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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通-第3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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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注:如《梁书。孝元纪》云,撰《研神记》;《陈书。姚察传》云,撰《西征记》、《辨茗酪记》、《后魏书。刘芳传》云,撰《周官音》、《礼记音》;
《齐书。祖鸿勋传》云,撰《晋祠记》。凡此,书或一卷、两卷而已。自余人有文集,或四卷或五卷者,不可胜记,故不具列之。事同《七略》,巨细必书,斯
亦烦之甚者。



子曰:“齐景公有马千驷,死之日,人无德而称焉。伯夷、叔齐饿于首阳之下,民一讳一不讳,笔误。到于今称之。”若汉代青翟、刘舍,位登丞相,而班
史无录;姜诗、赵壹,身止计吏,而谢《书》谢承《后汉》。有传。



即其例也。今之修史者则不然,其有才德阙如,而位宦通显,史臣载笔,必为立传。其所一无“所”字。记也,止具其生前历官,殁后赠谥,若斯而已矣。
虽其间伸以状迹,粗陈一二,幺么恒一作“常”。事,曾何足观。始自伯起《魏书》,迄乎皇家《五史》,原注:《五史》谓《五代史》。通多此体。



流荡忘归,《史》、《汉》之风,忽焉不祀一作“嗣”。者一无“者”字。



矣。



卷十九汉书五行志错误第十



班氏著志,牴牾者多。在于《五行》,芜累尤甚。今辄条其错缪,定为四科:一曰引书失宜,二曰叙事乖理,三曰释灾多滥,四曰古学不精。又于四科之中,
疏为杂目,一作“志”,非,类聚区分。一作“别”。编之如后。



第一科



引书失宜者,其流有四:一曰史记、《左氏》,交错相并;二曰《春秋》、史记,杂乱难别;三曰屡举《春秋》,言无定体;四曰书名去取,所记不同。



其志叙言之不从也,先称史记周单襄公告鲁成公曰,晋将有乱。又称宣公六年,郑公子曼满与王子伯廖语,欲为卿。案宣公六年,自《左传》所载也。夫上
论单襄,则持史记以标首;下列曼满,则遗《左氏》而无言。遂令读者疑此宣公,亦旧作”上”。出史记;而不或作“下”,误。云鲁后,奠定何邦。是非难悟,
进退无准。此所谓史记、《左氏》交错相并也。



《志》云:史记成公十六年,公会诸旧讹作“齐”,侯于周。案成公音,即鲁侯也。班氏凡说鲁之某公,皆以《春秋》为冠。何则?。《春秋》者,鲁史之
号。言《春秋》则知公是鲁君。一作“公”。今引史记居先,成公在下,书非鲁史,而公舍鲁名。胶柱不移,守株何甚。此所谓《春秋》、史记杂乱难别也。



案班《书》为志,本以汉为主。在于汉时,直记其帝号谥耳。至于它代,则云某书、某国君,此其大例也。至如叙火不炎上,具《春秋》恒公十四年:次叙
稼穑不成,直云严公原注:“严公”即“庄公”也。汉避明帝讳,故改曰“严”。注旧在后,今移置首见处。二十八年而已。夫以火、稼之间,别书汉、莽之事。
年代已隔,去鲁尤疏。洎乎改说异端,仍取《春秋》为始,而于严公之上,不复以《春秋》建名。遂使汉帝、鲁公,同归一揆。必为永例,理亦可客。在诸异科,
事又不尔。求之画一,其例无恒。一作“常”。



此所谓屡举《春秋》,言无定体也。



案本《志》叙汉已前事,多略其书名。至于服妖章,初云晋献公使太子率师、佩之金玦。 续云郑子臧好为聚鹬之冠,此二事之上,每加《左氏》为首。夫一
言可悉,而再列其名,省则都捐,繁则太甚。此所谓书名去取,所记不同也。



第二科



叙事乖理者,其流有五:一曰徒发首端,不副征验;二曰虚编古语,讨事不终;三曰直引时谈,竟无它述;四曰科条不整,寻绎难知;五曰标举年号,详略
无准。



《志》曰:《左氏》昭公十五年,晋籍谈如周葬穆后。既除丧而燕。《传》作“宴”,下同,叔向曰:王其不终乎!吾闻之,所乐必卒焉。今王一岁而有三
年之丧二焉’,于是乎与丧宾燕,乐忧甚矣。礼,王之大经也。一动而失二礼,无大经矣,将安用之。案其后七年,王室终如羊舌所说,此即其效也,而班氏了
不言之。此所谓徒发首端,不副征验也。



《志》云:《左氏》襄公二十九年,晋女齐语智伯曰:齐高子容、宋司徒皆将不免。子容专,司徒侈,皆亡家之主也。专则速及,侈则将以力毙。



九月,高子一作“止”。出奔北燕。所载至此,更无他说。案《左氏》昭公二十年,宋司徒奔陈。而班氏采诸本传,直写片言。阅彼全书,唯征半事。



遂令学者疑丘明之说,有是有非;女齐之言,或得或失。此一多“明”字。



所谓虚编古语,讨事不终也。



《志》云:成帝于鸿嘉、永始之载,好为微行,置私田于民间。谷永谏曰:诸侯梦得田,占为失国。而况王者蓄私田财物,为庶人之事乎。已下弗云成帝悛
与不悛,谷永言效与不效。谏词虽具,诸一作”而”。事阙如。此所谓直引时谈,竟无它述者也。



