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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第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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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契约论》第三册第十六章 

 政府组成不是契约 

立法权力一旦建立起来,下一步就是建立行政权力,后者要通过特殊行为运作,因而是和前者完全不同自然分开的。如果主权者能够拥有行政权力,法律和实际就会互相混淆,也就无人能够区分什么是法什么不是法,如此堕落的政体,很快就会成为它所要防止的暴力的受害者。 

依社会契约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所有人都可以提出大家应该做什么,但没有人有权要求别人去做自己不要做的事。正是这一给予政体生命和行动的权利,主权者在组成政府时将之授予了统治者。 

有些作家声称构成政府的行为是人民和所选择的领袖间形成的契约,规定了一方的责任是命令而另一方的责任是服从。我确信这是一种非常奇怪的契约方式。就让我们来看一看这种观点是否站得住脚。 

首先,最高权威正如它不能放弃也不能被改变;对它的限制也就是对它的毁灭。主权者把一个更高权威放在自己之上是荒谬而自相矛盾的;假定这种对主子的服从义务,人民也就恢复了自己原有的天然自由。 

次之,显然这种人民和某些个人间的契约是特殊的行为。从这可以导出,这种契约不可能是法律或主权的行为,结果,它只会是非法的。 

还可以看出,契约各方彼此只是处于自然法则下,相互间没有任何承诺,这完全违背于公民社会。因为拥有一切权力,它就可以随心所欲,如此的“契约”一词可以同样用于一个人对另一人的申明:“我把一切都给予你,条件是你想给回我多少就是多少。” 

国家中只有一个契约:结成社会的公约,它是完全排他的。不能想象还会有其他公约的存在而不破坏原有的约定。 

《社会契约论》第三册第十七章 

  政府的组成 

那么,我们应该以什么方式认可政府组成的行动?我得先指出这一行为是复杂的,它由另外两者构成:法律的建立和法律的执行。 

就前者看,主权者决议应该有一个这样或那样形式的统治实体;显然,这一决议是法律。 

就后者看,人民任命官员来负责建立起来的政府。这种任命是特殊行为,因而不是第二个法律,只不过是第一个法律的结果,是政府的行为。 

困难的是如何理解在没有政府存在前就有了政府的行为,和作为主权者和臣民的人民如何能够在某些情况下成为统治者和官员。 

在此,我们又一次看到政体的一个惊人性质,通过此一性质政体把两个看似矛盾的运作结合起来。这种运作由主权突然变为民主制而完成,从而不必任何可见的变化,仅仅由一种新的整体对整体的关系,公民成为了官员,把一般行为转变成特殊行为,把法律付诸实现。 

这种关系的变化不是没有实例的理论细节。它在英国议会时时发生,下院有时会把自己变成“议会委员会”以更好的讨论某些事务,于是它停止了其主权者法庭的功能而成为只是一个调查委员会;然后,它会向作为下院的自己报告“议会委员会”的决议,在彼一名义下重新考虑它用此名义作出的决定。 

这是民主制政府的特有的优势:它只要一般意志的单一行为就可以得以存在。随后,这种临时政府或者继续存在下去,如果此一政府形式得到选择了话;或者以主权者的名义依法律要求建立政府,从而一切都走上轨道。要保持我前所建立的原则,不可能再有其他建立合法政府的方式了。 

  《社会契约论》第三册第十八章 

   防止政府篡权的方式 

从上所述,并根据第十六章,可以说组成政府的行为不是契约的,而是法律的行为;行政权力的掌握者不是人民的主子,而是人民的雇员;人民可以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其任命或罢免;他们只是被要求服从而不是达成契约;在他们担负起国家的责任时,他们不过是履行公民的责任而无权过问其中的条件。 

因此,当人民组织起一个世袭政府,不管是出自一个家族的君主还是在一定阶层中的贵族,人民都不承担任何义务:它只是选择了行政的临时方式,直到它做出另外的选择。 

这样的变化当然总是相当危险的,除非现政府不能保障公众福祉,它应该不被更动;但这种慎重只是政治的规则,而不是法律的规定,就象国家不会把军事权威放在特定将军的手里,国家也无义务把公共权威放在任何特定官员的手中。 

当然,在此情形下人也不可能一切循规蹈距,来区分正当合法的行为还是煽动性的鼓吹,来分辨整个人民的意志或是部分人的喧嚷。统而言之,对危险诉求的衡量在此不能超出法律的严格限制。这一原则非常有利于那些希望违背人民意愿而存在的政府,以逃避可能的篡权的指控,因为政府可以打着履行其权利的旗帜而扩展其权利,在维护公共安全的借口下,它可能阻止为修正政府滥权而设计的公众集会。如此强制的沉默于是会被用以证明那些不敢说话的人的支持,由此引起的骚动又成为制裁敢于抗议者的表面原因。罗马十人委员会本是选举为一年的,然后又一年年的延续,试图用阻止罗马公民集会的方式保持其永久权威;世界上所有的政府,在公权力一旦到手之后,都会用此简单的方法,或迟或早地篡夺主权权威。 

