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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知情,减二等,价没官,人给亲。如无元买契券,有司辄给公据者,及承告不
即追捕者,并笞四十七。关津主司知而受财纵放者,减犯人罪三等,除名不叙,
失检察者笞二十七。如能告获者,略人每人给赏三十贯,和诱每人二十贯,以至
元钞为则,于犯人名下追征,无财者征及知情安主,牙保应捕人减半。其事未发
而自首者,若同党能悔过自首,擒获其徒党者,并原其罪,仍给赏之半。再犯及
因略伤人者,不在首原之例。诸妇人诱卖良人,罪应徒者,免徒。诸职官诱略良
人为奴,革后不首,仍除名不叙,所诱略人给亲。
诸兄盗牛,胁其弟同宰杀者,弟不坐。诸白昼剽夺驿马,为首者处死,为从
减一等流远。诸盗亲属马牛,事未觉自首,顾偿价,不从,既送官,仍以自首论
免刺。诸强盗行劫,为主所逐,分散奔走,为首者杀伤邻人,为从者不知,不以
杀伤事主不分首从论,为首者处死,为从者杖一百七,刺配。诸窃盗弃财拒捕,
殴伤事主者,杖一百七,免刺。诸为盗先窃后强,会赦,其下手杀伤事主者,不
赦,余仍刺而释之。诸盗贼分赃不均,从贼欲首,为首贼所杀者,仍以谋故杀人
论。诸盗贼闻赦,故杀捕盗之人者,不赦。
诸藏匿强窃盗贼,有主谋纠合,指引上盗,分受赃物者,身虽不行,合以为
首论。若未行盗,及行盗之后,知情藏匿之家,各减强窃从贼一等科断,免刺,
其已经断,怙终不改者,与从贼同。诸谋欲图人所质之田,辄遣人强劫赎田之价
者,主谋、下手一体刺断,其卑幼为尊长驱役者免刺。
诸盗贼应征正赃及烧埋银,贫无以备,令其折庸。凡折庸,视各处庸价而会
之。庸满发元籍,充警迹人。妇人日准男子工价三分之二,官钱役于旁近之处,
私钱役于事主之家。诸盗贼得财,用于酒肆倡优之家,不知情,止于本盗追征。
其所盗即官钱,虽不知情,于所用之家追征。若用买货物,还其货物,征元赃。
诸奴婢盗人牛马,既断罪,其赃无可征者,以其人给物主,其主愿赎者听。诸盗
官钱,追征未尽,到官禁系既久,实无可折偿者,除之。诸系官人口盗人牛马,
免征倍赃。诸盗贼正赃已征给主,倍赃无可追理者,免征。诸盗贼正赃,或曲质
于人,典主不知情,而归其赃,仍征还元价。诸遐荒盗贼,盗驼马牛驴羊,倍赃
无可征者,就发配役出军。
诸盗先犯后发,与后犯先发罪同者,勿论。诸先犯强盗刺断,再犯窃盗,止
依再犯窃盗刺配。诸出军贼徒在逃,初犯杖六十七,再犯加二等,罪止一百七,
仍发元流所出军。
诸强窃盗充警迹人者,五年不犯,除其籍。其能告发,及捕获强盗一名,减
二年,二名比五年,窃盗一名减一半,应除籍之外,所获多者,依常人获盗理赏,
不及数者,给凭通理。籍既除,再犯,终身拘籍之。凡警迹人缉捕之外,有司毋
差遣出入,妨其理生。诸警迹人,有不告知邻佑辄离家经宿,及游惰不事生产作
业者,有司究之,邻佑有失觉察者,亦罪之。诸警迹人受命捕盗,既获其盗,却
挟恨杀其盗而取其财,不以平人杀有罪贼人论。诸色目人犯盗,免刺科断,发本
管官司设法拘检,限内改过者,除其籍。无本管官司发付者,从有司收充警迹人。
诸为盗经刺,自除其字,再犯非理者,补刺。五年不再犯,已除籍者,不补
刺,年未满者仍补刺。诸盗贼赦前擅去所刺字,不再犯,赦后不补刺。诸应刺左
右臂,而臂有雕青者,随上下空歇之处刺之。诸犯窃盗已经刺臂,却徧文其身,
覆盖元刺,再犯窃盗,于手背刺之。诸累犯窃盗,左右项臂刺遍,而再犯者,于
项上空处刺之。
诸子盗父首、弟盗兄首、婿盗翁首,并同自首者免罪。诸奴盗主首者,断罪
免刺,不征倍赃,仍付其主为奴。诸胁从上盗,而不受赃者,止以不首之罪罪之,
杖六十七,不刺。诸为盗悔过,以所盗赃还主者免罪。诸为盗得财者,闻有涉疑
根捕,却以赃还主者,减二等论罪,免徒刺及倍赃。诸窃盗因事主盘诘,而自首
服,其赃未还主者,计赃减二等论罪,刺字。诸盗赃,为首者自首,免罪,为从
不首仍全科。诸无服之亲,相首为盗,止科其罪,免刺配倍赃。诸窃盗悔过,以
赃还主不尽,其余赃犹及刺罪者,仍刺之。
卷一百五 志第五十三
◎刑法四
○诈伪
诸主谋伪造符宝,及受财铸造者,皆处死。同情转募工匠,及受募刻字者,
杖一百七。伪造制敕者,与符宝同。诸妄增减制书者,处死。诸近侍官辄诈传上
旨者,杖一百七,除名不叙。诸伪造省府印信文字,但犯制敕者处死。若伪造省
