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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自由主义-第9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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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罗尔斯的这一理论步骤?一些学者认为这是一种理论的进步,如哈贝马斯等人;另一些学者则认为这是一种理论退却,如诺齐克等人。的确,从形式上看,罗尔斯似乎已经放弃了建构一种普遍性正义伦理学的努力,从正义论伦理学到正义论政治哲学的理论“转变”,确实意味着罗尔斯本人对正义论伦理的“非现实主义”理论理想的自觉,并力图通过观念的转换,使正义论退出一种理想性的道德哲学境界,落脚于一种现实的民主社会之政治哲学层面。但从实质上看,这种转变并不是一种思想退却。首先,作为人类对自我生活的理论思考方式,伦理学与政治学的差异不是理论反思层次的高低差别,而只是反思方式、论证方法、主题范围等方面的差异。一种完整合理的社会政治哲学当然需要一种道德理论的价值合理性论证支持。但同样确定无疑的是,一种现实合理的道德哲学也需要一种社会政治理论的实践合理性证明。在社会层面上,正如道德与政治常常相互交织一样,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也常常相互交错。具体言之,一种社会伦理学的建构总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社会政治哲学的基本解释,其理论前提的预制尤其如此——如果该社会伦理学不想丧失其基本的社会现实合理性的话。反过来,一种社会政治哲学的建构总在一定程度上需要社会道德哲学提供价值合理性的支持,尤其是在社会的目的性价值论证上——如果该政治哲学不想成为某种政治权术或政治权力的权宜设计的话。
其次,按照罗尔斯“公平正义”理论自身的逻辑,从正义论伦理转向正义论政治哲学,是一种必然的理论进步,而不是理论退却。我们看到,罗尔斯竭力探究的并不是某种抽象普遍的社会正义论图式,相反,他自始至终所追求的理论目标,都是探讨如何为现代民主社会建立一种最基本最适宜的正义观念,从而为现代民主社会找到一种最恰当最普遍的公共理性与多元宽容的价值理念基础。不难看出,在罗尔斯这里,表达这一价值理念基础的核心理念是“公平正义”,他的伦理学表达是两个正义原则,它们是正义伦理的基本道德要求或“房起码要求”(the
minimal re-quirements),而他的政治哲学表达同样是两个正义原则,所不同的是,在政治哲学的框架内,“公平正义”从一开始就是一个政治的概念,即是说,它从一开始起就表达着一种政治要求和社会理想,而不是一种道德价值理想。因此,它表现为对所有社会公民的政治要求,和对于现代民主社会之普遍有效的“公共理性”要求,这种政治要求是最基本的,也是最可普遍化的;而且惟其“基本”,才使其成为“最可普遍化的”。在现代民主社会条件下,最起码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往往是直接与社会政治或法律的基本要求相关联的,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是相重叠的。也就是说,在最基本的意义上,现代社会的基本政治要求和法律约束同时也就是社会最起码的道德要求。因此,要保持正义论伦理在“最起码要求”层次上的普遍有效性和现实性,就必须首先使它与社会的基本政治要求和法律约束衔接或贯通起来,而打通两者的关节正是现代社会的“公共理性”。这正是罗尔斯所选择的理论推进方式,也正是通过这一方式,他才从正义论伦理转向正义论政治哲学,使其正义论获得了更现实更可行的社会实践性品格。
最后,作为当代新自由主义的主将,罗尔斯清醒地意识到,对于现代西方民主社会、特别是美国社会来说,自由主义从来就不只是一种道德理想,而毋宁是一种社会政治理想和政治实践运动,以“公平正义”为其核心理念的新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同样不能例外。正是基于这一认识,罗尔斯不仅要把正义论伦理贯彻到政治哲学之中,而且力图完成一种政治自由主义理论体系的建构,因为在他看来,这一理论体系在西方自由主义经过三百多年的发展后仍然是开放的、未定的。所以,从正义论伦理学中进一步开出正义论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理论体系,恰好反映出罗尔斯理论探究不断扩展和系统的进步态势。
