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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后汉书》卷七七,第2489页。关于蛮横的地方血缘集团更多的例子,见瞿同祖:《汉代社会结构》,杜敬轲编(西雅图和伦敦,1972),第455—459页。
② 《隶释》卷三,第4—9页。
① 见以上第5章《叛乱与战争》;第16章《汉代末年民间的道教》。
② 霍华德·利维:《黄巾教和汉末的叛乱》,《美国东方学会会刊》,76∶4(1956),第214—227页;石泰安:《论公元2世纪道教的政治宗教运动》,载《通报》,50(1963),第1—78页;关于这些运动中宗教和思想的含意,见以下第16章《汉代末年民间的道教》。
③ 《三国志·魏书八》,第263页以下。也见上文第5章《曹操的晚年》。
④ 关于这个问题,见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北京,1955),第3—29页;见贺昌群关于这个问题的评论:《关于宗族宗部的商榷》,载《历史研究》,1956。11,第89—100页。
① 见宇都宫清吉:《汉代社会经济史研究》(东京,1955),第443—450页。
② 《三国志·蜀书一》卷三一,第866页;《三国志·蜀书十一》卷四一,第1007页;《三国志·魏书十一》卷五六,第1309页。
③ 例如,见《三国志·魏书十一》卷十一,第340—341页,关于田畴(公元169—214年)的功绩:他把五千余户避难家庭组织起来,赢得它们的父老赞成二十余条法律。
① 关于公元220年以前制止刘节专横行为的企图,见《三国志·魏书十二》卷十二,第386—387页。
② 关于这种区别,见杨联陞:《东汉的豪族》;宇都宫清吉:《汉代社会经济史研究》,第405—472页;贺昌群:《汉唐土地所有制》,第166—211页;五井直弘:《后汉王朝和豪族》;瞿同祖:《汉代社会结构》,第63—249页。
① 《全后汉文》卷十三,第5页。桓谭著作残篇译文载蒂莫特斯·波科拉:《〈新论〉及桓谭其他作品》(安阿伯,1975)。关于引证的这节文字,见第15—16页。
② 见《风俗通义》卷三至五。关于《后汉书》中复述轶事的传记的例子,也可在《风俗通义》中找到,见《后汉书》卷五三,第1746—1750页;《后汉书》卷三九,第1294—1295页;《风俗通义》卷三,第8页;卷五,第10、11页;卷四,第11页。
① 《后汉书》卷二七,第930—931页。
② 《后汉书》卷四一,第1477页。
① 《论衡》三十(《自纪篇》),第1196页以下。(福克:《论衡》第1卷,第80页)。
② 《后汉书》卷四九,第1629页。
③ 《论衡》十二(《程材篇》、《量知篇》和《谢短篇》),第535—577页(福克:《论衡》第2卷,第56—85页)。
④ 《论衡》十二(《程材篇》),第547页(福克:《论衡》第2卷,第65卷)。
① 《潜夫论》八(《交际篇》),第335、337页以下。
② 《潜夫论》一(《论荣篇》),第34—35页。关于丹,见高本汉:《书经》,载《法国远东学院学报》,22(1950),第11页。
① 原书缺注。——译者
② 《后汉书》卷十八,第675页以下;《后汉书》卷四一,第1395—1403页。
③ 《后汉书》卷五八,第1865页。于定国生活于公元前1世纪中叶;《后汉书》卷七一,第3041页以下。
① 《后汉书》卷四八,第1614页;《后汉书》卷三一,第1109页;《后汉书》卷六七,第223页。
② 《后汉书》卷四六,第1543—1546页。
① 埃伯里:《后汉石刻碑文》。
② 《隶释》卷五,第15—23页。
③ 《后汉书》卷二四,第838页;《后汉书》卷四五,第1525—1527页。
① 《隶释》卷十二,第7—8页。
② 《后汉书》卷三五,第1207页。
① 《隶释》卷一,第1—4、8—13页。
② 《两汉金石记》卷十二,第1—7页。
① 《两汉金石记》卷十一,第11—17页。
② 三份发起人名单中(每一份包括100多个姓名),只列举姓苏、姓尹、姓沈和姓田的人物。由于这些姓名不如在这里没有列举的李、杨、王、张那样普遍,他们可能是真正的亲戚。
③ 关于详细情形,见埃伯里:《后汉时期庇护人被保护人的关系》,载《美国东方学会会刊》,103∶3(1983),第533—542页。
① 《中论》B,第23页。
① 《隶释》卷七,第1—2、4—7页;《隶释》卷十一,第1—6页;《隶续》卷十二,第5—8、18—21页。
② 《风俗通义》卷三,第2页。
① 余英时在《汉晋之际士之新自觉与新思潮》中从思想史的观点讨论了这个问题,《新亚学报》,4∶1(1959),第25—144页。
② 《隶释》卷五,第5—7页。
