反要
从马德里以大量金银(首先来自南美洲)输送到低地国家。如此长期以现款使用于
这个狭小的地区,促使此间金融经济加速展开。即在战时的荷兰,其港口的贸易也
大增。变乱开始时,南方各地新教徒及反西班牙人士包括不少技术员工。犹太人和
资本家,纷纷避地他邦,直到1588年英国女王出面援荷,各界人士重返大陆庭集于
北部,助长荷兰工商业之发展。菲力普不能有效处置低地国家,与西班牙全面战略
有密切关系。他这时要防备土耳其西侵(勒潘托'Lepanto'之海战,已于第二章言及,
即发生于1571年,西方之联军由西班牙领导),又要干预法国之内争,且要制止英
国介入低地国家之事。最后,则有大舰队(Armada)之征英,都是极为浩费,很多
行动没有成功,反而重重牵制菲力普的发展。对荷战事旷日持久,形成南北对峙的
局面,当初一个宗教问题演变为荷兰人的民族战争,西班牙只能控制低地国家的南
部,而此地日后也终于演变为今日之比利时。
威廉寡言又以“海上乞丐”(SeaBeggars)为机动部队。原来1566年低级贵族
请愿时,一位权臣曾轻蔑的称他们为“叫化子”(gueux),造反的人偏以此名号自
荣,曾编制叫化子歌谣传颂,设计叫化子的图样自相标榜。所以经威廉发给特许状
(let-tersofmarque)的武装民船有交战员之身份,通称“海上乞丐”。他们出
没无常,也给独立军助威不少。不过他们肆无忌惮,有时趁火打劫,杀人掠货之际,
不严格区分敌友。就历史发展而言,他们助长了荷兰人日后在海上的发展,而他们
所表现“海上无骑士精神”的侵略性格也成为16、17世纪的一般风气。
从以上各种发展综合看来,新时代的趋向符合克拉克所说的“战争是一种国营
事业”(Warbecameabusinessofthestate)。荷兰立国之后,没有更好的逻辑
去支持她的存在,只好纵容此种趋向继续发展,而在其过程中表现出一种资本主义
的性格。
荷兰共和国之立国可以说是发挥了自由的精神,但仍不能算作民主。而所谓的
自由,也只是容许了社会上能说话的人物继续保全他们的权益,并不鼓励所有人各
抒所见。在1760年前后,7个省的省议会约有代表2000人,称为“摄政阶级”(reg
entclass),是一切威权与财富之精萃,因之每一个城镇里的政治可能为极少的特
殊阶级垄断,有些家族彼此照顾,他们的地方势力也等于世袭。
独立之初,全国的加尔文派只占1/10人口,至1619年后,已有未皈依此派的新
教信徒不能在市政府里任职之规定。只是这种限制并未强制执行,随着时间之进展,
其要求反更松懈。为此,有所谓控诉派(Remonstrants)及反控诉派(Contra-re
monstrants)的争执。这两派同称为加尔文信徒,也同时有神学威权的支持。他们
的争执在于对命定论的解释。前者要求对命定论不作过于严格的定法。有人批评他
们根本不承认命定论。这时荷兰省(荷兰共和国内7省之一省)的权要,以奥登巴内
佛(JohanVanOldenbarneveldt)为领袖,坚决提倡荷兰联邦,为一种邦联,权在
各省,本身可以编组军队,军士效忠于本省。他在全国会议里有多数支持的力量,
1609年与西班牙停战的协定12年,大部分应归功于奥登巴内佛。
他站在控诉派的一边,和他们的发言人接近,又把宗教问题与政治问题甚至宪
法问题混在一起。控诉派站在人本主义的立场,把命定论解释得比较自由化,但因
他们要求荷兰省政府的保护,又重启政权阐释教义之门,使政府有决定教义的权力。
于是反控诉派(由大多数牧师组成,也算是加尔文的正规派),站在慕黎斯王
子(MauriceofNassau)之后,举他为领导。慕黎斯王子乃威廉寡言之子,此时为
7个省中5个省之总督(另外二省则推他的从兄弟为总督)。他对宗教问题并无兴趣,
他本人的政策,则和奥登巴内佛格格不入。因为他兼联邦陆海军总司令,当然不乐
意各省在他麾下之外自组军队。这时荷兰一省占全国之大半,可能多至2/3,又是
首富,如果再提倡更强化的地方分权,也等于以一省的力量凌驾于全国之上了。总
之,他认为新共和国如果不继续向西班牙抗战,就不能维持内部之统一,因此更不
赞成奥登巴内佛所谈判的12年停战。除此之外,他对奥伦治一家朝代之利益也相当
有兴趣。
在此冲突之中,奥登巴内佛与阿姆斯特丹的商人及莱登(Leiden)大学的智囊
团接近。慕黎斯则代表当时各省的贵族,也有下级的支持,他本人则为有力量的军
事领袖。他对付奥登巴内佛的办法半系合法的部署,半系政变。首先解散各省组织
