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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子重视劳动者私有财产权,在他看来不管是物质活动“耕稼树艺”、“纺绩织纴”,还是政治活动“听狱刑政”、“治官府”、“敛关市”,都是劳动,都应该“赖其力者生”,辛勤劳动获取劳动成果。他强烈谴责那种“不与其劳,获其实”的不仁不义之举,认为应该“不赖其力者不生”。
墨子极力为平民的政治人权呐喊,他的《尚贤上》中要求:“虽在农与工肆之人,有能则举之”。参与政治的权利,是人人平等的,他说:“尊尚贤而任使能,不党父兄,不偏贵富,不嬖颜色……”(《尚贤中》)。(未完待续)
第二百九十九章 法墨结合﹙六﹚()
ps:二。民主选举的社会契约思想。
墨子说:“古者,天之始生民,未有正长也,百姓为人。”(《墨子。尚同下》)。无国家权力,只有百姓的自然权利。那么,为何后来产生了各级政府官员呢?
墨子在《尚同上》阐述了民主选举产生政府的观点:由于原来的无政府状态“天下之乱,若禽兽然。”所以人们“选天下之贤可者,立以为天子。”“又选择天下之贤可者,置立之以为三公。”“立诸侯国君。”“又选择其国之贤可者,置立之以为正长”——从天子到三公,从诸侯到正长,政府各级官员莫不是经民主选举产生。
二。民主选举的社会契约思想。
墨子说:“古者,天之始生民,未有正长也,百姓为人。”(《墨子。尚同下》)。无国家权力,只有百姓的自然权利。那么,为何后来产生了各级政府官员呢?
墨子在《尚同上》阐述了民主选举产生政府的观点:由于原来的无政府状态“天下之乱,若禽兽然。”所以人们“选天下之贤可者,立以为天子。”“又选择天下之贤可者,置立之以为三公。”“立诸侯国君。”“又选择其国之贤可者,置立之以为正长”——从天子到三公,从诸侯到正长,政府各级官员莫不是经民主选举产生。
《墨子。经上》明确指出:“君、臣、萌(民)。通约也。”也就是说,人们在选举产生政府的时候,是有一个社会契约的。墨子在《尚同中》阐述了这个社会契约:
(1)人们选举产生了政府。就将部分自然权利让渡给了政府,政府有权力“发政于天下”、“制为五刑”、“将以运役天下淫暴而一同其义也”。
(2)建国设都,设立天子诸侯,不是让他骄奢淫逸的;而辅之以卿大夫师长,也不是叫他们放纵逸乐的,乃是让他们分授职责,按公平之天道治理国家。执政者有义务“为万民兴利除害。富贵贫寡,安危治乱。”
墨子批评当时的执政者违背了这个社会契约。说“方今之时之以正长,则本与古者异矣”。
王公大人将父兄左右宠幸都任命为行政长官,“非正以治民”,导致社会混乱。民众不肯与上面协调一致,责任在执政者。(参见《尚同中》)
三。非攻赞诛的共和革命思想。
墨子认为,“官无常贵,而民无终贱,有能则举之,无能则下之。”(《尚贤上》)。他反对等级制度,反对儒家所说的“天命”。他指出,儒家所言的“天命”是“天下之大害也”(〈非命上〉)。“命者,暴王所作。穷人所术(述),非仁者所之言也。”(〈非儒下〉)。
在墨子那里,行“义政”。不行“力政”,是执政者的一种义务。行“义政”的,人们“故举天下美名加之,谓之圣王”;行“力政”的,人们“故举天下恶名加之,谓之暴王。”(《墨子。天志上》)。暴王当道。墨子主张共和革命。墨子“非攻”而赞“诛”,严格区分了战争的性质:一方面。墨子把大国攻小国、强国攻弱国的战争,叫做“攻”,对此强烈反对,认为“今天下无大小国,皆天之邑也。”维护多元化;另一方面,墨子把民众讨伐暴虐害民之**君主的战争,称之为“诛”,大加赞赏,实际上赋予共和革命以合法性。(参见《墨子。非攻下》
平等兼爱逻辑发展之下的“义政”,是共和政治、利民政治。因为历史局限,墨子没有提出权力制衡,但强调公平竞争、平等博弈。墨子注重对少数派、弱者权利的保护,“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敖贱,诈不欺愚。”(《墨子。兼爱中》)。“强”“弱”,“众”“寡”,“富”“贫”,“贵”“贱”,“诈”“愚”,这些对立的双方,在墨子看来都是正常社会合法的客观存在,应该有一个游戏规则任其共和相处。墨子虽然主张“尚贤”“尚同”,但把这一切建立在平等竞争之上,是讲究共和的,他认为:“江河之水,非一源之水也;千镒之裘,非一狐之白也。”指出“兼王之道”应该不辞意见相左的贤人。
四。立法为公的依法治国思想。
