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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君恤刑,尚奉唐尧之德,高密泣罪,犹怀虞舜之心。殷因以降,去德滋远。若
纣能遵成汤,不造炮格,设刑兼礼,守位依仁,则西伯敛辔,化为田叟。周王立
三刺以不滥,弘三宥以开物,成、康以四十二年之间,刑厝不用。薰风潜畅,颂
声遐举,越裳重译,万里来归。若乃鲁接燕、齐,荆邻郑、晋,时之所尚,资乎
辩舌,国之所恃,不在威刑,是以才鼓夷蒐,宣尼致诮,既铸刑辟,叔向贻书,
夫勃澥之浸,沾濡千里,列国之政,岂周之膏润者欤!秦氏僻自西戎,初平区夏,
于时投戈弃甲,仰恩祈惠,乃落严霜于政教,挥流电于邦国,弃灰偶语,生愁怨
于前,毒网凝科,害肌肤于后。玄钺肆于朝市,赭服飘于路衢,将闾有一剑之哀,
茅焦请列星之数。汉高祖初以三章之约,以慰秦人,孝文躬亲玄默,遂疏天网。
孝宣枢机周密,法理详备,选于定国为廷尉,黄霸以为廷平。每以季秋之后,诸
所请谳,帝常幸宣室,斋而决事,明察平恕,号为宽简。光武中兴,不移其旧,
是以二汉群后,罕闻残酷。魏武造易釱之科,明皇施减死之令,中原凋敝,吴、
蜀三分,哀矜折狱,亦所未暇。晋氏平吴,九州宁一,乃命贾充,大明刑宪。内
以平章百姓,外以和协万邦,实曰轻平,称为简易。是以宋、齐方驾,蕖溆
轨。若乃刑随喜怒,道暌正直,布宪拟于秋荼,设网逾于朝胫,恣兴夷翦,取快
情灵。若隋高祖之挥刃无辜,齐文宣之轻刀脔割,此所谓匹夫私仇,非关国典。
孔子曰:“刑乱及诸政,政乱及诸身。”心之所诣,则善恶之本原也。彪、约所
制,无刑法篇,臧、萧之书,又多漏略,是以撮其遗事,以至隋氏,附于篇云。
梁武帝承齐昏虐之余,刑政多僻。既即位,乃制权典,依周、汉旧事,有罪
者赎。其科,凡在官身犯,罚金。鞭杖杖督之罪,悉入赎停罚。其台省令史士卒
欲赎者,听之。时欲议定律令,得齐时旧郎济阳蔡法度,家传律学,云齐武时,
删定郎王植之,集注张、杜旧律,合为一书,凡一千五百三十条,事未施行,其
文殆灭,法度能言之。于是以为兼尚书删定郎,使损益植之旧本,以为《梁律》。
天监元年八月,乃下诏曰:“律令不一,实难去弊。杀伤有法,昏墨有刑,此盖
常科,易为条例。至如三男一妻,悬首造狱,事非虑内,法出恒钧。前王之律,
后王之令,因循创附,良各有以。若游辞费句,无取于实禄者,宜悉除之。求文
指归,可适变者,载一家为本,用众家以附。丙丁俱有,则去丁以存丙。若丙丁
二事注释不同,则二家兼载。咸使百司,议其可不,取其可安,以为标例。宜云:
‘某等如干人同议,以此为长’,则定以为《梁律》。留尚书比部,悉使备文,
若班下州郡,止撮机要。可无二门侮法之弊。”法度又请曰:“魏、晋撰律,止
关数人,今若皆咨列位,恐缓而无决。”于是以尚书令王亮、侍中王莹、尚书仆
射沈约、吏部尚书范云、长兼侍中柳惲、给事黄门侍郎傅昭、通直散骑常侍孔蔼、
御史中丞乐蔼、太常丞许懋等,参议断定,定为二十篇:一曰刑名,二曰法例,
三曰盗劫,四曰贼叛,五曰诈伪,六曰受赇,七曰告劾,八曰讨捕,九曰系讯,
十曰断狱,十一曰杂,十二曰户,十三曰擅兴,十四曰毁亡,十五曰卫宫,十六
曰水火,十七曰仓库,十八曰厩,十九曰关市,二十曰违制。其制刑为十五等之
差:弃市已上为死罪,大罪枭其首,其次弃市。刑二岁已上为耐罪,言各随伎能
而任使之也。有髡钳五岁刑,笞二百收赎绢,男子六十匹。又有四岁刑,男子四
十八匹。又有三岁刑,男子三十六匹。又有二岁刑,男子二十四匹。罚金一两已
上为赎罪。赎死者金二斤,男子十六匹。赎髡钳五岁刑笞二百者,金一斤十二两,
男子十四匹。赎四岁刑者,金一斤八两,男子十二匹。赎三岁刑者,金一斤四两,
男子十匹。赎二岁刑者,金一斤,男子八匹。罚金十二两者,男子六匹。罚金八
两者,男子四匹。罚金四两者,男子二匹。罚金二两者,男子一匹。罚金一两者,
男子二丈。女子各半之。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以赎论,
故为此十五等之差。又制九等之差:有一岁刑,半岁刑,百日刑,鞭杖二百,鞭
杖一百,鞭杖五十,鞭杖三十,鞭杖二十,鞭杖一十。又有八等之差:一曰免官,
加杖督一百;二曰免官;三曰夺劳百日,杖督一百;四曰杖督一百;五曰杖督五
十;六曰杖督三十;七曰杖督二十;八曰杖督一十。论加者上就次,当减者下就
