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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百六十六。
求月行迟疾日转定分术:
以夜半入历日余乘转差,满周法得一为变差,以进加、退减日转分为定分。
推朔望夜半月定度术:
以定小余乘所入历日转定分,满日法得一为分,分满四十一为度,各以减加
时月所在度,即各其前夜半定度。
求次日:以日转定分加转分,满四十一从度,去、命如前;朔日不用前加。
推五星术:
木数,千七百万八千三百三十二(四分)
火数,三千三百二十五万六千二十六。
土数,千六百一十二万一千七百六十七。
金数,二千四百八十九万八千四百一十七。
水数,四百九十四万一千九十八。
木终日,三百九十八,(日分,三万七千六百一十二四分。)
火终日,七百七十九,(日分,三万九千四百六十六。)
土终日,三百七十八,(日分,三千八百四十七。)
金终日,五百八十三,(日分,三万九千二百九十七。晨见伏,三百二十七
日,分同;夕见伏,二百五十六日。)
水终日,百一十五,(日分,三万七千四百九十八。晨见伏,六十三日,分
同;夕见伏,五十二日。)
求星见术:
置通实,各以数去之,余以减数,其余如度法得一为日,不尽为日分,即所
求年天正冬至后晨平见日及分。(其金、水,以夕见伏日去之,得者余为夕平见
日及分。)
求平见见月日:置冬至去朔日数及分,各以冬至后日数及分加之,分满度法
从日,起天正月,依大小去之,不满月者为去朔日,命日算外,即星见所在月日
及分。
求后见:各以终日及分加之,满去如前。(其金、水各以晨夕加之,满去如
前,加晨得夕,加夕得晨。)
木:平见在春分前者,以三千三百四十乘去大寒后十日数,以加平见分,满
法去之,以为定见日及分。立秋后者,以四千二百乘去寒露日,加之,满同前。
春分至清明均加四日,后至立夏五日,以后至芒种加六日,均至立秋。小雪前者,
以七千四百乘去寒露日数,以减平见日分;冬至后者,以八千三百乘去大寒后十
日数,以减之;小雪至冬至均减八日,为定日数。初见伏去日各十四度。
火:平见在雨水前,以二万六千八百八十乘去大寒日数;在立夏后,以万三
千四百四十乘去立秋日数,以加见日分,满去如前;雨水至立夏,均加二十九日。
小雪前,以万一千五百八十乘去处暑日数;冬至后,以三万四千三百八十乘去大
寒日数,满去如前,以减之;小雪至冬至,均减二十五日。初见伏去日各十七度。
土:平见在处暑前,以万二千三百七十乘去大暑日数;白露后,以八千三百
四十乘去霜降日数,以加见日分,满去如前;处暑至白露均加九日。小寒前,以
四千九百八十乘去霜降日数,小寒至立春均减九日,立春后减八日,启蛰后去七,
气别去一,至谷雨去三,夏至后十日去一,至大暑去尽。初见伏去日各十七度。
金:晨平见,在立春前者,以四千一百二十乘去小寒日数小满后,以四千一
百二十乘去夏至日数,以加见日分,满去如前立春至小满均加三日。立秋前,以
四千一百二十乘去小暑日数,小雪后以四千一百二十乘去冬至日数,满去如前,
以减之,立秋至小雪均减三日。夕平见,在启蛰前,以六千三百九十乘去小雪日
数。清明后,以六千二百九十乘去芒种日数,满去如前,以减之,启蛰至清明均
减九日。处暑前,以六千二百九十乘去夏至日数;寒露后,以六千二百九十乘去
大雪日数;以加之,处暑至寒露均加九日。初见伏去日各十一度。
水:晨平见,在雨水后、立夏前者,应见不见。启蛰至雨水,去日十八度外、
四十六度内,晨有木、火、土、金一星已上者,见;无者不见。立夏至小满,去
日度如前,晨有木、火、土、金一星已上者,见;无者亦不见。从霜降至小雪加
一日,冬至至小寒减四日,立春至雨水减三日。冬至前,一去三,二去二,三去
一。夕平见,在处暑后、霜降前者,应见不见。立秋至处暑,夕有星,去日如前
者,见;无者亦不见。霜降至立冬,夕有星,去日如前者,见;无者亦不见。从
谷雨至夏至,减二日。初见伏去日各十七度。
行五星法:
置星定见之前夜半日所在宿度算及分,各以定见日分加其分,满度法从度。
又以星初见去日度数,晨减、夕加之,满去如前,即星初见所在度及分。
求次日:各加一日所行度及分,有小分者,各日数为母,小分满其母去从分,
分满度法从度。(其行有益疾迟者,副置一日行分,各以其分疾益迟损之。)留
者因前,退则减之,伏不注度,顺行出斗去其分,退行入斗先加分。(讫,皆以
