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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中的传播和权力-第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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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匚坏囊馐缎翁钩傻模蔷筒豢赡鼙┞睹芎秃笳咚诟堑募鹊美妫ˋbercrombie和Turner,1982;Parkin,1982)。
因此,更为恰当的理论观点把意识形态看做社会行为者的实践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社会现实就是由主体的互相联系和有组织的实践产生和再现的。意识形态由这些社会实践所构成,同时又反过来向社会行为者宣传这些实践的意义。必须通过由意识形态构成的社会实践才能对它进行批评。戈兰·瑟尔伯恩开展的正是这方面的研究。
◆戈兰·瑟尔伯恩:意识形态和支配限制
瑟尔伯恩(1980)提出的意识形态的概念是对阿尔都塞的立场的明确批评。阿尔都塞认为,作为主体的社会行为者同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必然是辩证的。不仅仅是意识形态(扎根社会实践之中的)构成了主观性,(作为社会行为者的)主体能反过来再现或改变意识形态,这种辩证关系正体现在术语“主体”(Subject)的模棱两可的含义中。它既指对某一意义形成过程的服从(抑制),也可以指“我”——以创造性的方式发挥社会作用的自我。瑟尔伯恩自己编造了“支配限制”这一术语以体现其模棱两可性:作为合格的社会行为者我们所扮演的社会角色和从事的社会实践限制了我们的意识范围;然而同时我们所扮演的角色又使我们有资格完全投入到(并潜在改变)有组织、有意义的社会现实中去,这个社会包含了几乎无限多的行为的可能性。
瑟尔伯恩提出的意识形态方面的质疑比阿尔都塞的观念层次更分明。阿尔都塞在研究意识形态时是从什么是“真实的”的角度分析问题的。瑟尔伯恩提出了三种意识形态质疑的模式:
意识形态对主体进行支配和限制。具体做法是教导他们,把他们与下面各点联系起来,使他们认识到:
1.存在什么,其必然结果是什么,不存在什么:也就是说,我们是谁,世界是什么,自然、社会、男人、女人是什么。这样我们就能够获得一种同一性意识,理解什么是真实的;通过聚光、阴影和黑暗的分布我们形成了对世界的看法。
2.什么是好的、正确的、正义的、美丽的、吸引人的、令人愉快的及其对立面。由此我们形成了自己的欲望而且使之标准化。
3.什么是可能的,什么是不可能的。由此我们获得了对世界上生命的无常性和各种变化的不同后果的认识,并进一步形成希望、抱负及恐惧等感受。(1980,18页)
因此意识形态的功能是提出主体的社会现实的边界条件。它不是单纯地导致错误认识和无知,而是使主体介入持续的包容与排斥的过程。对是什么、什么是好的、什么是可能的等问题下定义。
同阿尔都塞一样,瑟尔伯恩认为意识形态是具物质性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决定生产方式(生产关系同生产手段的总和)的经济和社会实践活动。在这一意义上意识形态“最终取决于”经济基础。具体的经济制度会通过某种方式对主体进行限制以达到再现自我的目的。这可以通过证实和认可符合处于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的意义结构来实现。
比如,许多工厂中用时钟打卡机记录工人的考勤,这是物质现实。从经济角度而言它有双重意义:首先,做到“按劳分配,公平合理”;其次,它维持着双重付酬标准,即工人按日计酬,而管理人员按月计酬。从意识形态角度看,时钟打卡机的功能是对工人和管理人员形成组织现实的不同意识,在组织内部形成一种“阶级体系”。时钟打卡机对两种形式的劳动作出区分;按小时计酬的通常是体力劳动,而领月薪的通常是脑力劳动,对他们不必监督其劳动时间的长短。另外,时钟打卡机还记录下工人的工作日,注明上班下班的时间。时钟打卡的瞬间表明是组织需求开始对行为进行构建的一刹那——“下班打卡”表明某人在组织中的责任的终止。最重要的是,工人和管理人员在意识形态上的差异通过实际的物质认可得以再现。因此意识形态不仅反映存在的物质条件,而且能反作用于它们以实现其功能,即在物质社会的实践中塑造什么是真的,什么是好的,什么是可能的等概念。时钟打卡机不仅仅是某一社会经济结构的反映;它们还是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结构关系在意识形态上再现的方式之一。所以意识形态同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的。
实质上瑟尔伯恩对意识形态采取的是一种描述性的概念。与阿尔都塞所不同的是,他认为意识形态不会产生错误的认识或假想的同现实世界的关系;相反,它表示“人类作为有意识的行为者在对他们具有不同程度的意义的世界中生活的条件的一个方面。意识形态是这种意识和意义产生作用的一种媒介”(1980,2页)。
