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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即是地产不可以分割让予。西方中古时期的农奴受土地的束缚,自己离不开土地,也无权处理土地。中国的农人,法律上、事实上都是自由的,只要能力足够,就可以买地产。而且,可能正是小片小片不甚昂贵土地的买卖促使可耕农地分割成小得不能再小,有许多只是一个细长条状。总之,不把中国农人的处境叫作「封建」,并不表示他们遭遇比较不苦,但是如果这个用词要保持当初指欧洲或其它社会制度时的有效用意,用来指中国的一般状况时,便无法符合其义。
经历了自宋至清几朝发展的中国士大夫,必须从经济与政治——有土地、有功名——的双重意义上解析。较狭义的解释指经正常科举考试得第——或藉荐举或出钱买得——的有功名的「个人」。这样狭义解释的长处是有具体性,甚至可以量化。士大夫指有科考功名的人,都是有官方记录可查的,并不与社会地位或经济背景相关,更不与地主身分相干;而地主数量是极难从历史资料考查的。此外,清代百万名左右通过初阶秀才考试的人,应该算是何柄棣所说的「下阶层的士大夫」,与没有功名的百姓几乎没什么两样。通过省城乡试和京城会试殿试的人,却形成了影响力极大的「上阶层士大夫」。
士大夫社会模式的基础是家庭主义(familism),由家中的男子主导。女子是次等的人,多半要嫁到别人家去,是可有可无的。士大夫的目标是把子弟调教成读书人去谋取功名,藉以保住家族的地位不坠。受理学家的影响,读书人自小受的教育着重纪律而不重情感。自制功夫与繁重的功课不留余地给轻浮行为、性兴趣、肌肉锻练,甚而使人变得不自然。姜·萨里从研究晚清学者集合的证据,描绘出的是一幅士大夫家庭教育的严厉阴森画面。
士大夫个人自己担任公职官员,扮演政治与行政系统中的角色。他同时也纠缠于家族关系之中,这些关系可以供给他物质生计。这种政治与经济的二元意义,使许多人把士大夫阶级做较广义的界定,不限于指有功名的个人,而是指一群家族。不论广义狭义的解释法,都应牢记。
士大夫阶级的家庭大多以城内为居处,很少居于小村子里。其成分可包括介入广大农民之中的地主家庭,也可包括官吏和商贾——这两类人形成了整个行政商贸活动的流动性基质(fluid matrix)。士大夫是地方上的菁英阶级,对在下的农民社群与在上的官吏都发生某些功用。在务农的小区中,士大夫可指大地主,住在有好几进的深宅大院里,有仆婢、有储粮,有能力抵御盗匪。这种「大宅子」在老城镇上地位显着,也是中西小说很爱描述的。身为地方上统治阶级的士大夫,要处理有关土地使用的习惯性与法律性的权益。这些事务通常都极其繁杂多变,没有管理才干的人是搞不明白的。表土与底土的不同所有权、各种不同的承租关系、借贷、抵押、按常例的支付、地主佃户双方的责任义务,形成小区内部一个错综的集合体,以至于许多农人也不确定自己的小地主成分多,还是佃户成分多。
对于古时中国官吏而言,士大夫家族是一个媒介体,可藉由他们来完成税收任务。同样的,农民视士大夫家族为调解者,可以在缴税的过程中减缓官吏的压迫。地方官吏处理水灾、饥馑、初发的暴乱,各种小的犯罪事件、公共建设计划,都要靠士大夫阶级帮忙。士大夫乃是百姓大众和官场老爷之间的缓冲。
一个穷人若是科考得了第,就可以成为前述狭义的士大夫阶级的一分子,即便他和地主富户全不沾亲也无妨。不过,大多数有科考功名的人都有地主亲戚,而地主富户也多有科考得第的成员。大体上,士大夫家族是未居官职的得第举子和官僚的储藏所。大户人家是培养做官者的温床,也是丢官辞官的人可以返回的庇护所。
每个小区里的士大夫阶级都有许多「公家」性质的重要作用(注意「公」不是「官」也不是「私」)。我们要把数以百万计的人在数百年里的这类活动作概括之论的话,最好先在介于理想与实际之间的一系列状况的两端,各定下一个观点。我们从府志县志和其它文献中读到的理想观点是,士大夫阶级以服务桑梓的责任心为行动的出发点。因此,他们为公共建设募款,并且从旁监督,包括建筑维修灌溉系统以及沟渠、堤堰、道路、桥梁、渡船等交通设施。他们要参加乡约集会,维护儒家制度与道德——办书院学塾、建祠堂孔庙、刊印书籍(尤其是地方史料、县志等)、教导乡人仁义道德。太平时期,他们要领导地方风气。战乱之时,他们组织乡勇指挥自卫战。他们每天都在非正式地调停纷争,以此取代美国各地乡镇那种无休无止的争讼。士大夫阶级还要为本族人办慈善救济,主管赈济乡人的善款。显然没有一个人能包办上列的每件事,举出来不过是要说明士大夫阶级的行动范围有多么广。
