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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正是在这样的时候,我接到律师生涯的第一个案件,接受了人生的第一次委托代理。
我从事律师业务,应该说我从事法律服务的第一个案件,对我来说肯定是终身难忘的。
难忘之处并不是在于这是我代理的第一个案件,而是在于这个案件委托的时候正是我度日如年,非常痛苦的时候。
当时,我接受这个案件的委托,收到几百块钱,正是这几百块钱,让我度过了很长一段时间。
当然,这个案件中出现的不少让我意想不到的事情,也是我对这个案件难忘的有一个重要因素。
我接受这个案件的代理完全是偶然,当然这也是与介绍案件的人有缘。
如果说“千里马常有,伯乐难求”的话,那我就算是一匹千里马,介绍人就是伯乐了。
我们知道千里马和伯乐的关系,是发现的关系,也是信赖的关系。
我们常以千里马来比喻人才,伯乐则是知人善任的人。
一般来说,我们说的千里马有的是才能、有技术、有思想的人,很多人在一些方面都有独特的天赋。
但是,真正成就了的千里马总归是少数。
为什么这么多的千里马不能成就呢?那就是,他们没有遇见真正的伯乐。
而对于我来说,我算很幸运、很幸运的一个了。
因此,对于能够慧眼识英雄,发现并培养我这一匹千里马的伯乐,我也会记住他一辈子。
因为,他发现了我,支持了我,鼓励了我,帮助了我,跟了我机会,给了我信心和勇气,给了我生存的希望和生存的空间。
有一天,老师不在家里,我又奉命在老师家里为他照看孩子,接待来人来客,一位客人在没有预约的情况下突然登门拜访。
经过我的了解,他是老师的一个很好的朋友,具体关系已经不太记得了。好像是战友关系,又好像不一样,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他对老师帮助不小,老师也很听他的。
据他介绍,他前来找老师,是因为有一个亲戚想找老师打一场官司。
那时,我们那个地方还没有用手机的,而且很多地方都没有使用手机的。
所以,这位客人来了之后,我无法与老师联系。
不过来者是客,又是老师的朋友,我当然不会怠慢。
安顿好客人后,我到菜市场买了一些菜,回家很认真的做了一桌好菜,来招待这位客人。具体有哪些内容,现在也记不清了,反正这个客人对我的招待表示非常满意,后来常常夸奖我的厨艺不错,经常在老师面前夸奖我。
他经常说我非常会待人接物,表现得很不错,给他留下了一个很好的第一印象。
由于老师不在家,他也没有过多的跟我说案件情况,当然他是老师的客人,我也不敢过多的问他案件情况。
因此,吃饭后他也没有多呆,简单交待我后便回家去了。
临走时,他告诉我他姓陈,让我下次见到他就叫他陈叔叔好了,他说他很喜欢我。
几天后,老师还没有回来,这个陈叔叔又来了。
不过,这次来的就不只陈叔叔一人了,他还带了其他几个人来,这几个人就是当事人和当事人的亲戚些。
因为这次,来的人多,陈叔叔没有让我煮饭,而是请我们到外面店里去吃的。
当然,虽然他们是客人,但是我当时的情况是没有经济实力请他们吃饭,再说当地的习惯一般是请律师吃饭,而不是律师请他们吃饭。
既然,老师不在家,他们无法请老师吃饭,那就只好请我们吃饭了。
不过,我也没有客气,很自然的就同意跟他们一起出去吃饭了,没有任何的推却和虚假的婉拒。
就在吃饭的时候,陈叔叔问我会不会写答辩状。这个时候,我想原来他们请我吃饭也不是白请的,看来还是有求于我。
我当时还没有替任何人写过正式的法律文书的,只是替织布厂写过一些文书。不过,织布厂当时写的是支付令等非诉讼法律文书,而不是诉讼法律文书。
至于诉讼法律文书,一是我经常看老师写的,二是自己有时找来一些案件,练习写过一些诉讼文书,还不至于写不来,只是说质量不高罢了。
但是,我不知是对自己很有信心,还是吹牛,或许是想表现自己,我几乎是想都没有想,就满怀信心的回答:“答辩有什么难写的,这个我会。”
当然,我实际上还有一个想法,我自己认为如果他们真的相信我,给我这个机会帮他们写这个答辩状,说不定我还可以得到一定得报酬,收取点代书费呢!
