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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知识学的基础-第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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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设定多少份的否定性在自身之中,它就设定多少份的实在性于非我之中;对立面中的那部分实在性恰恰扬弃它自身中的实在性。(比如,有五份的否定性被设定于自我之中,就有五份的实在性被设定于非我之中。)因此,只要自我设定实在性于非我之中,它就设定否定性于自身之中,只要它设定否定性于非我之中,它就设定实在性于自身之中;因此,只要它受到规定,它就设定自己为规定着自己的;只要它规定自己,它就经受着规定。而只要任务在上面已被放弃,则任务就解决了。
  (任务之所以被放弃掉,这是因为关于自我怎么能够设定否定性于自身中,或者怎么能够设定实在性于非我之中这样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回答;而且如果这些问题没有得到回答,则事情等于什么进展也没有。我们所以提醒这一点,是因为要让任何人都不会感到我们的任务解决的虚无和不足。)我们刚才进行了一次新的综合。在这个综合中被建立起来的概念,是包含在更高的规定的种概念之中的;因为通过这个概念设定了量。但是,如果那真正是一个另外的概念,如果由那个概念作标志的综合真正是一个新的综合,那么,那个概念与规定的概念之间的一般的物种差异必定会显示出来,两个概念的区别根据必定显示出来。——通过一般的规定,量被单纯地确定起来;不追究它是怎么样、以哪种方式确定的:通过我们现在刚建立起来的综合概念,则一个概念的量(通过它的对立概念的量)被确定起来,反过来说也一样,对立概念的量(通过这个概念的量)被确立起来。通过自我的实在性或否定性的规定,非我的否定性或实在性就同时得到规定,反过来说也一样,通过非我的实在性或否定性的规定,自我的否定性或实在性就同时得到规定。我们可以从对立的两者中的任何一方出发,只要我们愿意,从哪一方出发都行,而每一次都在规定一方时通过从事规定的行动而同时规定了对方。人们尽管可以恰如其份地把这种比较确定的规定叫做相互规定(按照相互作用来类推)。这种相互规定在康德那里被叫做关系。
  C.两个对立命题中的第一个命题本身所包含的对立命题通过相互规定而综合我们随之就会看到,通过综合并借助相互规定,对于解决主要困难本身来说,几乎没有取得什么重要的进展。但对于解除困难的方法来说,我们已经牢固地立定了脚跟。
  如果说本段开始时建立起来的主要命题已经包含了这里要予以统一的一切对立,而且这些对立按照我们在前面对于方法所作的论述而应该都包含在那个主要命题里,如果进一步说,这些对立都曾经是可以通过相互规定的概念在普遍的概念里予以统一的话,那么,已经统一了的普遍的概念里所包含的那些对立命题,一定已经必然地直接通过相互规定而统一起来了。正如特殊的对立物是包含在新建立的普遍命题里那样,使这些特殊对立命题统一起来的那个综合概念必定也是包含在普遍的相互规定的概念里的。因此,我们恰恰也要象我们刚才对于一般的规定的概念那样来对相互规定的概念进行处理。我们规定它自身,就是说,我们通过附加条件(即一方的量要受其对方规定,反过来,对方要受这一方的规定)把它的全部范围限制在一个较小的量上;这样一来,我们就得到了相互规定的概念。根据刚才所做的证明,我们从现在起必须更详细地规定这个概念本身,就是说,必须通过一个特殊的附加条件来限制相互规定的概念的范围;而这样一来,我们就得到了包含在相互规定这一较高概念之中的一些综合概念。
  我们因此就能够通过划分严格的界线来规定这些概念,以至于我们可以直接了当地排除掉这些概念彼此替换和从一个概念领域滑进另一个概念领域的那种可能性。任何错误都能通过规定的不严格而立即被发现出来。
  非我应该规定自我,就是说,非我应该扬弃它自身中的实在性。但这只在下列条件下才有可能:非我在自己本身中具有它从自我中扬弃掉的那一部分实在性,这就是说,非我在自己本身中拥有实在性。
  但是,一切实在性都被设定于自我之中了,而非我是与自我相对立的;因而根本没有实在性被设定于非我之中,毋宁只有否定性被设定于非我之中。一切非我都是否定性;因而非我自身中根本没有任何实在性。