③ 引文系根据英文回译。——译者
① 《隶释》卷九,第9—12页。
② 《后汉书》卷四三,第1487页;《后汉书》卷四八,第1597页;《三国志》卷十六(魏书十六),第54页(见裴松之的注释)。
① 关于学习制度的确立,见以下第14章《学派的发展和官学》。
② 《全后汉文》卷八三,第10—11页。
③ 见以上第5章《大放逐(党锢之祸)》。
① 关于王粲,见《三国志》卷二一(魏书卷二一),第597页以下。这些后汉著作没有一部完整地保存下来,但是其中的片断被大量地引证于其他史书,特别是裴松之的《三国志》注和刘峻的《世说新语》注;关于《英雄记》的引文,见《后汉书》卷七四上,第2373页,注1;第2374页,注2;第2375页,注3;关于《汉末名士录》的引文,见《后汉书》卷七四上,第2376页,注2。关于《三国志》,见雷夫·德·克雷斯皮尼:《三国志》(堪培拉,1970);关于《世说新语》,见理查德·马瑟:《世说新语》(明尼阿波利斯,1976)。
① 《三国志》卷十八(魏书十八),第533—534页。
② 关于这种政策,见马克·埃尔文:《中国过去的模式》(伦敦,1973),第35—41页。
① 关于这种制度,见唐纳德·霍尔兹曼:《中世纪中心制度的起源》,载《高等实验学院论文集》,Ⅰ(巴黎,1957),第387—414页。
第12章 宗教和知识文化的背景
文献史料和分类体系
虽然历史和其他方面的典籍收有秦汉时期关于宗教信仰和知识文化发展的各种各样的材料,但对一种教义或一个哲学理论,还没有可供进行全面分析的明确的、或系统的阐述。尤其是对许多被普遍接受的和被视为形成一批作者和思想家进行著述的背景的假设,还没有阐述。但是幸运的是,不同信仰的作者所写的和在这四个世纪中的不同时期编纂的一批典籍,仍流传至今。很多这些著作的篇章论述同一个问题和题目;其中凡是持对立观点的作者似乎在奉行相同的假设,这些也许可以视为正常的情况。还有一种宝贵的财富是流传下来的一大批校注,因为对某些观点或实践的反复批判或论证,可以证实它们在当时曾风靡一时;但是必须适当地考虑到促使一个作者写下他思想的信仰和偏见。①秦汉时期缺乏一个譬如像孔子或朱熹,或像柏拉图或亚里斯多德(如果我们到其他地方去找的话)那样的一个令人信服的思想哲人或知识力量。但是幸而保存下来的公元之初列入秘府藏书的书目表明,当时存在大量的著作和大批作者,虽然估计只有一小部分(估计不到1/4)的作品流传至今。①我们可以参考的当时材料最丰富、涉及面最广的著作也许包括《淮南子》(成于公元前139年)、收进《汉书》的董仲舒(约公元前179—约前104年)的奏议、王充(公元27—约100年)的《论衡》,以及汉代快结束时王符(约公元90—约165年)和荀悦(公元148—200年)等少数人的著作。
出于种种原因,我们务必谨防作出文献在这个时候对中国人民的发展产生了很大影响的假设。在这几个世纪中,中国的文字正被统一和简化而逐渐成为近代以前广泛使用的形式;把秦代的文书与公元2世纪的作一比较,就可以看出这个过程的发展情况。可是书籍是广大公众不容易阅读到的,也没有广为流通。
用于书写的材料各种各样。贵重的丝帛用来书写特殊的抄本,这从墓葬中发现的实物可以看出。从这些墓葬中,或从文武官员留下的废物坑中,我们找到了越来越多的写在当时标准材料上的文书实物,这就是木简或竹简。一种原始形式的纸已经演化出来,传说是蔡伦在公元105年上报给汉政府的;但是尽管这种原始的纸的时间可能更早,但在公元3或4世纪之前,纸张不可能被普遍使用。②公元开始时秘府所藏之书很可能一般没有流通,我们甚至不能假定对这些书籍很有兴趣的人也能加以使用。之所以能够收藏图书和我们现在能掌握一批文摘,是皇帝下令在全国各地搜集文本的直接结果。这些搜集本不论是否完整,都据以编为钦定本而藏于秘府。有时我们也听到一部作品在一开始就有一部以上的抄本,如《史记》。但是,这里又不能肯定,人们是否可以普遍使用这些作品,或者可以长时期地全文使用。例如,有迹象表明,在公元2、3、4世纪,人们不能直接看到《史记》中有关汉代的部分。50000439_0695_0①自汉代编纂书目以来,已经知道,文籍仍有所散失,在此背景下,由于考古学家在中国的许多不同地区继续进行成功的墓冢发掘,现在发现迄今未知的少数典籍材料正变得有可能了。近年来,各方面材料——包括文学、哲学和历史方面的作品,诸如医药、天文、占卜等方面的技术手册,行政和法律的文书——的非常珍贵的孤本已经出土。除了给已知的中国书籍总集作了这些补充外,这些墓葬还提供了有些流传至今天的书籍的抄本,例如《论语》、《易经》和《道德经》等。这些手抄本证实了公认版本的准确性,其程度使人既惊奇,又欣慰。
现在无法衡量秦汉时期识字人的范围,但可以很保险地假设,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