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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经理案头工作手册-第10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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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或服务成绩欠佳或无故旷职者,应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雇;试用未满三日者,不给工资。第五条新进人员除另有规定外,自到职日起三个月为试用期,必要时可视其试用期间成绩表现之优劣予以缩短或延长之。

    第六条试用人员成绩表现优良者,由其直属单位主管填报试用人员任免签报单呈报总经理(董事长)核准正式任用。

    第七条试用人员成绩表现欠佳者,应由其直属主管权宜延长试用或停止试用,并填报试用人员任免签报单层呈总经理(董事长)核备。

    服务与差假

    第一条本公司各级人员的职责,除依岗位职责说明外,如非岗位职责载列,而经上级主管指派交办者,应尽力完成,不得拒绝接受。第二条本公司工作时间,每周为40小时,星期六、星期天及节假日均休假。业务部门如因工作需要采用轮班制,无法于星期天休息者,可每七天给予两天的休息,视为例假。第三条本公司从业人员均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二)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实行。

    (三)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机密。

    (四)爱护本公司财物,不浪费,不以公为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

    (六)保持公司信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行为。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

    第四条调任人员的薪酬自到新职日起,按日计算。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出差按员工出差管理制度执行。员工出差管理制度另定。

    第六条下列日期为例假日: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第七条前条所列假日休息天数应视具体生产情况而定,但其间之工作应按加班管理制度之规定办理。

    第八条员工请假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可以未请事假及特别休假抵充。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天。

    (三)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三天,晚婚者婚假为七天。

    (四)丧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者,可请丧假三天;外祖父母或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丧亡者,可请丧假两天。

    (五)产假——女性从业人员分娩,可请分娩假八星期(假期中之星期例假均并入计算)。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而流产者,给假四星期,七个月以上流产者,给假六星期,未满三个月流产者,给假一星期。

    (六)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之资格培训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兵役征召或集会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七)工伤假——因工伤可请工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九条员工请假均应填请假单呈报,并送企业管理办公室登记后,始为准假。凡未经准假而擅离职守或未经批准续假而缺勤者,除因临时大病或重大事故经证明属实,并于事后三天内依规定呈核外,应以旷职论处。

    第十条员工请假应依下列规定呈请批准。

    (一)副总经理、助理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总经理核准,超过三天层呈董事长核准。

    (二)(副)部长、(副)主任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所属副总经理(助理)核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内者(含七天)层呈总经理核准,超过七天者,层呈董事长核准。

    (三)其余人员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所属部长(主任)核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内(含七天)层呈所属副总经理(助理)核准;超过七天者,层呈总经理核准。

    第十一条员工请假不论假别均应书明理由,病假超过三天者(含三天),应检附医师证明文件。惟外伤可显示者可酌情免附。

    考核与奖惩

    第一条员工考核方式。

    (一)试用考核:员工试用期间(三个月)由试用部门主管负责考核,期满考核合格者,填具“试用人员考核表”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裁批准后正式录用。

    (二)平时考核:由各部门依照通用的考核标准和具体的工作指标考核标准进行,通用的考核标准和考核表由人事部与经理室共同拟制及修订,具体的工作指标考核标准由部门经理负责拟制及修订。部门经理及其以上人员每6个月考核一次,其他人员每三个月考核一次,特殊人员可由主管和副总经理决定其考核的密度。

    (三)部门经理以下人员的考核结果由各部门保存,作为确定薪酬、培养晋升的重要依据。部门经理及其以上人员的考核结果由总经理室保存,作为确定部门业绩、对公司的评价、薪酬及奖励、调职的依据。

    第二条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有营私舞弊或贻误行为。

    第三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助理之考核由董事长评核。组长及以上人员的考核,由其直属主管层转总经理核定,其余人员均由各部门层转部长(主任)核定。

    第四条员工之奖励,分为嘉奖、记功及奖金三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嘉奖:1。品德良好、足为同仁表率,有具体事迹的;2。其他有利于本厂或公众利益之行为,且有事证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记功:1。对销售或管理制度提出改进建议,经采纳实施,卓有成效者;2。维护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3。遇有意外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害者;4。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发给奖金:1。对业务、维护或管理有重大改善,因而提高质量或降低成本者。

    2。对工厂设备维护得宜,或抢修工作提早完成,因而增加效益者。

    3。对业务、维护或管理之方法作重大改革之建议或发明,经采纳施行后成效显著者。

    4。对采购销售、会计处理、财物调度、人力运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因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确计算其价值者。

    5。一年内曾记功二次以上者。

    6。对本身主管业务表现出卓越才能,品德优良,服务成绩特优,且有具体事迹足资为证者。

    7。工作上有特殊功绩,使工厂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者。

    第五条员工之惩诫,分为警告、记过及免职三种,其处理范围如下:(一)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有具体事证者,应予警告:1。未经准许擅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2。擅用他人经管之工具及设备者。

    3。拒绝警卫检查其携带之物品者。

    4。涂写墙壁、设备有碍观瞻者。

    5。携带眷属、小孩在工作场所有碍秩序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记过处分:1。上班时间,躺卧休息,擅离岗位,怠慢工作者。

    2。因个人过失致发生错误,情节轻微者。

    3。妨害工作或团体秩序,情节轻微者。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

    4。不按规定穿着或佩带规定上班者。

    5。不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6。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

    7。一年内警告二次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免职:1。在工厂内酗酒滋事、妨害秩序者。

    2。向外泄露工厂业务机密者。

    3。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影响团体秩序者。

    4。对本身职务不能胜任者。

    5。无故损毁公司财物,损失重大,或毁、涂改公司重要文件者。

    6。胁迫上级主管,或蓄意违抗合理指挥,或打骂侮辱主管行为情节重大者。

    7。故意泄露公司营业上的机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8。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者。

    9。未按照规定指示,擅自改变工作方法,致使发生错误,使工厂蒙受损失者。

    10。故意损坏工厂财物者。

    11。散播有损工厂之谣言,而妨害工作秩序者。

    12。因故意过失行为,而引起灾害者。

    13。有不良行为,道德败坏,严重影响公司声誉或在公司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14。其它违反法令、规则或规定情节严重者。

    第六条员工之奖惩事项,由各部门主管列举事实,逐级核定,并呈请总经理核定。

    第七条员工奖惩可累计,以嘉奖两次作记功一次,记功两次可发给一定数额资金。警告次作记过一次,记过三次予以免职。同一年度功过不得相互抵消。

    离职与辞职

    第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停职:(一)有违犯本厂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二)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但未确定者。

    第二条前条各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致停职者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之薪水。

    第三条在停职期间,薪水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第四条本厂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事前三十日预先通告。

    第五条员工在接到前条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工作时间,其请假日之薪水照发。

    第六条员工因故不能继续工作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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