其述庶征之恒寒也,先云釐“釐”即“僖”也,有原注,在《杂驳》篇。



公十年冬,大雨雹。今《志》作“雪”,疑唐初本作“雹”。随载刘向之占,次云《公羊经》曰“大雨雹”,续书董生之解。



案《公羊》所说,与上奚殊,而再列其辞,俱云“大雨雹”而已。一脱“已”字。又一改作“入”,非。此科始一脱”始”字,一作“又”字。言大雪与雹,
继言殒霜杀草,起自春秋,讫一作“终”。乎汉代。其事既尽,仍重叙雹灾。



分散相离,断绝无趣。夫同是一类,而限成二条,二句指釐十年。首尾纷拏,而旧脱”而”字。章句错糅。此统指全文。此所谓科条不整,寻绎难知者也。



夫人君改元,肇自刘氏。史官所录,须存几例。案斯《志》之记异也,首列元封年号,不详汉代何君;次言地节、河平,具述宣、成二帝。原注:宣帝地节
四年,成帝河平二年,其纪年号如此。武称元鼎,每岁皆书;原注:始云元鼎二年,又续云元鼎三年。案三年宜除元鼎之号也。哀曰建平,同年必录。原注:始
云哀帝建平三年,续复云哀帝建平三年。案同是一年,宜云是岁而已,不当重言其年也。此所谓标举年号,详略无准者也。



第三科



释灾多滥者,一脱“者”字。其流有八:一曰商榷前世,全违故实;二曰影响不接,牵引相会;三,曰敷演多端,准的无主;四曰轻持善政,用配妖祸;五
曰但伸解释,不显符应;六曰考核虽谠,义理非精;七曰妖祥可知,寝默无说;八曰不循经典,自任胸怀。



《志》云:“史记周威烈王二十三年,九鼎震。”“是岁,韩、魏、赵篡晋而分其地,威烈王命以为诸侯。天子不恤同姓,而爵其贼臣,天下不附矣。”案
周当战国之世,微弱尤甚。故君疑窃斧,台名逃债。正一有”可”



字。比夫泗上诸侯,附庸小国者耳。至如三晋跋扈,欲为诸侯,虽假王命,实由己出。譬夫近代莽称安汉,匪平帝之至诚;卓号太师,岂献皇之本愿。



而作者苟责威烈以妄施爵赏,坐贻妖孽,岂得谓此三字,一作“谓得”二字。



“人之情伪,尽知之矣”一无“矣”字。者乎!此所谓商榷前世,全违故实也。



《志》云:昭公十六年九月,大零。先是,昭母夫人归氏薨,昭不戚,而大一无“大”字,下同,蒐于比蒲。又曰:定公十二年九月,大雩。先是,公自侵
郑归而城中城,二大夫围郓。案大旧衍“夫”字。蒐于比蒲,昭之十一年。城中城、围郓,定之六年也,其二役去雩,皆非一载。夫以国家恒一作“常”。事,
而坐延灾告,岁月既遥,而方闻响一作“感”。应。斯岂非乌有成说,扣寂为辞者哉!此所谓影响不接,牵引相会也。



《志》云:严公“严”谓“庄”,原旧注在此。七年秋,大水。董仲舒、刘向以为严母姜与兄齐侯淫,共杀桓公。严释父旧讹作“公”。仇,复娶齐女,未
入而先与之淫,一年再出会,于道逆乱,臣下贱之之旧脱一“之”字。



应也。又云:十一年秋,宋大水。董冲舒以为时鲁、宋比年有一作“为”。



乘丘、鄑之战,百姓愁怨,阴气盛,故二国俱水。原注:谓七年鲁大水,今年宋大水也。案此说有三失焉。何者?严公十年、十一年,公败宋师于乘丘及■。
夫以制胜克敌,策勋命赏,可以欢一无“以”字。“欢”,一作“祈”。



荣降福,而反愁怨贻灾邪?其失一也。且先是数年,严遭大水,原注:亦谓七年。校其时月,殊在战前。而云与宋交兵,故二国大水,其失二也。况于七年
之内。已释水灾,始以齐女为辞,终以宋师为应。前后靡定,向背何依?



一作“倚”。其失三也。夫以一灾示眚,而三说竟兴,此所谓敷演多端,准的无主一有“者”字,也。



其释“厥咎舒,厥罚恒燠”,以为其政弛慢,失在舒缓,故罚之以燠,冬而亡冰。



寻其解《春秋》之无冰也,皆主内失黎庶,外失诸侯,不事诛赏,不明善恶,蛮夷猾夏,天子不能讨,大夫擅权,邦君不敢制。若斯而已矣。次至武帝元狩
照“志”改,旧作“元封”。六年冬,亡冰,而云先是遣卫、霍二将军穷追单于,斩首十余万级归,而大行庆赏。上又闵悔一作“恤”。勤劳,遣使巡行天下,
存赐鳏寡,假一多“贷”字。与乏困,此二字,或作“之因”。



举遗逸独行君子诣行在所。郡国有以为便宜者,上丞相、御史以闻。于是天下咸喜。案汉帝其武功文德也如彼,其先猛后宽也如此,岂是有懦弱凌迟之失,
而无刑罚戡定之功哉!何得苟以无冰示灾,便谓与昔人同罪。矛盾自己,始末相违,岂其甚邪?此所谓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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