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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一次再见到他。他只是沉默,对律师所有的提议都无言以答。到了最后,他只说了一句话:“就这么着吧。到时候再看吧。”
其实拖也就只拖了几个月。
到了来年的二月,江之晨代表璐瑶再一次起诉离婚。
三月初开庭。璐瑶从深圳请假回来出庭。这一次,璐瑶没有告诉家里开庭的时间,她这一方出庭的只有她和江之晨,而承坤那一方仍然只有承坤一个人。
江之晨代表璐瑶阐述了离婚理由,除了第一次开庭说的那些理由以外,江之晨将承坤父母到璐瑶原单位无理取闹,导致璐瑶辞职的事情提了出来。江之晨特地拿出了她去电器公司取证时的笔录,是电器公司的几个门卫和一些当时在场群众,对当时情况的描述。江之晨指出:“被告父母的行为,完全是诽谤。他们极大地损害了我的当事人的名誉。在第一次开庭时,被告曾经表示,他将会约束他父母的行为,不让他们再影响到我的当事人的生活。但事实证明,被告根本做不到这一点。由于被告父母的无理取闹,被告的无能。导致我的当事人在这场婚姻中受到极大的伤害。所以。我当事人强烈要求,解除和被告的婚姻关系。
法官向承坤询问:“原告律师所说的一切属实吗?”
承坤迟疑了一下,点点头。
接下来,关于他们的共同财产的分割,法官询问:“位于S市Y小区的一套两室两厅的房子是你们的共同财产。你们打算如何分割?”
承坤开口说道:“第一次开庭的时候不是说过吗?房子卖掉以后,将璐瑶父母的钱还给他们,我这几年出的房贷还给我。再还掉银行的贷款。剩下的钱,双方平分。”
这套房子是承坤和璐瑶结婚那年七月份买的。从那时到现在,承坤为这个房子已经还了三十三个月贷款。每月还款四千二百多元。共计十万九千余元。这个房子现在的市场估价在一百一十五万元左右。卖了房子,还给璐瑶父母五十万,承坤的十一万,和现在还剩下银行贷款四十六万,共计一百零七万元。那么还有八万元可以双方平分。也就是说,承坤总共可以得到近十五万元左右。
江之晨提出:“反对。这个房子,当初是以双方共同投资的形式购买的。我当事人的父母出资五十万现金,其中四十万作为首付,在购房时直接转帐给了房产商,另外十万作了装修费。而被告以贷款的形式出资四十九万。他们双方对这个房子各拥有百分之五十的所有权。这些都已经被被告证实。我这里有我和被告第一次谈话时的笔录和录音可以作证。
“被告在这两年零九个月中,还给银行的十一万左右的贷款,其中有近八万多元是给银行付的利息,实际上只还了三万多元的本金。我在前面就提到过,买这套房子的时候,他们曾经约定:双方各出资百分之五十。我的当事人付的是现金,而被告是以贷款的方式支付的。也就是说,贷款是被告的个人行为,那么他付给银行的利息部分,应该他自己承担。我的当事人没有理由分担。所以,即使返还他的出资,也只能返还他所还本金的三万多元。”
承坤迅速在心里计算了一下。按照江之晨的提议,他只能分得到近十一万元。也就是说,他才刚刚可以拿回他出资的那部分。如果再算上手续费,他连他的出资都收不回来。
江之晨接着说:“同时,还需要指出一点,房子是当年七月买的,他们是在当年十月结的婚。也就是说被告付给银行贷款绝大部分是婚后行为。按照婚姻法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特殊约定,婚后双方的收入属于共同财产。实际上,被告用的是共同财产给银行还贷。我的当事人有权力要求分割卖房中被告的那部分收入。因此,我的当事人建议:卖房所得款项,由双方平分。被告所得的部分,在还清银行贷款以后,所剩余额,在我当事人和被告之间再做重新分割。”
承坤一听,如果按照江之晨的说法,他不仅拿不到预想的十五万。现在他连十一万也拿不到了。婚姻眼看就要完蛋,总得要抓住点什么吧。钱在这个时候就显得十分重要了。承坤有些不甘心,争辩道:“其实我们结婚以后,基本上是AA制,各管各的钱。我一直是用我的工资还的贷款,没用璐瑶的钱。”
江之晨马上反驳道:“你说的这一点,我的当事人并不认同。刚才我们只是讨论了房子的出资问题,那么请问你们的家具、电器,还有家中的家居用品,是从哪里来的?据我当事人说,你们的家具一部分是我当事人的舅舅舅妈送的。其他一部分来自于你们在女方家的婚礼上所收的礼金,那笔钱大概有四万多元。我当事人的母亲把这钱给了你们,一部分用做买了电器和家具;给被告父母寄了共计八千元,准备在老家的婚礼;还有五千元本来是准备蜜月旅行的,也因为被告二姐婆家急用,把这笔钱挪用了。我想问问被告,按照你说的AA制,你出的家具钱在哪里?你给你父母,二姐的钱是不是应该你自己承担?我当事人的每月的工资除了她自己的基本开销以外,其他都用于了给家里增添家居用品和给被告买衣服。请问被告,你在结婚以后穿的哪一件衣服不是我的当事人买的?这也是你所谓的AA制吗?”
