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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第28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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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诏:‘徒流以下三日内决放,重罪当系者恤之,无令死于饥寒。’十二年十一

月,复令以疑狱名上,亲阅之。宣德四年十月,以皇太子千秋节,减杂犯死罪以

下,宥笞杖及枷鐐者。嗣后,世宗、神宗或以灾异修刑,或以覃恩布德。寒审虽

无近例,而先朝宽大,皆所宜取法者。”奏上,帝纳其言。然永乐十一年十月,

遣副都御史李庆赍玺书,命皇太子录南京囚,赎杂犯死罪以下。宣德四年冬,以

天气冱寒,敕南北刑官悉录系囚以闻,不分轻重。因谓夏原吉等曰:“尧、舜之

世,民不犯法,成、康之时,刑措不用,皆君臣同德所致。朕德薄,卿等其勉力

匡扶,庶无愧古人。”此寒审最著者,三俊亦不暇详也。

在外恤刑会审之例,定于成化时。初,太祖患刑狱壅蔽,分遣御史林愿、石

恒等治各道囚,而敕谕之。宣宗夜读《周官·立政》:“式敬尔由狱,以长我王

国。”慨然兴叹,以为立国基命在于此。乃敕三法司:“朕体上帝好生之心,惟

刑是恤。令尔等详覆天下重狱,而犯者远在千万里外,需次当决,岂能无冤?”

因遣官审录之。正统六年四月,以灾异频见,敕遣三法司官详审天下疑狱。于是

御史张骥、刑部郎林厚、大理寺正李从智等十三人同奉敕往,而复以刑部侍郎何

文渊、大理卿王文、巡抚侍郎周忱、刑科给事中郭瑾审两京刑狱,亦赐敕。后评

事马豫言:“臣奉敕审刑,窃见各处捉获强盗,多因仇人指攀,拷掠成狱,不待

详报,死伤者甚多。今后宜勿听妄指,果有赃证,御史、按察司会审,方许论决。

若未审录有伤死者,毋得准例升赏。”是年,出死囚以下无数。九年,山东副使

王裕言:“囚狱当会审,而御史及三司官或逾年一会,囚多瘐死。往者常遣御史

会按察司详审,释遣甚众。今莫若罢会审之例,而行详审之法,敕遣按察司官一

员,专审诸狱。”部持旧制不可废。帝命审例仍旧,复如详审例,选按察司官一

员与巡按御史同审。失出者姑勿问,涉赃私者究如律。成化元年,南京户部侍郎

陈翼因灾异复请如正统例。部议以诸方多事,不行。八年,乃分遣刑部郎中刘秩

等十四人会巡按御史及三司官审录,敕书郑重遣之。十二年,大学士商辂言:

“自八年遣官后,五年于兹,乞更如例行。”帝从其请。至十七年,定在京五年

大审。即于是年遣部寺官分行天下,会同巡按御史行事。于是恤刑者至,则多所

放遣。嘉靖四十三年,定坐赃不及百两,产绝者免监追。万历四年,敕杂犯死罪

准徒五年者,并两犯徒律应总徒四年者,各减一年,其他徒流等罪俱减等。皆由

恤刑者奏定。所生全者益多矣。初,正统十一年,遣刑部郎中郭恂、员外郎陆瑜

审南、北直隶狱囚,文职五品以下有罪,许执问。嘉靖间制,审录官一省事竣,

总计前后所奏,依准改驳多寡,通行考核。改驳数多者听劾。故恤刑之权重,而

责亦匪轻。此中外法司审录之大较也。

凡刑部问发罪囚,所司通将所问囚数,不问罪名轻重,分南北人各若干,送

山东司,呈堂奏闻,谓之岁报。每月以见监罪囚奏闻,谓之月报。其做工、运炭

等项,每五日开送工科,填写精微册,月终分六科轮报之。凡法官治囚,皆有成

法,提人勘事,必赍精微批文。京外官五品以上有犯必奏闻请旨,不得擅勾问罪。

在八议者,实封以闻。民间狱讼,非通政司转达于部,刑部不得听理。诬告者反

坐,越诉者笞,击登闻鼓不实者杖。讦告问官,必核实乃逮问。至罪囚打断起发

有定期,刑具有定器,停刑有定月日,检验尸伤有定法,恤囚有定规,籍没亦有

定物,惟复仇者无明文。

弘治元年,刑部尚书何乔新言:“旧制提人,所在官司必验精微批文,与符

号相合,然后发遣。此祖宗杜渐防微深意也。近者中外提人,止凭驾帖,既不用

符,真伪莫辨,奸人矫命,何以拒之?请给批文如故。”帝曰:“此祖宗旧例,

不可废。”命复行之。然旗校提人,率赍驾帖。嘉靖元年,锦衣卫千户白寿等赍

驾帖诣科,给事中刘济谓当以御批原本送科,使知其事。两人相争并列,上命检

成、弘事例以闻。济复言,自天顺时例即如此。帝入寿言,责济以状对,亦无以

罪也。天启时,魏忠贤用驾帖提周顺昌诸人,竟激苏州之变。两畿决囚,亦必验

精微批。嘉靖二十一年,恤刑主事戴楩、吴元璧、吕颙等行急失与内号相验,

比至,与原给外号不合,为巡按御史所纠,纳赎还职。

成化时,六品以下官有罪,巡按御史辄令府官提问。陕西巡抚项忠言:“祖

制,京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闻,不得擅勾问。今巡按辄提问六品官,甚乖律意,

当闻于朝,命御史、按察司提问为是。”乃下部议,从之。凡罪在八议者,实封

奏闻请旨,惟十恶不用此例。所属官为上司非理凌虐,亦听实封径奏。军官犯罪,

都督府请旨。诸司事涉军官及呈告军官不法者,俱密以实封奏,无得擅勾问。嘉

靖中,顺天巡按御史郑存仁檄府县,凡法司有所追取,不得辄发。尚书郑晓考故

事,民间词讼非自通政司转达,不得听。而诸司有应问罪人,必送刑部,各不

相侵。晓乃言:“刑部追取人,府县不当却。存仁违制,宜罪。”存仁亦执自下

而上之律,论晓欺罔。乃命在外者属有司,在京者属刑部。然自晓去位,民间词

讼,五城御史辄受之,不复遵祖制矣。

洪武时,有告谋反者勘问不实,刑部言当抵罪。帝以问秦裕伯。对曰:“元

时若此者罪止杖一百,盖以开来告之路也。”帝曰:“奸徒不抵,善人被诬者多

矣。自今告谋反不实者,抵罪。”学正孙询讦税使孙必贵为胡党,又讦元参政黎

铭常自称老豪杰,谤讪朝廷。帝以告讦非儒者所为,置不问。永乐间定制,诬三

四人杖徒,五六人流三千里,十人以上者凌迟,家属徙化外。

洪武末年,小民多越诉京师,及按其事,往往不实,乃严越诉之禁。命老人

理一乡词讼,会里胥决之,事重者始白于官,然卒不能止,越诉者日多。乃用重

法,戍之边。宣德时,越诉得实者免罪,不实仍戍边。景泰中,不问虚实,皆发

口外充军,后不以为例也。

登闻鼓,洪武元年置于午门外,一御史日监之,非大冤及机密重情不得击,

击即引奏。后移置长安右门外,六科、锦衣卫轮收以闻。旨下,校尉领驾帖,送

所司问理,蒙蔽阻遏者罪。龙江卫吏有过,罚令书写,值母丧,乞守制,吏部尚

书詹徽不听,击鼓诉冤。太祖切责徽,使吏终丧。永乐元年,县令以赃戍,击鼓

陈状。帝为下法司,其人言实受赃,年老昏眊所致,惟上哀悯。帝以其归诚,

屈法宥之。宣德时,直登闻鼓给事林富言:“重囚二十七人,以奸盗当决,击鼓

诉冤,烦渎不可宥。”帝曰:“登闻鼓之设,正以达下情,何谓烦恼?自后凡击

鼓诉冤,阻遏者罪。”

凡讦告原问官司者,成化间定议,核究得实,然后逮问。弘治时,南京御史

王良臣按指挥周恺等怙势黜货,恺等遂讦良臣。诏下南京法司逮系会鞫。侍郎杨

守随言:“此与旧章不合。请自今以后,官吏军民奏诉,牵缘别事,摭拾原问官

者,立案不行。所奏事仍令问结,虚诈者拟罪,原问官枉断者亦罪。”乃下其议

于三法司。法司覆奏如所请,从之。洪武二十六年以前,刑部令主事厅会御史、

五军断事司、大理寺、五城兵马指挥使官,打断罪囚。二十九年,并差锦衣卫官。

其后惟主事会御史,将笞杖罪于打断厅决讫,附卷,奉旨者次日覆命。万历中,

刑部尚书孙丕扬言:“折狱之不速,由文移牵制故耳。议断既成,部、寺各立长

单,刑部送审挂号,次日即送大理。大理审允,次日即还本部。参差者究处,庶

事体可一。至于打断相验,令御史三、六、九日遵例会同,余日止会寺官以速遣。

徒流以上,部、寺详鞫,笞杖小罪,听堂部处分。”命如议行。

凡狱囚已审录,应决断者限三日,应起发者限十日,逾银计日以笞。囚淹滞

至死者罪徒,此旧例也。嘉靖六年,给事中周瑯言:“比者狱吏苛刻,犯无轻

重,概加幽系,案无新故,动引岁时。意喻色授之间,论奏未成,囚骨已糜。又

况偏州下邑,督察不及,奸吏悍卒倚狱为市,或扼其饮食以困之,或徙之秽溷以

苦之,备诸痛楚,十不一生。臣观律令所载,凡逮系囚犯,老疾必散收,轻重以

类分,枷杻荐席必以时饬,凉浆暖匣必以时备,无家者给之衣服,有疾者予之

医药,淹禁有科,疏决有诏。此祖宗良法美意,宜敕臣下同为奉行。凡逮系日月

并已竟、未竟、疾病、死亡者,各载文册,申报长吏,较其结竟之迟速,病故之

多寡,以为功罪而黜陟之。”帝深然其言,且命中外有用法深刻,致戕民命者,

即斥为民,虽才守可观,不得推荐。

凡内外问刑官,惟死罪并窃盗重犯,始用拷讯,余止鞭扑常刑。酷吏辄用挺

棍、夹棍、脑箍、烙铁及一封书、鼠弹筝、拦马棍、燕儿飞,或灌鼻、钉指,用

径寸懒杆、不去棱节竹片,或鞭脊背、两踝致伤以上者,俱奏请,罪至充军。

停刑之月,自立春以后,至春分以前。停刑之日,初一、初八、十四、十五、

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凡十日。检验尸伤,照磨司取

部印尸图一幅,委五城兵马司如法检验,府则通判、推官,州县则长官亲检,毋

得委下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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