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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正清论中国--中国新史-第5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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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穷苦的乡村。
有关中国乡村贫苦境况的研究分为两派。一派强调统治阶级藉地租、高利贷等压榨手段剥削农民,导致收益的分配不公。这种地主阶级剥削行为的看法,合乎马克思主义者的理论,也成为许多人的信条。另一派,按雷蒙·麦尔斯(Ramon Myers ;1970)所说,是比较〃折中主义〃的;这一派
强调的是旧式农业经济的许多造成产量低的原因:每家人二亩田的耕地太小;这些小片耕地运用不当;农民缺乏资金,又不易取得新工技;无法控制自然天灾;原始的运输方式增加l 市场成本。
赞成第二派说法的人指出,大多数中国农人是自耕农,有些一人既是自耕农又租地来耕,只有大约四分之一或五分之一是不折不扣的佃农。因此,受地主剥削并不是农民的普遍处境。其影响也不如缺乏资本和技术的影响来得严重。劳力的供给却是源源不断的,因为社会习俗规定人们必须养儿防老,而且必须生儿子传宗接代,以免死后无人上香祭拜而变成孤魂野鬼。
不论问题的重点放在生产效率低或是分配不公方面,都可以看出来根源还是在于乡村社会结构的影响。县以下的行政是较少有人研究的,据杜亚拉(1988)分析,“清末新政规定,各乡村应成立财政系统,以筹集建设新式学校、行政单位、自卫组织的资金。”中央政府辖权如此深入乡村社会,乃是史无前例的。其重要措施包括,新税课征不再按以往是以个人或私有财产为对象,而是以乡或村为一财政个体而课征。结果造成旧式乡下社会大乱。
乡间社会的组织,按杜亚拉所说的,是以“文化性的势力连结”为依据。他所指的即是,宗族亲属的辈分关系、市场的等级、宗教的尊卑地位,甚至包括水利管制、主顾关系、姻亲关系等等,这一切所形成的“势力和权威可以在其中发生作用的那一整套架构”。换句话说,乡村领袖人物的威权,来自家族关系、商业往来、宗教礼俗、内发结交的情谊、人际与法律互动行为的交错相互影响。乡村社会的文化性连结(cultural nexus),也就是这种种交错相互影响的关系。
二十世纪初年开始推行的新政中,主要刺激乡村改变的就是新的征税措施。县官指派了衙门书吏做簿册登记,另外有不支领薪水的“地方”、“地保”,每人负责催收六、七个村庄至二十个村庄不等的税金。杜亚拉称之为“经纪业务”的功能。他发现县以下的税收,通常可分为三个层次。各地的用词或有不同,但大致都在县以下划分区,区以下为乡,乡以下为村。地方或地保通常是以税款包收者的姿态工作,收足了应缴之额以后,还可以赚取生计,打点必要的开销。
各个村庄也可能联合起来,出一笔钱给这位他们自己选出来的地方或地保,这位地保就会为他们的利益着想而手下留情。拿了村民好处的地方地保,也会为村民提供一些服务,例如组织自卫队或田地收成守望戒备,保释被衙门扣押的无辜村民等。这种“保护性的经纪业务”,可以具有以往被认为是地方士绅可发挥的功用。本书第四章叙述的士大夫阶级社会,不可能一成未变。士大夫阶级的活动,在县官级的管辖领域下最为频繁。人口增加之际,最低阶层的士人——生员与监生——愈来愈少涉入县以下的事务,因而也使县以下的人员质量大不如前。
中央政府权力伸入乡村,一般的结果是使村民本来就捉襟见肘的处境更为恶化。年头安稳的时候,以主客的人际关系为基础的道德性经济(moral economy)可以正常运作,如地主兼放贷人与佃户兼借款人之间的关系即是一例,彼此送礼或请吃饭都可以润滑这种人际关系。双方各有其可扮演的恰当角色。
然而,年头不好的时候——有天灾、战乱、贪官的时候,这种社会关系就被搅翻了,村民们没有了领袖,全然不知所措。政府加征新税后,家境富裕的地主退出了原来村民领袖的地位。取而代之的是“地痞”式的包收税款者,这种人通常都是拼命刮钱的,而且多不是本村人。正派的农民因而都避免去做监督担保契约的中间人。这种时候,大地主大财主都迁到城里去了。政治权势不再系于文化的连结关系,乡村也就沦为“政治掠食者的捕猎场”。简言之,政府强国计划把征税要求加诸乡村领袖身上,使乡村领袖与乡民村民之间有了隔阂。无所谓道德原则的包收税者接管了收税职权以后,舞弊的情形也增加了。前文曾提及,地主在外地的情形渐增,地主的财务总管又无力代理必须本人躬亲的地主佃户关系,才导致江南地区的文化连结关系解体。
