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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如此。至于《相如》篇下,独无此言。盖止凭太史之书,未见文园之集,故使言无画一,其例不纯。
《汉书。东方朔传》委琐一作“曲”。烦碎,不类诸篇。且不述其亡殁岁时,及子孙继嗣,正与《司马相如》、一脱此四字。《司马迁》、《扬雄传》相类。
寻其传体,必曼倩之自叙也。但班氏脱略,脱略者,谓脱去其“自叙如此”一句;故世莫之知。
苏子卿父建行事甚寡,韦玄成父贤旧误作“孟”。德业稍多。《汉书》编苏氏之传,则先以苏建标名;列韦相之篇,疑唐本《汉书》以玄成名篇。
则不以韦贤误“孟”。冠首,并其失也。
班固称项羽贼一作“弑”。义帝,自取灭亡。又云:于公高门以待封,严母扫地以持丧。如固斯言,则深信夫天怨神怒,福善祸淫者矣。至于其赋《幽通》
也,复以天命久定,非人理一少“理”字。所移,故善恶无征,报施多爽,斯则同理异说,前后自相矛盾者焉。
或问:张辅著《班马优劣论》云:迁叙三千年事,五十万言;固叙二百年事,八十万言,是固不如迁也。斯言为是乎?答曰:不然也。案《太史公书》上起
黄帝,下尽宗周,年代虽存,事迹殊略。至于战国已下,始有可观。
然迁虽叙三千年事,其间详备者,唯汉兴七十余载而已。其省也则如彼,其烦也则如此,求诸折中,未见其宜。班氏《汉书》全取《史记》,仍去其《日者
》、《仓公》等传,以为其事烦芜,不足编次故也。若使马迁旧作“迁固”,后人因“易地”句窜易耳,反使上下不相顾。易地而处,撰成《汉书》,将恐多言
费辞,有逾班氏,恐当作“史”。安得以此而定其优劣邪?
《汉书》断章,事终新室。如叔皮存殁,时入中兴,而辄引与前书共编者,盖《序传》之恒或作“常”。例者耳。荀悦既删略班史,勒成《汉纪》,而彪《
论王命》,列在末篇。夫以规讽隗嚣,翼戴光武,忽以东部之事,擢居西汉之中。必如是,则《宾戏》、《幽通》,亦宜同载者矣。
卷十七杂说中第八
诸晋史六条
东晋之史,作者多门,何氏《中兴》,实居其最。而为晋学者,曾未之知,倘湮灭不行,良可惜也。王、檀著书,一作“者”。是晋史之尤劣者,方诸前代,
其陆贾、诸先生之比欤!道鸾不揆浅才,好出奇语,所谓欲益反损,求妍更媸者矣。
臧氏《晋书》称苻坚之窃号也,虽疆宇狭于石虎,至于人物则过之。案后石之时,原注:田融《赵史》谓勒为前石,虎为后石也。张据瓜、凉,李专巴、蜀,
自辽而左,人一作“氏”。属慕容,涉汉旧皆讹作“沙漠”。而一讹作“西”。南,地归司马。逮于苻氏,则兼而有之。《禹贡》九州,实得其八。而言地劣于
赵,是何言欤?夫识事未精,而轻为著述,此其不知量也。张勔《隋志》作“缅”。抄撮晋史,不求异同,而备揭一讹作“被褐”。
此言,不从沙汰,罪又甚矣。
夫学未该博,鉴非详正,凡所修撰,多聚异闻,一作“门”。其为踳驳,难以觉悟。案应劭《风俗通》,载楚有叶君祠,即叶公诸梁庙也。而俗云孝明帝时,
有河东王乔为叶令,尝飞凫入朝。及干宝《搜神记》,乃隐应氏所通,一讹作“遗”。而收旧有“其”字。流俗怪说。又刘敬叔《异苑》称晋武库失火,汉高祖
斩蛇,剑穿屋丽飞,其言不经。致误“故”。梁武帝令殷芸编诸《小说》,及萧方等撰《三十国史》,乃刊为正言。既而宋求汉事,旁取令升之书,原注:谓范
晔《后汉书》。唐征晋语,近凭方等之录。原注:谓皇家撰《晋韦》。编简一定,胶漆不移。故令俗之学者,说凫履登朝,则云《汉书》旧记;谈蛇剑穿屋,必
曰晋典明文。遮一误作“递”,一作“摭”。
彼虚词,成兹实录。语曰:“三人成市虎。”斯言其得之者一无“者”字乎!
马迁待论,称尧世一误作“舜”。无许由;应劭著录,云汉代无王乔,其言谠矣。至士安撰《高士传》,具说箕山之迹;令升作《搜神记》,深信叶县之灵。
此并向声背实,舍真从伪,知而故为,罪之甚者。北平本此处截条,非。本条盖论《晋书》,前特引端之词,非泛论杂家也。近者,一无“者”
字,宋临川王义庆,著《世说新语》,上叙两汉、三国及晋中朝、江事左。
刘峻注释,摘其瑕疵,伪迹昭然,理难文饰。而皇家撰《晋史》,多取此书。
遂采康王之妄言,违孝标之正说。以此书事,奚其厚颜!
汉吕后以妇人称制,事同王者。班氏次其年月,虽与一讹“以”。诸帝同编;而记其事迹,实与后妃齐贯。皇家诸学士撰《晋书》,首发凡例,原注:《序
例》一卷,《晋书》之首,故云“首发凡例”。而云班《汉》皇后除王、吕之外,不为作传,并编叙行事,寄出《外戚》篇;所不载者,唯元后字政君。耳。安
得辄引吕氏以为例乎?盖由读书不精,识事多阙,徒以本纪标目。以编高后之年,遂疑外戚裁篇,辄叙娥姁吕后字。之事,此四句文义亦不可晓。其为率略,不
亦甚邪!