千四十约分,为大分,以四十一为母。)
木:初见,顺,日行万六百一十八分,日益迟六十分,一百一十四日行十九
度、万三千八百三十二分而留。二十六日乃退,日六千一百一分,八十四日退十
二度、八百四分。又留二十五日、三万七千六百一十二分、小分四,乃顺。初日
行三千八百三十七分,日益疾六十分,百一十四日行十九度、万三千七百一十八
分而伏。
土:初见,顺,日行三千八百一十四分,八十三日行七度、万八千八十二分
而留。三十八日乃退,日二千五百六十三分,百日退六度、四百六十分。又留三
十七日、三千八百四十七分乃顺,日三千八百一十三分,八十三日行七度万七千
九百九十九分,如初乃伏。
火:初见已后各如其法:
见在雨水前,以见去小寒日数,小满后,以去大暑日数;三约之,所得减日
为定日;雨水至小满,均去二十日为定日。已前皆前疾日数及度数。(各计冬至
后日数,依损益之,为定日数及度数。以度法乘定度,如定日得一,即平行一日
分,不尽为小分。)大寒至立秋差行,余平行。处暑至白露,皆去定日,定度六。
白露至寒露,初日行半度,四十日行二十度,余日及余度续同前。(置日数减一,
以三十乘之,加平行一日分,为初日分。)差行者,日益迟六十分,各尽其日度
而迟。初日行二万六百分,日益迟百分,六十日行二十四度、三万五千六百四十
分(其前疾去度六者,此迟初日加四千二百六十四分,六十日行三十度,分同。)
而留。十三日(前去日者,分、日于二留,奇纵后留。)乃退,日万二千八十二
分,六十日退十七度、四十分。又留,十二日三万九千四百六十六分。又顺,迟,
初日行万四千七百分,日益疾百分,六十日行二十四度,分同前,(此迟在立秋
至秋分加一日,行分四千二百六十四,六十日行四十度,分同前。)而后疾。
后迟加六度者,此后疾去度为定度,已前皆后疾日数及度数。其在立夏至,
小暑,日行半度,尽六十日,行三十度。小暑至立秋,尽四十日,行二十度。计
余日及度,从前法。前法皆平行。(求行分亦如前。)各尽其日度而伏。
金:晨初见,乃退,日半度,十日退五度而留。九日乃顺,迟,差行,先迟
日益五百分,四十日行三十度。(小暑前以去芒种日数,十日减一度;立冬后以
去大雪日数,十日减一度;小暑至立冬,均减三度为定度。大雪至芒种不加减。
求初日,以三十乘度法,四十得一为平分。又以三十九乘二百五十,以减平分为
初日行分。)平行,日一度,十五日行十五度。(小寒后十日,益日度各一,至
雨水二十一日,行二十一度。均至春分后十日减一,至小满,复十五日行十五度。
其后六日减一,至处暑,日及度皆尽。至霜降后,四日益一,至冬至复十五日行
十五度)疾,百七十日行二百四度。(前顺迟减度者,计减数益此度为定度。求
一日行度分者,以百七十日日一度以减定度,余乘度法,如百七十得一,为一日
平行度分。)晨伏东方。夕初见,顺,疾,百七十日行二百四度。(夏至前,以
见去小满日数,六日加一度;小暑后,以去立秋日数,六日加一度,夏至至小暑
均加五度,为定度。白露至清明,差行,先疾日益迟百分。清明至白露,平行,
求一日平行同,晨疾求差行,以五十乘百六十九,加之,为初日行度分。)平行,
日一度,十五日行十五度。(冬至后十日减日度各一,至启蛰九日行九度。均至
夏至后五日益一,至大暑复十五日行十五度。均至立秋后六日益一,至寒露二十
五日行二十五度。后六日减一,至大雪复十五日行十五度,均至冬至。)顺,迟,
差行,先疾,日益五百分,四十日行三十度。(前加度者,此依数减之,求初日
行分。如晨迟,唯减者为加之。)又留,九日乃退,日半度,十日退五度,而夕
伏西方。
水:晨初见,留六日。顺,迟,日行万六百六十分,四日行一度。(大寒至
雨水不须此迟行。)平行,日一度,十日行十度。(大寒后二日,去日度各一,
尽二十日,日及度俱尽。)疾,日行一度三万八千三百七十六分,十日行十九度,
(前无迟行者,减此分万二千七百九十二分,十日行十六度。)晨伏东方。夕初
见,顺,疾,日行一度三万八千三百七十六分,十日行十九度。(小暑至白露减
万二千七百九十二分,十日行十六度。)平行,日一度,十日行十度。(大暑后
二日,去日度各一,尽二十日,日及度俱尽。)迟,日行万六百六十分,四日行
一度。(疾减万二千七百九十二分者,不须此迟。)行又留六日,夕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