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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自由主义-第2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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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样的联合体或社会内部之社会性群体中的成员身份有关。然而,它们与所有社会成员分享的平等之公民身份却无关涉。
因此,如果人们接受下列告诫——即在所有相关方面,平等就是被平等地代表——所表达的经过高度普遍思考过的确信,那么就必须推出这样的结论:当公民们在原初状态中获得其平等的代表时,被看作是自由而平等的他们也就有了公平的代表,这就是所谓公平。
4.如前备述,这一平等的理念承认,某些个人拥有特殊的品性和能力,这些品性和能力使他们有资格占据具有更大责任的职位,并获得相应的报酬。比如说,人们就期望法官能比其他人更深地理解社会的政治正义观念,并在应用该观念的原则和作出理性的决定(尤其是在较为困难的案例中)方面比其他人更为灵巧。司法方面的美德依赖于[司法者」所获得的智慧,需要有特殊训练。然而,尽管这些特殊的能力和知识使拥有它们的那些人比其他人更有资格担当负有司法责任的职位(而履行这一职责又使他们有权利获得相应的报酬),但如果我们已经确定了每一个人在秩序良好社会里的实际角色和身分,那么,所有公民的正义感同样都与对他们的期许密切相关。因之,每一个人都在原初状态中得到了平等的代表。而且正由于此,所有的人都同样受到公共正义原则的保护。
让我们进一步考察一下下列情况:在一秩序良好的社会里,所有公民都服从其公共要求,因而他们都应(或多或少地)免受来自政治正义立场的责备。从这里便可推出以下规定:即每一个人都具有一种同样有效的政治正义感。在这些问题上,个体之间并不存在这些通常的差别。由于我们假设在秩序良好的社会里存在着许多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所以,我们不能通过考察个体何等接近地尊重公共正义的要求这一方式来解释这些不平等。我们不能把调节着这些不平等——不管这些不平等是什么——的政治正义观念当作这样一种告诫:即按照个人的政治美德来分配。
第七节
个人道德动机的基础
1.我先以一种扼要的方式来陈列一下作为理性的和合理的公民观念的基本要素,由此开始我的讨论。这些要素中的一些是人们所熟悉的,另一些则还需要讨论。
首先,一些为人们所熟悉的要素是:(1)两种道德能力,即「形成」正义感的能力和善观念的能力。作为实践这两种道德能力所必需的要素,我们补充(2)理智的判断、思想和推论的能力。我们还假定(3)公民在任何时候都具有一种按照某一(合乎理性的)完备性观点来解释其决定性善观念的能力。最后我们假设(4)公民具有终身成为正常的和参与合作的社会成员所必要的各种能力和才能。这些要素已在第一讲第三至五节中列出,且我们假定这些要素将会现实化。由于公民们都在根本的最起码程度上具有这些能力,所以他们是平等的(见本讲,第六节之三)。
除了这些要素之外,公民还具有四个独特的特征,我把这四个独特的特征看作是他们有理性并负有这种形式的责任之四个方面。我在本讲第一节讨论的可作为其一:公民准备提出可以理性地期待他人认可的公平合作项目的愿望;和他们遵守这些项目——假如他人也能同样遵守这些项目的话——的意愿。然后我们在第二节中考察了第二个方面:他们认识到,判断的负担限制着我们可以向他人证明的限度和惟有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才能认肯的限度。
除了这一方面之外,还有一方面也是人们所熟悉的,即我们假设其三:他们不仅是正常的和参与合作的社会成员,而且他们也想成为或想被认作是这类成员。这一点支撑着他们作为公民的自尊。确认某些首要的善,诸如平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和机会的公平均等,也是自尊的社会基础。最后我们来谈第四:即公民具有我将称之为的“理性的道德心理学”,我将在下面简略述之。
2.为了详细阐释上面第一、二两个有关理性的道德感受性方面,我区分了下列三种欲望:
其一,依赖于对象的欲望:在此,我们可以在不使用任何道德观念或者理性原则或合理原则的情况下,来描述欲望的对象或达成该欲望的事态。这种界定是以某种将道德的观念和原则与非道德的观念和原则区分开来的方式为先决前提的;不过让我们假定我们有某种进行这一区分的一致方式;或者假定我们的判断通常可以达成一致。
