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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低级官员受到降职或调职的处分,大多数人得到的只是象征性的处罚。这个大张旗鼓的弹劾过程是一幕令人难堪的闹剧,但在吴坛和江苏省的其他官员们看来,这可能是用来应付来自弘历的无情压力的一种适当代价。
统一步调:觉性案件
在湖南那个多情和尚觉性的案子中(我在第七章讨论了该案),湖广总督定长让他的主子欲怒还休。觉性在翻供以后和盘托出了他和刘姓店主年轻媳妇的奸情,对他的叫魂指控于是撤销,他被判通奸,杖责流徙。定长回到武昌的官署后,于10月31日向弘历奏报妖术清剿段有进展。弘历龙颜大怒,他现在懂得了定长为何要旅行六百多里去亲自审讯该案犯。他在朱批中呵斥道:“以汝伎俩恶术,不过又皆审处完事。汝安守汝总督养廉耳?不知耻无用之物,奈何?”
没有一条规章则例要求在省府的审判必须有总督在场。和弘历一样,我们可以有把握地假定,该省官员在弘历面前组成了一条统一战线——如果弘历不满意他们的清剿结果,他就必须惩罚一大批官员。像这样由多个官员同时出场审讯的例子存档案中还有很多,官员们显然是在用人数来赌安全。一份由省高级官员共同上奏的联合报告,显然比由一个官员单独奏报更容易躲过君主盛怒的惩罚,并把因同其他人意见不一致而带来的危险降到最低程度。
常规化:转移到安全轨道
卡尔·曼海姆曾指出:“官僚思维的基本倾向是把所有的政治问题化约为行政问题。”他的意思是说,官僚没有能力超越他们“有限的社会眼界”和理性化的工作范围,去认识发生在更大的政治世界中的非理性的利益冲突。我要给清代官僚们的眼界和权术打更高的分数,并假定他们在有目的地将政治问题定义为行政问题上是很有本事的。
叫魂案中的许多例子表明,官僚们尽力将来自君主的紧急、非常规要求导人习惯的、日常的轨道。无论如何,尽管在办案中未能获得具体的结果,但恪尽职守总可以差强人意了。对一个勤勉的官僚来说,他可以用许多日常公务来搞得自己忙碌不堪,却不必承担什么风险。比如,从理论上说保甲制早就建立了,但实际上永远有整顿和强化的必要。在清剿妖术时,南京布政使就曾一本正经地建议整顿保甲以清查在南京地区的每一个人。
弘历对此建议的目的一目了然:这只不过是装模作样以逃避吃力不讨好的搜索叫魂案犯的责任。他因而朱批道:“此属空言,汝外省官员习气实属可恶。”高晋则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对僧道重新登记。他说,大多数僧道都是失意文人,其异言邪术大为风俗人心之害。高晋并向弘历保证,他不敢以空言来搪塞。弘历朱批道:汝多年来未抓获一个案犯,岂能说“非空言”?要对一群软弱易欺的僧道发动一场常规性的清查是再容易不过了。弘历清楚地知道这样做背后的目的是什么。浙江按察使也提出了一个相似的建议,对没有度牒的僧道外出旅行要检查其有无路照。
通过把缉拿叫魂案犯变成日常公事,地方官员们便回到了既为他们所熟悉又不受短期考评约束的方法(如保甲制)。一个官员可以指望,在使用这些方法的结果还未经考核前就被调任,案件于是也从紧急渠道转入了对地方官员更为安全的常规渠道。但是,这个策略并未成功地让警觉的弘历改变他的初衷。
作为一种社会制度的官僚君主制
叫魂危机的文献记录所折射出的是一种双重的图像。其中那幅粗线条图像勾勒出的是每日进行的对妖术的清剿。而那幅比较隐晦不彰的图像则透露了文献作者和读者之间的关系。从这重叠的图像中,我们可以联想到中国帝制国家的两个侧面:它既是一种工具(其功能是根据满清皇室和满汉精英层的利益需要来管理国家),也是一种制度(其功能是在不同政治角色之间实行权力分配和地位分派)。国家作为一种工具(我将之称为“政府”),同我们对于政府的常识性理解是相符的:它是为完成诸如征税、治安和战争之类的任务而建立起的组织机构。国家作为一种制度(我将之称为“官僚君主制”),则是由那些生活于等级秩序之中,其生涯取决于声望和权力、黜陟和安全的人们之间的各种关系所构建而成的。当我们解读由“事件”而产生的文件时(不管这文件是关于税收的常规公文还是关于叛乱的紧急奏报),都必须要么把它们当作关于外在现实的描述,要么将它们视为文件作者政治需要的反映。(所谓“政治需要”,当然并不一定是狭隘的私利,也可以是文件作者从原则出发对部门利益的捍卫。)人们在制度中的相互关系同发生于现实世界中的“事件”绝不是风马牛不相及的。恰恰相反,正是这些“事件”使得国家作为工具和制度的两个侧面各自因对方而具有了意义。
虽然“事件”这个词对我们来说并无确切的定义,但在中国的官僚实践中,它却是一个很能够说明问题的用词。“事件”有一个开端(当有人首先引起事端)和一个结尾(当某人因处理事端的方法而受到赏罚)。一个官员的仕途取决于他的表现,而他的表现则取决于他处理具体事务的优劣。赋税是否已经征齐?
