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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暂时不要因为这个命题在它被建立起来的意义上与第一原理相矛盾而受到干扰,因为在前面讨论最后一个命题时,曾经从第一原理推论出非我的一种不依存于任何交替而独立的实在性。认识到这点就行了。然而这个命题和跟它相矛盾的命题一样是从证明了的前提中通过正确的推论得到的。两者统一的根据,不用我们进行任何有意的干预,到时就会显现出来。)请大家不要忽略前面说过的一句话:这种活动是不依存于通过它才成为可能的那种交替而独立的。因为毕竟还可能有另一种不必通过它才可能的交替。
尽管已建立起来的命题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至少我们通过它已经赢得了这样的结论:自我甚至当它是受动的时候,也必定是活动的,即并不单是活动的。而且这个结论很可能是使我们的探讨所花费的精力得到丰富的报酬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收获。
b)借助于绝对全部的活动,在实体性的交替里,活动应当被设定为是受了限制的,就是说,绝对全部的活动中通过限制而被排除的那一部分活动被设定为没有被有限制的活动的设定所设定的,被设定为有限制的活动中所缺少的:因而这种交替的单纯形式的特性乃是设定中的一个不设定。在绝对全部的活动中,缺少的东西被设定起来了。它不是在有限制的活动中被设定起来的,它被设定为是在交替中被设定的,这是绝对地从设定出发,而且是从对绝对全部活动的设定出发,而且是根据前面建立的实体性概念出发的。
因此,设定这种交替本身的那个行动,其实质特性必定同样是一个通过一个设定的不设定,而且是通过一个绝对设定的不设定。受到限制的活动(它此时被当作给定了的来看待)中的没有被设定是从哪里来的,以及这个没有被设定的根据可能是个什么东西,在这里都完全被撇开没去管它。受到限制的活动已经存在在那里,这是事先设定为前提的,所以我们不去追问它怎么会自在地存在在那里,我们只问它怎么会与没受限制的活动相交替的。
一般地说,一切设定,特别地说,绝对设定,都属于自我。设定现在这种交替本身的那个行动,是从绝对设定来的,所以是自我的一种行动。
自我的这种行动或活动,是完全不依存于通过它才被设定起来的那个交替的。这种行动本身无条件地设定了交替的一个端项、绝对全部的活动,并且通过这个设定,它才把交替的另一个端项设定成为被减小了的活动,即比全部活动小些的活动。活动作为活动,是从哪里来的,这并不是问题,因为作为活动,活动不是交替的端项,仅仅作为被减小了的活动,活动才是交替的端项,而且它是先通过绝对全部活动的设定并通过与绝对全部活动发生关系才成为交替的端项的。
上述的独立活动来自设定,但就其真正表现出来的说,它是不设定,因而从这个意义说,我们可以把它称之为一个外他。绝对全部活动的某个定量为那个被设定为减小了的活动所排除出去,被认为不存在于绝对全部活动之内,而毋宁是存在于它之外。
请大家不要忽视这种外他与前面提出来的让渡之间的区别的特征。在让渡那里,诚然也有某种东西从自我中被扬弃掉,但是,我们在反省时是撇开这个东西不管的,而只考虑它被设定到对立的东西中去了。相反,在外他这里,仅仅表示有某种东西被排除出去了,至于这种被排除出去的东西是否被设定到某个别的东西中去了,以及这某个别的东西是什么,至少在这里是与问题无关的。
相对于已指出的外化活动,必定有一个受动与之对立,而且实际上当然就是这样,即绝对全部的活动的一部分被外化了,被设定为被设定的了。活动有一个对象,全部的一部分就是这个对象。至于这种活动的减少,或者说,这种受动,究竟属于哪一个实在性基础,究竟属于自我还是非我,在这里不是问题。重要的是大家不要进一步去推论除了从已经建立的命题里可以推论到的东西之外的别的什么东西,而是在交替的完全纯粹的状态下去理解交替的形式。
(每一事物都是它所是的那种东西,每一事物都有当它被设定起来时被设定的那些实在性。A=A〈参见A1〉。说某种东西是这个事物的偶态,这主要是说,这个某种东西不是通过该事物的设定而被设定起来的,它不属于该事物的本质,而是可以从该事物的原初概念中排除出去的。偶态的这个规定正是我们现在必须加以说明的。但是,在另外一定的意义上,偶态又被归属于事物,并被设定于事物之中。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到时候我们同样会看到。)Ⅲ交替和不依存于它的独立活动,两者应该互相规定自己。