军阀时期的地方行政是每下愈况的。地主阶级不再是国内最上层的一等人,也不像以往那样有满脑子为人导师的儒家理想,变成目光窄而顾私利的人。帮会组织——如上海的红枪会和四川的哥老会——成为地方财主用来自保的工具,以免遭受百姓骚乱或官吏压榨之害。帮会组织都有许多分支,会内有类似总务财务的部门,以及可以动员暗中有会员身分兄弟们的当家堂主。大家族有了帮会撑腰,往往可以在类似成都平原这样的富庶地区中变成一村之主。这种秘密结社可差遣的武力是一群职业杀手,其收入则来自包庇妓院、赌场、鸦片烟馆、不纳税的黑市买卖等。除了这较不名誉的一面,帮会组织也保护从事一般正当行业的自家兄弟,而且常有最富的大地主或官吏做他们的大哥。
国民党于一九二七年开始当权之时,由于有电话、电报、公路的联络,南京(以及后来的重庆)一有命令,就可以立刻下达各地村镇。南京政府于是继续建设乡间官僚机构。按孔斐力(CHOC 13)描述,取代帝制时代县官与士绅的,是南京派来的行政官员,以及他们要推行的改革,还有警察组织的反共保安网。以前皇帝派任了县官以后,指挥县官就是省级大吏的事了。现在的中央政府不然,都与地方县长有直接联系。县长们都要到首都去,接受蒋介石的中央训练团的灌输调教。另外,中央政府还设置负责管理军事、关税、运输等事务的地方行政机构,是独立于正规县政府结构之外的。国民党也设了地方支党部,由中央党部控制,与公务员系统是平行的。县以下的新层级有区、里、乡、镇、村、邻与户,恢复起保甲的制度。
国民党的理论是,政府在训政时期可以通过这种层层户籍编制训练人民学习地方自治。一九三九年间,国民政府颁布了重组地方政府的新法令。各户家庭改采较有弹性的方式组成甲与保,村与镇变成可以自己运作地方行政的法入团体。每一保应成立保民大会,选出两名代表参加村民大会或镇民大会,协助村镇长治理事务。村镇长则由民选。按计划,一九三九年的法令应于自由的(即国民党的)中国几乎所有县内实施。但是,当时大权在握的是军方与警方。并没有关于此种选举形式确立的记录可循。
“地方自治”虽然在倡导民主的西方人脑中能激荡起愉快的反响,对中国一般百姓而言却有相当不同的含意。这个术语其实通常意指地方士绅管理事务的中介手段,用来取得村民的税款,以完成现代化的改进。建公路、办新式学堂、支付警政费用,都是头脑新的士绅们乐见其成的,但是为了换来这些而加征新税,使村民未蒙其利之前反倒先受其害。当时抗议实施改革的农民为数不少。
再者,地方自治习惯上并不以一枧同仁的举手表决方式“一人一票”做决定,而是按村中大老们一向的议事惯例,用达成一致同意的方式。一九〇九年各省咨议局议员是由严格限制资格的选民选出的,议员们却得以类似达成一致同意的方式再相互推举代表。如果让“民主”在二阶层划分的中国社会里用单纯多数决的方式运作,无异于否定自律修养使人品高超的理学信念。然而,在私人关系淡化之际,多数决似乎是现代作风所要求的。
回顾南京政府的这十年,我们看得出来,按理想,政府本该用改良农业技术的计划来解决最重要的农业生产问题。南京政府早先曾要求“国际联盟”提供公共卫生设施所需的技术援助。一九三〇与四〇年代,外国也曾提供许多极佳的经济重建蓝图给中国。垦荒、造林、水源管理、水力发电、农作与畜牧育种、农具改良、土地用途改进、虫害防治、储谷设备、土地重新分配、降低地租、轻重工业建设、乡村工业与合作社、低利农贷、民众教育、公共卫生、交通运输、法律治安,全都有人提倡,也都有显然的理由。这些努力的第一的首要的目标,都是为了提增农民生产力。这是中国的难题的症结所在,国民政府却未能把它抓出来。南京政府根本没有拟出详尽的整治计划,当然更不用说有什么实际行动。
南京十年是西方国家该为中国的蓬勃经济成长提供支持的时候,但是欧洲正全神专注着纳粹德国,美国则因为经济大萧条与“新政”而自顾不暇。国民党统治的中国这几年中在许多方面有蹒跚的零星的进展,但是并没有什么特定目标。社会人类学家费孝通,曾以“荒歉不足之经济”形容老旧农耕环境与习惯造成的泥淖困境。这种由来已久的低水平人力经济,因为中国人强调知足之美德而长存不灭。农民自古就接受这种制度化了的贫困生活——除了这个也没有别的了,才能够令使个人把自己安插到关系团体之中,承受生活中的遭遇,并且因而达致自己与周遭社群的高度“社会性整合”。的确,中国农民的狭隘见识、低效率、粗陋饮食、病痛不断,虽然令现代观察者感到怵目,却一直是旧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正如这些情形也是近代以前欧洲存在过的。

乡村建设

南京十年期间,政府对乡村并没有大规模的支持,倒是有愈来愈多的私人力量普遍投入“乡村建设”。好几个地区的农民生活问题都有人在做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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