另有一个任务是应官吏要求,捐钱补充国库,尤其是在有战争、水灾、饥荒发生之时。此种捐献用途甚大,以致许多朝代都以出售最低阶的科考功名换取收入,让很多人不经过考试就有了秀才诸生的身分。这样做虽然破坏了制度,却允许有钱人藉付出某种代价升入上层阶级,得享士大夫的特权——包括和做官的人来往、进衙门不挨板子。
士大夫「公」事作用的实际面,可以从宋代的证据展开。即是,可以监督地方上的定期市集,在税赋分配与征收上扮演某种角色。换句话说,可以承担截至初唐以前属于官吏的一些职责。杜亚拉(1988)以及其它人认为,这是士大夫在地方行政体系中的「掮客业务」功用。这种功用从买卖开始,延伸到土地税收之后变成了税款包收(即承诺上缴应纳的税额,却把超收的余额饱入私囊)。
商业交易中的批发经纪者(牙行)是收费用而提供便利服务的中间人。流动的商人每到一地方,就需要可靠的助手帮他处理方言、地方习俗、通货、搬运夫、旅店、市场等方面的事务。做这类事的地方经纪人——可能是个有钱人——可能是政府批准的,他可以提供仓库储货、食宿、交通等服务赚取费用,也可以替政府做档案记录领得酬劳。他自己也许就是个富裕的商人。扬州的大盐商和广州买卖常用外货的公行商人,只是全中国获政府许可替政府代理的无数掮客之中名气最大的代表。
由于士大夫凭有科举功名获得「许可」,可算广义「掮客」中的一个小类别。因此故,士大夫以私人身分监督税收和公共工程等公事的时候,也可以接受酬劳或佣金,以此为其部分的收入。可想而知,服务桑梓不纯粹是慈善,而是有费用可支领的。士大夫们持续做这些事,一直到后来士大夫的人数多到超出了可用资源的程度——超过可赚收入的土地,又以士大夫总管、福利机构经营者、士大夫商人的身分更积极地投入公众界。
士大夫家族发挥地方领袖与理事的功用,足以说明官僚为什么未能向下深入中国社会。换个方式来讲,就起源看,士大夫阶级之兴起,填补了初期官僚政府与中国农民社会中间的真空,农民社会亦于宋时渐渐扩大至政府无从控制。施坚雅(1977)发起的都市研究曾指出,从汉初到清朝中叶的两千年间,连续数朝都未增扩土地行政结构,同期间中国人口却增加了六倍。各朝最盛时期的最基层行政单位县的数目是:汉朝一一八○县,隋朝一二五五县,唐朝一二三五县,宋朝一二三○县,元朝一一一五县,明朝一三八五县,清朝一三六○县。至于人口,公元八○年总数可能是六千万,八七五年为八千万,一一九○年为一亿一千万,一五八五年为两亿,一八五○年为四亿二千五百万。所以,汉朝末期的县令统辖五万名百姓,晚清的县令却得管三十万人。施坚雅认为,如果清朝有了八千五百县(每县保持五万人),北京的政府根本无从运作。所以,中国政府并未机械化地把县的数目持续增到不可能管辖的程度,而是在人口扩增时把人口密集的核心区合并,再在边缘地区设新县。同时中央政府也减少对地方的行政业务。例如,唐代以后,中央政府不再主管官方操纵的城市经销系统,全面停止「对商贸事务的细密规定」,逐步退出对地方事务的干预。继之而来的是士大夫阶级的兴起以及这个阶级在地方上的作用。
便是这样,自宋代起朝廷就一直是大致规模未变的上层结构(superstructure)。举例来看,唐代登记的官职有一万八千个左右,宋代约两万个,清代仍是两万个。政府并不直接进入村庄,因为可以靠士大夫为其基层。地方上有科举功名者的许多办公事的功能,形成了一个在国家官吏之下的平台,让官吏们行动流畅自在,而且似乎不与地方有牵连。事实上,皇帝不论派什么人去当县令,唯有取得地方士绅的合作,这个县令才做得下去。总而言之,在一百多年前,一个人口超过四亿的国家里的正规官吏不到两万位,却有大约一二五万个有科考功名的人。
士大夫阶级高于农民百姓之上的地位维持不衰,不仅因为拥有土地之故,还因为延续书画、文学、哲学、官场生活等传统的「士」大多出自士大夫家庭。我们如果拿中国的士大夫社会与截至近代的欧洲相比,难免印象深刻。甚至在如今已经大为改变的环境条件下,理学家的观念系统仍可再度以调适过的形态获得人们尊重,甚至于受到拥护。理学家以个人自律为维持社会秩序第一要务的主张,是许多人欣然同意的。
中国人对于秩序(连带对于权威)的特别需求,社会人类学者都曾指出。例如派翠西亚·艾布瑞(Patricia Ebrey,1984)研究的一位宋代官员写的《群居生活规诫》,正足以唱和理学家的教诲。这位作者分两百个条目一一指示如何与亲戚相处,如何端正个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