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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五代史-第23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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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抱虚而输纳,渐成雕敝,深可悯伤。况欲致丰财,必除时病,有利之事,方切

施行,无名之求,尤宜废罢,但得日新之理,何辞夕改之嫌。应在京诸道苗亩上

所征曲钱等,便从今年夏并放。其曲官中自造,委逐州减旧价一半,于在城扑断

货卖。除在城居人不得私造外,乡村人户或要供家,一任私造。”敕下之日,人

甚悦之。

周显德四年七月,诏曰:“诸道州府曲务,今后一依往例,官中禁法卖曲,

逐处先置都务,候敕到日,并仰停罢。据见在曲数,准备货买,兼据年计合,使

曲数依时蹋造,候人户将到价钱,据数计曲,不得赊卖抑配与人。

 卷一百四十七 志九

◎刑法志

(案:《刑法志序》,原本阙佚。)

梁太祖开平三年十一月,诏太常卿李燕、御史萧顷、中书舍人张兖、户部侍

郎崔沂、大理卿王鄯、刑部郎中崔诰,共删定律令格式。四年十二月,宰臣薛贻

矩奏:“太常卿李燕等重刊定律令三十卷,式二十卷,格一十卷,目录一十三卷,

律疏三十卷,凡五部一十帙,共一百三卷。敕中书舍人李仁俭诣阁门奉进,伏请

目为《大梁新定格式律令》,仍颁下施行。”从之。(原注:是时,大理卿李保

殷进所撰《刑律总要》十二卷。)

唐庄宗同光元年十二月,御史台奏:“当司刑部、大理寺本朝法书,自朱温

僣逆,删改事条,或重货财,轻入人命,或自循枉过,滥加刑罚。今见在三司收

贮刑书,并是伪廷删改者,兼伪廷先下诸道追取本朝法书焚毁,或经兵火所遗,

皆无旧本节目。只定州敕库有本朝法书具在,请敕定州节度使速写副本进纳,庶

刑法令式,并合本朝旧制。”从之。未几,定州王都进纳唐朝格式律令,凡二百

八十六卷。二年二月,刑部尚书卢价奏,纂集《同光刑律统类》凡一十三卷,上

之。

周太祖广顺元年六月,敕侍御史卢亿、刑部员外郎曹匪躬、大理正段涛同议

定重写法书一百四十八卷。先是,汉隐帝末,因兵乱法书亡失,至是大理奏重写

律令格式、统类编敕,凡改点画及义理之误字二百一十有四,以晋、汉及国初事

关刑法敕条,凡二十六件,分为二卷,附于编敕,目为《大周续编敕》,命省、

寺行用焉。(《宋史》:卢亿,周初为侍御史,汉末兵乱,法书亡失,至是大理

奏重写律令格式、统类编敕,乃诏亿与刑部员外曹匪躬、大理正段涛同加议定旧

本,以京兆府改同五府,开封、大名府改同河南府,长安、万年改为次赤县,开

封、浚仪、大名、元城改为赤县,又定东京诸门薰风等为京城门,明德等为皇城

门,启运等为宫城门,升龙等为宫门,崇元等为殿门,庙讳书不成字,凡改点画

及义理之误字二百一十有四。又以晋、汉及周初事关刑法敕条者,分为二卷,附

编敕,目为《大周续编敕》。诏行之。)

