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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既坏模⑶摇笠院蠡峥闯隼吹哪茄幌胂笪庵峙懦暮蠊吞澹栽诘厮担疵挥姓庵峙懦埃κ遣⒎谴嬖谟谧晕抑舛谴嬖谟谧晕抑械摹R话愕目吞澹ㄕ饫镏窧)是有规定的东西:被主体排除出去的东西(这里指A+B)是可规定的东西。
客体是可以被排除的,也可以是不能被排除的,无论如何,在上述意义上,它始终还是客体。——在这里,客体的被设定出现两次,但含义很不同,一次是无条件地、绝对地,一次是以被自我排除出去为条件的,有谁看不出这点呢?)(运动应当从被设定为原地不动的铁那里排除出去。按照铁的概念,运动不曾被设定在铁的里面,它应当现在从铁那里被排除出去;因此,它必须是被设定为与这个排除独立无关的,而且考虑到它不是被铁设定起来的,所以它必定是绝对地被设定起来的。〔这就意味着——稍安毋燥——如果人们以运动与铁对立,那么,运动就必定是已经被认识了的。但是它应当不是通过铁而被了解的。因为它是通过别的途径而被知道的。可是既然我们在这里除了铁与运动之外没有和任何别的东西打交道,它就是绝对地被知道的。〕如果我们从运动这个概念出发,那么,就可以看出运动概念除了属于别的东西之外也属于铁,对于运动概念来说这是偶然的。运动概念是本质的东西,对于它来说,铁是偶然的东西,运动是绝对地设定起来的。作为原地不动的铁被排除于运动的领域之外。现在,原地不动被扬弃了,运动属于铁了。——在这里,运动的概念出现了两次,一次是无条件地,另一次是以扬弃铁的固定不动为条件的。)因此——其实这本来是前面提出过的综合命题——全部仅仅是由完全的关系构成的,根本没有什么自在的固定的东西来规定全部。全部构成一种关系的完全性,而不构成实在性。
(关系的端项,孤立地来看,都是偶体,它们的全部就是实体,这是我们前面已经说过了的。——这里只还需要对于那些自己不能进行这样简易的推论的人明确地指出这一点,那就是,在实体里根本不能设想有什么固定的东西,有的只不过是纯粹的关系。——如果一个实体被设想为是有规定的——这是已经一再论述的令人讨厌的问题——或者说,如果某个有规定的东西被设想为实体,则交替当然必须从任何一个端项出发,而只要交替被规定了,这个端项也就因此而是固定了的。但是,它不是绝对地固定了的,因为我同样可以从同它对立的端项出发,而且这样一来,恰恰原来被确定和固定为本质的那个端项就成了偶然性的了。这是从前面的例子中可以看明白的。综合地统一起来的诸偶体提供着实体,而在实体中除了包含这些偶体而外再也没有任何东西:实体经过分析,提供着偶体,而在对实体进行彻底分析之后除了偶体之外就再也剩不下任何别的东西了。不能设想偶体会有一个连续的基础,有一个负荷者。任何一个偶体,随便你选哪一个总是它自己的和与它对立的偶体的负荷者,它并不另外再有一个负荷者。——进行设定的那个自我,通过我们将来要详尽论述的那种最神奇的能力,把正在消逝中的偶体保持住,直到它将这个偶体同排斥它的那个偶体进行了比较为止。——这种几乎永远被人忽视的能力乃是这样一种东西,它把顽固的对立面结合成一个统一体,——它出现于必然相互扬弃的环节之间,从而保存两者。——它是这样一种东西,只有它才使生命和意识,特别使作为连续的时间序列的那种意识成为可能。而且它之所以能够做到这一切,仅仅因为它以自己作为导体,让那些没有共同的负荷者的偶体在它自身内彼此传导,它们也不可能有共同的负荷者,因为它们彼此会互相摧毁。)
γ)作为综合的统一体的活动与作为综合的统一体的交替,应当彼此互相规定,并且它们本身也构成一个综合统一体。
作为综合统一体的活动,我们可以最简洁地描述为:将对立的东西(主观的东西和客观的东西)在可规定性的概念里(在这里尽管它们也还是对立的)予以绝对地概括和保存。
