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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铁之所,在腹里曰河东、顺德、檀、景、济南,江浙省曰饶、徽、宁国、
信、庆元、台、衢、处、建宁、兴化、邵武、漳、福、泉,江西省曰龙兴、吉安、
抚、袁、瑞、赣、临江、桂阳,湖广省曰沅、潭、衡、武冈、宝庆、永、全、常
宁、道州,陕西省曰兴元,云南省曰中庆、大理、金齿、临安、曲靖、澄江、罗
罗、建昌。
产朱砂、水银之所,在辽阳省曰北京,湖广省曰沅、潭,四川省曰思州。
产碧甸子之所,曰和林,曰会川。
产铅、锡之所,在江浙省曰铅山、台、处、建宁、延平、邵武,江西省曰韶
州、桂阳,湖广省曰潭州。
产矾之所,在腹里曰广平、冀宁,江浙省曰铅山、邵武,湖广省曰潭州,河
南省曰庐州、河南。
产硝、碱之所,曰晋宁。若竹、木之产,所在有之,不可以所言也。
初,金课之兴,自世祖始。其在益都者,至元五年,命于从刚、高兴宗以漏
籍民户四千,于登州栖霞县淘焉。十五年,又以淘金户二千签军者,付益都、淄
莱等路淘金总管府,依旧淘金。其课于太府监输纳。在辽阳者,至元十年,听李
德仁于龙山县胡碧峪淘采,每岁纳课金三两。十三年,又于辽东双城及和州等处
采焉。在江浙者,至元二十四年,立提举司,以建康等处淘金夫凡七千三百六十
五户隶之,所辖金场凡七十余所。未几以建康无金,革提举司,罢淘金户,其徽、
饶、池、信之课,皆归之有司。在江西者,至元二十三年,抚州乐安县小曹周岁
办金一百两。在湖广者,至元二十年,拨常德、澧、辰、沅、靖民万户,付金场
转运司淘焉。在四川者,元贞元年,以其病民罢之。在云南者,至元十四年,诸
路总纳金一百五锭。此金课之兴革可考者然也。
银在大都者,至元十一年,听王庭璧于檀州奉先等洞采之。十五年,令关世
显等于蓟州丰山采之。在云州者,至元二十七年,拨民户于望云煽炼,设从七品
官掌之。二十八年,又开聚阳山银场。二十九年,遂立云州等处银场提举司。在
辽阳者,延祐四年,惠州银洞三十六眼,立提举司办课。在江浙者,至元二十一
年,建宁南剑等处立银场提举司煽炼。在湖广者,至元二十三年,韶州路曲江县
银场听民煽炼,每年输银三千两。在河南者,延祐三年,李允直包罗山县银场,
课银三锭。四年,李珪等包霍丘县豹子崖银洞,课银三十锭,其所得矿,大抵以
十分之三输官。此银课之兴革可考者然也。
珠在大都者,元贞元年,听民于杨村、直沽口捞采,命官买之。在南京者,
至元十一年,命灭怯、安山等于宋阿江、阿爷苦江、忽吕古江采之。在广州者,
采于大步海。他如兀难、曲朵剌、浑都忽三河之珠,至元五年,徙凤哥等户捞焉。
胜州、延州、乃延等城之珠,十三年,命朵鲁不䴙等捞焉。此珠课之兴革可考者
然也。
玉在匪力沙者,至元十一年,迷儿、麻合马、阿里三人言,淘玉之户旧有三
百,经乱散亡,存者止七十户,其力不充,而匪力沙之地旁近有民户六十,每同
淘焉。于是免其差徭,与淘户等所淘之玉,于忽都、胜忽儿、舍里甫丁三人所立
水站,递至京师。此玉课之兴革可考者然也。
铜在益都者,至元十六年,拨户一千,于临朐县七宝山等处采之。在辽阳者,
至元十五年,拨采木夫一千户,于锦、瑞州鸡山、巴山等处采之。在澄江者,至
元二十二年,拨漏籍户于萨矣山煽炼,凡一十有一所。此铜课之兴革可考者然也。
铁在河东者,太宗丙申年,立炉于西京州县,拨冶户七百六十煽焉。丁酉年,
立炉于交城县,拨冶户一千煽焉。至元五年,始立洞冶总管府。七年罢之。十三
年,立平阳等路提举司。十四年又罢之。其后废置不常。大德十一年,听民煽炼,
官为抽分。至武宗至大元年,复立河东都提举司掌之。所隶之冶八:曰大通,曰
兴国,曰惠民,曰利国,曰益国,曰闰富,曰丰宁,丰宁之冶盖有二云。在顺德
等处者,至元三十一年,拨冶户六千煽焉。大德元年,设都提举司掌之,其后亦
废置不常。至延祐六年,始罢两提举司,并为顺德广平彰德等处提举司。所隶之
冶六:曰神德,曰左村,曰丰阳,曰临水,曰沙窝,曰固镇。在檀、景等处者,
太宗丙申年,始于北京拨户煽焉。中统二年,立提举司掌之,其后亦废置不常。
大德五年,始并檀、景三提举司为都提举司,所隶之冶有七:曰双峰,曰暗峪,
曰银崖,曰大峪,曰五峪,曰利贞,曰锥山。在济南等处者,中统四年,拘漏籍