然而,认肯罗尔斯正义论理论探究的进步是一回事,如何具体评价其政治自由主义却是另一码事,虽然这两者并不能完成分割开来。事实上,尽管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一书问世不长,各方学人已有诸多评说,褒贬不一。有学者(如哈贝马斯、艾克曼等)将之视为对其早期正义论的“拓展和修缮”;是“探究政治权力的独特路径”,是为政治自由主义“提出一个总的框架”;如此云云。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它不过是对自由主义的一种“新的扭曲”;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在实现其正义论伦理向正义论政治哲学的转变时,削弱了自由主义的道德资源;如此等等。对于这些评论,我暂不详谈。我在本篇中所关注的主要问题是,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所建构的“政治自由主义哲学”本身具有多大程度的理论合理性和实践可行性?这也就是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理论体系的限度问题。
首先必须承认,罗尔斯将其政治哲学集中在最适合于现代多元化民主社会的“政治的正义观念”和“宽容基础”两个根本性政治问题上,是有其充分合理论根据的。无可否认,人们可以从各个不同的方面或角度来描述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和问题,但从政治哲学的视角来看,社会基本结构和制度的正义秩序构成与文化价值多元化条件下的宽容和谐乃是最根本的。罗尔斯把两者结合起来,通过一系列有条理的政治自由主义基本理念图式的设置和论证,提出了在文化价值多元化条件下建立现代民主立宪制社会并确保其长治久安的可能性解释。这当然只是一种可能的理论解释,而且如许多西方学者所言,罗尔斯的解释或论证带有明显的美国政治的色彩,用哈贝马斯的话说,罗尔斯是在“对他所捍卫的具体制度和原则作一种意识形态批判”。尽管如此,我们仍然不得不承认,罗尔斯的这种解释是迄今为止的西方政治哲学史上最周备最具理论解释力的一种。理由在于:第一,它批判地吸纳了近代以来西方几种代表性政治哲学的理论成果,将政治哲学的主题重新定位在社会基本正义问题上,特别是社会基本结构和制度的正义合理性证明程序上,恢复和拓展了西方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理论。第二,无论罗尔斯关于西方世界未能建立起政治自由主义体系的说法是否确实,他以一种“政治建构主义”而不是“道德建构主义”的方式重构政治自由主义的尝试都是值得肯定的。其理论尝试意义一方面体现在理论方法上的变革——用一种基本的政治哲学方式替代传统的道德哲学方式(具体地说,是人性论假设和道德推理的方式),这本身就具有某种返“朴”(退出道德理想,返回政治事实)归“真”(解释现代社会的政治现实)的革新意义,另一方面体现在罗尔斯以超出前人的理论运思能力,构造了一个政治哲学的理念系统,这是自洛克、功利主义学派、康德和黑格尔以来绝无仅有的。第三,更重要的是,罗尔斯所创立的政治哲学理念系统的现实解释力,远非康德的道德形上学和黑格尔的法哲学理念所能比拟。在罗尔斯的理念系统中,我们既看到了黑格尔式的严密逻辑推理力量,更感受到它为后者所没有的那种对现代社会政治现实的解释力。正义两原则对公民自由(权力)的优先性考虑与社会正义制度(安排)的协调性解释,通过“政治的正义”观念所达到的关于个人权利实现与社会秩序稳定统一的综合性理解,以及借助于“重叠共识”的新概念论证所求得的尊重现代多元论文化事实与建立现代“公共理性”之间统一协调的可能性解释等等,都是近代以来西方政治哲学家们一直孜孜以求而又未能很好解决的难题。
当然,肯定罗尔斯理论尝试的意义并不等于说这些尝试获得了成功。一种新的理论尝试与它实际所达到的科学性程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事实上,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体系仍然处在一种开放的有待批判反省的状态。至少,我们可以对之提出这样几个基本问题:(1)罗尔斯的政治哲学解释可以在多大程度上超脱其美国式的社会制度背景限制?任何思想家的理论图式都有其特定的社会文化背景限制,在这一点上,我们也许不应苛求罗尔斯教授。但问题是,罗尔斯教授本人并不承认这种限制。他不仅在《政治自由主义》中——如在其《正义论》中一样——申言其正义论解释框架可以适用于各种形式的民主社会、乃至非民主的但却是有较好秩序的社会政体,而且在新近发表的一篇相关演讲中,力图将自己的理论解释扩展到国际政治秩序和民族法的解释之中。这就使我们的提问有了正当的理由:既然罗尔斯承认一理论体系是否最适宜于某一社会或民族“得以该民族的环境、制度和历史传统为根据”,那么,他将自己的正义论解释图式(道德哲学的或政治哲学的)无限制地扩展到国际政治和民族法领域的做法就是有问题的。
(2)罗尔斯从正义论伦理转向正义论政治哲学是否意味着他要建立一种无须道德支持的纯粹政治哲学?若果然如此,罗尔斯该怎样回应谢弗勒对他提出的“削弱自由主义道德资源”的指责?若非如此,罗尔斯将“公平正义”观念确定为纯粹的(即他所谓的“从一开始起便是”的)“政治的正义观念”就是不全面的,有待道德证明的。如前所述,任何不仅具有政治操作合理性而且具有价值目的合理性的政治哲学,都需要特定的道德哲学论证的理论支持。
(3)如果说,我们可以在纯学理建构的意义上理解罗尔斯有关“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等概念性预设的必要性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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