(为阐明和提出一个更概括的观点,请大家把这里所说的综合同上面〔A3〕引用的那个由量而使自我与非我达成的联合加以比较。在那里,自我从质的方面曾首先被绝对地设定为绝对实在性,同样,在这里,某种东西,就是说,某种由量规定了的东西被绝对地设定于自我之中,或者说,自我被绝对地设定为有规定的量。某种主观的东西被设定为一种绝对主观的东西,而这种做法就是一个正题,而且是一种量的正题,不同于前面的质的正题。但是,自我的各种行动都必须从一种正题的做法出发。〔在知识学的理论部分里,在我们依照我们的原则给自己划定限界之内,这种做法是一种正题,因为为了尊重界限的原故,我们不能继续向前走的更远,虽然我们如果一旦突破这个界限,大概就会看到这种做法其实同样是一种可以追源于一个最高的正题的合题(综合)。〕前面曾经有一个作为对立的质的非我相对于一般的自我被树立为对立面,同样,在这里有一个客观的东西仅仅由于它被排除于主观的东西之外也被相对于主观的东西而树立为对立面。由于它被排除于主观的东西之外,也可以说仅仅是由于量〔由于界限,由于规定〕。而这种处理方法乃是一种量的反题,正如前面的做法是一种质的反题一样。但是,正如前面一般自我不应当被非我所扬弃和非我不应当被自我所扬弃那样,现在既不应当主观被客观摧毁,也不应当客观被主观摧毁,而毋宁是两者应当同时并存。因此,两者必须综合地统一起来,并且统一要通过在其中两者彼此相同的第三者,通过可规定性。两者——不是指自在的主体和客体,而是指通过正题与反题而被设定起来的主体与客体——都是可以互相规定的,并且仅仅因为它们是可规定的,它们才能被概括到一起,才能通过自我在综合中的活动能力〔想象力〕被固定起来,被确定起来。——但是,正如前面一样,如果没有正题,反题是不可能的,因为只有相对于设定起来的东西才能树立对立面。但是,如果没有反题的实质,那么,就实质方面来说,即使这里主张的那种正题也是不可能的,因为在某种东西被规定之前,换句话说,在量的概念能够应用到某种东西上之前,就质的方面说该东西必定先就存在了。这也就是说,必须一般地先有某种东西存在着,活动的自我才能在那里替主观的东西划一条界线,把余下的部分留给客观的东西。——但是,正如前面那样,就形式而言,如果没有合题,反题是不可能的,因为如果没有合题,则正题设定起来的东西就被反题扬弃了,因而反题也就不成其为反题,毋宁本身就是一个正题了。由此可见,所有的三种行动只是一种行动而且是同一种行动。这同一种行动的各别环节只在对它们进行的反省中才能有所区别。)关于单纯的交替——如果交替的形式,即交替的端项的相互排除,与交替的实质,即将两个互相排除的交替端项包括在自身之中的那个概括的领域,综合地统一起来,则互相排除本身就是概括的领域,而概括的领域本身就是互相排除,换句话说,交替就是单纯的关系。在单纯的关系中,除了互相排除,除了所谓的可规定性,就再也没有任何东西了。——要看出这个互相排除一定就是综合的中项是并不难的。但是,进行下面的想象就比较难,即要在一个单纯的可规定性那里,在一个没有某种东西发生关系的单纯关系那里(这样的某种东西我们在这里以及在整个知识学理论部分里都完全撇开不管),想象并非绝对地是虚无的某种东西,那就比较难了。让我们竭尽所能地发挥想象力。——A与B(实际上A+B是通过A规定,还是同样地通过B来规定,是已知的。但是我们有我们的目的,我们可以撇开不管,直接称它们为A和B),可以说A与B是对立的,当一个设定了的时候,另一个就不能是设定了的。可是它们却应当同时并存,而且不是象前面所要求的那样部分地,而是整个地,并且作为对立的东西同时并存,而并不互相扬弃。我们的任务就是去考察这种情况。但是,由于它们互相扬弃,它们不能以任何方式,不能在任何可能的宾词下被一起思维。不是要思维A,也不是要去思维B,而是要去思维A和B两者的结合、联接,而恰恰这个东西是它们的统一点。
(如果你们在物理点X上于时刻A放置光明,并且在紧接着随后的时间B里放置黑暗,那儿,光明与黑暗就彼此截然分开了,这是理所当然的。但是,时刻A与时刻B直接接界,它们之间没有任何缝隙。你们可以把两个时刻之间的严格界限设想为=Z,那么,Z上的是什么呢?不是光明,因为光明只在时刻A上,而Z不=A;同样也不是黑暗,因为黑暗在时刻B上。因而既不是光明也不是黑暗。但我们同样可以有理由认为在Z点上既是光明又是黑暗,因为在A与B之间没有缝隙,所以在光明与黑暗之间也没有缝隙,因而光明与黑暗是彼此直接接触的。——有人会说我在第二种推论中依靠想象力本身已把原来只应当是界限的Z扩展成为一段时间了。是的,确实就是这样。〔如果不依靠想象力来作这种扩展,时刻A与时刻B就再也没有别的办法分别出现了。〕因此,我能够依靠单纯的想象力扩展Z,而且如果我要设想时刻A与B的直接交界,我就必须这样——而这就是对我们的创造性的想象力的奇妙能力所作的一个实验。这种能力,我们不久就要说明它,而没有它,人类精神里的任何东西都不能说明上面的问题——人类精神的整个机制也许根本是建立在它上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