象过去一样,我们必须首先探讨这个命题的普遍含义是什么,然后把它们应用到它本身所包含的特殊事例上去。
1.在独立的活动中,同样也在交替中,我们必须重新一分为二。我们必须区别交替的形式和交替的实质,而且根据这个区别标准,我们应当分清一种规定交替形式的独立活动和另一种在反省中被交替实质所规定的独立活动。因此,人们不能就现有的这个样子直接地把要讨论的命题拿来分析研究。因为如果我们现在说交替,那就模棱两可。究竟我们指的是交替的形式,还是它的实质,就不明确。对于独立活动,情况也是这样。因而在交替和独立活动这两者之中,首先必须把区别开来的两个方面统一起来,而要实现这一点,除了通过交互规定的综合之外没有别的办法。因此,上面列举的那个命题必定包含下列三个命题:
a)不依存于交替的形式而独立的活动规定着不依存于交替的实质而独立的活动,反之,不依存于交替的实质的独立活动规定着不依存于交替的形式而独立的活动,就是说,双方互相规定着,是综合统一了的。
b)交替的形式规定着交替的实质,反之,交替的实质规定着交替的形式,就是说,双方互相规定着,是综合统一的。
而这样的命题才可以理解,才可以讨论。
c)交替(作为综合的统一体)规定着独立的活动(作为综合的统一体),反过来也一样,独立的活动规定着交替,就是说,两者互相规定着,本身就是综合统一的。
α)规定着交替的形式,或者说,规定着作为交替的交替,但又绝对不依存于交替而独立的那种活动,乃是一种过渡,一种从正在交替着的一个端项向另一个端项的过渡,这是作为过渡(不是作为什么一般行动)的过渡。规定着交替的实质的那种活动,乃是这样一种活动,这种活动把能使一个端项向另一个端项过渡成为可能的那种东西设定于(两个)端项中去。——这后一种活动提供了前面(第24页)所寻求的X,而这个X是包含于两个交替端项中的,并且只能是包含在两个端项中的,而不能包含在单独一个端项中。它使我们不可能满足于设定一个端项(实在性的或否定性的),而是使我们不得不同时设定另一个端项,因为没有另一个端项则单独一个端项的不完全性就显露出来了。——这个X就是意识的统一性赖以延续下去的那个东西,而且如果意识里没有发生矛盾,则意识的统一性必须赖以延续下去的那个东西,就好比是意识的导体。至于前一种活动,在下述情况下乃是意识本身,就是说,如果意识到两个交替端项的那个意识是依赖这个X而得以延续的,是统一的(虽然意识交替着它的对象,交替着这些端项,并且如果它是一个统一体,它就必然地交替着两个交替端项),则前一种活动就是意识本身。
前一种过渡规定着后一种过渡,意思是:过渡本身充当在其中进行过渡的那个东西的根据。通过单纯的过渡,过渡才成为可能(一种理想主义的主张)。后一种过渡规定着前一种过渡,意思是;在其中进行过渡的那个东西充当着作为行动的那个过渡的根据,通过前一种过渡,过渡本身被直接设定起来(一种独断主义的主张)。两者互相规定着,因此这意味着:通过单纯的过渡,那种依赖单纯过渡才能被过渡的东西就被设定于交替的端项之中了。并且由于交替的端项作为交替的端项被设定起来,它们之间就直接发生了交替。过渡之所以成为可能,是由于过渡发生了,它只在它实际发生了的情况下才是可能的。它是自己通过自己奠立了根据的,它是绝对地发生的,因为它发生了,而且它是一种没有任何规定根据和没有任何自身之外的条件的绝对行动。——它从一个端项过渡到另一个端项的根据就在意识本身之中,并不在意识之外。意识之所以必须过渡,仅仅因为它是意识,而且如果它不过渡,它的内部就要发生矛盾,而其所以如此,仅仅因为不这样它就不是意识了。
β)交替的形式与交替的实质应当互相规定。
正如我们不久前提到的那样,交替之所以不同于因它而预先设定的活动,就在于人们把这种活动(比如,一位理智的观察者在自己的理智中把交替端项设定为可交替的东西的那种活动)抽掉了。C人们自己把交替端项思维为正在交替着的,人们把那种也许只存在于我们自身之中的东西让渡给外物。这种抽象的方法究竟在什么程度上有效或无效,将来到时候就会看到。
从这个角度来看,端项自己交替。两个端项的互相干预乃是交替的形式。直接出现于两者的这种干预与被干预中的活动与受动乃是交替的实质。为了简便起见,我们把交替的实质叫做交替端项的相互关系。前面说的那种干预应该规定端项的关系,就是说,关系应当直接地通过单纯的干预,通过干预本身,无任何其他规定而被规定着;反之,交替端项的关系应当规定它们的干预,就是说,通过它们的单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