户三千煽焉。至元五年,立洞冶总管府,其后亦废置不常。至至大元年,复立济
南都提举司,所隶之监有五:曰宝成,曰通和,曰昆吾,曰元国,曰富国。其在
各省者,独江浙、江西、湖广之课为最多。凡铁之等不一,有生黄铁,有生青铁,
有青瓜铁,有简铁,每引二百斤。此铁课之兴革可考者然也。
朱砂、水银在北京者,至元十一年,命蒙古都喜以恤品人户于吉思迷之地采
炼。在湖广者,沅州五寨萧雷发等每年包纳朱砂一千五百两,罗管赛包纳水银二
千二百四十两。潭州安化县每年办朱砂八十两、水银五十两。碧甸子在和林者,
至元十年,命乌马儿采之。在会川者,二十一年,输一千余块。此朱砂、水银、
碧甸子课之兴革可考者然也。
铅、锡在湖广者,至元八年,辰、沅、靖等处转运司印造锡引,每引计锡一
百斤,官收钞三百文,客商买引,赴各冶支锡贩卖。无引者,比私盐减等杖六十,
其锡没官。此铅、锡课之兴革可考者然也。
矾在广平者,至元二十八年,路鹏举献磁州武安县矾窑一十所,周岁办白矾
三千斤。在潭州者,至元十八年,李日新自具工本,于浏阳永兴矾场煎烹,每十
斤官抽其二。在河南者,二十四年,立矾课所于无为路,每矾一引重三十斤,价
钞五两。此矾课之兴革可考者然也。
竹之所产虽不一,而腹里之河南、怀孟,陕西之京兆、凤翔,皆有在官竹园。
国初,皆立司竹监掌之,每岁令税课所官以时采斫,定其价为三等,易于民间。
至元四年,始命制国用使司印造怀孟等路司竹监竹引一万道,每道取工墨一钱,
凡发卖皆给引。至二十二年,罢司竹监,听民自卖输税。明年,又用郭畯言,于
卫州复立竹课提举司,凡辉、怀、嵩、洛、京襄、益都、宿、蕲等处竹货皆隶焉。
在官者办课,在民者输税。二十三年,又命陕西竹课提领司差官于辉、怀办课。
二十九年,丞相完泽言:“怀孟竹课,频年斫伐已损。课无所出,科民以输。宜
罢其课,长养数年。”世祖从之。此竹课之兴革可考者也。若夫硝、碱、木课,
其兴革无籍可考,故不著焉。
天历元年岁课之数:
金课:
腹里,四十锭四十七两三钱。
江浙省,一百八十锭一十五两一钱。
江西省,二锭四十两五钱。
湖广省,八十锭二十两一钱。
河南省,三十八两六钱。
四川省,麸金七两二钱。
云南省,一百八十四锭一两九钱。
银课:
腹里,一锭二十五两。
江浙省,一百一十五锭三十九两二钱。
江西省,四百六十二锭三两五钱。
湖广省,二百三十六锭九两。
云南省,七百三十五锭三十四两三钱。
铜课:
云南省二千三百八十斤。
铁课:
江浙省,额外铁二十四万五千八百六十七斤,课钞一千七百三锭一十四两。
江西省,二十一万七千四百五十斤,课钞一百七十六锭二十四两。
湖广省,二十八万二千五百九十五斤。
河南省,三千九百三十斤。
陕西省,一万斤。
云南省,一十二万四千七百一斤。
铅锡课:
江浙省,额外铅粉八百八十七锭九两五钱,铅丹九锭四十二两二钱,黑锡二
十四锭一十两二钱。
江西省,锡一十七锭七两。
湖广省,铅一千七百九十八斤。
矾课:
腹里,三十三锭二十五两八钱。
江浙省,额外四十二两五钱。
河南省,额外二千四百一十四锭三十三两一钱。
硝碱课:
晋宁路,二十六锭七两四钱。
竹木课:
腹里,木六百七十六锭一十五两四钱,额外木七十三锭二十五两三钱;竹二
锭四十两,额外竹一千一百三锭二两二钱。
江浙省,额外竹木九千三百五十五锭二十四两。
江西省,额外竹木五百九十锭二十三两三钱。
河南省,竹二十六万九千六百九十五竿,板木五万八千六百条,额外竹木一
千七百四十八锭三十两一钱。
○盐法
国之所资,其利最广者莫如盐。自汉桑弘羊始榷之,而后世未有遗其利者也。
元初,以酒醋、盐税、河泊、金、银、铁冶六色,取课于民,岁定白银万锭。太
宗庚寅年,始行盐法,每盐一引重四百斤,其价银一十两。世祖中统二年,减银
为七两。至元十三年既取宋,而江南之盐所入尤广,每引改为中统钞九贯。二十
六年,增为五十贯。元贞丙申,每引又增为六十五贯。至大己酉至延祐乙卯,七
年之间,累增为一百五十贯。凡伪造盐引者皆斩,籍其家产,付告人充赏。犯私
盐者徒二年,杖七十,止籍其财产之半;有首告者,于所籍之内以其半赏之。行
盐各有郡邑,犯界者减私盐罪一等,以其盐之半没官,半赏告者。然岁办之课,
难易各不同。有因自凝结而取者,解池之颗盐也。有煮海而后成者,河间、山东、
两淮、两浙、福建等处之末盐也。惟四川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