次。凡系狱者,不即答款,应加测罚,不得以人士为隔。若人士犯罚,违捍不款,
宜测罚者,先参议牒启,然后科行。断食三日,听家人进粥二升。女及老小,一
百五十刻乃与粥,满千刻而止。囚有械、杻、斗械及钳,并立轻重大小之差,
而为定制。其鞭有制鞭、法鞭、常鞭,凡三等之差。制鞭,生革廉成;法鞭,生
革去廉;常鞭,熟靼不去廉。皆作鹤头纽,长一尺一寸。梢长二尺七寸,广三分,
靶长二尺五寸。杖皆用生荆,长六尺。有大杖、法杖、小杖三等之差。大杖,大
头围一寸三分,小头围八分半。法杖,围一寸三分,小头五分。小杖,围一寸一
分,小头极杪。诸督罚,大罪无过五十、三十,小者二十。当笞二百以上者,笞
半,余半后决,中分鞭杖。老小于律令当得鞭杖罚者,皆半之。其应得法鞭、杖
者,以熟靼鞭、小杖。过五十者,稍行之。将吏已上及女应有罚者,以罚金代之。
其以职员应罚,及律令指名制罚者,不用此令。其问事诸罚,皆用熟靼鞭、小杖。
其制鞭制杖,法鞭法杖,自非特诏,皆不得用。诏鞭杖在京师者,皆于云龙门行。
女子怀孕者,勿得决罚。其谋反、大逆已上皆斩。父子同产田,无少长皆弃市。
母妻姊妹及应从坐弃市者,妻子女妾同补奚官为奴婢。赀财没官。劫身皆斩,妻
子补兵。遇赦降死者,黵面为劫字,髡钳,补冶锁士终身。其下又谪运配材
官冶士、尚方锁士,皆以轻重差其年数。其重者或终身。
士人有禁锢之科,亦有轻重为差。其犯清议,则终身不齿。耐罪囚八十已上,
十岁已下,及孕者、盲者、侏儒当械系击者,及郡国太守相、都尉、关中侯已上,
亭侯已上之父母妻子,及所生坐非死罪除名之罪,二千石已上非槛征者,并颂系
之。
丹阳尹月一诣建康县,令三官参共录狱,察断枉直。其尚书当录人之月者,
与尚书参共录之。大凡定罪二千五百二十九条。
二年四月癸卯,法度表上新律,又上《令》三十卷,《科》三十卷。帝乃以
法度守廷尉卿,诏班新律于天下。
三年八月,建康女子任提女,坐诱口当死。其子景慈对鞫辞云,母实行此。
是时法官虞僧虬启称:“案子之事亲,有隐无犯,直躬证父,仲尼为非。景慈素
无防闲之道,死有明目之据,陷亲极刑,伤和损俗。凡乞鞫不审,降罪一等,岂
得避五岁之刑,忽死母之命!景慈宜加罪辟。”诏流于交州。至是复有流徒之罪。
其年十月甲子,诏以金作权典,宜在蠲息。于是除赎罪之科。
武帝敦睦九族,优借朝士,有犯罪者,皆讽群下,屈法申之。百姓有罪,皆
案之以法。其缘坐则老幼不免,一人亡逃,则举家质作。人既穷急,奸宄益深。
后帝亲谒南郊,秣陵老人遮帝曰:“陛下为法,急于黎庶,缓于权贵,非长久之
术。诚能反是,天下幸甚。”帝于是思有以宽之。旧狱法,夫有罪,逮妻子,子
有罪,逮父母。十一年正月壬辰,乃下诏曰:“自今捕谪之家,及罪应质作,若
年有老小者,可停将送。”十四年,又除黵面之刑。
帝锐意儒雅,疏简刑法,自公卿大臣,咸不以鞫狱留意。奸吏招权,巧文弄
法,货贿成市,多致枉滥。大率二岁刑已上,岁至五千人。是时徙居作者具五任,
其无任者,著斗械。若疾病,权解之。是后囚徒或有优剧。大同中,皇太子在春
宫视事,见而愍之,乃上疏曰:“臣以比时奉敕,权亲京师杂事。切见南北郊坛、
材官、车府、太官下省、左装等处上启,并请四五岁已下轻囚,助充使役。自有
刑均罪等,愆目不异,而甲付钱署,乙配郊坛。钱署三所,于事为剧,郊坛六处,
在役则优。今听狱官详其可否,舞文之路,自此而生。公平难遇其人,流泉易启
其齿,将恐玉科重轻,全关墨绶,金书去取,更由丹笔。愚谓宜详立条制,以为
永准。”帝手敕报曰:“顷年已来,处处之役,唯资徒谪,逐急充配。若科制繁
细,义同简丝,切须之处,终不可得。引例兴讼,纷纭方始。防杜奸巧。自是为
难。更当别思,取其便也。”竟弗之从。是时王侯子弟皆长,而骄蹇不法。武帝
年老,厌于万机,又专精佛戒,每断重罪,则终日弗怿。尝游南苑,临川王宏伏
人于桥下,将欲为逆。事觉,有司请诛之。帝但泣而让曰:“我人才十倍于尔,
处此恒怀战惧。尔何为者?我岂不能行周公之事,念汝愚故也。”免所居官。顷
之,还复本职。由是王侯骄横转甚,或白日杀人于都街,劫贼亡命,咸于王家自
匿,薄暮尘起,则剥掠行路,谓之打稽。武帝深知其弊,而难于诛讨。十一年十
月,复开赎罪之科。中大同元年七月甲子,诏自今犯罪,非大逆,父母、祖父母
勿坐。自是禁网渐疏,百姓安之,而贵戚之家,不法尤甚矣。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