我前些时所说的周期性的集会是阻抗或推迟这种罪恶的最佳方式,特别是因为此类集会不需要正式招集,于是政府也就不能加以阻止,否则,它就公开申明了自己是违法者和国家公敌。 

这些集会,它的唯一目的是维护社会契约,应该总是由两个问题的表决而开始。每个问题都要独立地表决,两者都不能省略。 

第一个问题是:“主权者是否希望保持现有政府形式?” 

第二个问题是:“人民是否愿意现任官员继续保有行政权?” 

我想我已把我的话说明白了,也就是,国家中任何基本法律都是可以被否决的,这甚至包含社会公约在内,因为如果全体公民集会并一致同意结束社会公约,无疑这个公约也就合法地取消了。葛罗休斯甚至相信任何人都可以放弃其国家成员的身份,离开这个国家以恢复其天然的自由和财产【原注1】。如果一个人可以这样做,否定所有公民同样的集体决议就是荒谬的。--------【原注1】当然它的条件是人不是为了逃避责任或在需要时避免为国服务而离开国家。那样,逃亡是一种犯罪并应受罚,那不是退避,而是背叛。 

《社会契约论》 第三册 

 --完-- 

 《社会契约论》第四册 

第四册



 

 《社会契约论》第四册第一章 

一般意志是不能破坏的 

只要一伙人集结在一起,认为他们是一个整体,他们就有了一个唯一的意志,导向公共安全和福利。使国家运转的力量于是也就简单而有生气;它的原则也就一目了然;任何互相搅扰冲突的利益就不会存在;公益也总是明白得可以让任何人能以常识判断。和平、团结和平等是政治阴谋的天敌。纯朴简捷的人们也正因其单纯而难于欺骗。他们不会相信拐弯抹角和甜言蜜语;这得益于他们过分的朴实。在世界上最幸福的国家中,当我们看到一伙农民总是能在橡树下极为明智地处理国家事务,我们如何能不去蔑视其他民族精巧细致的方式,用如此的艺术和神秘使自己潦倒不堪并著称于世? 

如此治理的国家是不需要什么法律的,无论何时新法需要颁布,这种需要对所有人都是明白无误的。第一个提议者不过是表达所有其他人的感觉而已,一旦确定其他人都会同样地行动,把每个人都决心去做的事变为法律就不会卷入阴谋或是争辩。 

理论家们往往为事实误导,他们只看到了那些从开始就构成不善的国家,想不出如何能用我所勾画的方式治理国事。他们喜欢想象的游戏,让一个聪明的恶棍或谄媚的雄辩士把巴黎或伦敦的人民愚弄摆布。他们不知道克隆威尔【译注1】只会为波恩的人民强制劳动,杜克·德·比尤夫特【译注2】会为日内瓦人下入大牢。 

但是,当社会纽带开始松散国家开始衰弱时,当私利开始能够为人感受,较小的社团开始影响整个社会的时候,公益也就开始为人歪曲并遭到抵制,表决也不再能够无异议通过,一般意志从此不再是全体公民的总体意志,冲突和辩论开始出现,就是最明智的观点也要受到争议。 

最后当国家接近消亡,其存在流于空洞和虚幻时,当社会纽带在所有人心里都不复存在时,当最卑鄙的私利厚颜无耻地把自己打扮成公益时,一般意志于是乎也就成了哑巴,每个人都在为其秘密动机所主导,他表达的观点,就如国家从未存在过一样,远不再是身为公民的观点,仅仅以私利为目标的不公裁决就会虚假地以法律的形式出现。 

从上述一切,是否能说一般意志消亡或堕落了?不能:它仍然一如既往,纯净而不会改变;但是,它被其他流行的意志压倒而只是处于从属的地位。任何人都会清楚地看到他不能把个人利益和公益完全地分离,但是比之于他想要捞取独吞的好处,他在此公众罪责中所分享的份额好象微不足道。除了这些特殊私利之外,为了自己利益,他还会象其他任何人一样强烈地为公益着想。哪怕是他为钱出卖了自己的选票,他也不曾泯灭了他内心的一般意志,他只是逃避而已。他所犯的错误是改变了问题的形态而答非所问;也就是说,以其选票他没有回答“这一方案对国家有利”,而是说“这一方案对某个人或某部分人有利。”因此,规范公民集会的法律目的不仅是要维护公民内心的一般意志,还要确保一般意志总是被问及,而问题也总是被答复。 

在此,我本可以举出很多观察来说明对每一主权行为的简单表决权-这是每个公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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