尚不明确的是,许多种欲望都是依赖于对象的:它们包括身体的欲望诸如对吃、喝、睡的欲望;介入不可胜数的各种快乐活动的欲望;以及依赖于社会生活的欲望——如对地位、权力、荣誉的欲望,对财产和财富的欲望。还可以加上各种依附和情感;多种忠诚和奉献;以及追求某种使命并准备为之奉献的欲望。但是,正如许多使命都包括一种道德描述一样,那些相应的欲望也属于下面将要讨论的那些范畴之一。
3.其次是依赖于原则的欲望。将这些欲望区分开来的是,在不使用那些规定着该活动的原则——合理的或理性的,一如此类情形可能的那样——的情况下,我们就无法描述此种欲望的对象或目的。惟有理性的存在或合理的存在才能理解和运用这些原则,或者说,惟有这样去理解和运用这些原则的合乎理性之希望的人才能有这些欲望。
依赖原则的欲望有两种,这要看该原则是合理的,还是理性的。
首先,关于合理的原则,我们已经在第一节之二谈及。这些原则有:(1)采取最有效的达到我们的目的手段;(2)如果其他情况相等,选择较为可能的抉择。我另外加上(3)选择较大的善(这有助于解释人们对目的的安排和调整将是相互支持的);和(4)当我们的目标发生冲突时,安排好我们的目标(通过各种优先性安排)。
让我们把这些原则看作是通过计算得出的,而不是从一种实践合理性的定义中推导出来的,因为对定义这一观念的最佳方式,人们无法达成任何一致看法。就现在的情况而言,我们不得不允许存在各种不同的合理性观念,至少在某些诸如高度不确定情况下作出决定的情形就是如此。正如我们在第一节里所看到的那样,人们所持的普遍理念是,这些原则指导着处于合理性慎思中的单一行为主体,不论该行为主体是个体或联合体,还是一共同体或政府。
第二种依赖原则的欲望与理性的原则联系在一起:即与那些规导着多元行为主体(一共同体或行为者社群)——无论是个体的个人,还是个人群体——在其相互关系中如何行动的原则联系在一起。界定公平合作项目的公平原则和正义原则是根本原理的典范。那些与人们的常识所承认的道德美德相联系的原则也是如此。
4.最后,还有一些依赖观念的欲望。对于我们来说,这些依赖观念的欲望是最重要的,个中理由显而易见。我们可以这样来描述这些欲望:我们欲望依其而行的那些原则被看作是属于且有益于说明某一合理观念或理性观念。抑或某一政治理想的。
比如,我们可能欲望以一种适宜于某个具有合理性的人(他的行为是由实践理性指导的)的方式来指导我们自己的行动。欲望成为这种个人,意味着有这些依赖观念的欲望并按照这些欲望行动,而不是仅仅按照依赖于对象的欲望——它们受风俗和习惯的支配——来行动。然而,具体规定着依赖于原则的欲望的那些原则,必须适当地与我们所讨论的观念联系起来。让我们说,我们关于我们未来的推理是以一种关于找们自己的长期生活(即从过去到将来的生活)之观念为前提的。谈到我们具有依赖于观念的欲望,我们就必须能够形成相应的观念,并且必须明白这些原则是如何属于并有益于说明这一观念的。
很明显,对于我们来说,主要的情况是公平正义中所刻画的那种公民理想。这种正义观念的结构和内容通过使用原初状态为社会的基本制度——这些制度属于且有益于说明作为自由而平等的理性的和合理的公民观念——设计出了各种正义的原则和标准。正如我们在前面有关公民所具有的第三个独特特征的论述中所谈到过的那样,当我们说公民不仅是正常且充分参与合作的社会成员,而且他们也想成为并将被认做是这种成员时,我们是在说,他们想要在他们的人格中实现这种公民理想,并且想使「社会」承认他们实现了这种公民理想。
在此我得说明一下,这种对动机的解释有着明显的非休谟式特点,还要说明一下,这种动机解释与那些限制人们可能具有的动机之企图是如何分道扬镳的。一旦我们同意——这似乎是明摆着的——下列看法:即存在着依赖于原则和依赖于观念的欲望,而且这些欲望伴随着想要实现各种政治理想和道德理想的欲望,那么,我们对动机类别的认识就会更为开阔。由于我们能够进行推理和判断,我们就能够理解各种复杂的有关正当和正义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道德学说和政治学说,以及各种善的学说。我们自己也可以抽演出正当与种观念和理想。善所表达的各那么,一个人又如何去确定人们可能为思想和慎思所驱动、并因之可能去按照这种动机行动的限度呢。
因此,对公平正义的解释把实现一种政治之公民理想的欲望与公民的两种道德能力和他们的各种正常能力联系起来了,而公民的这些能力正是通过公共文化及其解释的历史传统的理想教育培养起来的。这一点说明了一种政治观念作为教育的广泛作用(见第四节之四)。
5.由此我们便可以谈公民所具有的第四个独特特征:即公民有一种理性的道德心理学。我们归于公民的这些特征——他们准备提出并遵守公平合作项目的意向;他们对判断负担的认识和只认肯理性的完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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