府劄付者,杖一百七,再犯流远。知情不首者,八十七。其文理讹谬不堪行用者,
九十七。若伪造司县印信文字,追呼平民,勒取财物者,初犯杖七十七,累犯不
悛者一百七。诸伪造宣慰司印信契本,及商税务青由欺冒商贾者,杖一百七。诸
赦前伪造省印,赦后不曾销毁,杖七十七,有官者夺所受宣敕,除名不叙。诸掾
属辄造省官押字,盗用省印,卖放官职者,虽会赦,流远。诸伪造税物杂印,私
熬颜色,伪税物货者,杖八十七。告捕得实者,征中统钞一百贯充赏。物主知情,
减犯人罪一等,其匿税之物,一半没官,于没官物内一半付告人充赏;不知情者
不坐,物给元主。其捕获人擅自脱放者,减犯人罪二等,受财者与犯人同罪。诸
省部小史,为人误毁行移检紥,辄自刻印信,伪补署押,求盖本罪,无他情弊者,
杖七十七,发元籍。诸僧道伪造诸王印信及令旨抄题者,处死。诸盘获伪造印信
之人,同获强盗给赏。诸告获私造历日者,赏银一百两。如无太史院历日印信,
便同私历造者,以违制论。诸受财卖他人敕牒,及收买转卖者,杖一百七,刺面
发元籍,买者杖八十七,发元籍。诸职官被差,以疾辄令人代乘驿传而往者,杖
六十七,代者笞五十七。诸公差,于官船夹带从人,冒支分例者,笞一十七,记
过,支过分例来,追征还官。
诸诈称使臣,伪写给驿文字,起马匹舟船者,杖一百七。有司失觉察,辄凭
无印信关牒倒给者,判署官笞三十七,首领官吏四十七。诸职官诈传上司言语,
擅起驿马者,杖六十七。脱脱禾孙依随擅给驿马者,笞五十七,并解职别叙,记
过;驿官二十七,还职。诸诈称按部官,恐吓官吏者,杖六十七。诸诈称监临长
官署置差遣,欺取钱物者,杖八十七,钱物没官。诸诈称奉使所委官,听理民讼
者,杖九十七。诈称随行令史者,笞五十七。
诸伪造宝钞,首谋起意,并雕板抄纸,收买颜料,书填字号,窝藏印造,但
同情者皆处死,仍没其家产。两邻知而不首者,杖七十七。坊里正、主首、社长
失觉察,并巡捕军兵各笞四十七。捕盗官及镇守巡捕军官各三十七,未获贼徒,
依强盗立限缉捕。买使伪钞者,初犯杖一百七,再犯加徒一年,三犯科断流远。
诸捕获伪钞,赏银五锭,给银不给钞。诸父子同造伪钞者,皆处死。诸父造伪钞,
子听给使,不与父同坐;子造伪钞,父不同造,不与子同坐。诸夫伪造宝钞者,
妻不坐。诸伪造宝钞,印板不全者,杖一百七。诸伪造宝钞,没其家产,不及其
妻子。诸赦前收藏伪钞,赦后行使者,杖一百七。不曾行使而不首者,减一等。
诸伪造钞罪应死者,虽亲老无兼丁,不听上请。诸捕获伪造宝钞之人,虽已身故,
其应得赏钱,仍给其亲属。诸奴婢买使伪钞,其主陈首者,不在理赏之例。诸挑
剜裨辏宝钞者,不分首从,杖一百七,徒一年,再犯流远。年七十以上者,呈禀
定夺,毋辄听赎。买使者减一等。诸烧造伪银者,徒。诸造卖伪银,买主不知情,
价钱给主,伪银内销,提真银没官,依本犯科罪。诸伪造各仓支发粮筹者,笞五
十七,已支出官粮者,准盗系官钱物科罪。仓官人等有犯者,依监主自盗法,赃
重者从重论。诸冒支官钱,计赃以枉法论,并除名不叙。
诸冒名入仕者,杖六十七,夺所受命,追俸发元籍,会赦不首,笞四十七,
仍追夺之。诸奴受主命冒充职官者,杖九十七。其主及同僚相容隐者,八十七。
诸子冒父官居职任事者,杖七十七,犯在革前,革后不出首者,笞四十七,并追
回所受宣敕,及支过俸禄还官。诸边臣,辄以子婿诈称招徕蛮獠,保充土官者,
除名不叙,拘夺所授官。诸军官承袭,伪增年者,监察御史廉访司纠察之,滥保
官吏,并坐罪。诸职官妄报出身履历者,除名不叙。诸译史、令史,有过不叙。
诈称作阙,别处补用者,笞五十七,罢役不叙。
诸输纳官物,辄增改朱钞者,杖六十七,罢之。诸有司长官,辄以追到盗赃
支使,却虚立给主文案者,虽会赦,解职,降先职二等叙。承吏,除名不叙。诸
帅府上功文字,诈添有功军人名数,主谋者杖八十七,除名不叙,随从书写者笞
五十七。诸诈以军功受举入仕者,罢之,仍夺所受命。诸擅改已奏官员选目姓名
者,虽会赦,除名发元籍。诸曹吏辄于公版改易年月,图逭罪责者,笞五十七,
罢役别叙,记过。诸哗强之人,辄为人伪增籍面者,杖八十七,红泥粉壁识过其
门。诸蒙古译史,能辨出诈伪文字二起以上者,减一资升转。
○诉讼
诸告人罪者,须明注年月,指陈实事,不得称疑。诬告者抵罪反坐,越诉者
笞五十七。本属官司有过,及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