至于,如果我写了他们不满意,或者不给我代书费我觉得也无所谓,至少多了一次锻炼的机会。
这毕竟是荷枪实弹的真实的案件,不像我自己编造锻炼文书写作的案例,这可是实实在在的案件,很有挑战性的。
第105章 第一笔代理业务()
第105章第一笔代理业务
听说我会写答辩状,陈叔叔他们当初有点不太相信,但是法庭又限定了时间让他们递交书面的答辩状,老师也不在家里,他们也只好权当我会写一样,不得不相信我。
那个时候不像现在,法庭说要限期提交你就得限期提交,不然法官会认为你很不尊重他,说不定还会为难你。因此,当时的人们很自觉的按照法庭的吩咐办事。
现在不同了,现在是可以不写答辩状,也可以写答辩状,法院不会再强迫性、命令性的强行要求了。
当事人既可以提交书面的答辩状,也可以进行口头上的答辩。写好的答辩状可以按照法院要求提交,也可以当庭递交。
在那个情况下,他们为了应付法庭,他们就说给我一次锻炼的机会,让我来写写看行不行。
陈叔叔还告诉我,如果写得好,还会给我代书费,作为给我的奖励。他说,反正找谁写都得给钱,如果我写的可以,同样会给我钱的。
我对他们的要求可以说是求之不得,有这么好的机会,当然会好好把握住。
我知道这个机会既可以表现自己,展示一下自己的能力,又可以多多少少得到一些收入,解我经济上的燃眉之急,何乐而不为呢?
当然,写好了这个答辩状说不定这个案子我还有机会代理呢?不过,这个想法也就是一晃即过,我不敢奢望,也不敢多想,感觉有点天方夜谭。
但是,既然他们答应让我来写这个答辩状了,无论如何我都不会放弃任何机会好好表现自己的。
俗话说,万事开头难。我也知道这个道理,我也相信,只要开头成功了,有了第一次,以后的很多事情都会好办多了。既然这是一个机会,那我一定得好好的把握,绝对不能马虎。
我对工作一贯如此,从来都是一丝不苟,认认真真、兢兢业业也的习惯一直坚持到现在。
所以,不管是为了挣代书费,还是为了表现自己,或者说实打实的锻炼,我都不会有半点儿的马虎,绝对会全力以赴,全身心的投入这项代书工作之中。
于是,吃完饭我们专门去买了稿纸,又回到老师家里,坐下来认真分析他们提供的诉状和他们介绍的案情,同时我又查阅了相关的法律规定,确保我的记忆和理解没有与法律规定不相一致。
准备好这些之后,我就坐下来,专心致志的给他们写答辩状。
这个案件是一个遗产纠纷案件,需要我写答辩状的当事人是一个女的。
她丈夫在西藏打工时掉进一个大水库里面被淹死了,当地警方对她丈夫死亡的事故作出了处理裁决,最后由用人单位赔偿了9000元抚恤费。
这个女的回家后,将这9000元抚恤费给了一部分给丈夫的父母后,安顿好家里的一切大小事务后,准备改嫁。
本来,她也没有想到这么快就改嫁的,无奈丈夫离世之后前来说媒的人很多,加之孩子又很小,自己一个人确实养活孩子比较困难,在他人的劝说之下,她才有了改嫁的念头的。
原本,丈夫的父母分到钱也没有说什么,但是他们希望这个儿媳与未婚的二儿子转房(转房是我们当地的一个风俗,死去丈夫的女人不外嫁他人,直接跟丈夫的弟弟或哥哥结婚),可是后来听说儿媳妇要改嫁,就不同意了。
但是,这个当事人对自己的小叔子一直不是很喜欢,加上丈夫去世之后,他也曾经对自己动手动脚,早有非分之想,已经引起了她的反感。
公公婆婆坚持自己跟小叔子转房,可是她却坚持不同意,还为此多次争争吵吵的,就差动手打架了。因此,双方的矛盾就此产生了。
在这个问题上,原告方也不是直接提出要求被告方转房,他们知道这个要求是不合法的,只是一直在对我的当事人提出暗示。
他们认为你不同意转房可以,但是,儿子死亡后的抚恤费你就不应该带走,家中的财产也不能够带走,要改嫁也只能走一个净人,相当于净身出户。
在他们的认识中,这9000元抚恤费是儿子用生命换回来的,应当属于自己家里的财产。
他们提出孩子也是儿子的血脉,是自己家里的根苗,因此儿媳嫁人也不能带走孩子。
当然,儿子家中的粮食和财产也都是儿子的,他们认为应当把这些留给孙子,儿媳自然不应该带走。
为此,他们要求儿媳妇把9000元抚恤费全部留下,孙子也不让儿媳妇带走,家里的粮食、财物都不让儿媳妇带走任何一点,否则改嫁他们也不同意。
经多次与儿媳妇交涉未果,他们请来了亲朋好友劝说儿媳,可是儿媳就是不同意。
所以,最后他们把儿媳妇告到了当地法庭。
当儿媳的接到法庭的传票后,不知道自己该怎么办了,也不知道自己是不是不能改嫁?不知道是不是自己改嫁就不能带走抚恤费,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