墨子是中国第一个主张依法治国的思想家。在《墨子。法仪》中,墨子以工匠依规矩画方圆推而广之,批评当时的执政者:“今大者治天下,其次治大国,而无法度,此不若百工,辩也。”他主张“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
关于“法”的形式,墨子认为有宪法(宪)、刑法(刑)、军法(誓)。他在《非命》中指出:
(1)“所以出国家,布施百姓者,宪也。”
(2)“所以听狱制罪者,刑也。”
(3)“所以整设师旅,进退师徒者,誓也。”
关于立法问题,墨子眼光独到而睿智,在《墨子。法仪》中提出了如下两点:
(1)法不是维护暴政的工具。“法不仁,不可以为法。”联系墨子对“仁”的阐述,可见墨子认为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的尊严、价值、权利。
(2)法不是人治之法。究竟由谁来立法?考虑到人性现实的弱点,墨子认为“天下之为君者众,而仁者寡,若皆法其君,此法不仁也。”父母、学者、君王,都是不可靠的,不能由他们来任意立法。
立法的根本依据究竟是什么?《墨子。法仪》与《墨子。天志》中集中阐述了“莫若法天”的道理。综合起来,墨子认为:
(1)“天之行广而无私”(《墨子。法仪》)——指出了第一个重要的立法原则:立法为公。
(2)“今天下无大小国,皆天之邑也。人无幼长贵贱,皆天之臣也。”(《墨子。法仪》)——又指出第二个重要的立法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顺天意者,义政也。反天意者,力政也。”(《墨子。天志下》)——指出了第二个重要的立法原则:以法治官,以行义政。
《墨子。天志下》中有言“天子有善,天能赏之;天子有过,天能罚之。”墨子“以天之志为法”,可谓用心良苦。当他讲“天之爱百姓也”,讲“顺天之意何若?曰兼爱天下之人。”讲“置立天之,以为仪法。吾以此知天下之士君子之去义远也。”(未完待续)
第三百章 法墨结合﹙七﹚()
ps:五。公开议政的言论自由思想。
墨子尚贤尚同,但在《尚同上》明确指出“上有过则规谏之”,可见墨子并不主张言论钳制政策。
墨子甚至主张公开议论朝政,认为言论自由对国家有益:“君必有弗弗之臣,上必有詻詻之下。分议者延延,而支苟者詻詻,焉可以长生保国。”(《墨子。亲士》)。
五。公开议政的言论自由思想。
墨子尚贤尚同,但在《尚同上》明确指出“上有过则规谏之”,可见墨子并不主张言论钳制政策。
墨子甚至主张公开议论朝政,认为言论自由对国家有益:“君必有弗弗之臣,上必有詻詻之下。分议者延延,而支苟者詻詻,焉可以长生保国。”(《墨子。亲士》)。
难能可贵的是,墨子将言论自由提升到法律的高度,认为法律不可损害言论自由这一基本人权。他将“君脩法讨臣,臣慑而不敢拂。”(《墨子。七患》)视为国家之大患,极力反对。
六。平民结社的政治实践思想。
与其他诸子百家不同的是,墨家团体不仅是一个学术流派,也是一个平民政治社团,有严格的组织纪律。墨子推荐弟子去作官,日后若有违墨家主张,就要被召回。墨家子弟做官的俸禄,一部分要分给墨家团体使用。
墨家政治社团为了宣传实现自己的政治主张奔走天下。医国疗世,到政治黑暗混乱的国家宣传尚贤尚同之理;到贫穷的国家宣传节用节葬之道;到沉迷于声色的国家宣传非乐非命;到尚武侵凌的国家宣传兼爱非攻;……。墨子经常带领墨家团体参与政治军事活动,帮助小国抵御大国侵略。由此看来。墨子在实际上主张平民结社自由。《淮南子—泰族训》记载:“墨子服役者百八十人,皆可使赴火蹈刀,死不旋踵。”他们平时食“藜霍之羹”,穿“短褐之衣”,足登麻或木制的“歧矫”,是一群深为战乱所苦、决心在艰苦的生活方式和严密的准宗教团体中实现人生价值的“游士”。这个团体的首领称之为“矩子”,所有的墨家成员都要服从“矩子”的指挥。墨子死后。这个团体仍然存在了一段很长的时间。
七。为国为民的任士侠义思想。
金庸先生说:“侠之大者,为国为民。”是符合墨家任侠观的。墨家分为上、中、下三门。所以《墨子》书上的文章都分“上中下”三种,譬如《尚贤上》《尚贤中》《尚贤下》。不同的篇章为不同的子弟所学习。“上”是指政治家;“下”是指纯粹的专家学者;“中”是指笃信墨学的苦修者,以自苦为极,损己利人。完全不同于社会的价值标准,为了所有正“义”的事大声疾呼,嫉恶如仇。中国侠义文化的源头是墨家。
春秋战国,社会激荡。许多国士变为游侠,良莠不齐,于是墨家在其经典著作中研究并阐述了任侠精神,加以引导。《墨子。经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