的军队,又将奥登巴内佛及其亲信拘捕,更将控诉派之人士逐出各省议会之外,然
后组织特别法庭以叛国罪名义于1619年将政敌奥登巴内佛处死刑。一方面全国改革
教堂集会,六个月后,于1619年闭幕,正式宣布控诉派为异端,自此确定了狭义加
尔文派之立场。
局势急转直下,以奥伦治家为核心,组织皇室,中央集权,注重军事力量,为
必然趋势,况且后面又有一个带保守性标榜正规的教廷。但这些现象正是几十年独
立运动要扫荡的对象,战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和这些条件背道而驰,加之荷兰一省
担负联邦大量经费,有时多至3/4,历史与现实都不容许如此全面开倒车。慕黎斯
将以前的盟友以罪犯处死,已是骇人听闻。奥登巴内佛死后,慕黎斯自己也只有6年
寿命,以后他的继承人被称为奥伦治派(Orangists),有时对共和国体制是一种威
胁,然则他们代表了内地各省的利益,与荷兰省之水上及外向的发展相对,又不可
少,历史上两者因冲突产生危机的情况并不常见,即使有,也仍能在最后关头化干
戈为玉帛。各省曾主张不设总督,只是不久又因为事实之需要,仍请奥伦治家出马,
可见得威廉寡言及其后人对荷兰之实行资本主义,虽不直接参与,仍有一种支持的
效用,他们保持着荷兰共和国为一个民族国家,若非如此,鹿特丹及阿姆斯特丹之
经营仍是一两个自由城市的体制,其发展必受限制。
荷兰改革教会(DutchReformedChurch)也没有成为一个排斥异己的团体,正
规派虽被承认是正宗,可是控诉派的异端不过对命定论有不同的解释,也禁无可禁,
全国会议后之10年,他们已经公开露面。改革教会自1618-1619的全国会议之后,
也未再召开。自此天主教、犹太教及再洗礼派也在荷兰共和国中活动,当日之信教
自由在欧洲国家之中尚属首见。其中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因素是加尔文派的教会,
其每一个单位由本身的牧师、教士、长老和执事组成,本来就带着一种地方自治的
性格,也与荷兰共和国的政治体系平行,不复在政争中增加纠葛。
在这些条件之下,全国的组织集地方分权之大成,原则上承袭了封建时代的体
制,不过时代的进步,交通通信发达,金钱的使用展开,以摄政阶级为主体组成的
城镇,只有随着他们本身的性格去发展工商业,尽量存积资本。我们也可以说荷兰
共和国在1760年前后已整个的进入资本主义时代。如此一个新型的民族国家,在此
时有了这样的一段表现,为世界史中的创举。
17世纪的旅游者一进入荷兰,就发觉这个国家不仅上端是7个各自保有独立主权
的小国家拼合而成,而且下面每一个小单位之内仍有不少市镇保留着若干独立自主
的性格。所以这新国家的体制曾被批评为“胡乱”、“陈旧”和“复杂”。她的海
军由5个不同的海军枢密院(admiraltycolleges)掌握,阿姆斯特丹城自组邮局,
向海外通邮,直到1752年才由全国邮政接收。共和国无外交部或外务首长。国家如
有全国性的事件,只能向全国议会接洽。1654年荷兰省竟宣称她在某种范围之内有
单独与外国定约之权,不待联邦政府批准。
在组织方面讲,荷兰共和国纵横分割,成为无数小单位。横向分割的界限为宗
教及社会阶级,纵的方面则是各省镇地区。如此的体制,可以说是和传统中国的衙
门政治完全相反。传统中国注重外表上的整齐划一,下层机构根据上层机构的政令
组成,其不合实际的地方存积在下端,由官僚粉饰掩盖。尼德兰的新国家,由下层
机构自己作主,所以能够全部存真。国家的政策只有一种从属的关系,而不是主宰。
其重点在保护私人的及商业上的利益。在此前提之下,提倡自由,成为一时风气,
而所谓自由,也仍以商业上的放任政策(laissezfaire)为主。并且荷兰共和国的
对外战争如1652及1665之对英战争及1672年之对法战争,虽说牵涉了很多其他原因,
其中商业上和经济上的冲突总是一个带决定性的因素。
当日四周邻国仍保持以农业为主的经济体制,既有工业的制造,也以本地的资
源为主,而荷兰独特地采取了商业体制。于是阿姆斯特丹不仅是船舶进出的中心,
也是国际银行业与保险业的中心。阿姆斯特丹的银行创始于1609年,亦即与西班牙
停战的初年。它不发行货币,而以存款为主要业务。当日各地不同的货币良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