我已经指出带有贬义的意识形态概念更有力,因为它直接触及统治、既得利益、矛盾的掩饰等问题。从贬义角度考察意识形态使得我们侧重于意识形态批判;也就是说,对构成社会关系的统治体系的解构。意识形态批判这一观念意味着人们在分析统治体系时可以设想存在一种非意识形态的立场——人们如果承认意识形态产生并再现人类的主观性这一前提,就无法接受这一立场,就是说,只有在意识形态的范畴内才有可能产生意识。
如果人们接受这一观点,即所有的社会实践都发生在意识形态的范畴之内,同时又与意识形态性质不同,那么上述问题就迎刃而解了。正如霍尔(1985,103页)所述,“这并不是说因为所有的实践都在意识形态范畴之内,或都能用意识形态来描述,因而所有的实践都只是意识形态”。由此看来,有关意识形态对非意识形态的社会实践的问题成了争论未决的问题。关键并不是非意识形态的社会实践或话语是怎么回事,而是社会实践(或各种社会实践的总和)是如何发挥功能,再现或颠覆处于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意义体系的。比如,可以从故事所反映的组织实践的角度对一系列组织故事进行分析,从而了解这些反映是否符合处于统治地位的利益群体所宣扬的组织现实。故事是一种推论渗透,当涉及有关组织现实的解释的问题时它还具有潜在的改造能力。换言之,在组织的统治意义体系和故事所传递的组织体验之间会产生差异或裂痕。况且,即使能够再现处于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结构的故事也容易招致批评,以达到对它们所反映的组织现实的本质解构的目的。
由此可以把意识形态看做在组织实践(包括话语)和组织旨趣结构之间进行调解的理性方式。旨趣的支配作用能达到这样的程度,即意识形态的意义结构能够被含义体系所表述,使这些旨趣凌驾于其他群体的旨趣之上并取得合法地位。意识形态的功能在于创造一种组织实践解释同组织旨趣结构之间的密切“吻合”。在组织中话语、意识形态和旨趣三者相互作用,因而能够持续复现组织形成的结构。如兰森等(1980,7页)所述,“符合旨趣的行动完全是针对组织框架的,其成员竭力维护他们在这一结构中的局部利益,然后这一结构会发挥作用,对这些旨趣进行调解或重组”。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吉登斯的研究为分析提供了适当的构架。吉登斯(1979)提出把意识形态视为统治的理论,它的主要作用之一便是再现处于统治地位的旨趣结构。但是同时,吉登斯在他的立场中十分注重行为主体的作用,在意识形态同权力旨趣的关系之间特别强调行为者的作用。下一节将要探讨的正是社会行为者作为行为主体的这种作用。
◆安东尼·吉登斯:意识形态和结构形成
吉登斯研究的重点是他的结构形成理论,它包含了结构二重性的概念(1976,1979)。这反映了社会生活的循环本质:“社会系统的结构特征既是组成这些系统的实践的媒介,又是它们的结果。”(1979,69页)因此结构和行为主体是相互依存的。结构无法强加于行为者;相反,行为者能够利用在相互作用过程中构成结构的规则和资源。从这个意义上说,“结构既起推动作用,又起限制作用……[而且]不应把这归纳为行动的障碍,而是从根本上参与了自身的再现”(1979,69-70页)。
同样地,可以从结构二重性的角度分析权力和意识形态,因为权力被视为社会实践的日常部分。权力并不是结构的变量,而是通过在相互作用中谈判形成的自主同依从的关系而产生的。权力是通过使用构成组织结构的内含的规则和资源而获得的;当这些资源的使用能构造相互作用的意义以支持某些群体得到比其他群体更多的利益时,我们便说权力得到了行使。因此统治集团能够控制组织中对意义的协商。这一意义的协商以符号形式在社会实践的层面上展开。
但是,正如吉登斯所指出的,单单成为行为主体的人就必然涉及权力的使用。正是通过我们在彼此关联的社会实践的矩阵中的立场我们“开辟了控制空间”(1982,197页),使我们能够对最有权力的人施加影响。在最基本的层次上,当某人出现时要求他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他们的行为以承认他的存在。这种“控制的辩证关系”承认行为主体和权力之间存在双向的关系,以及权力关系是结构形成过程的发展的产物。
吉登斯认为意识形态是统治结构合法化的工具,是行使权力保障和掩饰局部利益的媒介。换言之,意识形态提供了一个有利于某些群体的意义环境,同时掩盖了这一意义系统的统治本质。这种意识形态的意义结构是通过含义体系产生和复制的。在多数组织中,含义体系表现为故事、笑话、礼仪、备忘录、会议等形式。所有这些组织实践都是再现或重组组织中的意识形态意义体系的符号形式。吉登斯写道:
分析符号秩序中的意识形态方面……就要考察含义的结构是如何调动的,从而使统治集团的局部利益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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