杨王孙布囊盛尸,裸身而葬。伊籍对吴,以“一拜一起,未足为劳”。
求两贤立身,各有此一事而已。而《汉书》、《蜀志》,为其立传。前哲致讥,一作“议”。言之详矣。然杨能反经合义,虽其事反葬礼之经,而其言合达
人之义。足矫奢葬之愆。伊以敏辞辨对,可免“使乎”之辱。列诸篇第,犹有可取。近者皇家撰《晋书》,著《刘伶毕卓传》。其叙事也,直载其嗜酒沉湎,悖
礼乱德,若斯而已。为传如此,复何所取者哉?原注:《旧晋史》本无《刘》、《毕传》,皇家新撰,以补前史所阙。一本失此注。
《宋略》一条
裴几原子野。删略宋史,定为二十篇。芟烦一作“繁”。撮要,实有其力。而所录文章,颇伤芜秽。如文帝《除徐一作“师”,非。傅官诏》、颜延年《元
后哀册文》、颜峻史作“竣”,《讨二凶檄》、孝武《拟李夫人赋》、裴松之《上注俗本“注”字作“三”字,非。国志表》、孔熙先《罪许曜史作“耀”。词
》,凡此诸文,是尤不宜载者。
何则?羡、亮威权震主,负芒猜忌,将欲取之,必先与之。既而罪名具列,刑书是正,则先所降诏,本非实录;而乃先后双载,坐令矛盾两伤。论断一。夫
国之不造,史有哀册。或作“策”。自晋、宋已还,多载于起居注,词皆虚饰,义不足观。必以“略”言之,故宜去也。论断二。昔汉王数项,袁公檄曹,若不
具录其文,难以暴扬其过。至于二凶为恶,不言可知,无俟檄数,一作“书”。始明罪状。必刊诸国史,岂益一作“宜”,非。异同。
论断三。孝武作赋悼亡,钟心内宠,情在儿女,语非军国。论断四。松之所论者,其事甚末,一作“下”。兼复文理非工。论断五。熙先构逆怀奸,矫言欺
众,且所为稿草,一作“草稿”。本未宣行。论断六。斯并同在编次,不加铨一作“诠”。择,岂非芜滥者邪?
向若除此数文,别存他说,则宋年美事,遗略盖寡。何乃应取而不取,宜除而不除乎?但近代国史,通多此累,有同自郐,无足致讥。若裴氏者,一有“是”
字。众作之中,所可与言史者,故偏举其事,以申掎摭云。
后魏书二条
《宋书》载佛狸之入寇也,其间胜负,盖皆实录焉。《魏史》所书,原注:谓魏收所撰者。则全出沈本。如事有可耻者,则加减随意,依违饰一作“罕”,
非。言。至如刘氏献女请和,太武以师此二字一改作“求”字,非。
婚不许,此言尤可怪也。何者?江左皇族,水乡庶姓,若司马、刘、萧、韩、王,或出于亡命,或起自俘囚,一诣桑乾,皆成禁脔。此皆《魏史》自述,非
他国所传。然则北之重南,其礼如此。安有黄旗之主,亲屈己以求婚,而白登之阵,反怀一作“乃致”。疑而不纳,其言河汉,不亦甚哉!观休文《宋典》,诚
曰不工,必比伯起《魏书》,更为良史。而收每云:“我视沈约,正如或有“一”字。奴耳。”原注:出《关东风俗传》。一本失此注。此可谓饰嫫母而夸西施,
持鱼目而笑明月者也。
近者沈约《晋书》,喜造奇说。称元帝牛金之子,以应“牛继马后”之征。邺中学者,王劭、宋孝王言之详矣。而魏收深嫉南国,幸书其短,著《司马叡传
》,遂具录休文所言。又崔浩谄事狄君,曲为邪说,称拓跋之祖,本李陵之胄。当时众议抵一作“相”,误。斥,事遂不行。或有窃其书以渡江者,沈约撰《宋
书。索虏传》,仍传伯渊所述。凡此诸妄,其流甚多,倘无迹可寻,则真伪难辨者矣。
北齐诸史三条
王劭国史,至于论战争,述纷扰,贾其余勇,弥见所长。至如叙文宣逼孝靖以受魏禅,二王当作“常山”。杀杨、燕以废乾明,虽《左氏》载季氏逐昭公,
秦伯纳重耳,栾盈起于曲沃,楚灵败于乾祐,殆可连类也。又叙高祖破宇文于邙一讹“印”,一讹“邛”,史作“芒”。山,周武自晋阳而平邺,虽《左氏》书
城濮之役、鄢陵之战、齐败于鞍、吴师入郢,亦不是过也。
或问曰:王劭《齐志》多记当时鄙言,为是乎?为非乎?
对曰:古往今来,名目各异。区分壤隔,称谓不同。所以晋、楚方言,齐、鲁俗语,《六经》诸子,载之多矣。自汉已降,风俗屡迁,求诸史籍,差睹其事。
或君臣之目,施诸朋友;或尊官之称,属诸君父。曲相崇敬,标以处士、王孙;轻加侮辱,号以仆夫、恐作“役夫”为允。舍长。亦有荆楚训多为夥,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