  两个命题彼此互相扬弃。两者都包含在非我规定自我这个命题里。因此这个命题扬弃自己本身。(在A和B版本中,在这里还接着下面一段话:但是,这个命题是包含在刚才建立起来的主要命题里的;而主要命题又是包含在意识的统一性的命题里的;如果这个命题被扬弃了,则包含着它的那个主要命题也被扬弃掉,而且包含着主要命题的那个意识统一性的命题也被扬弃掉。因此,这个命题并不扬弃自己,而毋宁是它所包含着的两个对立命题必定自己统一起来。)
  1.矛盾并没有通过相互规定的概念而得到消除。如果我们把绝对全部的实在性设定为可分割的,就是说,设定为一种可以使之增加或减少的实在性(甚至这样做的权利也还没有推演出来),那么,我们固然可以随意扣除实在性的某些部分,而在这种条件下,我们却一定要把扣除掉的这部分实在性设定于非我之中;这就是相互规定的概念给我们带来的进展。但是,为什么我们要从实在性那里扣除一部分呢?这是至今我们还没有涉及的问题——当然,按照相互规定的法则,反省要把一方之中扬弃了的实在性设定于对立一方之中,并把对立一方扬弃了的实在性设定于这一方之中,如果反省事先曾扬弃过某一方的实在性的话。但是,什么东西授权或迫使反省进行这种相互规定的呢?让我们说明的更确切些!——实在性是被直接了当地设定于自我之中的。在第三条原理里,以及在刚才完全确定的方式下,非我被设定为一个定量:但每个定量都是某种东西,因而也是实在性。可是非我应当是否定性——从而等于说也是一种实在的否定性(一种负量)。
  按照单纯的关系概念来说,人们究竟愿意赋予对立双方中哪一方以实在性,哪一方以否定性,乃是完全无所谓的事情。问题只在于,反省究竟从两个客体中的哪一个客体出发。
  在数学里,客体总是现实的,因为数学抽掉一切质而单纯考察量。究竟我们把后退的步伐还是把前进的步伐叫做正量,那根本是完全无关紧要的;而问题仅仅取决于究竟我们愿意把前一种步伐的数量还是把后一种步伐的数量建立为有限的结果。在知识学里,情形就是这样。在自我中是否定性的那个东西,就是在非我中的实在性,反之,在非我中是否定性的那个东西,就是在自我中的实在性;通过相互规定的概念展示出来的就是这么多,再多也没有了。究竟我们现在把自我中的东西称为实在性还是称为否定性,完全随我的便,这里谈的仅仅是相对的实在。
  因此,在实在性的概念里出现了一个恰恰由相互规定的概念所引起的歧义。如果不能扬弃这个歧义,则意识的统一性就被扬弃了:我是实在性,非我同样是实在性;两者不再是对立的了,自我不是=自我,而毋宁是=非我。
  2.如果指出的矛盾得不到满意的解决,则上述的歧义必须首先扬弃掉,在那个歧义的背后,可以说矛盾能够隐藏下来,并且还可能不是一个真正的,而只是一个虚假的矛盾。
  一切实在性的来源都是自我,因为自我是直接了当地绝对地被设定起来的东西。但是,自我是(存在着的),因为它设定自身;因为它是(存在着的)。因此,设定自身与存在乃是一个东西。但设定自身的概念与活动的概念一般地说又是同一回事。于是,一切实在性是活动的;一切活动的东西是实在性。活动是积极的,绝对的(只与相对的对立的)实在性。
  (当我们思考活动的概念时,非常重要的是要完全纯粹地思考它。这个概念丝毫不能表示那些并不包含在自我自己对自己的绝对设定中的东西;不能表示那些并不直接包含在命题“我是”之中的东西。由此可见,不仅完全应当抽掉一切活动的时间条件,而且应当完全抽掉活动的对象。因为自我设定它自己的存在,所以自我的原初活动完全不涉及对象,而毋宁是它返回自己本身。自我只在表象自己本身时,它才成为对象。——想象力不大能够克制自己,使自己不把活动所涉及的那个对象的标志混淆到纯粹活动的概念里去。但是,只要人们对于活动的错觉保持警惕,至少在推论中能把一切可能来自这种混淆的东西都抽掉,那也就足够了。)
  3.自我应当被规定,就是说,实在性,或者如刚才这个概念被规定的那样,活动,应当在自我中被扬弃掉。因而在自我中活动的对立面就设定起来了。但活动的对立面叫做受动。受动是积极的绝对的否定性,因此和单纯的相对的否定性相对立。
  (但愿受动这个词能够少一些附带含义。)这里不应该想到痛苦的感受,这当然是不必提醒的问题了。但是,也许还应该提醒一下,应该撇开不想一切时间条件,不想至今还会想的在对方中的一切制造痛苦的活动。受动是刚才建立起来的那个纯粹的活动概念的单纯否定性;而且,由于活动概念本身是有量的,受动是有量的否定性;因为,活动的单纯否65定性,如果抽去它的量就=0,应该说它是静止。自我中一切不是直接包含在“我是”之中的,不是直接通过自我自己对自己的设定而设定起来的东西,对于自我来说,就是受动(一般的感受)。
  4.如果说,当自我处于受动状态时,绝对全部的实在性是在自我中被保存下来的,那么,根据上文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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