二年二月,中书门下奏:“准元年正月五日赦书,今后应犯窃盗赃及和奸者,

并依晋天福元年已前条制施行。诸处犯罪人等,除反逆罪外,其余罪并不籍没家

产、诛及骨肉,一依格令处分者。请再下明敕,颁示天下。”乃下诏曰:“赦书

节文,明有厘革,切虑边城远郡,未得审详,宜更申明,免至差误。其盗贼,若

是强盗,并准自来格条断遣;其犯窃盗者,计赃绢满三匹已上者,并集众决杀,

其绢以本处上估价为定,不满三匹者,等第决断。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男子坐

杀,妇人不坐;其犯和奸者,并准律科断,罪不至死。其余奸私罪犯,准格律处

分。应诸色罪人,除谋反大逆外,其余并不得诛杀骨肉、籍没家产。”先是,晋

天福中敕,凡和奸者,男子妇人并处极法,至是始改从律文焉。

世宗显德四年五月,中书门下奏:“准宣,法书行用多时,文意古质,条目

繁细,使人难会,兼前后敕格,互换重叠,亦难详定。宜令中书门下并重删定,

务从节要,所贵天下易为详究者。伏以刑法者御人之衔勒,救弊之斧斤,故鞭扑

不可一日弛之于家,刑法不可一日废之于国,虽尧、舜淳古之代,亦不能舍此而

致理矣。今奉制旨删定律令,有以见圣君钦恤明罚敕法之意也。窃以律令之书,

政理之本,经圣贤之损益,为古今之章程,历代以来,谓之彝典。今朝廷之所行

用者律一十二卷、律疏三十卷、式二十卷、令三十卷、《开成格》一十卷、《大

中统类》一十二卷、后唐以来至汉末编敕三十二卷及皇朝制敕等。折狱定刑,无

出于此。律令则文辞古质,看览者难以详明;格敕则条目繁多,检阅者或有疑误。

加之边远之地,贪猾之徒,缘此为奸,浸以成弊。方属盛明之运,宜申画一之规,

所冀民不陷刑,吏知所守。臣等商量,望准圣旨施行,仍差侍御史知杂事张湜、

太子右庶子剧可久、殿中侍御史帅汀、职方郎中邓守中、仓部郎中王莹、司封员

外郎贾玭、太常博士赵砺、国子博士李光赞、大理正苏晓、太子中允王伸等一

十人,编集新格,勒成部帙。律令之有难解者,就文训释;格敕之有繁杂者,随

事删除。止要谐理省文,兼且直书易会。其中有轻重未当,便于古而不便于今,

矛盾相违,可于此而不可于彼,尽宜改正,无或牵拘。候编集毕日,委御史台、

尚书省四品以上及两省五品以上官参详可否,送中书门下议定,奏取进止。”诏

从之。自是湜等于都省集议删定,仍令大官供膳。

五年七月,中书门下奏:“侍御史知杂事张湜等九人,奉诏编集刑书,悉有

条贯,兵部尚书张昭等一十人,参详旨要,更加损益。臣质、臣溥据文评议,备

见精审。其所编集者,用律为正;辞旨之有难解者,释以疏意;义理之有易了者,

略其疏文。式令之有附近者次之,格敕之有废置者又次之。事有不便与该说未尽

者,别立新条于本条之下;其有文理深古、虑人疑惑者,别以朱字训释。至于朝

廷之禁令,州县之常科,各以类分,悉令编附。所冀发函展卷,纲目无遗,究本

讨源,刑政咸在。其所编集,勒成一部,别有目录,凡二十一卷。刑名之要,尽

统于兹,目之为《大周刑统》,欲请颁行天下,与律疏令式通行。其《刑法统类》

、《开成格》、编敕等,采掇既尽,不在法司行使之限,自来有宣命指挥公事及

三司临时条法,州县见今施行,不在编集之数。应该京百司公事,逐司各有见行

条件,望令本司删集,送中书门下详议闻奏。”敕宜依,仍颁行天下。乃赐侍御

史知杂事张湜等九人各银器二十两,杂彩三十匹,赏删定《刑统》之劳也。

唐同光二年六月己巳,敕:“应御史台河南府行台马步司左右军巡院,见禁

囚徒,据罪轻重,限十日内并须决遣申奏。仍委四京、诸道州府,见禁囚徒,速

宜疏决,不得淹停,兼恐内外形势官员私事寄禁,切要止绝,俾无冤滞。”三年

五月己未,敕:“三京、诸道州府,所禁罪人,如无大过,速令疏决,不得淹滞。”

六月甲寅,敕:“刑以秋冬,虽关恻隐,罪多连累,翻虑滞淹。若或十人之中,

止为一夫抵死,岂可以轻附重,禁锢逾时。言念哀矜,又难全废。其诸司囚徒,

罪无轻重,并宜各委本司,据罪详断申奏,轻者即时疏理,重者候过立春,至秋

分然后行法。如是事系军机,须行严令,或谋恶逆,或畜奸邪,或行劫杀人,难

于留滞,并不在此限。”

天成元年十一月庚申,敕:“应天下州使系囚,除大辟罪以上,委所在长吏,

速推勘决断,不得傍追证对,经过食宿之地,除当死刑外,并仰释放,兼不许惩

治。”二年春。左拾遗李同上言:“天下系囚,请委长吏逐旬亲自引问,质其罪

状真虚,然后论之以法,庶无枉滥。”从之。六月,大理少卿王郁上言:“凡决

极刑,合三覆奏,近年以来,全不守此。伏乞今后前一日令各一覆奏。”奉敕宜

依。八月,西京奏:“奉近敕,在京犯极刑者,令决前一日各一覆奏,缘当府地

远,此后凡有极刑,不审准条疏覆奏。”奉敕旨:“昨六月二十日所降敕文,只

为应在洛京有犯极刑者覆奏,其诸道已降旨命,准旧例施行。今详西京所奏,尚

未明近敕,兼虑诸道有此疑惑,故令晓谕。”十月辛丑,德音:“为政之要,切

在无私;听讼之方,惟期不滥。天下诸州府官员,如有善推疑狱及曾雪冤滥兼有

异政者,当具姓名闻奏,别加甄奖。”

长兴元年二月,制曰:“欲通和气,必在伸冤;将设公方,实资奖善。州县

官僚能雪冤狱活人生命者,许非时选,仍加阶超资注官,与转服色,已著绯者与

转兼官。”二年二月辛亥,敕:“朕猥以眇躬,荐承鸿业,念彼疲瘵,劳于寐兴。

或虑官不得人,因成紊乱;或虑刑非其罪,遂至怨嗟。王化所兴,狱讼为本,苟

无训励,必有滞淹。近日诸道百姓,或诸多违犯,或小可斗争。官吏曲纵胥徒,

巧求瑕衅。初则滋张节目,作法拘囚;终则诛剥货财,市恩出拔。外凭公道,内

循私情,无理者转务迁延,有理者却思退缩。积成讹弊,渐失纪纲。自今后切委

逐处官吏州牧县宰等,深体余怀,各举尔职。凡关推究,速与剸裁。如敢苟纵依

违,遂成枉滥,或经台诉屈,或投匦申冤,勘问不虚,其元推官典并当责罚,其

逐处观察使、刺史,别议朝典。宜令诸道州府,各依此处分,所管属郡,委本道

严切指挥。”八月丁卯,敕:“三京、诸道州府刑狱,近日访闻,依前禁系人,

多不旋决,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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