江之晨转身对法官说:“不是我的当事人斤斤计较,而是这个婚姻实在是太让她伤心了。他们在被告老家举行婚礼的第二天,被告兄嫂和父母因为我当事人在婚礼上戴的一套黄金首饰,发生了争执。那套黄金首饰是我当事人的母亲给她的,我的当事人为了息事宁人,主动把那套首饰送给了被告的家人。那个时候,我当事人怀着一刻单纯而真挚的心,宁愿自己吃亏,也希望一家人和和美美,团团圆圆。但是她得到了什么?蜜月旅行的钱被挪用。被告父母第一次到他们家时,就背着我的当事人擅自拿走了她的贵重的手表,戒指和一个玉手镯,一共值八千多元。除了我的当事人知道的这些以外,被告背着我当事人给了他家多少钱,我的当事人无从知晓。但是仅仅因为我的当事人用自己的工资,给她的妈妈买了一个手包做生日礼物,需要说明的是:这是结婚两年间,他们给娘家的唯一的礼物,结果被告却大发雷霆,责怪我的当事人没有把给妈妈买包的钱,拿去给他侄子交幼儿院的赞助费。
“被告要求我的当事人要孝顺他的父母,忍受他父母的一切不当行为;要帮他养育他的侄子,满足他哥哥嫂子的一切需求;而且,他大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也要我的当事人负担。可是我的当事人从被告家人那里得到了什么?别说什么彩礼、红包、首饰,连一句温暖的话都没有。最后的结果却是:我的当事人一次一次受到伤害,最后被迫远离父母,背井离乡。这样的婚姻还有存在的必要吗?九个月前,我的当事人要求离婚。她提出,卖房子的钱,除了拿回她父母的出资以外,其他的她一分不要。但是被告拒绝离婚。结果就是我的当事人受到更大的伤害。现在,既然走向了法庭,那么就按照法律办事。该我的当事人拿的钱,我们一分不少,都要拿回来。不该我当事人拿的钱,我们一分不多要。我的当事人不能在被伤害之后,还在继续在经济上吃亏。她忍让的结果,就意味着让伤害她的人得到更多的好处。这对她还有公平而言吗?”
语言是一门艺术。话人人都会说,但是不是什么人都能把话说得恰到好处,能牵动和控制听众的情绪。承坤爹娘在电器公司门口避重就轻,胡说八道,成功地让大家相信了他们塑造的“恶媳”的角色。而在法庭上,江之晨这段富有煽动性和感染力的长篇辩辞,将承坤驳得哑口无言,也成功地将法官心中的公平秤偏向了璐瑶。
法官问承坤:“除了房子,你们还有什么其他公有财产?有车吗?”
承坤点点头。
法官问承坤和璐瑶:“那你们准备怎么分割?”
江之晨:“这辆车是我当事人的父母出钱买的。虽然发生在婚后,但是实际上是送给我当事人个人的。这一点在我和被告第一次谈话的时候,他也承认了。”
法官问承坤:“那你还要求分割吗?”
承坤摇摇头。在江之晨的那席话以后,承坤再也没有争辩的欲望了。一段美好的婚姻,童话一般地开始,最后,落的了如此下场。还有什么好争的?争得再多,最后只不过是落进了家里的那群“狼”的嘴里。
璐瑶在法庭上,除了回答法官问的基本问题,很少说话。她想说的,想要的,都由律师代劳了。而她自己对这段婚姻,已经无话可说了。
法官最后判决:
原告:裴璐瑶
被告:许承坤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由于被告家庭的干扰,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疏远以致出现裂痕,经本院调解和好未果,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原告裴璐瑶与被告许承坤离婚;
原被告双方共有S市Y小区两室两厅公寓房一套,现由被告家人居住。在离婚判决书下达之后的七天之内,被告必须将家人搬离。否则法院过将强制执行。
双方同意离婚后将房屋出售,将返还原告裴璐瑶的出资的五十万元
55、走向尽头 。。。
,所余款项,在还完银行贷款之后,由原告裴璐瑶和被告许承坤五比五的比例进行分割。售房中手续费用,由双方承担。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400元,合计450元,由原告裴璐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S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费用(金额与一审同)。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