罪案是否被及时破获?造反是否被阻止或平息?水患是否获得了治理?灾民是否得到了赈济?等等。就可叙述性而言,一次明显的成功或失败就是一个“事件”。一般来说,是“事件”给了官员以机会去弹劫他人,也是“事件”使官员得以因自己的长处而受到赞助。“事件”作为一种机会,不仅可以为一个人带来幸运,也可以同时服务于上司和下属的需要,并编织起使一个人得以在公共生活中立足的人际关系。
所以,除了维持帝国的秩序以外,政府还有另外一个作用,即为官僚君主制的运作提供象征性的资源。正如官僚君主制靠中国社会的经济剩余为生一样,它要以社会中的“事件”为原料来推动制度内部各种关系的运作。官僚君主制的内在机制则对所有这些“事件”进行加工,使它们转换为权力和地位。
像官僚君主制下的任何其他关系一样,这一制度的主轴——君主和官僚之间的关系——也从“事件”中汲取养料。君主需要具体的机会来强调他对官僚的支配,来惩罚为他讨厌的人物和褒奖受他宠信的官员。一个行省官员并不仅仅只是这一制度的具体办事员:他的每次公开行动,都受到了他同君主之间个人关系的影响;而这种个人关系则始于他被任命时的朝廷觐见,并在其后的常规觐见中一再被强调。这种个人关系的质量,以及它同正式的、“客观的”官僚政府结构之间的复杂关系,则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官僚们所参与的“事件”得到界定的。只有通过“事件”,这种关系才会成为档案文献的一部分。
但是,官僚君主制并不仅仅只是消极地对以“事件”形式表现出来的社会环境作出反应。恰恰相反,人们对自己所希望处理的“事件”也有一定的选择权力,并能够决定如何对这些事件作出界定。官僚君主制下的一个行为者可以塑造“事件”,可以重新对“事件”作出界定,甚至可以制造“事件”,从而增进自己在这个制度内部的利益。同样,人们也可以剔除那些可能危及自己利益的“事件”。当然,这样的选择权力是有其限度的一场重大的民众造反便是无法捏造或剔除的。但是,君主和官僚都可以通过文献的制作来影响人们对某个事件的界定和看法。
对叫魂危机当然也可以用这样的手段来加以操纵。民众的恐慌迫使这一危机浮到了社会生活的表面。但是,官僚君主制对妖术意义的界定则明显地受到了体制内不同角色的需要的影响。
所有人在处理这一事件时,显然都以一只眼睛盯着官僚世界中的权力和地位。
我想说明的是,1768年的妖术危机不仅对政府来说是一种紧急状况,而且对弘历来说为他对官僚制度的极深猜忌提供了一个出气孔。说弘历故意利用叫魂危机来整饬官僚可能超出了证据的许可。但已有的证据确实表明,当弘历看待官僚体制时,他的习惯用语产生于他内心最深层的忧虑,即常规化和汉化。
而这一语言的力量——它对事件作出界定和为行动提供动力的力量——则在政治罪的环境中获得了急剧膨胀。
妖术与弘历对大清帝国的深层焦虑之间是存在着联系的,进从他的朱批中反映了出来。这些朱批不用草稿,也并非别人起草,是弘历的当下反应。这因而是他自己想法的不假思索的表露,是他对眼前问题的直接感受。这些朱批文字的背景是对妖术的清剿,但其内容则涉及到对官僚的控制。弘历憎恶妖术,并对其社会影响怀有恐惧。但他对妖术的反应却受到了他对其政权所患顽疾的看法的左右:常规化,汉化,江南文化的毒化——所有这些都在嘲弄帝王的权力。他用以刺激官僚投入妖术清剿的语言,不仅在语气上也在词汇上与长期来他因官僚制度而产生的挫折感是相通的。只有通过具体的事件,他才能发泄自己的挫折与不满。现在,以叫魂案这一政治罪为背景,他所使用的语言是同官僚们的行为有关的。
但是君主究竟能够利用这样一个破绽百出的案子走多远,而不致引起人们对他本人行为的怀疑呢?当这个案子的基础最终崩溃时,君主必须保护自己不受崩塌碎片的伤害。恼羞成怒的弘历以在官僚中寻找替罪羊来结束对叫魂案的清剿。但这样做时,他仍意图一箭双雕。巡抚富尼汉关于叫魂案犯供词并非出自刑求逼供的说法误导了他,所以富尼汉必须降级并受罚。
但是,其他官员没有积极参与对叫魂案的清剿,辜负了他的信任,而这种失职则导致了妖术在全国的蔓延。只有通过处罚这些官员的失职,他才能向世人和后代昭告,他的清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